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投资创业 > 创业板信披违规

创业板信披违规

发布时间:2021-06-13 17:22:52

创业板股票有没有ST警告

没有。
主板退市会先进入ST警告程序,可创业板没有,创业板风险提示里有退市风险。根据深交所发布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比主板增加了三种退市情形:“上市公司财报被出具否定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报告而在规定时间不能消除的,将启动退市程序;净资产为负而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消除的,将启动退市程序;上市公司股票连续120个交易日累计成交量低于100万股,限期内不能改善的,也将启动退市程序。”
总之,没有ST的。但是有风险警告。比如:暂停上市考察期缩短到一年、暂停上市将追诉财务造假、被公开谴责三次将终止上市、造假引发两年负净资产直接终止上市、借壳只给一次机会补充材料、财报违规将快速退市、拟退市公司暂留退市整理板等。除“谴责三次将终止上市”有操作弹性,约束力可能不太强外,其他各条都是硬碰硬的条款。特别是“造假引发两年负净资产直接终止上市”。

⑵ 深交所创业板ipo中止审查是什么意思

ipo 中止审查代表这只股票暂时不考虑上市。

中止审查原因:

  1. 数据过期是主因,企业需要补财报。

  2. 审查不通过,有些条件未达到,需要补充。

  3. 不符合IPO的条件。


创业板上市条件如下:

一、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二)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或者最近一年盈利,最近一年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三)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四)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

二、发行人注册资本、经营业务

(一)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二)发行人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

(三)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三、发行人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三)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四)发行人最近一年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有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五)发行人最近一年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六)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四、发行人纳税、股权、治理结构

(一)发行人依法纳税,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

(二)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

(三)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四)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五)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六)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七)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八)发行人具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九)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十)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股票发行上市相关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五、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资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五)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

(六)发行人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并有明确的用途。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应当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发行人应当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⑶ 创业板退市制度是什么

强制退市指标:1、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此后公司在内股票停牌两个月内仍未容披露;2、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此后公司在股票停牌两个月内仍未改正;3、因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被本所责令改正但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此后公司在股票停牌两个月内仍未改正;4、因公司股本总额或者股权分布发生变化、导致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不再符合上市条件、在规定期限内仍未解决;5、公司可能被依法强制解散;6、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申请;7、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⑷ 论创业板的风险及其防范

摘要: 创业板是我国证券市场的热点问题之一。创业板作为我国经济转轨时期新型的、专为广大具有增长
潜力的中小企业服务的资本市场, 承担着为国民经济结构调整的重任。目前我国创业板市场设立的条件已
经成熟, 然而创业板市场存在的风险是不容忽视的, 应针对我国的实际情况, 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关键词: 创业板市场; 风险; 风险防范

一、我国设立创业板的条件已经成熟
创业板又称二板市场, 它是与主板市场相对应的
概念。从国际上看, 主板和二板的划分主要是为了满
足不同层次的产业筹资者的需要。随着科技发展日新
月异, 各种新兴产业成为技术创新和经济增长的龙
头, 但是这些新兴企业一般很难达到主板上市的条
件, 因而不能选择主板市场作为直接融资的渠道。从
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 设立创业板市场主要是为实现
两大功能。其一, 为中小企业, 尤其是高新技术企业
提供融资渠道。在深沪两市主板市场中, 由于上市资
格限定较严, 审核的程序里又存在主体歧视, 致使中
小企业直接融资困难, 创业板市场的设立为那些有前
景的中小企业提供一个平等的筹资平台。其二, 鼓励
创新, 为风险投资提供退出途径。风险资本是支持和
促进创新的力量。
目前, 我国设立创业板市场的条件已经成熟, 这
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 随着国内风险投资市
场以及创新企业的逐渐成熟, 符合申请上创业板的公
司更多了, 扩大了选择上市企业的空间; (2) 证券市
场也较为成熟了, 各种控制风险的制度正日趋完善,
证监会、舆论界与有关机构都加强了对市场违规行为
的关注和谴责, 监管部门也加强了惩罚力度, 各市场
主体的守法意识有所增强; (3) 投资者变得比较清醒
了。因为证券市场较长时间朝一个方向运行, 容易使
投资者产生幻觉, 出现判断上的失误。市场有起有
落, 并按照基本面进行适当调整, 使投资者变得更为
理性; (4) 发达国家经济的衰退, 使其对全球资本的
吸引力下降, 这些资本要寻求相对安全的市场, 中国
良好的经济状况成为全球资本的“避风港”, 从而为
创业板的设立提供了条件。
二、创业板市场的风险
从国际创业板市场来看, 既有成功又有失败。美
国Nasdaq 是成功的典型, 在美国高科技产业发展过程
中扮演了极其重要的角色, 孵育了一大批中小高科技
企业, 推动了美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如IT 行业中的
微软、思科公司等。但是, 在20 世纪80 年代欧洲小
盘股市场的发展就不是如此风光了。尽管它们也曾在
80 年代有利的经济条件(低利率、高速成长的中小企
业群和国际资本市场的增长) 的推动下, 获得了良好
的发展, 为欧洲经济的高速增长作出了贡献, 但由于
存在一些先天缺陷, 如与主板市场界限不清等, 欧洲
小盘股市场相继失去了活力。
一般地讲, 创业板市场风险主要来自上市申请人
的诚实、经营管理能力和技术水平、政策变动以及市
场等因素, 具体来说, 创业板市场的风险主要有以下
几种。
(一) 市场运作风险
虽然各创业板市场实行“买者自负原则”, 但是
市场当局从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原则出发, 仍然严格推
行严谨的监管、监察和执法措施, 确保市场公开、公
平、公正, 督促上市公司严格遵守信息披露制度, 履
行诚信勤勉义务, 同时, 还要教育投资者熟悉上市规
则, 并充分认识到创业板市场投资的巨大风险。海外
创立的二板市场或创业板很多, 但运作良好或活跃的
并不多见, 二板市场失败的案例也不少。ECM、USM
相继于1995 年、1996 年关闭, 澳大利亚也关闭了创业
板市场; 英国AIM、韩国KOSDAQ 以及香港创业板等
也不容乐观。因此, 创业板市场在给投资者提供良好
的投资场所并可能带来良好回报的同时亦会有让投资
彻底失败的风险, 这是一种主板市场所不能比较的系
统风险。
(二) 上市人的经营风险
创业板上市人具有高成长性的潜力, 但是, 由于
上市人或上市申请人大多是中小高科技企业, 创立或
经营时间不长, 经营管理者往往缺乏经营管理经验,
可能受政策变化的影响, 致使投资回报并不高, 甚至
经营失败。研究表明, 中小科技企业投资失败率高达
70 % , 同时, 这些企业的投资回报期通常较长。即使
是世界著名的NASDAQ 市场, 在其市场规模不断扩大
的同时, 也有近2 000 家企业因经营不善而不再符合
市场要求, 被剥夺上市挂牌资格。如SHC 公司, 1998
年亏损额高达7. 5 亿美元。因此, 对于上市申请人或
上市人来讲, 创业板市场并不仅仅是其融资的好地
方, 更是要求其不断地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创新能力
以及市场开拓能力, 以不断地成长为高素质、高增长
能力的理想投资对象, 并保持持续发展能力, 这一点
甚为重要。
(三) 流动性不足与市场波动的风险
市场流动性是创业板的生命, 市场流动性不足使
市场失去活力和吸引力, 投资者难以获得回报。为
此, 海外二板市场均在增强市场流动性方面作了大量
的工作, 同时, 上市人的流通盘小易于操纵, 加剧市
场的波动性。市场的剧烈波动性还表现在市场指数的
整体波动, 如NASDAQ 指数一个交易日跌去500 多点,
香港创业板指数从1 000 点跌至400 多点, 其波动幅度
均比主板市场要大得多。因此, 一些二板市场规定了
进入条件, 限制风险承受力较低的投资者进入。《创
业板市场规则咨询文件》表明, 内地创业板市场波动
幅度设定为20 % , 远比主板市场的10 %高, 投资者应
充分注意这一点。
(四) 上市人的道德风险
我国创业板市场企业, 虽然克服了主板市场中同
股不同权、不同利及股份不能全流通的缺点。但是,
由于企业创建者和发起人一般集中掌握股份, 全流通
的在中小散户为主的市场上可能更为分散。因此, 这
些创业者和发起人利用很少的资金就可以控制上市公
司, 他们就有可能利用掌握的权力, 采用各种办法把
上市公司的资源转移到自己手中。创业板市场的高新
企业的管理层由于知识和管理经验的专用性, 更不容
易被替代, 尽管股东在所有权上是控制着企业, 但仍
会让企业处于内部人控制之下。管理层实际上不是为
了实现股东的财富最大化, 而是其个人或小集团利益
最大化, 从而损害大多数股东的利益。公司管理层因
不履行勤勉诚信义务, 在信息披露上作虚假的陈述,
也会引发上市公司的道德风险。
三、我国设立创业板市场的风险防范措施
由于二板市场面临比主板市场更高的风险, 且对
主板市场将有着诸多不利影响, 创业板市场能否正常
运行, 不仅关系到投资者的利益, 还关系到整个经济
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因此, 我国要充分吸收国际创
业板市场发展的经验, 为创业板设计完善的制度并加
强监管, 才能切实保护投资者, 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
利益, 才能充分发挥创业板市场对中小企业融资的支
持功能, 保持证券市场的持续繁荣和发展。
(一) 切实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
香港投资银行界知名人士、享有“红筹之父”称
誉的法国巴黎百富勤劳团行政总裁梁伯韬说: 大陆创
业板能否成功, 关键在于能否吸引到高增长的企业上
市, 以及对风险的控制。他还忠告国内的投资银行业
同行, 一定要挑选好的企业, 按照市场需求、市场规
律, 平衡企业与投资者的利益去定价。要避免主板市
场的问题就必须使上市企业的筛选标准更具有市场
化。企业在创业板上市的标准重点应该放在对上市企
业质量的事前控制, 即科技含量、人力资源、市场前
景和法人治理结构四个方面。建立上市公司摘牌制
度。对于连续亏损的上市公司, 若未能在规定的期限
扭转亏损状况, 又无资产重组的可能, 应坚决对其股
票实行摘牌制度。
(二) 要加快对风险投资业和创业板市场的立法
工作
风险投资对我国来说是一项全新工作, 涉及到知
识产权的法律保障、法律约束和市场准入等很多规则
性问题, 同时推出创业板市场还得有“创业板市场运
作细则”等。从国外情况看, 风险投资业均是在立法
先行条件下发展起来的, 我国有关部门要抓紧起草和
公布《风险投资管理法》、《风险投资管理条例》和
《创业板市场运作细则》, 以指导、保护风险投资业和
创业板市场依法健康发展。
(三) 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股市监管及其风险防范的核心是改变股市信息的
不完全和信息的不对称。为此, 创业板市场要建立完
善的信息披露制度。通过实施严格的信息披露来减少
上市公司利用信息优势损害投资者的行为, 保障投资
者的合法知情权, 使投资者充分了解投资风险和投资
收益, 在公平、公正、公开交易的基础上作出自己的
投资决策。创业板市场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和内容丰
富程度要高于主板市场, 如除披露年报和中报外, 还
要增加披露季度报表; 披露上市公司前两年或自成立
时起公司详细发展情况, 包括公司的客源、利润、技
术以及发展前景等。在披露公司信息的同时, 还要完
善风险警示制度, 及时向投资者提示风险。在这方面
可以借鉴香港的做法。要确保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
确, 不得有虚假、误导。与此同时, 要对各种报刊、
网站、信息咨询公司所发表的信息及股评中所涉及的
信息进行检查或要求其申报来源, 对造成严重后果者
要依法追究责任。
(四) 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管
对上市公司监管的目的就是要使得创业板市场的
系统性风险降到最低, 使得投资者非自身原因带来的
风险降到最小。由于创业板市场的市场定位、上市交
易规则等方面具有不同于主板市场的特性, 同时也由
于上市公司自身经营风险大, 所带来的投资者的风险
同样加大。因此, 对创业板市场的监管规则应有别于
主板市场, 具有独立性。这种独立性表现在监管原则
上首先应该是高效性, 即一方面强调有力的信息披露
制度以降低市场风险, 另一方面强调公司内控机制,
把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作为企业上市的重要条件。其
次应该是有限性, 这种有限性主要表现在外控机制的
相对有限, 即证监会对上市申请人是否适合上市等方
面不作审查和评估, 更多地让市场作出选择。基于上
述原则, 中国创业板市场可以借鉴美国NASDAQ 的做
法, 采用集中统一的监管模式, 并将一线监管权授予
证交所。由其负责日常监督工作, 证监会则主要负责
重大政策的制定和重大事件的调查处理, 并对证交所
的工作予以监督。同时, 从保持市场有效性的角度出
发, 还应制定严格的交易监管制度。
(五) 实行保荐人制度
保荐人对被保荐企业在发行上市前后的内部管理
及各项信息披露进行监管与辅导, 并对被保荐人的股
票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
连带责任。保荐人是创业板市场的第一看门人, 要求
切实履行好保荐人的职责。首先要求保荐人有很高的
专业知识。由于保荐人不一定了解创业板企业的技术
优势, 因此保荐人除了应具备丰富的投资银行业务经
验及较强的经济实力外, 还要拥有一批既洞悉创业板
运行规则, 又了解行业发展的复合型人才。其次保荐
人要树立全新的企业价值判断标准, 注重候选企业的
内在素质, 树立风险意识, 做到事前慎选拟上市企业.

⑸ 证券公司违规开通创业板我可以告他吗

可以。因为开通创业板必须是你本人去办理。如果不是你本人要求开通的创业板,就是违规,你可以投诉。

⑹ 创业板上市的暂行办法

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行为,促进自主创新企业及其他成长型创业企业的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应当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第四条 发行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认真履行审慎核查和辅导义务,并对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 为证券发行出具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并对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七条 创业板市场应当建立与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投资者准入制度,向投资者充分提示投资风险。
第八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发行人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对发行人股票发行进行监督管理。
证券交易所依法制定业务规则,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保障创业板市场的正常运行。
第九条 中国证监会依据发行人提供的申请文件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不表明其对该股票的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第二章 发行条件
第十条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二)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三)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四)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
第十一条 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第十二条 发行人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
第十三条 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第十四条 发行人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盈利通路,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三)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四)发行人最近一年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有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五)发行人最近一年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六)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第十五条 发行人依法纳税,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
第十六条 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
第十七条 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第十八条 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第十九条 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第二十一条 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第二十二条 发行人具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股票发行上市相关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五条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资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第二十六条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发行人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并有明确的用途。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应当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
第二十八条 发行人应当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第三章发行程序
第二十九条 发行人董事会应当依法就本次股票发行的具体方案、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第三十条 发行人股东大会应当就本次发行股票作出决议,决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 股票的种类和数量;
(二) 发行对象;
(三)价格区间或者定价方式;
(四) 募集资金用途;
(五) 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
(六) 决议的有效期;
(七) 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八) 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 发行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作申请文件,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
第三十二条 保荐人保荐发行人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应当对发行人的成长性进行尽职调查和审慎判断并出具专项意见。发行人为自主创新企业的,还应当在专项意见中说明发行人的自主创新能力。
第三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后,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第三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由相关职能部门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进行初审,并由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
第三十五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发行人的发行申请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并出具相关文件。
发行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六个月内发行股票;超过六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
第三十六条 发行申请核准后至股票发行结束前发生重大事项的,发行人应当暂缓或者暂停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现不符合发行条件事项的,中国证监会撤回核准决定。
第三十七条 股票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发行人可自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后再次提出股票发行申请。
第四章信息披露
第三十八条 发行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编制和披露招股说明书。
第三十九条 中国证监会制定的创业板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准则是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予以披露。
第四十条 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显要位置作如下提示:“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该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第四十一条 发行人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上签名、盖章,保证招股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并在核查意见上签名、盖章。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对招股说明书出具确认意见,并签名、盖章。
第四十二条 招股说明书引用的财务报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六个月内有效。特别情况下发行人可申请适当延长,但至多不超过一个月。财务报表应当以年度末、半年度末或者季度末为截止日。
第四十三条 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为六个月,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前招股说明书最后一次签署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四条 申请文件受理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发行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发行人可在公司网站刊登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所披露的内容应当一致,且不得早于在中国证监会网站披露的时间。
第四十五条 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能含有股票发行价格信息。
发行人应当在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的显要位置声明:“该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第四十六条 发行人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七条 发行人股票发行前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全文刊登招股说明书,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刊登提示性公告,告知投资者网上刊登的地址及获取文件的途径。
发行人应当将招股说明书披露于公司网站,时间不得早于前款规定的刊登时间。
第四十八条 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及其他与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应当作为招股说明书备查文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和公司网站披露。
第四十九条 发行人应当将招股说明书及备查文件置备于发行人、拟上市证券交易所、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其他承销机构的住所,以备公众查阅。
第五十条 申请文件受理后至发行人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依法刊登招股说明书前,发行人及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当事人不得以广告、说明会等方式为公开发行股票进行宣传。
第五章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建立适合创业板特点的上市、交易、退市等制度,督促保荐人履行持续督导义务,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行为,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五十二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建立适合创业板特点的市场风险警示及投资者持续教育的制度,督促发行人建立健全维护投资者权益的制度以及防范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的内部控制体系。
第五十三条 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的,发行人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的,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签名、盖章系伪造或者变造的,发行人及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当事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为公开发行股票进行宣传的,中国证监会将采取终止审核并在三十六个月内不受理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的监管措施,并依照《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四条 保荐人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发行保荐书的,保荐人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的,保荐人或其相关签名人员的签名、盖章系伪造或变造的,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职责的,依照《证券法》和保荐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五条 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将采取十二个月内不接受相关机构出具的证券发行专项文件,三十六个月内不接受相关签名人员出具的证券发行专项文件的监管措施,并依照《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六条 发行人、保荐人或证券服务机构制作或者出具文件不符合要求,擅自改动已提交文件的,或者拒绝答复中国证监会审核提出的相关问题的,中国证监会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机构和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警告。
第五十七条 发行人披露盈利预测的,利润实现数如未达到盈利预测的百分之八十,除因不可抗力外,其法定代表人、盈利预测审核报告签名注册会计师应当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法定代表人处以警告。
利润实现数未达到盈利预测的百分之五十的,除因不可抗力外,中国证监会在三十六个月内不受理该公司的公开发行证券申请。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⑺ 创业板到底有没有ST警告

是没有的,创业板的股票出现连续亏损是直接退市的。

1、创业板将不再实施现行的“退市风险警示处理”。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深交所拟要求创业板公司在知悉即将触及退市条件时及时披露有关信息,刊登退市风险提示性公告,并在此后每周披露一次退市风险提示公告。

2、同时,拟实施“退市整理期”制度,即在交易所做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决定后,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给予30个交易日的“退市整理期”。

3、在“退市整理期”其股票移入“退市整理板”进行另板交易,不再在创业板股票行情中显示涨跌幅限制为10%。分析人士认为由于恢复上市和借壳难,在30个交易日中进入退市整理板的创业板股票可能天天跌停,其中的风险投资者需提前提防。

4、为了使持有创业板退市公司股票的投资者有一个可以进行股票转让的渠道,《方案》规定创业板公司退市后,一律平移到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转让。但是如果达到破产条件的,依法直接进入破产程序,不再平移。

5、退市制度将撇去创业板的估值泡沫,符合创业板特点,重建市场估值体系,让市场更理性发展。不过,新规定可能使得公司高管和创投机构在退市前尽早减持,退出创业板。

(7)创业板信披违规扩展阅读:

创业板没有ST股票,没有ST过程,直接退市的,所以创业板股票的风险高些,对于有违法行为的创业板上市公司,要格外小心。

st股票意义

1998年4月22日,沪深交易所宣布,将对财务状况或其它状况出现异常的上市公司股票交易进行特别处理(Special treatment),并在简称前冠以“ST”,因此这类股票称为ST股。

所谓“财务状况异常”是指以下几种情况:

(1)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的净利润为负值。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其股东权益低于注册资本。也就是说,如果一家上市公司连续两年亏损或每股净资产低于股票面值,就要予以特别处理。

(3)注册会计师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产报告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4)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股东权益扣除注册会计师、有关部门不予确认的部分 ,低于注册资本。

(5)最近一份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对上年度利润进行调整,导致连续两个会计年度亏损。

(6)经交易所或中国证监会认定为财务状况异常的。

⑻ 锐奇股份披露信息违规违法一般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锐奇股份(10.24,-0.120,-1.16%)(300126)11月25日早间公告,公司于2015年11月2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497.00,0.000,0.00%)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有关规定,如本公司存在或涉嫌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公司股票可能出现暂停上市风险。

⑼ 如果创业板公司出现恶意欺诈、严重违规等恶性事件,投资者该如何维护正当权益

(1)行政途径:对于违反证券监管规定,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侵害投资者利益的,投资者可向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举报和投诉,请求对违规公司及人员进行查处。
(2)民事途径:对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事项,投资者可以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3)刑事途径:对于违反刑法,构成犯罪的,投资者可以向公安机关举报,请求公安机构立案侦查。

阅读全文

与创业板信披违规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股指期货松绑2018 浏览:912
想炒股在哪里办理手续呢 浏览:352
哈密华菁证券股票开户 浏览:377
股票行情上海医药 浏览:287
中国吕业股票历史行情 浏览:966
西安乾鼎私募免费带你炒股真的 浏览:374
上市公司炒股亏数亿 浏览:298
炒股开户的视频见证 浏览:832
炒股一次多长时间 浏览:164
如何对开户炒股的人负责 浏览:572
新三板申报文件董监高 浏览:281
美元美股黄金交易时间 浏览:833
上海钜成集团上市公司 浏览:329
佛塑科技这个股票怎么样 浏览:458
生产cpr的上市公司 浏览:459
力合股份逆势涨停 浏览:990
科创板第一支股票申购 浏览:202
炒股有没有交易记录 浏览:93
李修远教人炒股票 浏览:444
超过百股涨停 浏览:4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