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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要約收購

發布時間:2022-07-06 20:12:13

『壹』 新三板借殼上市的操作流程是什麼

新三板借殼上市分四個階段:
一、准備階段

1、擬定收購的上市公司(殼公司)標准,初選殼對象;

2、聘請財務顧問等中介機構;

3、股權轉讓雙方經洽談就殼公司股權收購、資產置換及職工安置方案達成原則性意向並簽署保密協議;

4、對殼公司及收購人的盡職調查;

5、收購方、殼公司完成財務報告審計;

6、完成對收購方擬置入資產、上市公司擬置出資產的評估;7、確定收購及資產置換最終方案;

8、起草《股份轉讓協議》;

9、起草《資產置換協議》;

10、收購方董事會、股東會審議通過收購及資產置換方案決議;

11、出讓方董事會、股東會審議通過出讓股份決議;

12、出讓方向結算公司提出擬轉讓股份查詢及臨時保管申請。

二、協議簽訂及報批階段

1、收購方與出讓方簽訂《股份轉讓協議》、收購方與上市公司簽訂《資產置換協議》;

2、收購方簽署《收購報告書》並於兩個工作日內,報送證券主管部門並摘要公告;

3、出讓方簽署《權益變動報告書》並於三個工作日內公告;

4、殼公司刊登關於收購的提示性公告並通知召開就本次收購的臨時董事會;

5、收購方簽署並報送證監會《豁免要約收購申請報告》(同時准備《要約收購報告書》備用並做好融資安排,如不獲豁免,則履行要約收購義務);

6、出讓方向各上級國資主管部門報送國有股轉讓申請文件;

7、殼公司召開董事會並簽署《董事會報告書》,並在指定證券報紙刊登;

8、殼公司簽署《重大資產置換報告書(草案)及摘要,並報送證監會,向交易所申請停牌至發審委出具審核意見。

三、收購及重組實施階段

1、證監會審核通過重大資產重組方案,在指定證券報紙全文刊登《重大資產置換報告書》,有關補充披露或修改的內容應做出特別提示(審核期約為報送文件後三個月內);

2、證監會對《收購報告書》審核無異議,在指定證券報紙刊登全文(審核期約為上述批文後一個月內);

3、國有股權轉讓獲得國資委批准(審核期約為報送文件後三到六個月內);

4、證監會同意豁免要約收購(或國資委批文後);

5、轉讓雙方向交易所申請股份轉讓確認;

6、實施重大資產置換;

7、辦理股權過戶;

8、刊登完成資產置換、股權過戶公告。

四、收購後整理階段

1、召開殼公司董事會、監事會、股東大會、改組董事會、監事會、高管人員;

2、按照《關於擬發行上市企業改制情況調查的通知》,向殼公司所在地證監局報送規范運作情況報告;

3、聘請具有主承銷商資格的證券公司進行輔導,並通過殼公司所在地證監局檢查驗收;

4、申請發行新股或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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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要約收購致使退市有少數人沒賣,這少數人

在股市當中,股票退市對於投資者而言,相當不友好,讓投資者虧損的幾率非常大,今天我就來講講股票退市的相關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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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票退市是什麼意思?
股票退市其實就是指上市公司不滿足交易方面的相關要求,而主動或被動終止上市的情形,那麼就是上市公司將會變成非上市公司。
退市也有區別,分別是主動性退市和被動性退市,公司自主決定退市屬於主動性退市;一般是由於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或因經營管理不善造成重大風險等引起被動性退市,得到了來自監督部門的懲罰,即吊銷《許可證》。當滿足下面這三個條件時,這意味著這個公司滿足退市的要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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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票退市了,沒有賣出的股票怎麼辦?
股票退市之後,交易所會有一個退市整理期,換句話說,倘若股票符合退市條件,被要求強制退市,那麼在這期間能賣股票。退市整理期過完這家公司就會退出二級市場,再進行買賣就不允許了。
如果搞不懂股市的情況,還是優先買入龍頭股,不要什麼都不知道就砸錢,小心覆水難收,下面我整理了各行業的龍頭股:【吐血整理】各大行業龍頭股票一覽表,建議收藏!
如果過了退市,整理期之後,股東還將股票留在了自己的手裡,做交易的時候只能在新三板市場上做了,新三板實際上就是專門處理退市股票的,朋友們,如果你們需要在新三板買賣股票,還應該在三板市場上開通一個交易賬戶,之後才能實行買賣。
這一點要注意哦,退市後的股票,即便說可通過「退市整理期」賣出股票,然而實際上對散戶是很不友好的。股票倘若進入退市整理期,最先一定是大資金出逃,小散戶的小資金賣出去是很難的,因為時間、價格、大客戶優先是賣出成交的原則,因此待到股票被賣出去了,股價現在已經跌了很多了,對於散戶來說,虧損的就相當的嚴重了。在注冊制度之下,散戶購買了退市風險股所要面臨的風險也是巨大的,所以千萬不能做的事情就是買賣ST股或ST*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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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叄』 要約收購新三板流程是什麼

法律分析:要約收購新三板流程是:1、持有表決權股份達到百分之五時,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並予公告;2、發出收購要約,公告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3、收購人在收購期限內,採取要約規定的形式和要約的條件買入被收購公司的股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六十三條 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有表決權股份達到百分之五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並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情形除外。

『肆』 新三板借殼大法全拆解會怎樣

借殼的基本流程:
(一)准備階段
1、擬定收購的上市公司(殼公司)標准,初選殼對象;
2、聘請財務顧問等中介機構;
3、股權轉讓雙方經洽談就殼公司股權收購、資產置換及職工安置方案達成原則性意向並簽署保密協議;
4、對殼公司及收購人的盡職調查;
5、收購方、殼公司完成財務報告審計;
6、完成對收購方擬置入資產、上市公司擬置出資產的評估;
7、確定收購及資產置換最終方案;
8、起草《股份轉讓協議》;
9、起草《資產置換協議》;
10、收購方董事會、股東會審議通過收購及資產置換方案決議;
11、出讓方董事會、股東會審議通過出讓股份決議;
12、出讓方向結算公司提出擬轉讓股份查詢及臨時保管申請。
(二)協議簽訂及報批階段
1、收購方與出讓方簽訂《股份轉讓協議》、收購方與上市公司簽訂《資產置換協議》;
2、收購方簽署《收購報告書》並於兩個工作日內,報送證券主管部門並摘要公告;
3、出讓方簽署《權益變動報告書》並於三個工作日內公告;
4、殼公司刊登關於收購的提示性公告並通知召開就本次收購的臨時董事會;
5、收購方簽署並報送證監會《豁免要約收購申請報告》(同時准備《要約收購報告書》備用並做好融資安排,如不獲豁免,則履行要約收購義務);
6、出讓方向各上級國資主管部門報送國有股轉讓申請文件;
7、殼公司召開董事會並簽署《董事會報告書》,並在指定證券報紙刊登;
8、殼公司簽署《重大資產置換報告書(草案)及摘要,並報送證監會,向交易所申請停牌至發審委出具審核意見;
(三)收購及重組實施階段
1、證監會審核通過重大資產重組方案,在指定證券報紙全文刊登《重大資產置換報告書》,有關補充披露或修改的內容應做出特別提示(審核期約為報送文件後三個月內);
2、證監會對《收購報告書》審核無異議,在指定證券報紙刊登全文(審核期約為上述批文後一個月內);
3、國有股權轉讓獲得國資委批准(審核期約為報送文件後三到六個月內);
4、證監會同意豁免要約收購(或國資委批文後);
5、轉讓雙方向交易所申請股份轉讓確認;
6、實施重大資產置換;
7、辦理股權過戶;
8、刊登完成資產置換、股權過戶公告。
(四)收購後整理階段
1、召開殼公司董事會、監事會、股東大會、改組董事會、監事會、高管人員;
2、按照《關於擬發行上市企業改制情況調查的通知》,向殼公司所在地證監局報送規范運作情況報告;
3、聘請具有主承銷商資格的證券公司進行輔導,並通過殼公司所在地證監局檢查驗收;
4、申請發行新股或證券。

『伍』 個人或公司持有上市公司多少流通股,這只股票才會退市

個人或公司持有上市公司75%的股分不夠發行條件要退市
不滿足1000人1000股也要退市

『陸』 證監會回應暫緩中概股回歸 新三板會成為「撿漏王」嗎

5月5日晚間有傳聞稱,證監會擬暫緩中概股企業國內上市,中概股回歸國內借殼、重組、IPO均可能受限制。
消息一出,美東時間5月5日,此前宣布私有化的中概股如:搜房網、歡聚時代、實際互聯、人人、汽車之家、當當、奇虎360、聚美優品等齊齊跳水,其中以陌陌為最,最高跌幅超過16%,每股跌去2.64美元。
5月6日,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張曉軍在例行發布會上對此傳言作出回應,表示已經注意到相關輿情。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近三年已經有5家紅籌企業通過並購重組回到A股上市。
市場對此有質疑,認為這類企業回歸A股有較大的特殊性,證監會也注意到境內外存在明顯價差,殼資源炒作盛行。
證監會也注意到市場的這些反應,目前正針對這類企業通過IPO、並購重組登陸A股市場可能產生的影響,進行深入的分析研究。
證監會說話頗為隱晦,但在新三板府看來,這可能是對於昨日傳聞某種形式上的「默認」。翻譯一下就是:「想要通過借殼回歸A股的中概股,請注意了,你已經成功地引起了我的注意。」
受此傳聞影響,今天大盤「殼概念股」的股價也應聲下跌。那麼,已經承接了如互動網路、百合網等中概股的新三板,會成為此次事件下的最大「撿漏王」嗎?
且聽府爺「胡說」一二。
1戰新板「事變」:前路不明朗
在戰新板「暫緩」確定之前,對於回歸的中概股來說,有這幾條道路可通「回家路」:借殼登陸A股,排隊等待IPO登陸A股,期待戰新板,亦或掛牌新三板。
尤其是戰新板被認為是承接中概股回歸的資本市場。事實也表明,過去的2015年,在注冊制和戰新板的美好預期下,一大批中概股加速回歸。2015年有33家中概股公司發出私有化要約,達近年來的峰值。
然而繼注冊制暫緩後,戰新板也「暫緩」,使得不少在回歸途中,甚至是已經拆解VIE的中概股遭遇了「前路不通」的意外。
「十三五」規劃綱要刪除「設立戰略新興板」,證監會表態也直言:證監會始終重視支持戰略新興產業的發展,但設立戰略新興產業板的具體問題,還要做深入研究論證。
相較於低估值、流動性飽受詬病的新三板,戰新板是這些中概股回歸的最好選擇。但現在,戰新板前途未卜,這些擁抱戰新板的中概股公司,若不願被上市公司收購,只能選擇排隊IPO或借殼方式登陸A股、轉投港股,亦或是「屈就」新三板。
2主板難:IPO太久、借殼受阻
雖然IPO已放開,但在注冊制未放開的前提下,排隊IPO顯然是一件時間成本頗高的選擇。而且還不能保證一擊即中,成功率100%。更別提這些擬回歸的中概股能否滿足IPO的財務要求了!
既然IPO要求太高,那麼通過借殼、並購重組曲線登陸主板則是不少企業著重考慮的方向了。
在證監會發布聲明之前,借殼可以說是一條不錯的通道。與動輒就需兩三年的IPO排隊相比,借殼顯得更為迅速,一般僅需要一年的時間。
借殼的過程就是是挑選理想的殼公司、先收購控股,後進行資產置換,這較為便捷。最主要的環節是要約收購豁免審批、重大資產置換的審批。
不過,借殼時間雖然沒那麼長,操作環節也較為簡單,但期間也存在不確定性。比如分眾傳媒欲借殼宏達新材,最後卻遭遇宏達新材被證監會調查的風波,就是一個例子。
更為重要的是,在暫緩中概股回歸事件之前,殼資源的一度被炒高,借殼費曾一度攀至4億元,甚至有殼公司叫價10億,使得借殼上市的成本也不低。
對於一些不缺錢的中概股來說,殼資源的高價,可能並不在話下;但是對於一些可能營收、凈利都不夠看的企業來說,則顯得有些捉襟見肘了。
而且府爺從內部人士處了解到,證監會主席確實前幾周就對炒殼很反感。券商也建議讓投行對現在排隊的一些不好公司「主動撤下去,讓位給一些好的企業」,解決新股堰塞湖問題,好讓中概股也不用怕排太久。
府爺從券商小夥伴處了解到,證監會內部會議表示,保殼只能並購實業資產,並購互聯網金融游戲影視一概不批。「把錢往實業趕。」不過,府爺並未能就此消息真實性獲得證實。
從證監會5月6日的表態來看,監管層對借殼並不看好。這條路預計也是困難重重。
3回歸新三板:已有先例
尤其是對於中概股的投資者來說,登陸主板時間成本、以及政策的不可預期性,都會影響其退出以及投資收益。因此選擇新三板或港股這個備選方案,則顯得尤為重要。
掛牌標准相對較低的新三板確實是一大考慮路徑。並且已有先例,中概股回歸上新三板,大致有這幾種方式:正常掛牌、並購、借殼與分拆VIE掛牌。
在分拆VIE掛牌新三板中,百姓網則是最好的例子。而最為大家津津樂道的,莫過於百姓網僅花了20天就拆除了VIE。最終,百姓網於今年3月14日起在正式在新三板掛牌。
而並購中,百合網「迎娶」世紀佳緣則是一個很好的案例。2015年12月7日,世紀佳緣和百合網宣布達成合並協議,百合網全資子公司Love World將以每ADS(美國存托股)7.56美元的現金對價收購世紀佳緣。
直接掛牌中,互動網路則是國內首批分拆VIE回歸國內盈利的互聯網企業,並成功於2016年2月掛牌新三板。
不過,至於借殼這一途徑,目前並沒有可借鑒的例子。畢竟新三板的掛牌成本比較低,企業借殼新三板的意義不太大。
對於中概股的投資者來說,登陸新三板也是一種較快的退出途徑。可參考一手推動南孚電池借殼新三板的鼎暉投資。
再者,新三板分層漸進,新三板游戲規則的完善、制度利好的推進,都有望改善目前新三板低流動性、低估值的困境。畢竟,國外資本市場對於中概股也是低估的。
不過 ,也有觀點認為,新三板尚不成熟、轉板機制也尚未推出,可能並不能吸引眾多中概股。

『柒』 要約收購新三板上市流程是怎樣的

要約收購新三板流程是:
1、持有表決權股份達到百分之五時,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並予公告;
2、發出收購要約,公告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
3、收購人在收購期限內,採取要約規定的形式和要約的條件買入被收購公司的股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六十三條
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有表決權股份達到百分之五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並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情形除外。

『捌』 神華集團要約收購金馬集團如果成功了,那麼現在持有金馬集團股票的散戶是不是面臨股票退市血本無歸

5月10日,金馬集團(000602)發布公告稱,公司大股東神華國能擬要約收購公司剩餘21.03%股權,使金馬集團終止上市,要約收購價格為每股13.46元,比公司停牌前一個交易日收盤價10.61元溢價27%。此次要約收購以現金作為對價支付方式,所需最高資金總額為28.56億元,收購資金來源於收購人股東神華集團專項撥付資金。金馬集團持股人將獲得較好的現金對價補償。如果收購成功,持股者手裡的股票相當於賣了個不錯的價錢;如果收購不成功,股價將被拉得更高。總之,不論結果如何,持股者都將大賺。2009年報顯示,北京中匯利遠投資咨詢有限公司(「中匯利遠」)、北京華盛創威投資咨詢有限公司(「華盛創威」)、北京匯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匯豐投資」)、北京百利創建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百利創建」)、北京物寶天華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物寶天華」),在重組籌劃之前買入,合計持有568萬股。金馬集團2008年底最低價格至3.4元左右,上述5家公司正是在此時進入,成本最低可能低至2000萬元左右。而在消息公布後,股價快速上漲,最高漲至35元,上述5家公司堅守一年多即可獲利1億多元。
如果收購成功,收購范圍包括所剩所有股權,屆時,金馬集團會以較好的現金對價方式補償持股人。

『玖』 新三板在上市買賣嗎

新三板公司股東和董監高股權交易規定 (最新、最全)
新三板公司股東和董監高股權交易規定
(最新、最全)

第一,關於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份交易行為的規范
1關於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份交易行為有哪些法規和規章制度予以規范?
目前,關於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交易行為的法規和規章制度主要有:《公司法》、《證券法》、中國證監會證監公司字[2007]56號《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票及其變動管理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簡稱「《上市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關於重申上市公司董監高管轉讓所持本公司股份的通知》和《關於利用CA證書在線填報和持續更新本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個人基本信息的通知》等。
2如何計算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每年可轉讓股份的數量?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每年可轉讓股份數量可以分四種情況計算:
(1)可轉讓股份數量的基本計算公式
在當年沒有新增股份的情況下,按照「可減持股份數量=上年末持有股份數量×25%」的公式計算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可減持本公司股份的數量;不超過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轉讓,不受25%比例之限制。
(2)對於在多地上市公司的處理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同時包括在登記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既包括A、B股,也包括在境外發行的本公司股份。
(3)對當年新增股份的處理
當年新增股票應分別兩種情況處理:第一,因送紅股、轉增股本等形式進行權益分派導致所持股票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當年可減持的數量。第二,因其他原因(上市公司公開或非公開發行股份、實施股權激勵計劃,或因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二級市場購買、可轉債轉股、行權、協議受讓等)新增股票的,新增無限售條件股票當年可轉讓25%,新增有限售條件股票不能減持,但計入次年可轉讓股票基數。
(4)對當年可轉讓未轉讓股份的處理
對於當年可轉讓但未轉讓的本公司股份,不得累計到次年自由減持,而應當按當年末持有股票數量為基數重新計算可轉讓股份數量。
3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哪些情況下不得轉讓股票?
以下情形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不得轉讓其所持有股票:
(1)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
(2)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離職後半年內;
(3)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承諾一定期限內不轉讓並在該期間內的;
(4)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情形。
4禁止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股份交易的窗口期是如何規定的?
禁止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股票買賣的窗口期包括:
(1)上市公司定期報告公告前30日內;
(2)上市公司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公告前10日內;
(3)自可能對本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重大事項發生之日或在決策過程中,至依法披露後2個交易日內;
(4)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期間。
5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內幕信息買賣股票的規定有哪些?
內幕信息,系指「涉及公司的經營、財務或者對該公司證券的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信息」,法律禁止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利用內幕信息從事證券交易活動(《證券法》第73、75條)。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作為法定的「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證券法》第75條),在內幕信息公開前,不得買賣該公司的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
2007年8月15日,證監會發布證監公司字[2007]128號《關於規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關各方行為的通知》,規定上市公司涉及行政許可及無先例、存在重大不確定性、需要向有關部門進行政策咨詢、方案論證的重大事項的,上市公司應當向證監會提交內幕信息知情人以及直系親屬在事實發生之日起前6個月內有無持有或買賣上市公司股票的相關文件,並充分舉證相關人員不存在內幕交易行為。
6關於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短線交易是如何規定的?
根據《證券法》第47條之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將持有上市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後6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6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並及時披露相關情況。此外,《證券法》第195條亦規定,「……違反本法第47條的規定買賣本公司股份的,給予警告,可以並處3-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於多次買賣的短線交易,短線交易禁止期按如下標准計算:對於多次買入的,以最後一次買入的時間作為6個月賣出禁止期的起算點;對於多次賣出的,以最後一次賣出的時間作為6個月買入禁止期的起算點。
對於短線交易,董事會應及時行使歸入權,即將由此所得的收益收歸公司所有,如董事會不執行的,股東有權要求董事會在30日內執行。董事會未在上述期限內執行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如公司董事會不執行的,負有責任的董事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7對於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份交易行為的信息披露有哪些要求?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發生變動時,應當自該事實發生之日起2個交易日內,向上市公司報告並由上市公司在本所網站上市公司專區申報並披露。披露內容應包括: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數量;上年末至本次變動前每次股份變動的日期、數量、價格;本次變動前持股數量;本次股份變動的日期、數量、價格;變動後的持股數量;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項。
上市公司應當制定專項制度,加強對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持有本公司股份及買賣本公司股份行為的申報、披露與監督。
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負責管理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數據和信息,統一為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辦理個人信息的網上申報,並定期檢查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買賣本公司股份的披露情況。董事會秘書未及時申報或更新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個人信息及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持有本公司股份發生變動的,本所將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8目前,監管部門對於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份交易行為採取了哪些具體的限制措施?
目前,對於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任期內減持股份每年僅可以轉讓25%、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股份、權益分派等事項,如果上市公司能夠准確申報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信息,並能夠及時對前述信息進行持續更新,本所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可以實現事前控制。
此外,對於B股、短線交易行為、禁止買賣窗口期的交易行為、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承諾一定期限內不轉讓以及某些上市公司在其公司章程規定的個別限制措施等,主要依賴於有關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自我約束,本所將予以事後監管,並對發現的違規行為予以紀律處分。
第二,關於股東權益變動的一般規定
9關於股東權益變動的披露時點和交易行為限制是如何規定的?
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達到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日內在上述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持有5%以上權益的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擁有權益的股份占該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5%在報告期限內和作出報告、公告後2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通過協議轉讓方式、行政劃轉或者變更、執行法院裁定、繼承、贈與等方式擬達到或者超過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日內在作出報告、公告前,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持有5%以上權益的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通過協議轉讓方式、行政劃轉或者變更、執行法院裁定、繼承、贈與等方式擁有權益的股份占該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5%在作出報告、公告前,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權益變動達到上述披露時點時,還應按照《證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的要求,履行報告(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提交書面報告,抄報派出機構)和信息披露義務(編制權益變動報告書並予公告)。
需要注意的是,「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包括通過本所競價交易系統和大宗交易系統買賣上市公司股份。
10關於5%以上股東權益變動的禁止性規定有哪些?
(1)短線交易之禁止。參見前文有關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短線交易的相關內容。
(2)內幕交易之禁止。根據《證券法》第74條之規定,「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為法定的「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參見前文有關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內幕信息的相關內容,對於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在內幕信息公開前,不得買賣該公司的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
第三,關於大股東增持股份的規范
11關於大股東增持股份的法規和規章制度有哪些?
規范大股東增持股份最主要的法規和規章制度主要包括:《證券法》;《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中國證監會令第56號《關於修改<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六十三條的決定》、證監辦發[2008]113號《關於進一步推進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增持股份有關工作的通知》、上海證券交易所上證上字〔2008〕94號《上市公司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增持股份行為指引》和上證上字〔2008〕100號《關於修訂<上市公司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增持股份行為指引>第七條的通知》等。
12關於大股東增持股份的增持行為是如何規定的?
(1)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者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年後,每12個月內增加其在該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不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2%,可先實施增持行為,增持完成後再向中國證監會報送豁免申請文件。
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公司上市超過12月的,有關大股東才可以實施前述增持行為。
(2)增持過程中,大股東應在首次增持、繼續增持、實施後續增持計劃累計增持股份比例達到1%時、後續增持計劃實施完畢或實施期限屆滿後兩個交易日內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後續增持計劃實施期限屆滿前,上市公司應在各定期報告中披露增持計劃實施的情況。
(3)有關增持股份的鎖定期應當符合《證券法》第四十七條、第九十八條的有關規定,12個月內不得轉讓。
13關於禁止大股東增持股份的窗口期有哪些規定?
(1)定期報告公告前10日內(特殊原因推遲定期報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預約公告日前10日起算);
(2)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公告前10日內;
(3)自可能對本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重大事項發生之日或在決策過程中,至依法披露後2個交易日內;
(4)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期間。
14關於大股東增持股份的豁免是如何規定的?
(1)自由增持的,可先實施增持行為,增持完成後再向中國證監會報送豁免申請文件。
上述股份增持行為被豁免要約義務的前提是:行為人應當符合《證券法》第四十七條關於限制短線交易、第七十三條關於禁止利用內幕信息從事證券交易活動的規定,同時應當符合《收購辦法》第六條關於收購人資格的規定以及其他相關規定。
相關股東應當按照《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的規定,在自由增持實施完畢或實施期限屆滿後,向中國證監會申請豁免要約收購義務。相關股東收到中國證監會就其豁免要約收購義務申請作出核準的決定後,應當及時通知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2)相關股東擬在12個月內增加其在該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2%的,應當在按照《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向中國證監會申請豁免要約收購義務後,方能增持公司股份。
第四,關於股東減持限售存量股份的規范
15關於規范股東減持限售存量股份的相關規章制度有哪些?
目前,對於「大小非」減持主要的規章制度如下: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轉讓指導意見》(以下稱《指導意見》;《上市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關於實施「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轉讓指導意見」有關問題的通知》、《大宗交易系統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轉讓業務操作指引》、《證券異常交易實時監控指引》和《關於督促上市公司股東認真執行減持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規定的通知》等。
16限售存量股份是指哪些類型的股份?
限售存量股份主要包括兩部分股份:一是已經完成股權分置改革、在滬深主板上市的公司有限售期安排的股份,俗稱「股改限售股」;二是新老劃斷後在滬深主板上市的公司於首次公開發行(IPO)前已發行的股份,俗稱「發起人股」。
存量股份不包括:上述存量股份因送股、轉增、配股而孽生的股份(含解禁前獲得的孽生股份);上市公司增發、定向增發形成的有限售期規定的股份;IPO過程中向戰略投資者配售形成的有限售規定的股份。
17關於限售存量股份的轉讓有哪些規定?
(1)轉讓存量股份應當滿足《公司法》、《證券法》等法律法規以及中國證監會對特定股東持股期限的規定和信息披露的要求,遵守出讓方自身關於持股期限的承諾,轉讓需要獲得相關部門或者內部權力機構批準的,應當履行相應的批准程序。
(2)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東預計未來1個月內公開出售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數量超過該公司股份總數1%的,應當通過證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統轉讓所持股份。
(3)解除限售存量股份通過證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統轉讓的,應當遵守證券交易所和證券登記結算公司的相關規則。證券交易所的會員和合格投資者可以直接參與大宗交易系統業務,其他投資者則應當委託會員參與交易。
(4)本次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轉讓後導致股份出讓方不再是上市公司控股股東的,股份出讓方和受讓方應當遵守上市公司收購的相關規定。
18關於限售存量股份的轉讓的信息披露有哪些規定?
(1)根據《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管理辦法》第39條之規定,持股5%以上的股改限售股股東減持達到1%的,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做出公告,公告期間無須停止出售股份。
(2)持有或控制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減持股份的,就其權益變動,應當按照《證券法》、《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以及本所有關規則及時、准確地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3)對於持股5%以上股東持有比例降到5%以下的,根據上交所《關於執行<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具體事項的通知》規定,應當自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由上市公司作出提示性公告,免於提交權益變動報告書。
持股5%以上股東持有比例降到5%以下的,履行前款所要求的信息披露義務後出售股份的,可以免於按照《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管理辦法》第39條之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19一個實際控制人通過多個股東賬戶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計算減持數量時,是否要將其所控制的所有賬戶合並計算?
在對於「1%」減持數量的計算中,按賬戶進行計算,不對實際控制人通過多個股東賬戶持有的股份進行合並計算。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合並持股達到5%以上的實際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動人,在減持比例達到《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相關規定時,需停止交易並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20股東所持存量股份,在限售期內發生過戶的,如何進行減持計算?
對於股東持有的存量股份,在限售期內因司法強制等原因發生非交易過戶的,在解除限售後,按照過戶後的賬戶,分別進行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減持數量計算。如過戶前賬戶中同時持有存量股份和非存量股份的,則過戶後,按照原比例確定過戶後賬戶的存量股份和非存量股份。
在解除限售後因司法強制等原因發生非交易過戶的,過戶後的受讓方賬戶不受1%的減持限制。
21解除限售存量股份通過大宗交易出讓後,是否還受1%的減持限制?
解除限售存量股份通過大宗交易出讓後,不再是《指導意見》規定的解除限售存量股份。但是,對於通過大宗交易系統賣出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客戶與其交易對手方存在明顯關聯關系的,本所有權要求相關會員發現、制止可能存在的異常交易行為。
22關於轉讓限售存量股份的禁止減持期間是如何規定的?
《指導意見》規定,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在該公司的年報、半年報公告前30日內不得轉讓解除限售存量股份。
第五,關於違反股份交易相關規定的紀律處分
23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的股份交易行為違反相關規定的,交易所會採取何種紀律處分措施?
根據《上市規則》第1.5條,依據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其他規范性文件、本規則及本所其他規定和中國證監會的授權,本所可以對「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等機構及其相關人員」進行監管。
對於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違規股份交易行為,本所可根據《上市規則》第17.2至17.6條、《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第6.5條以及《上海證券交易所證券異常交易實時監控指引》等相關規定,對上述監管對象採取相應監管措施或給予通報批評、公開譴責、公開認定其三年以上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限制賬戶交易等紀律處分。
24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典型的違規股份交易行為有哪些?
(1)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超比例出售股份行為。
(2)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禁止股票買賣的交易窗口期從事交易行為。
(3)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5%以上股東的短線交易行為,包括先買入後賣出、先賣出後買入等。
對於短線交易行為,本所要求上市公司董事會對於短線交易行為應及時行使歸入權,並及時披露有關信息,包括短線交易收益歸入公司、當事人致歉和公司董事會下一步擬採取的整改措施等。
(4)股東權益變動違規。
第一,股東權益變動信息披露時點違規。
自然人金某於2008年5月30日買入某公司股票723.66萬股,直到6月4日才披露權益變動報告書。2008年6月16日,本所對其予以公開譴責的紀律處分。
第二,股東權益變動未遵循相關交易行為限制。
(5)上市公司股東違規減持解除限售存量股份。
上市公司股東違規減持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本所將根據《上市規則》等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對其予以公開譴責、限制交易等處分。股東兼任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將予以公開認定不適合擔任該等職務的處分。
上市公司對本公司股東減持解除限售存量股份未盡督促提醒之責的,本所將根據《上市規則》對有關責任人予以嚴肅處理。情節嚴重的,本所將報請中國證監會對上市公司融資、資產重組、股權激勵等行政許可事項予以冷淡對待。
(6)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的內幕交易行為。

『拾』 新三板法律法規有哪些

您好,
新三板法律法規
綜合類(18部)
0.1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0.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0.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的決定
0.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一)(2014修正)
0.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2014修正)
0.6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2014修正)
0.7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
0.8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管理暫行辦法
0.9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2013修訂)
0.10關於境內企業掛牌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關事項的公告
0.11關於實施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0.12關於收取掛牌公司掛牌年費的通知
0.13國務院關於進一步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
0.14國務院關於開展優先股試點的指導意見
0.15國務院關於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關問題的決定
0.16關於做好材料接收工作工作有關注意事項的通知
0.17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申請材料接收須知
0.18關於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有關收費事宜的通知
附件1、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股票轉讓服務收費明細表
附件2、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兩網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轉讓服務收費(及代收稅項)明細表
一、掛牌相關(14部)
(一)200人以下公司(6部)
1.1.1股份公司申請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公開轉讓、股票發行的審查工作流程
1.1.2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公開轉讓說明書內容與格式指引(試行)
1.1.3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掛牌條件適用基本標准指引(試行)
1.1.4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掛牌業務操作指南(試行)(2014年第二次修改)
1.1.5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申請文件內容與格式指引(試行)
1.1.6關於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涉及新修訂《公司法》相關條文適用和掛牌准入有關事項的公告
(二)200人以上公司(3部)
1.2.1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第(1)號——公開轉讓說明書
1.2.2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第(2)號——公開轉讓股票申請文件
1.2.3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13】
(三)模板文件(5部)
1.3.1xx股份有限公司關於股票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申請報告
1.3.2xx證券公司關於xx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公開轉讓的推薦意見(適用於已掛牌公司)
1.3.3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
1.3.4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協議
1.3.5推薦掛牌並持續督導協議書
二、股票發行相關(8部)
(一)已掛牌公司不超過200人(6部)
2.1.1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發行業務細則(試行)
2.1.2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發行業務指南
2.1.3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發行業務指引第1號——備案文件的內容與格式(試行)
2.1.4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發行業務指引第2號——股票發行方案及發行情況報告書的內容與格式(試行)
2.1.5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發行業務指引第3號——主辦券商關於股票發行合法合規性意見的內容與格式(試行)
2.1.6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發行業務指引第4號——法律意見書的內容與格式(試行)
(二)已掛牌公司超過200人(2部)
2.2.1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3)——定向發行說明書和發行情況報告書
2.2.2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4)——定向發行申請文件
三、資產重組相關(5部)
3.1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非上市公眾公司重大資產重組業務指引
3.2重大資產重組業務指南第1號:非上市公眾公司重大資產重組內幕信息知情人報備指南
3.3重大資產重組業務指南第2號:非上市公眾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構成重大資產重組文件報送指南
3.4非上市公眾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
3.5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第6號——重大資產重組報告書
四、優先股相關(5部)
4.1國務院關於開展優先股試點的指導意見
4.2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優先股試點管理辦法
4.3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第7號—定向發行優先股說明書和發行情況報告書
4.4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第8號—定向發行優先股申請文件
4.5關於轉讓優先股有關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政策的通知
五、收購相關(2部)
5.1非上市公眾公司收購管理辦法
5.2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
5——權益變動報告書、收購報告書和要約收購報告書
六、信息披露相關(10部)
6.1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信息披露細則
6.2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持續信息披露業務指南(試行)(2014修訂)
6.3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掛牌暫停與恢復轉讓業務指南
6.4關於2014年年度報告披露及其他信息披露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
6.5關於全國股轉系統信息披露系統正式上線運行有關事項的通知
6.6《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臨時公告格式模板》填寫說明
6.7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臨時公告格式模板
6.8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半年度報告內容與格式指引
6.9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年度報告內容與格式模板
6.10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年度報告內容與格式指引(試行)
七、主辦券商相關(4部)
7.1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主辦券商管理細則(試行)
7.2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主辦券商盡職調查工作指引(試行)
7.3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主辦券商推薦業務規定(試行)
7.4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主辦券商相關業務備案申請文件內容與格式指南
八、投資者管理相關(4部)
8.1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細則(試行)(2013修改)
8.2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證券賬戶信息報送業務指南
8.3買賣掛牌公司委託代理協議
8.4《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股票公開轉讓特別風險揭示書》必備條款
九、交易及監管相關(13部)
9.1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轉讓細則(試行)
9.2關於修改《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的決定(2013)
9.3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指引第1號——信息披露
9.4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指引第2號——申請文件
9.5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指引第3號——章程必備條款
9.6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指引第4號——股東人數超過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行政許可有關問題的審核指引
9.7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異常轉讓實時監控指引(試行)
9.8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轉讓方式確定及變更指引
9.9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交易單元管理辦法
9.10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交易單元業務辦理指南(試行)
9.11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證券代碼、證券簡稱編制管理暫行辦法
9.12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轉讓異常情況處理辦法(試行)
9.13關於做好實施做市轉讓方式有關准備工作的通知
十、兩網公司及退市公司相關(7部)
10.1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兩網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轉讓暫行辦法
10.2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兩網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暫行辦法
10.3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退市公司股票掛牌業務指南(試行)
10.4關於原代辦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兩網公司及交易所市場退市公司相關制度過渡性安排有關事項的通知
10.5兩網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分類轉讓變更業務指南(試行)
10.6《兩網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轉讓風險揭示書》參考文本
10.7《兩網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轉讓委託協議書》參考文本
十一、其他(7部)
11.1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管理辦法
11.2律師事務所證券法律業務執業規則(試行)
11.3中國證監會關於證券經營機構參與全國股轉系統相關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
11.4中國證券業協會關於拓寬證券投資咨詢公司業務范圍的通知
11.5關於公布《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關於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登記結算業務實施細則》的通知
11.6新三板常見問題解答第五期
11.7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關於開立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結算賬戶相關事項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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