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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自行销售

发布时间:2022-06-01 19:53:56

A. 企业创业板上市需要什么条件

1、发行人应当具备一定的盈利能力。为适应不同类型企业的融资需要,创业板对发行人设置了两项定量业绩指标,以便发行申请人选择:第一项指标要求发行人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且持续增长;

第二项指标要求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2、发行人应当具有一定规模和存续时间。根据《证券法》第五十条关于申请股票上市的公司股本总额应不少于三千万元的规定,《管理办法》要求发行人具备一定的资产规模,具体规定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发行后股本不少于三千万元。

规定发行人具备一定的净资产和股本规模,有利于控制市场风险。《管理办法》规定发行人应具有一定的持续经营记录,具体要求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3、发行人应当主营业务突出。创业企业规模小,且处于成长发展阶段,如果业务范围分散,缺乏核心业务,既不利于有效控制风险,也不利于形成核心竞争力。

因此,《管理办法》要求发行人集中有限的资源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并强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政策。同时,要求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发展主营业务。

4、对发行人公司治理提出从严要求。根据创业板公司特点,在公司治理方面参照主板上市公司从严要求,要求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强化独立董事职责,并明确控股股东责任。

(1)创业板自行销售扩展阅读

在创业板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应该遵循以下程序:

1、对企业改制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拟定改制重组方案,聘请保荐机构(证券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改制重组方案进行可行性论证,

对拟改制的资产进行审计、评估、签署发起人协议和起草公司章程等文件,设置公司内部组织机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2、对企业进行尽职调查与辅导。

保荐机构和其他中介机构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问题诊断、专业培训和业务指导,学习上市公司必备知识,完善组织结构和内部管理,规范企业行为,明确业务发展目标和募集资金投向,

对照发行上市条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准备首次公开发行申请文件。目前已取消了为期一年的发行上市辅导的硬性规定。

3、制作申请文件并申报。

企业和所聘请的中介机构,按照证监会的要求制作申请文件,保荐机构进行内核并负责向中国证监会尽职推荐;符合申报条件的,中国证监会在5个工作日内受理申请文件。

4、对申请文件审核。

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申请文件后,对申请文件进行初审,同时征求发行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家发改委意见,并向保荐机构反馈审核意见,

保荐机构组织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对反馈的审核意见进行回复或整改,初审结束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进行申请文件预披露,最后提交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

5、路演、询价与定价。

发行申请经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后,中国证监会进行核准,企业在指定报刊上刊登招股说明摘要及发行公告等信息,证券公司与发行人进行路演,向投资者推介和询价,并根据询价结果协商确定发行价格

6、发行与上市。

根据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方式公开发行股票,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申请,在登记结算公司办理股份的托管与登记,挂牌上市,上市后由保荐机构按规定负责持续督导。

B. 创业板股票技巧主要有哪几种

你好,买入创业板股票的技巧?
1、关注大盘走势
创业板的走势与大盘的走势是版紧密相连的,所以我权们务必要时时刻刻关注大盘的走势。
2、成长性
我们还要关注创业板股票业绩的稳定性和成长性,一般来说,盈利能力较强的公司往往对资金的吸引力也较强。
3、题材
只有有好的题材,才会有更好的股本扩张能力,所以,我们务必要选择好的题材,这样才会有发展的潜力。
4、不要盲目跟风
千万不要盲目跟风,如果你盲目跟风了,最终的结果也就是大家都无法赚钱,真正有价值的个股往往是容易被忽视的。
5、掌握好时机
无论是在选股还是换股,抓住时机是非常重要的,对于时机的把握,我们自己需要不断的积累经验,总结出属于自己的一套方法。
6、看主力动向
如果我们跟着主力走,那么面临的风险也会小很多。
风险揭示:本信息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不应以该等信息取代其独立判断或仅根据该等信息作出决策,不构成任何买卖操作,不保证任何收益。如自行操作,请注意仓位控制和风险控制。

C. 创业板盘后交易规则

创业板盘后交易规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受价格涨跌限制,涨跌限制比例为20%。超过涨跌限制的声明无效。
2、创业板股票买卖时,连续竞价阶段限价声明的有效竞价范围应满足申报的收购价不得高于基本收购价的102%;申报的销售价格不得低于基础销售的98%。超过有效竞价范围的限价申报不能即时参加竞价,暂存于交易主机;当价格波动使其进入有效竞价范围时,交易主机自动取出申报,参加竞价。
3、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盘中异常波动,实施盘中临时停牌,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格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30%的;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格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60%的;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定属于盘中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形。
4、临时暂停交易和征用规则有单次会议临时暂停时间为10分钟;停牌时间间隔14:57时,当日14:57恢复交易,并经申报合格后恢复集体竞价,然后进行收盘集体竞价;在盘期暂停交易期间,可以公告或者撤销公告。当交易恢复时,接受的声明将受日内集体竞价。
5、上市后定价交易是指创业板股票交易按照时间优先原则,在收盘后进行连续匹配的交易方式。盘后定价交易时间为交易日15:05 - 15:30。在每个交易日的9:15至11:30,13:00至15:30宣布盘后定价交易。
6、限购价低于收盘价或者限售价高于收盘价的盘后报价声明无效。
7、在盘后定价交易期间,收盘价格即为交易价格,盘后定价声明按照时间优先原则不断匹配。该股票的盘后定价成交额和成交额应当计入盘后定价交易结束后当天的总交易量和总成交额。

D. 谁知道新上市的创业版有什么规则

创业板买卖规则:

(1)创业板股票的交易单位为“股”,投资基金的交易单位为“份”。申报买入证券,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不足100股(份)的证券,可以一次性申报卖出。
(2)证券的报价单位为“每股(份)价格”。“每股(份)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为人民币0.01元。(3)证券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限制比例为10%。涨跌幅的价格计算公式为:
涨跌幅限制价格=(1±涨跌幅比例)×前一交易日收盘价计算结果四舍五入至人民币0.01元。证券上市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
[编辑本段]创业板IPO管理暂行办法
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行为,促进自主创新企业及其他成长型创业企业的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应当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第四条 发行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认真履行审慎核查和辅导义务,并对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 为证券发行出具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并对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七条 创业板市场应当建立与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投资者准入制度,向投资者充分提示投资风险。
第八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发行人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对发行人股票发行进行监督管理。
证券交易所依法制定业务规则,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保障创业板市场的正常运行。
第九条 中国证监会依据发行人提供的申请文件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不表明其对该股票的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第二章 发行条件
第十条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二)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三)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四)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
第十一条 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第十二条 发行人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
第十三条 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第十四条 发行人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三)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四)发行人最近一年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有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五)发行人最近一年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六)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第十五条 发行人依法纳税,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
第十六条 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
第十七条 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第十八条 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第十九条 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第二十一条 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第二十二条 发行人具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股票发行上市相关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五条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资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第二十六条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发行人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并有明确的用途。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应当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
第二十八条 发行人应当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第三章 发行程序
第二十九条 发行人董事会应当依法就本次股票发行的具体方案、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第三十条 发行人股东大会应当就本次发行股票作出决议,决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 股票的种类和数量;
(二) 发行对象;
(三)价格区间或者定价方式;
(四) 募集资金用途;
(五) 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
(六) 决议的有效期;
(七) 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八) 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 发行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作申请文件,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
第三十二条 保荐人保荐发行人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应当对发行人的成长性进行尽职调查和审慎判断并出具专项意见。发行人为自主创新企业的,还应当在专项意见中说明发行人的自主创新能力。
第三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后,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第三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由相关职能部门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进行初审,并由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
第三十五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发行人的发行申请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并出具相关文件。
发行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六个月内发行股票;超过六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
第三十六条 发行申请核准后至股票发行结束前发生重大事项的,发行人应当暂缓或者暂停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现不符合发行条件事项的,中国证监会撤回核准决定。
第三十七条 股票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发行人可自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后再次提出股票发行申请。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八条 发行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编制和披露招股说明书。
第三十九条 中国证监会制定的创业板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准则是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予以披露。
第四十条 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显要位置作如下提示:“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第四十一条 发行人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上签名、盖章,保证招股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并在核查意见上签名、盖章。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对招股说明书出具确认意见,并签名、盖章。
第四十二条 招股说明书引用的财务报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六个月内有效。特别情况下发行人可申请适当延长,但至多不超过一个月。财务报表应当以年度末、半年度末或者季度末为截止日。
第四十三条 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为六个月,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前招股说明书最后一次签署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四条 申请文件受理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发行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发行人可在公司网站刊登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所披露的内容应当一致,且不得早于在中国证监会网站披露的时间。
第四十五条 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能含有股票发行价格信息。
发行人应当在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的显要位置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第四十六条 发行人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七条 发行人股票发行前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全文刊登招股说明书,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刊登提示性公告,告知投资者网上刊登的地址及获取文件的途径。
发行人应当将招股说明书披露于公司网站,时间不得早于前款规定的刊登时间。
第四十八条 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及其他与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应当作为招股说明书备查文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和公司网站披露。
第四十九条 发行人应当将招股说明书及备查文件置备于发行人、拟上市证券交易所、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其他承销机构的住所,以备公众查阅。
第五十条 申请文件受理后至发行人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依法刊登招股说明书前,发行人及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当事人不得以广告、说明会等方式为公开发行股票进行宣传。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建立适合创业板特点的上市、交易、退市等制度,督促保荐人履行持续督导义务,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行为,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五十二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建立适合创业板特点的市场风险警示及投资者持续教育的制度,督促发行人建立健全维护投资者权益的制度以及防范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的内部控制体系。
第五十三条 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的,发行人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的,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签名、盖章系伪造或者变造的,发行人及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当事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为公开发行股票进行宣传的,中国证监会将采取终止审核并在三十六个月内不受理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的监管措施,并依照《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四条 保荐人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发行保荐书的,保荐人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的,保荐人或其相关签名人员的签名、盖章系伪造或变造的,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职责的,依照《证券法》和保荐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五条 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将采取十二个月内不接受相关机构出具的证券发行专项文件,三十六个月内不接受相关签名人员出具的证券发行专项文件的监管措施,并依照《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六条 发行人、保荐人或证券服务机构制作或者出具文件不符合要求,擅自改动已提交文件的,或者拒绝答复中国证监会审核提出的相关问题的,中国证监会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机构和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警告。
第五十七条 发行人披露盈利预测的,利润实现数如未达到盈利预测的百分之八十,除因不可抗力外,其法定代表人、盈利预测审核报告签名注册会计师应当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法定代表人处以警告。

E. 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需不需要聘请保荐机构

不需要 走正常流程就行 具体如下:

一、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发行事宜
上市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召开董事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应对有关本次发行的议案做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二)向本所提交文件
董事会审议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后,在两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提交资料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三)其他文件的要求
1、编制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详细内容。
2、编制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
3、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并且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
4、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上市公司应当与相应发行对象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合同。
(四)其他事项
1、重新召开董事会调整定价基准日
以董事会决议日作为定价基准日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在一定情形下重新召开董事会的,可重新确定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
2、募集资金用于收购资产的相关中介报告有相应要求
3、关联董事回避
二、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发行事宜
(一)发行事宜经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程序
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向特定的股东及其关联人发行股票的,股东大会就发行方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三)信息披露
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和法律意见书。中小投资者(即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予以披露。
(四)修改、取消或延长有效期的重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证监会审核阶段的相关事宜
(一)一般事宜
上市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提出非发行股票申请时,编制并递交《发行人申请报告》、《发行保荐书》、《发行保荐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等申请文件。
采取自行销售的发行方案,上市公司可不聘请保荐机构。
(二)发审委审核事宜
1、发审委召开工作会议审核公司以现金方式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公司应及时披露发审委审核结果,并在公告中声明“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作出的予以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后,将另行公告”。
2、在发审委召开工作会议审核公司以现金方式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期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停牌。
(三)收到核准决定及其他事项
1、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公司股票发行申请的正式核准批文后,应及时向本所报备核准文件,并披露《发行核准公告》,说明取得核准批文的日期、核准发行的股份数量等。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审核意见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进行了修改的,还应披露修改后的方案。
2、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前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暂缓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3、核准批文有效期内,公司在实施发行方案前进行利润分配,导致发行股份数量增加的,公司应刊登相应的调整公告,涉及现金分红的,应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本次发行股份价格和数量调整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四、组织发行并办理股份预登记
(一)发行期的选择
1、上市公司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六个月内,组织发行。超过六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
2、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存在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尚未提交股东大会表决或者虽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但未实施的,应当在方案实施后发行。
3、上市公司可申请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发行期首日开始停牌,并在刊登发行情况报告书同时予以复牌。
(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销售方式
1、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聘请承销商组织发行。
2、上市公司已在董事会决议中确定发行对象,且发行对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由上市公司自行销售:
(1)原前十名股东;
(2)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方;
(3)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员工;
(4)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已经确定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或者其他发行对象;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发行竞价
董事会决议未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上市公司在启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
(四)认缴、验资及鉴证
1、通过竞价方式确定发行对象及价格后,签正式认购合同、缴款;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上市公司应当按认购合同的约定发行股票,发行对象应当按股票认购协议支付认购款。
2、发行对象的认购资金应先划入专门开立的账户,扣除相关费用再划入发行人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3、发行对象股份认购款到账后,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4、上市公司应聘请律师对发行过程和发行结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进行鉴证并出报告。
5、保荐机构应出具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五)发行情况报告书
1、上市公司和保荐机构应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发行情况报告书、保荐机构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验资报告等备案材料。
2、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结束后,应按照《暂行办法》和《第36号格式准则》的规定,在两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提交以资料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3、编制本次发行情况报告书的详细内容。
4、上市公司申请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发行期首日开始停牌的,在刊登发行情况报告书时应同时申请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复牌。
(六)发行股份登记手续
1、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的前一交易日,向登记结算公司提供必要的资料,办理新增股份登记。
2、公司办理完毕登记托管手续后,领取《增发股份登记证明》等文件。
五、申请新增股份上市相关事宜
(一)申请文件
上市公司在办理新增股份预登记后,可向本所提起新增股份上市申请,经本所审查并确定新增股份上市日后,应在上市日前的五个交易日内披露《上市公告书》及相关文件。上市公司申请办理新增股份上市时,需向本所提交和披露文件。
六、其他
1、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其拥有的资产,应适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具体可参照《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3号:重大资产重组》的有关规定。
2、特定对象拟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所规范的收购及股份权益变动的,应按《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履行权益变动的审议、审批及披露程序。
3、创业板上市公司申请小额快速定向增发股份的,优先适用《创业板上市公司小额快速定向增发股份业务办理指南》(以下简称“《小额快速指南》”)的规定,《小额快速指南》未规定或涉及事项的,按本业务指南规定办理。

F. 注册制后没有注册的,过去的创业版股票可以买卖吗

注册制创业板新规于2020年4月28日施行,此前已经开通创业板的投资者可以交易涨跌幅为10%的创业板,但今天(8月24日)注册制创业板新股上市,所有创业板股票均为20%的涨跌幅,未重新注册(未签署风险揭示书)的投资者将不能交易创业板股票。
已经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的投资者可以自行在网上完成风险揭示书的重签,重签风险揭示书没有资金和经验的要求,投资者随时可以办理,办理流程为“权限管理—创业板—开通—签阅相关文件”。
股票低佣金开户的流程可以发给你,不清楚的可以问我。

G. 如何购买创业板股票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2020年4月28日后,创业板的开通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1、资产门槛:申请开通权限前20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不低于10万元(不包括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

2、交易经验:参与证券交易24个月以上(必须满足)。
满足条件一般可自助在手机交易软件申请权限开通。
以上条件仅供参考,具体建议您咨询您账户所在券商客服。

H. 我国创业板市场的特点有哪些

创业板市场(Growth Enterprise Market,GEM) 是指专门协助高成长的新兴创新公司特别是高科技公司筹资并进行资本运作的市场,有的也称为二板市场、另类股票市场、增长型股票市场等。

其具有以下特点:

⒈、在上市条件方面对企业经营历史和经营规模有较低的要求,但注重企业的经营活跃性和发展潜力。

⒉、买者自负的原则。创业板需要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营业能力自行判断,坚持买者自负原则。

⒊、保荐人制度。对保荐人的专业资格和相关工作经验提出更高要求。

⒋、以“披露为本”作为监管方式。它对信息披露提出全面、及时、准确的严格要求。

⒌、以增长型公司为目的。上市条件较主板市场宽松。

(8)创业板自行销售扩展阅读:

创业板市场是主板市场以外的市场,现阶段其主要目的是为高科技领域中运作良好、成长性强的新兴中小公司提供融资场所。考虑到新兴公司业务前景的不确定性,上市条件就应低于主板市场。

但创业板市场的设计,还应考虑具体国情,要争取在“质”上有所突破,使创业板成为真正的“投资板块”,并在以下几个方 面与主板市场有明显区别:

1、经营年限相对较短,可不设最低盈利要求

随着市场的发展,投资者的日益成熟,市场运作(特别是主板市场运作)逐步规范,监管水平不断提高,创业板市场的上市条件可逐步放松,如申请人成立 时间可短于三年。

成立在三年以上的,提供最后三个完整财政年度的年报。存续期限短于三年的,提供其实际完成财政年度的年报。对于研究与开发前景高的企业, 不设最低盈利要求,等等。

2、股本规模相对较小。一般要求总股本二千万即可

3、主营业务单一。要求创业板企业只能经营一种主营业务

4、必须是全流通市场

虽然创业板市场不专为风险投资退出而设立,但它是风险投资机构投资从原有公司退出以便进入新一轮高科技项目投资的重要保障。

考虑到风险资本通过股 权转让一次变现的特殊运动规律,风险投资机构投资企业所形成的股权应视作公众股,相应地创业板市场中不再有公众股、国家股和法人股的划分,是一个全流通市 场。

5、主要股东最低持股量及出售股份有限制

高科技企业在创业板上市,目的是解决企业本身的资本扩张和风险投资的退出问题。不仅仅是为满足这类企业的创业股东和管理层股东的变现需要。因此, 为保持公司成长的连续性,将创业股东和管理层股东的利益与公司发展联系在一起,这些股东在公司上市时所持有的股本至少占已发行股本的35%。

公司上市后, 这些主要股东必须接受让出若干股份的制度。管理层在公司上市后的两年内不得出售名下股份;两年限期届满后,亦不得在连续六个月之内出售名下股份超过 25%。创业股东方面,有关限制期为一年,待公司上市满一年后即可随时出售名下股份,并且,出售时要公告。

6、在某些国家的资本市场中,高新技术企业在创业板市场满两年后可申请转主板上市

I. 如何买卖创业板股票

2020年4月28日起,个人投资者开通创业板的条件为:

1、资产要求:申请开通权限前20个交内易日证券容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不低于10万元(不包括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

2、交易经验:参与证券交易24个月以上(必须满足)。个人投资者参与A股、B股、存托凭证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股票交易的,才可计入其参与证券交易的时间。相关交易经历自投资者本人一码通下任一证券账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生首次交易起算。首次交易日期可通过证券公司向中国结算查询。
如果您满足条件,可通过券商柜台或者交易软件申请开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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