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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商业承兑会违约吗

发布时间:2021-04-12 19:11:54

❶ 商业承兑汇票风险大吗

商业承兑汇票风险较大,是基于基于企业双方的良好信用的基础之上进行交易。而票据法规不尽完善,使内控制度不严密,企业提供担保流于形式、重复担保等方面原因,商业承兑汇票风险得不到有效防控,以致最后承兑无法兑现。

❷ 商业承兑汇票的几个注意的法律问题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依据票据每二十七条的规定,票据的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票据持有人背书转让的,背书无效。背书转让后受让人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票据的出票人、承兑人对受让人不得承担票据责任。同时,第五十三条又规定:依照票据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以此票据进行贴现、质押的,通过贴现、质押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该两条规定,出票人在票据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实际是其在创设票据权利时的一种禁止背书行为,即排除了票据的背书性和流通性,因而任何背书都不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从而排除了贴现行为取得后的票据权利。
2.根据《规定》第五十一条:依照票据法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委托收款”、“质押”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委托收款或者质押的,原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不影响出票人、承兑人以及原背书人之前手的票据责任。背书人不是票据权利创设者,不能改变票据创设时的性质。因此,其禁止转让的意思表示只能涉及背书人自己承担责任的对象范围,而不能否定票据的背书性。
3.《规定》第三十四条:依照民事诉松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公示催告期间的票据进贴现,贴现银行主张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以后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以前取得该票据的除外。票据处于公示催告期间,票据权利人在票据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而票据贴现而将其合法持有的票据转让银行的行为,所以,以所持欠缺合法主体的票据进行贴现,贴现行为无法律效力。
4.《票据法》第十二条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除《票据法》外,《规定》也间接规定持票人与贴现银行恶意串通的贴现行为无效。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国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二条规定:票据出票人或承兑人为债务人。《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票据出票人或者背书人被宣告破产的,而付款人或者承兑 人不知其事实而付款或者承兑,因此所产生的追索权可以登记为破产债权,付款人或者承兑人为债权人。由于破产债权的受偿率很低,贴现票据作为破产债权的损失风险是确定无疑的。(15081124)

❸ 商业承兑汇票的买卖是否合法

肯定是不合法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 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2.《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十条:向银行申请办理票据贴现的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
(二)与出票人、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3.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第二十二条: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以上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三个层次的法律法规都规定,票据的取得要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所以,没有交易单纯买卖票据肯定是违法行为。

❹ 收取商业承兑汇票是否有风险存在

商业承兑汇票完全是以商业信用为基础,无需向银行圈存资金。由于开具商业承兑汇票无需经过严格的审查,也无严格监督管理,仅以企业信用为基础,存在着极大的风险,企业应特别注意商业承兑汇票的风险防范:
1、尽可能只接受有良好商业信用的大型企业的商业承兑汇票,或是接受关联企业的商业承兑汇票,不接受商业信用无保障的客户开具的商业承兑汇票。
2、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期不能太长,由于市场经济环境下企业的经营风险无时不在,对客户未来的商业信用无法预期。
3、要求客户出具见票即付的商业承兑汇票。
4、对于经过背书的商业承兑汇票,可以先行向票据付款人提示付款并获得对应款项,然后再向客户(其票据法上的身份是出票人或者背书人)发货。
5、对于客户出具的远期商业承兑汇票,可在发货前向开展相关业务的商业银行进行贴现,贴现的条件是放弃追索权。
6.要求客户出具由银行加贴保贴函的商业承兑汇票,可在发货后再行向出具保贴函的银行进行贴现。

❺ 商业承兑汇票到期不兑付什么后果

商业承兑汇票到期不兑付:可以行使追索权,如果追索不成可到法院起诉。

根据票据法:
第61条,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①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②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③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第70条,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一)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被追索人清偿债务时,持票人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

由此可见,即便商业承兑汇票未能得到兑付,并不意味着这笔款项就一定收不回来,持票人依然可以向前手行使追索权以保障自身的权益。但是,在商业往来中,并不建议企业间以商业承兑汇票的形式进行往来,以免自身企业受到更多的债务纠纷。

❻ 商业承兑汇票的风险

商业承兑汇票的风险主要有:
1、基于商业信用:商业承兑汇票是基于企业的商业信用,而目前国内是没有统一的企业信用评估体系,违约的可能性较高,所以商业承兑汇票会有到期不能承兑的风险;
2、缺乏兑现承诺:商业承兑汇票不像银行承兑汇票有银行承诺兑现,由于没有监管,因此很容易遇到兑现难、贴现难的情况。
由于商业承兑汇票风险较大,因此建议投资者在选择商业承兑汇票时,一定要认清楚企业在银行或金融机构的信用评级,同时也要查看该企业的工商信息是否真实,同时最重要的是判断商票是否有真实的交易背景。

温馨提示:以上解释仅供参考。

应答时间:2021-03-04,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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❼ 为什么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后不能即时兑付

商业承兑汇票到期不兑付:可以行使追索权,如果追索不成可到法院起诉。
根据票据法:
第61条,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①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②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③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第70条,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一)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被追索人清偿债务时,持票人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
由此可见,即便商业承兑汇票未能得到兑付,并不意味着这笔款项就一定收不回来,持票人依然可以向前手行使追索权以保障自身的权益。但是,在商业往来中,并不建议企业间以商业承兑汇票的形式进行往来,以免自身企业受到更多的债务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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