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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分红的法律缺陷

发布时间:2021-04-12 19:24:35

⑴ 为什么不能强制上市公司分红,强制分红在法律上有障碍吗

分不分红是这上市公司的事,不能在法律上加以强制的,证监会只能出文件加以引导.

⑵ 证监会关于现金分红的规定

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作出规定

  1. 明确最近三年分红不少于年均可分配利润30%

  2. 为引导和规范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培育长期投资理念,增强资本市场的吸引力和活力,促进资本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中国证监会今天在网上就起草的《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进行为期一周的公开征求意见。该决定明确规定上市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这较之以前规定的“百分之二十”有了大幅的提高。

  3. 决定对之前发布的上市公司规章中涉及上市公司分红的条款予以了重新修订,共有六项内容。

    一是在《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第一百五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注释:公司应当在章程中明确现金分红政策,规定公司利润分配中现金分红占当期实现利润的百分比,现金分红的条件、时机、金额或者比例,与公司长期财务规划的关系等内容。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保持公司长期持续稳定发展。”

    二是在《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项增加规定:“上市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是将《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五)项“最近三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修改为:“最近三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四是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5年修订)》第三十七条修改为:“上市公司应披露本次利润分配预案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对于本报告期内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应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使用用途。公司还应披露现金分红政策在本报告期的执行情况,列明公司进行现金分红的条件、时机、金额或者比例等内容。同时应当以列表方式明确披露公司前三年现金分红的数额、与净利润的比率。”

    五是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公司应当披露以前期间拟定、在报告期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或发行新股方案的执行情况。同时,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并说明董事会是否制定现金分红预案。"

    六是在《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07年修订)》第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公司应当说明本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

    决定要求证监会派出机构、沪深证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要督促上市公司按照本决定修改公司章程、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做好监管和服务工作。自该决定施行之日起,1996年颁发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行为若干问题的通知》将同时废止。

    中国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今后一个时期,证监会将进一步强化市场基础建设,积极引导和鼓励上市公司分红,促进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上市公司分红机制。上市公司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利用分红恶意套现和超额分配等违法违规行为,监管部门将坚决予以查处。

⑶ 上市公司分红规定

1、股东的盈余分配权,俗称股东分红权,指股东基于公司股东的资格回和地位而享有的请求公司向自己答分配股利的权利。股东行使该权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从实体上公司需有实际可供分配的利润。二是从程序上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得到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通过。在以上两个条件未满足时,股东的盈余分配权尚只能是法律层面的期待权益。
2、在公司存在可供分配利润的前提下,如果公司长期不分红,从程序上来说,根据《公司法》第167条规定,股东的盈余分配权以股东先行内部救济为原则,即股东可以提出召开股东会,讨论利润分配方案。
3、股东的盈余分配权(股东分红权)诉讼救济途径:
当公司具备上述的利润分配条件,股东可以依法提起盈余利润分配诉讼;当公司过分提取任意公积金或以其它形式侵害股东的盈余分配权时,任何一个股东都可以资本多数决滥用,股东大会决议侵犯股东正当权利为由,向法院提起撤销股东会决议的撤销之诉或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的确认之诉,同时请求分配股利。

⑷ 关于上市公司分红,送股,转增股本是在什么法律法规里规定的

分红是股份公司在赢利中每年按股票份额的一定比例支付给投资者的红利。是上市公司对股东的投资回报。
送股:是上市公司分红的一种形式。即采取送股份的办法实施给上市公司的股东分配公司利润的一种形式。
转增股:是指上市公司将公司的资本公积金转化为股本的形式赠送给股东的一种分配方式。
转增股虽然同样是上市公司送予股东的股份,与送红股不同的是,送股是利润分配所得,转增股则从资本公积金转成股本。

⑸ 上市公司 股利政策类型有哪些,各有什么有缺点

关于上市公司股利政策(分红方案)的几个概念:
一般来说,上市公司分红有两种形式:向股东派发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
现金股利是指以现金形式向股东发放股利,称为派股息或派息;
现金分红方式可以使投资者获得直接的现金收益,方法简便。国外成熟市场一般认为现金分红属于真正意义上的分红。
股票股利(在我国一般称为送股)是指上市公司向股东无偿赠送股票,即在分红时并不支付现金,而是向股东赠送股票,从而将本年度利润转化为新的股本,留在公司里进行再投资。在我国证券市场热衷于高比例送股,只是为将公司股价除权后降低,便于炒作。
此外,上市公司经常利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严格来讲,转赠股本并不是分红的一种形式,分红是将当年的收益,在扣除公积金等费用后向股东发放,而转增股本是从公积金中提取的,即将上市公司历年滚存的利润及溢价发行新股的收益通过送股的形式回报投资者,实际效果与送红股基本相同。

上市公司可根据情况选择其中一种形式进行分红,也可以两种形式同时使用。当上市公司处于成长期时,投资机会较多,业绩增长性高,需要进行资本扩张,上市公司偏好送红股的分红形式,以便将利润留存下来,投资到新项目。当上市公司发展步入成熟期后,其投资机会减少,成长性降低,上市公司实施现金分红,以更直接的形式回报股东。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上市公司规模普遍偏小,许多上市公司都有扩张股本的强烈愿望,分红一般采用派发现金与送红股相结合的形式,其中又以送红股较为普遍。

采取送股或者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式进行分红,股价要按照比例除权(股价变低)。证券市场上有句俗语“牛市填权、熊市贴权”,目前A股市场应该还处于弱势,高比例送转除权后,股价不太容易填权(指股价上涨,将除权缺口填补)

配股(不属于分红方式):配股是上市公司向原股东发行新股、筹集资金的行为。按照惯例,公司配股时新股的认购权按照原有股权比例在原股东之间分配,即原股东拥有优先认购权。

⑹ 请问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什么利弊

从大环境来看,上市公司采取现金分红的分配方案,主要原因基于两个方面:
随着管理层对上市公司再融资政策的改变,迫使许多上市公司改变了原来一贯选择的分配方案。去年年底前中国证监会规定,上市公司只有进行了年终分配,才能在下一年度进行配股和增发。再融资门槛的提高,使上市公司不得不在进行再融资时提高其再融资的成本,即向股东派发现金红利。当投资者意识到自己所投资的公司确确实实能够产生良好的投资回报时,再根据自身的融资需要实施再融资计划。再次,随着去年下半年以来上市公司遭遇到信任危机,加上国有股减持所带来的影响,改变了市场投资者的固有观念,上市公司推出送股或转增股本往往被市场视为“圈钱”的前兆,市场认同感不强。

再加上受到国际经济形势持续低迷影响,国内部分上市公司也在一定程度上采取了保守操作思路,不再单纯追求企业高速扩张。一方面迎合市场投资者的需求,推出现金分红方案;另一方面也使企业自身发展的稳定性增强。此外,由于今年统一指数的推出将提上议事日程,而争取进入统一指数、充当蓝筹股角色,将极大地改善上市公司的市场形象。在此之前采取高现金分红形式,可以争取到投资者的支持,这也是上市公司考虑的一个方面。 上市公司分配方案采取现金分红数量的增多,将对市场造成这样的影响:首先,将增加市场的做多气氛。去年下半年以来,沪深指数出现了大幅下跌,个股股价也大多缩水近半,市场投资风险明显加大,投资者则饱受套牢之苦。这样,投资者追求暴利的投资理念开始破灭。在这种情况下,采取稳健操作,获取高于银行同期利率水平的理念开始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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