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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停牌收购请求权

发布时间:2021-03-20 10:49:01

Ⅰ 东方明珠停牌后手里的股票怎么办合并后股票价格如何

停牌后,一般都是被动持有,只有当开盘后再决定买卖。
合并后,由于前期涨幅过大,利好出尽就是利空,保住盈利。
4月29日,即将被百视通吸收合并的东方明珠迎来最后一个交易日,30日起东方明珠将连续停牌直至完成终止上市手续。截至29日收盘,东方明珠市值达739亿元,百视通市值为788亿元,目前两者合并市值高达1527亿元,吸收合并公布之初的“千亿航母”市值再增五成。
百视通吸收合并东方明珠造就的“财富效应”或引发广电系乃至整个传媒类企业效仿。一家广电企业负责人称,百视通和东方明珠合并产生的震动让这个体系里面的企业有了更多的期望,“有了一条可供资产证券化、资产合并同类项的路径”。但“百视通模式”能否以及多大程度上可以复制仍存疑。

1500亿航母
4月29日,东方明珠上涨4.04%,收盘价为23.18元/股;百视通上涨7.56%,收盘价为70.73元/股。根据此前公告,东方明珠与百视通的换股比例为3.05:1,29日市场已经将两者的股价调整到接近这一比例。4月30日开始,东方明珠与百视通将双双停牌,正式进入异议股东收购请求权实施阶段。东方明珠将连续停牌,直至完成终止上市手续。
至此,百视通吸收合并东方明珠已经进行至最后的现金选择权派发、行权申报、行权清算交收阶段,2014年以来文化传媒领域最大一宗资本运作将最终落地。对外宣布合并之初,两者的控股股东上海文广集团提出打造千亿级文化传媒上市“航母”,按照29日收盘价计算,两公司合并市值已经超过1500亿元,合并的“财富效应”已经强势体现。
光大证券传媒和互联网+行业分析人士认为,在最具发展前景和管控严格的家庭娱乐中心领域,上海文广无论在牌照、平台、产品等方面都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公司市值跨向千亿乃至两千亿都是合情合理,但两者的吸收合并是其中最重要的核心环节。
广电系“蠢蠢欲动”
百视通和东方明珠吸收合并在广电以及传媒系统上市公司中引起震动。“之前我们也在想,也在小规模地做,但这么大的动作出来之后,我们觉得自己的视野要放得更大,现在不是几个小企业之间整合了,一个省的广电企业可以整合,广电企业和其他传媒企业可以整合。”前述企业负责人称。
事实上,继上海文广力推传媒资产重组融合之后,湖南也开始大规模整合文化传媒类资产。2014年,湖南省委宣传部召集了省内主要媒体、文化企业负责人宣布了《深化省管国有文化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基本思路与上海类似。湖北广电系统上市平台湖北广电3月12日则公告公司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武汉有限公司、十堰市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公司、荆州市视信网络有限公司,湖北广电体系的调整也已启动。此外,歌华有线、华数传媒、广电网络等都有进一步整合预期。
另外,尚未进入资本市场的广电资产也在寻求完成证券化的第一步。黑龙江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工作会议消息,黑龙江广电正谋划整体布局,争取2015年底前申请上市。据悉,近期黑龙江广电系统高层还接触了上海文广,欲借鉴后者的相关资本运作路径,相关上市公司辅助机构也已开始入驻。
“百视通吸收合并东方明珠的事情很难复制,这么大的动作也不会频繁出现”,上海交通大学资深媒体研究学者魏武挥认为。资料显示,目前其它省市的广电系统企业并没有百视通和东方明珠这样的特殊情况,即资产规模够大又相互之间同业竞争,整合的条件和必要性差异很大。

Ⅱ 美的集团合并小天鹅股东行使收购请求权好不好

对该项决议持反对意见的股东可以要求公司回购自己的股份,从而退出公司。作为股东,如果不同意公司的该项决议,且又不愿意在合并后的公司待下去,请求公司回购股权并退出公司是不错的选择。

Ⅲ 2019年美的集团季度财务报表是怎样的

2019财报显示是这样的,美的集团一季度实现营收752.06亿元,同比增长7.84%;净利润61.29亿元,同比增长16.6%;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60.85亿元,同比增长19.84%。

美的集团发布公告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将发行A股股份换股吸收合并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其将自5月8日起停牌,直至收购请求权申报期结束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后复牌。

美的集团作为此次换股吸收合并的吸并方和换股实施方,将通过证券转换方式对投资者持有的小天鹅A股、小天鹅B股股份进行换股。

在完成证券转换后,原小天鹅的境外投资者股东将转换为美的集团的境外投资者股东,纳入美的集团境外投资者股东持股比例的计算,可能使美的集团境外投资者股东持股比例上升。

Ⅳ 解释:异议股东的股权收购请求权

原《公司法》无相应规定;而新《公司法》中的第七十五条有相关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是新修订的《公司法》新增的一条保护少数股东的条款,原《公司法》并无相关的规定。
股东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通常情况下,股东会职权范围内所有重大事项的决定都是通过多数表决的方式来决定,对于特别重大事项,还要求通过绝对多数来通过。公司重大事项的决定权是掌握在多数股东手中,少数股东很难对公司重大事项的决定施加实质性的影响,因此,在一些重大事项的决定上,公司少数股东很可能受到多数暴政的伤害,多数股东利用其掌握多数表决权强行通过损害少数股东利益的决议,鉴于此,新修订的《公司法》增加了给予异议股东收购请求权,即退出公司的出资的救济措施。也就是新《公司法》赋予在一些特别重大事项上与多数股东持不同意见股东享有请求公司收购其持有的股权的权利,以便其能够退出公司,保全自己的利益。
适用的条件
根据上述规定,只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异议股东即可请求公司收购其持有的股权: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收购请求权的行使
对于股东会作出上述事项的决定后,异议股东即可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持有的股权。具体收购价格与条件,公司与股东协商确定。
司法救济
如果股东与公司就股权收购在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天内不能达成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决。

Ⅳ 哪些情形下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股东可以行使股权收购请求权

异议股东的股权收购请求权是指公司重大交易事项表示异议的股东,可请求公司以公平的价格买回其出资的股本而退出公司的权利。根据《公司法》第75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Ⅵ 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的实现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的条件

(一)主体适格 毋庸置疑,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行使的主体当然是反对股东,即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表示反对的股东。有资格作为异议股东行使股份收买请求权的仅为“股份持有人”,即公司股份的“登记持有者”。而且,这时的股东持有股份必须具有持续性,如果从其反对决议至股份被公平收购之前将其股份转让第三人,一般认为转让人和受让人均不再享有回购请求权[xiv].还应当注意的是,在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简易合并过程中,由于并不经过股东(大)会的同意,所以回购请求权仅仅限定在从属公司之中。在进行特定交易时,公司同时决定解散的情况下,一般认为股东收购请求权将不再存在。
另外,应该思考的一个问题是持有无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是否享有股份回购请求权。美国、加拿大等国家否认无表决权之股东的股份回购请求权;相反,韩国公司法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承认无表决权股东的回购请求权。笔者同意后者的做法,“无表决权股东对其加入的公司同样具有应当受到尊重的期待权(利益),同样可以适用团体的可分解性理论,在对公司结构失望而又无他途的情况下,选择行使股份收买请求权退出公司。”[xv]我国《公司法》第43条规定:“股东会决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在有限公司中出现无表决权股东的可能性是完全存在的;这种情形下,应当赋予其回购请求权。
(二)股东对决议的反对意思表示 一般情况下,股东为反对的意思表示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在股东(大)会决议之前,股东向公司提交书面反对通知。这一意思表示的前提是股东知晓自己享有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若由于公司之原因未能为通知义务,则股东可以据此抗辩。第二阶段是在股东(大)会决议时,即在股东(大)会上对决议表示反对。如果在股东(大)会上又赞成公司的决议,则以前为的反对通知失效。此外,如果股东在第一阶段做出了反对的书面通知,但并没有参加股东(大)会,如何认定其效力?笔者认为,可以借鉴《韩国商法典》的做法,“即使异议股东不出席股东(大)会,决议时应将其加算在反对票之中。”[xvi]
(三)股东请求回购股份的意思表示 韩国、我国台湾地区、日本等公司法规定,异议股东应自股东大会决议日起20日内,向公司提交载明其股份种类及数量的书面文件。而美国《示范公司法》规定得更为详尽:异议股东应在法定期限内向公司提出收买请求权,并根据该通知规定的条件存放其股票证书。
如果股东的意思表示仅仅是请求公司收购其部分股份是否有效呢?按照李哲松教授的观点:“ 在持有的股份中,对其中一部分提出收买请求权也可以。”笔者赞同这种做法,因为这有利于防阻股份有限公司因回购请求权的行使而出现股东人数低于法定人数的现象,也能有效防止公司向一人公司的转变。
(四)股东于法定期限内行使请求权 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规定,股东在股东会对合并契约作出决议日起60日内未与公司就收买价格达成协议者,股东应在此期间经过后30日内申请法院裁定收买价格;否则,异议股东将丧失其股份收买请求权。我国《公司法》第75条也有类似之规定,但没有规定未在法定期间内行使该权利的后果,故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的规定值得借鉴。另外,我国《公司法》第146条虽然也有关于回购请求权之规定,但没有如第75条那样规定行使的期限,也没有明确准用条款,所以有必要明确之。

Ⅶ 收购请求权是什么意思

收购请求权是指想收购(某个企业)收购之前対上级部门可以发出的请示的权利。

例如:异议股东股权收买请求权,又称中小股东异议估价权、少数股东收买请求权,是指在股东大会就合并、解散、营业、让与等公司重大事项进行表决前和表决时,如果股东明确表示了反对意见,而该事项获得决议通过,则该股东有权要求公司以公平价格收买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7)上市公司停牌收购请求权扩展阅读:

新《公司法》中的第七十五条有相关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Ⅷ 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股东行使股权收购请求权的情形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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