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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資並購上市公司法律問題研究

發布時間:2021-05-12 00:43:02

A. 請推薦幾本關於外資並購境內企業的法律實務書籍

推薦你用張新的《中國並購重組全析:理論、實踐和操作》

B. 關於外資並購的國內外研究動態,論文需要

1 入世後外資並購國企法律規制問題研究
2 論外資並購國企中國有資產流失的法律防範
3 國際商事仲裁中的證據規則與事實

可以找到這三篇論文

希望對你有幫助~。。。

參考資料:http://xupeng1984.blog.163.com/blog/static/4288236620089203334381

C. 外資收購的外資收購上市公司所引發的反壟斷問題

我國並沒有專門適用於企業合並行為的反壟斷規制制度。對於國內企業的合並,出於創建大企業集團政策的考慮,一直採取鼓勵的態度,並未對企業合並實施特別的反壟斷層面的控制。但對於外資並購行為,專門規定了相關反壟斷規范。這些條款散見於外資並購的相關規范之中。《暫行規定》第一次規定了「審核前的聽證程序」。《並購暫行規定》初步確立了中國的外資並購反壟斷控制規范。這種分立式立法不符合國民待遇的基本原則和趨勢。同時也對未來我國建立統一的企業合並反壟斷規制制度造成障礙。從長遠考慮應當堅持建立與國內企業並購統一的反壟斷規制制度。
我國《暫行規定》確立的事先申報制度尚處於較為粗糙的狀態。從申報對象上看,可能成為申報對象的行為僅限於《並購暫行規定》第2條規定的股權並購和資產並購兩種基本類型,如此規定不能涵蓋可能造成反競爭效果的所有企業合並類型,達不到應有的立法目的。需要指出的是,我國《反壟斷法(徵求意見稿)》第25條(企業兼並的含義)即是如此規定的,「本法所稱的企業兼並(集中)是指:(一)一個或者多個企業並人一個現存的企業,或者二個以上的企業結合形成一個新的企業;(二)一個企業通過收購其他企業的股份取得對其控制;(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企業通過協議、聯營等方式形成控制與被控制的關系。」應當說,這一規定較好地達到了拓寬申報行為范圍、明確申報類型兩種效果兩個目的,是一種比較成熟的作法。
從申報條件上看,只規定了當事人規模,而未規定交易規模。這似乎過於嚴苛,可以考慮,規定「取得方將獲得被取得方所有資產或股份的10%以上或者其資產或股份的金額在1,500萬元以上」作為申報的交易規模要件,以將大型企業的小動作排除在監管視野之外。從申報的審核時間上看,僅規定主管機關應自收到規定報送的全部文件之日起90日內,共同或經協商單獨召集有關部門、機構、企業以及其他利害關系方舉行聽證會,並依法決定批准或不批准。我們也對之進行改進,可以考慮參照國際通行作法,將90天分為兩個階段,第一個30天為初步審查的階段,反壟斷主管機關在收到並購申請後,如果認為並購不影響競爭的,就應當在30天內告知當事人可以實施並購,如果在30天內未告知當事人,則推定為默示同意,視為並購已獲批准。如果反壟斷主管機關認為並購對競爭有重大影響的,它就必須在30天內明確告知當事人,並且由此開始進入第二階段,進行實質性的主審,並在剩餘的時間內做出最終決定。
當前的規定僅建立了「事先申報制度」,而未對如何認定申報的合並行為是否可能產生損害競爭後果做出實體規定。僅有申報制度,而無實體制度,那麼對於申報的合並行為如何處理變成了一個首當其沖的問題。這種立法的不完備性是顯而易見的,同時也是當前我國在對外資並購的反壟斷規制方面面臨的現實困難。
判斷外資收購是否造成壟斷有兩種立法基本原則:本身違法原則和合理原則。
第一,本身違法原則。根據行為本身性質確定為壟斷,這些比如,固定價格限、制市場銷售、劃分市場、聯合抵制等。這些卡爾特行為,都可能影響和限制有效競爭直至形成壟斷。本身違法原則對於主管機關來說,容易掌握,但由於立法中很難面面俱到,出現一種限制競爭行為就必須補充制定一項規定。
第二,合理原則。即在案件的所有情況下,決定限制性行為是否對競爭有不合理的限制。由於合理原則要求主管機關對收購行為全面調查以判斷是夠有礙競爭,我國原有的競爭管理機關是工商行政管理局,由於專業性不強、職能不專不能夠適應,應當借鑒國際上的經驗,建立一個專門的主管機關。
比較兩種立法原則的優點和缺點,在判定外資收購國內企業是否造成壟斷我國應同時確立這兩種原則,合理原則彌補本身違法不能完全列舉窮盡眾多違法行為的缺陷,本身違法原則則可以彌補合理原則不確定性的缺陷。不過,無論如何,我們必須首先在反壟斷法中確立類似於美國《克萊頓法》或德國《反對限制競爭法》的「合並將產生或加強市場支配地位,應當禁止合並」的實體規定。

D. 外資並購的問題意見

最大負面效應
l、外資並購最大的負面效應在於它有可能導致壟斷,從而壓制東道國的幼稚工業、控制東道國市場、破壞東道國原有的競爭秩序。一些跨國公司利用其在技術、資金、管理上的優勢,通過向其並購的企業提供融資、研究與開發、銷售等方面的服務,輕易地並購了一些在行業佔主導地位的國有企業,甚至出現了全行業、全地區的國有企業被其並購控股的情況,其後果是惡化了行業內大多數企業的生存環境,大量的壟斷利潤被外資佔有。
克服外資並購負面效應的核心法律就是競爭法體系。目前我國的競爭政策制度建設還很不完善:《反壟斷法》至今尚未出台,有關國內競爭的法律只有《反不正當競爭法》,但它只規定了行政壟斷、公用事業壟斷等不正當競爭行為,對公司因並購方式引起行業過度集中所形成的壟斷卻沒有規定。為了保護競爭、防止壟斷,我們必須依照國際慣例,採用市場的、法律的手段來反壟斷。要盡快制定《反壟斷法》,對外資通過收購國內上市公司可能達到市場壟斷的收購行為進行限制,其內容應包括:(1)壟斷控制制度;(2)經濟過度集中的阻卻制度;(3)橫向限制和縱向限制制度;(4)不公正交易方法與歧視規制等。
上市公司面臨較大風險
2、外資並購可能給上市公司帶來較大的風險。目前中國證券市場和國際資本市場還是相對隔離的,國際資本直接投資我國證券市場,不僅可以獲得直接投資收益,還可以獲得套利的機會,可能造成市場的動盪。另一個是國有資產流失的風險。目前中國國有資產管理和產權交易立法及監管滯後,加上地方政府和企業引資心切等因素,外資並購國有企業時往往出現資產評估不嚴格和股權轉讓價格偏低的現象,引起國有資產的流失。當前發生的外資並購中,已有出現股權的轉讓價格比凈資產貶值超過30%的現象。從上市公司內部來看,跨國公司在並購國內上市公司時,除投入設備和資金外,還會充分運用其品牌、技術、服務等無形資產,盡可能無償和更多地佔用上市公司的無形資產。另外,還存在著中小股東的利益受損的風險,外資突然撤離並引發金融危機的風險等。
為了防範這些可能發生的風險,監管部門必須在制度上有所防範。例如,可以借鑒遴選戰略投資者的做法,規定外資收購上市公司股權之後,必須持有一定的期限。雖然時間上的限制可能會使得外資收購的退出風險增加,但並不會阻止真正的跨國戰略投資者來投資。從金融監管體系來看,加強監管部門對國際資本流動的實時監管,建立金融風險預警機制,在發現苗頭時及早干預市場,從而保持市場的穩定和維持市場的信心;從市場發育來看,加快我國證券市場的規范和發展,擴大市場規模和市場容量,培育更多的各種機構投資者,培育健康的投資理念,有助於降低外資撤離對證券市場造成的不良影響;從宏觀經濟來看,繼續保持中國GDP的穩定增長,穩步推進人民幣完全自由兌換的進程,維持穩定的政局,有助於增加跨國投資者的信心,防止外資撤離。從評估制度來看。應盡早出台《資產評估准則》,進一步規范評估程序;盡快建立權威的資產評估機構,保證資產評估的獨立性和專業性;進一步完善有關政策、法規,加強對企業資產剝離重組的監督機制。在保護中小股東利益方面,應遵循WTO要求的國民待遇原則,要求外資收購方和上市公司按照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的有關政策履行充分、及時披露有關信息的義務,對於達到強制要約收購觸發條款的收購行為,強制其進行全面要約收購;要從整個市場的規范發展人手,切實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利益。
相關法律法規
3、外資並購的法律不健全,操作規程不明確,限制了外資並購的發展。從目前我國的立法實踐來看,對外資並購還沒有一套完善、嚴格的外資審批制度來進行規范。外資並購的法律體系不僅包括直接與並購有關的法律法規,而且包括一系列配套法律法規,如證券法、社會保障法等。由於目前我國這方面的法律還不完善,因此外資對並購的可行性、經濟及政治風險很難做出確定的判斷,只能小心翼翼地進入並購市場。在具體的並購操作過程中,由於操作規程不明確,往往政出多頭並且存在過多的干預,導致並購的手續復雜繁瑣,不確定性因素多,增大了並購的交易成本。因此,要用統一的法律法規來規范審批程序,明確審批許可權,強化審批責任,簡化審批手續,合理確定審批時限。
具體可從以下幾方面著手:(1)按照國際慣例實行自動核准制,適當保留普遍審查制,以提高外資審批效率,促進外資引進,有效防止地方政府短期行為和損害國家利益的行為發生。(2)在審批范圍上,除了對資產和股權方式進行審批外,也要注意對各種形式的間接收購進行審批,如將非扶持股比例的股份認購、股份清除、認購配股及轉配股等促使外商取得企業一定控制權的行業納入審批范圍,以防止外商以此種方式規避中國法律。(3)在外資並購的審批內容上,要具體審查外資進入的行業和被並購企業的規模,對並購後對該行業和中國的經濟結構的影響要作出評估。(4)在審批規范上,應當力求統一,保證規范的相互銜接,避免出現政出多門、相互沖突的現象;應設立相應的專門機構,審批許可權不宜下放太多;要簡化、統一審批程序,做到科學化、合理化。 外資並購中的稅收問題
稅收利益也許並不構成企業並購的直接動因,管理或戰略的需要在很多時候首先驅動企業並購重組,但企業並購重組卻必然涉及稅務管理。 並購涉及的稅收問題比較復雜。
一般而言,資產轉讓和股權轉讓的所得項徵收所得稅,出售機器設備須徵收增值稅,出售不動產或轉讓土地使用權和專利、產權、商譽以及專有技術等無形資產須徵收營業稅,轉讓股份須徵收印花稅,該稅收由轉讓雙方承擔。購買土地使用權和不動產則需在3%到5%的范圍內繳納契稅。採用股權並購方式的稅收成本遠低於資產並購方式,但資產式並購的優勢在於能避免債務陷阱,降低並購中的不確定因素。另外,涉及到轉讓外商投資企業中境外投資方公司的股權是不需要繳納中國稅的。 外資並購法律意見書範本
一、出具法律意見書的依據
這主要是說明律師給出法律意見所憑借的資料、法規。
二、出具法律意見書的范圍
主要說明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書所要解決的問題。
三、律師的聲明事項
這部分內容是律師對一些重要事項的單方強調,主要是表明其所承擔的法律責任的范圍。
四、法律意見
這是法律意見書的核心部分,是律師對所要確認的法律問題給出的最終結論,即是否合法。
其基本格式如下:
致:ХХ公司(或企業或自然人)
ХХ律師事務所接受ХХ公司(或企業或自然人)委託,擔任專項法律顧問,根據本法律意見書出具日前已經發生或存在的事實,以及我國現行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的有關規定(或ХХ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就ХХ公司(或企業或自然人)收購ХХ公司(或企業)股權(或資產)有關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見書。
本所出具法律意見書的范圍如下:
1.根據ХХ律師事務所與ХХ公司(或企業或自然人)簽訂的《律師聘請協議》,ХХ律師事務所審核以下(但不限於)事項後給出相應的法律意見,並給出最終法律意見。
(1)ХХ公司(或企業或自然人)收購ХХ公司(或企業)股權(或資產)的主體資格;
(2)ХХ公司(或企業)出讓ХХ公司(或企業)股權(或資產)的主體資格;
(3)本次收購協議是否符合相關法律規定;
(4)律師認為需要審查的其他事項。
2.ХХ律師事務所僅就與ХХ公司(或企業或自然人)收購ХХ公司(或企業)股權(或資產)有關事宜發表法律意見,不對有關會計、審計、資產評估等專業事項發表意見。
本所就以下事項發表聲明:
1.ХХ律師事務所出具本法律意見書,是基於ХХ公司(或企業或自然人)已向ХХ律師事務所承諾,ХХ律師事務所審核的所有原始書面材料、副本材料均為真實可*,沒有虛假、偽造或重大遺漏。對於ХХ律師事務所審核的文件原件的真實性,ХХ律師事務所沒有再作進一步的核實。
2.ХХ律師事務所經過認真審核,證實所有副本材料、復印件和原件一致。
3.對於本法律意見書至關重要而又無法得到獨立證據支持的事實,ХХ律師事務所依賴有關政府部門、會計師、評估師、ХХ公司(或企業或自然人)或其他單位出具的文件發表法律意見
4.本法律意見書僅作為ХХ公司(或企業或自然人)收購ХХ公司(或企業)股權(或資產)之目的使用,不得作任何其他目的。5.ХХ律師事務所同意將本法律意見書作為必備法律文件,隨同其他材料一同上報,並願意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6.ХХ律師事務所未授權任何單位或個人對本法律意見作出任何解釋或說明。
7.ХХ律師事務所已嚴格履行法定職責,遵循了勤勉盡責和誠實信用原則,對ХХ公司(或企業或自然人)收購ХХ公司(或企業)股權(或資產)相關事宜進行核查驗證,保證法律意見書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及重大遺漏。
鑒此,按照律師行業公認的業務標准、道德規范和勤勉盡責精神,ХХ律師事務所對相關文件和有關事實進行了核查和驗證,現出具法律意見如下:
1.ХХ公司(或企業或自然人)具有受讓ХХ公司(或企業)股權(或資產)的主體資格。(理由,略)。
2.ХХ公司(或企業)具有出讓ХХ公司(或企業)股權(或資產)的主體資格。(理由,略)。
3.本次並購協議符合相關法律的規定。(理由,略)。
4.綜上所述,ХХ律師事務所認為:ХХ公司(或企業或自然人)收購ХХ公司(或企業)股權(或資產)的收購雙方都具有相應的主體資格,本次並購協
議內容符合相關法律規定,不存在影響ХХ公司(或企業或自然人)收購ХХ公司(或企業)股權(或資產)的重大法律障礙。

E. 大家幫幫我找到這2篇論文 論外資並購中國國有企業的法律規制 和 國際商事仲裁中的證據規則

1 入世後外資並購國企法律規制問題研究
2 論外資並購國企中國有資產流失的法律防範
3 國際商事仲裁中的證據規則與事實

可以找到這三篇論文

希望對你有幫助~

F. 關於中國的企業在外國上市的問題

30太少,300分還值得我打這些字。。。。哈哈1。都知道企業上市是在圈錢,那麼為什麼外國會允許中國的企業上市的? 對他們有什麼好處?--------高分紅,你看國內股市,有的公司幾年分一次紅,一次分幾分錢,在國外早TM被退市了,在美國有規定,分紅幾年達不到多少標準是不行滴,具體多少忘了。當然這只是表面的,現在全球資本流動性日益增強,外國資金也需要出路,當然還有帝國資本主義控制我國經濟,剝削我國人民等等,因為是在國內獲得的利潤,卻給外國人高分紅,變相的財富外流,外國人當然歡迎啦。2。在外國上市的企業是直接在國外發行新股還是在國內融完資在到國外上市交易?------這個發行過程是很復雜的,一般是通過大銀行來運作,比如高盛,美國對於外國上市公司,一般分好幾等,每個級別發行都不一樣,中國一般就是通過轉托憑證來上市,就是股份實際上是在中國,比如我交給建行,建行在去聯系高盛,按美元比例兌換成憑證,高盛在美國發行這種憑證,這個憑證就是股票了,具體的分紅什麼通過銀行間來運作。3。中國企業到國外上市國外有什麼要求?--------當然的是效益好的啦,利潤高的,要不怎麼給他們那些外國爹分紅啊。比如。。中移動。。4。比如中國的企業在紐交所上市了, 是不是所有美國人都可以買賣,他們根本不了解遠在大洋彼岸的企業的 經營情況會買嗎?要是有外國企業上市A股市場我肯定不會買, 還是專供在外華僑買賣的。----------美國人當然會買,美國普通人一般不炒股,都是通過專業的經濟人來買賣,你說不了解大洋彼岸的公司?你當華爾街是什麼?他們比你還了解這些公司好吧。

G. 企業並購重組過程中存在哪些主要的法律問題需要留意

對於在證券交易市場中進行的並購活動主要受到《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股份有限公司國有股權管理暫行辦法》、《上市公司股東持股變動信息披露管理辦法》、《關於向外商轉讓上市公司國有股和法人股有關問題的通知》,中國證監會《關於規范上市公司重大購買或出售資產行為的通知》、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和《關於企業合並分立業務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以及上交所和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等法律法規以及根據這些法律制定的有關行政規章和規則的約束。
對於在產權交易市場上進行的並購交易受到全國性和地方性產權交易法律法規的監督。
加入WTO後,跨國公司也加快了對我國企業並購的進程。我國從20世紀90年代後期開始著手制定外資並購法律法規。1997年5月,對外貿易經合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聯合印發《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的若干規定》的通知,對三類外資企業的投資者或其在企業的出資份額發生變化應履行的審批變更登記手續做了規定。隨後又有《關於國有企業利用外商投資進行資產重組的暫行規定》、《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合並與分立的規定》、《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的暫行規定》、《外資並購境內企業暫行規定》(包括資產並購)、《關於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資有關問題的若干意見》和《外資參股證券公司設立規則》等都對外商並購活動進行規定。
《指導外商投資方向【暫行?】規定》、《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營各方出資的若干規定》規定了外資准入問題。
《關於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比例的暫行規定》規定了投資總額與注冊資本之間的比例關系。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規定了外商投資企業運作的相關問題。
對外商投資創辦的投資性公司的境內投資,按照《關於外商投資舉辦投資性公司的暫行規定》辦理。另外,還有《反壟斷法》規定了壟斷申報。

H. 經濟法的論文題目

我國外資法律體系之完善研究
航空旅客運輸合同若干法律問題研究
國有企業破產中的職工權益保護問題研究
勞動債權之法律研究
電信立法若干問題研究
我國上市公司收購法律制度研究
公司發起人問題研究
一人公司法律問題研究
債轉股實施中的若干法律問題研究
公司資本管制改革趨勢研究
一人公司法人格否認論
要約收購中股東權益保護問題研究
公司章程法律制度研究
中美比較廣告之比較研究
外資並購國有企業法律問題研究
論我國競爭法法律責任制度的構建與完善
反壟斷法與反不正當競爭法之關系探討
經濟轉型時期尋租行為的法律規制
循環經濟法的價值研究
論行政壟斷的行政法及反壟斷法規制
循環經濟法律調整機制研究
反壟斷訴訟制度研究
循環經濟法制相關問題研究
反壟斷法中的中小企業保護與規制研究
公用事業壟斷的政府幹預研究——兼論政府管制與反壟斷法規制的協調
公司監事會制度研究——以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制度為視角
國有資產授權經營研究
股權分置改革與中小股東權益保護
破產中的債權處置研究
跨國公司在中國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認定和法律適用
公司資本真實與債權人保護研究
破產管理人問題研究——兼論我國破產法劃案相關法律條文研究
構建我國的股東訴訟制度——從《公司法》、《證券法》修改的視角
論公司法上的董事義務
特別清算制度研究
有限公司股權轉讓法律問題研究
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的法律問題研究
我國公司債權人權益保護若干法律問題研究
企業並購中的債權保護
論公司環境責任及其實現機制
利益相關者參與公司治理法律問題研究
我國農業循環經濟發展模式及法律政策研究
公司內部人控制問題的法律對策研究
公司董事的民事義務與責任淺析
完善我國公司法人治理的法律研究
公司技術出資法律問題研究
股東派生訴訟制度相關問題研究
獨立董事制度研究
股份公司中小股東權益的保護研究
獨立董事制度若干問題研究
論我國公司法上異議股東股份回購請求權制度的建立
上市公司股東表決權制度研究
建設工程招投標過程中的法律問題研究
上市公司股份回購理論研究
論我國反壟斷法主管機關的設置
公司董事會法律制度若干問題研究
股東派生訴訟制度研究
知識產權的反不正當競爭保護研究
股份有限公司權力機關改造論
公司章程與公司法研究
論設立中公司
股東派生訴訟研究
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制度研究
一人公司法律監管制度研究
上市公司合格證券發行人制度研究
國有企業產權改革法律問題研究
建立與國際接軌的中國特許經營法律制度研究
中國反壟斷立法若干問題研究
船員法律保護若干問題研究
破產法實務問題研究
論董事競業禁止義務
上市公司關聯擔保法律問題研究
公司瑕疵設立制度研究
論公司清算的法律規制
行政壟斷問題研究
記名提單項下的無單放貨問題研究
執行拍賣相關法律問題研究
論小股東權利的保護
論股東權利行使的基礎
從WTO合格評定製度 相關立法的完善
記名提單及其項下的貨物交付問題研究
完善股份有限公司中小股東權益保護制度的思考
股份收買請求權的研究
知識產權出資法律問題研究
一人公司存在與規制的法理研究
論控制股東的誠信義務
我國企業破產清算監督機制的完善
商業秘密權民事法律保護研究
股東派生訴訟中的償付令研究
論設立中公司及其法律責任
國有上市企業股票期權實施的若干法律問題研究
公司經理制度研究
我國郵政行政立法初探
論國有企業的企業法主體概念之選擇
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法律問題研究
論國有公司法人治理的完善——以一國有大中型企業法人治理現狀為參照
中國貿易壁壘調查制度研究
有限責任合夥制在完善專業服務機構中的法律價值
完善我國上市公司內部監督機制的法律思考
提單並入條款若干法律問題研究
締約托運人權利、義務及責任問題研究
中國外資並購法律問題研究
關於我國獨立董事制度的立法思考
論修改海商法與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制度間的相互影響
論反傾銷司法審查制度(安徽大學)
試論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完善
外資並購上市公司的法律問題研究
電子提單對傳統提單功能實現的研究
論我國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
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後的法律問題研究
論海商法中的船舶留置權
公司發起人法律問題研究
歐美航運競爭法的比較與借鑒
試論我國一人公司制度的構建和完善
船舶抵押權相關法律問題研究
無單放貨若干問題研究
清算中公司訴訟問題研究
獨立董事法律地位研究
派生訴訟制度簡論
論董事會權力制約機制的完善
漁船船員勞動權益糾紛的新發展
公司登記法律制度研究
董事對第三人的獨立責任
對我國企業法人登記一體制改革的思考
論上市公司非正當關聯交易的公司法規制
公司法出資形式法律問題研究
論我國破產管理人制度的建立與完善
有限責任制下債權人利益保護問題研究
現代公司內部監督機關研究
破產復權制度研究
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法律規制
論經濟法的社會整體利益觀
壟斷控制制度研究
上市公司關聯交易公司法規制若干問題研究
公司清算義務人研究
不正當關聯交易的法律規制
我國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制度的立法缺陷及其完善
一人公司治理結構及人格否認研究
股份有限公司中小股東權益的法律保護
股東派生訴訟制度研究
我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的法律構建
論WTO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對我國外資法的影響及對策
論反傾銷司法審查制度(武漢大學)
公司設立中的出資制度研究
公司減資法律制度研究
反壟斷法適用除外製度研究
網路廣告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現行法規制
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制度研究
搭售行為研究
目標公司反收購的法律規制

入世後我國外資並購的法律問題研究
海上危險貨物運輸若干法律問題研究
企業法人被吊銷營業執照後的民事能力探析
公司章程法律問題研究
公司社會責任若干問題研究
公司民事關系研究
運輸法草案中海上履約方及其責任問題研究
國際化的MBO面臨的風險與法律監管研究
無船承運人制度法律問題研究
論國際海事條約在我國的適用
海上貨物運輸中承運人責任基礎研究
船長刑事責任法律問題研究
船舶經營人的識別及其法律地位
中韓扣押船舶制度比較研究
我國的公司設立制度研究
海上強制保險的法律理論基礎及其發展
特別經濟區的最新發展趨勢及立法研究
一人公司法律制度研究
外商投資企業適用《公司法》之研究
論我國股東請求解散公司之訴的法律構建
上市公司高管股權激勵的法律制度研究
跟單信用證詐騙與反詐騙的法律分析
論商業特許經營領域的反壟斷法規制
論企業合並評估中效率問題的處理
破產公司的環境侵權責任
論股東權保護中優先股制度的引入
論合並控制制度中的破產公司規則
論我國上市公司小股東表決權的行使和保護
論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及其法制規制
論反壟斷法中相關產品市場的界定
企業社會責任及其實施的環境
公司僵局解決機制研究
論反壟斷法中相關市場界定——從產品差別化行業所帶來影響的分析
論非市場經濟地位及其對我國反傾銷應訴之影響
論上市公司合並中控制股東對少數股東的信義義務
土地使用權出資的法律問題研究
論國際投資自由化背景下我國外資立法的完善
英美法上跨國公司的環境責任
論破產法中的待履行合同
論中小企業的法律界定
論GATS第6條與我國服務貿易法規的發展
論反壟斷法對濫用知識產權行為的跨境規制
上市公司收購之信息披露義務研究
論新《公司法》對股東知情權的保護
外商投資股份公司資本問題研究
論電子提單的法律地位
公司中小股東訴權與司法干預尺度的平衡——從中英美相關公司法比較視角議之
論反對派股東委託書徵集資格的限定
獨立董事制度及其在我國完善的建議
論一人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法律保護
論拒絕交易的反壟斷法規制
論破產法目標對破產保全制度的影響
論董事責任保險制度
論新《公司法》對公司轉投資限制的修改和完善
論我國公司監事會職權的構建與完善
論我國比較廣告違法性的判斷
論企業合並規制實體審查中的效率因素
論我國上市公司中的獨立董事制度
論我國的一人公司及其法律規制
論對合營企業的反壟斷規制
論打破公司僵局的法律途徑
反傾銷法中的公共利益
反壟斷法損害賠償制度研究——法理分析與制度設計
專利權出資法律問題研究
關聯交易的比較研究——以公司法為視角
論股份回購中中小股東權益的保護——從信義義務角度分析
創業投資中投資者權益的法律保護
公司資本制度改革法律問題研究
論我國商業賄賂行為的法律認定
論新《公司法》下一人公司治理
企業徵信的法律規制
公司分立中債權人利益保護研究
中韓兩國的外資法及其相關制度比較研究
論破產免責
論破產管理人的法律地位
論破產法重整制度中對債權人利益的保護
控制股東義務法律制度研究
商譽出資問題探討
論公司職工權益的法律保護
論離岸公司在我國涉外投資中的法律規制
基於公司社會責任的公司治理結構完善
我國外商風險投資法律問題研究
論反壟斷法中企業合並控制的實質性標准
經濟法視野下的反貧困規制
上市公司關聯交易相關社會主義法制問題研究
外資並購國有企業的法律規制
有限公司小股東權利保護
我國海外投資保險立法研究
合資企業反壟斷規制研究
論我國一人公司的債權人利益保護
WTO與中國外資法問題研究
論篡奪公司機會
公司法上的現物出資制度
我國強制要約收購法律制度
中國上市公司高管人員薪酬的利益平衡和法律規制
論外資並購中國國有企業的法律規制途徑
公司章程反收購條款合法性研究
反壟斷法執行機關的研究
論上市公司協議收購
控股公司及其反壟斷法規制
中韓監事會制度比較
論最大誠信原則下海上保險人對除外條款的解釋義務
論公司收購中對小股東的保護
對我國股東代表訴訟制度設計的思考
公司與其管理者利益沖突及法律規制研究
LLP與合夥法律制度的重構
我國採用BOT方式法律問題研究
論《必備條款》對境外上市外資股股東權之保護
上市公司資金不當利用與公司治理
董事離任義務研究
論具有中國特色獨立董事制度的法律完善
公司人格否認的法理適用及制度完善
論債權保護在公司法制中的優先性
論我國電信業互聯互通問題的法律規制
論行政壟斷及其法律規制
論我國股東訴訟制度的構建
無單放貨法律責任的歸責與程序分析
國有資產公益訴訟法律問題研究
股權分置改革股東權保護法律問題研究
論獨立董事制度在我國上市公司治理中的作用
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制度的重構
目標公司董事會之義務研究
我國管理層收購中國有資產法律保護的研究
國有企業債轉股的法律分析
中美日破產重整制度之比較研究
行政性壟斷及其反壟斷法律規制研究述評
西部生態工程建設投融資法律問題研究
上市公司要約收購的法律問題研究
後配額時代中國紡織品出口法律對策探析
關於行政壟斷及其規制的對策研究
論完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
網路環境下反不正當競爭問題研究
淺論反壟斷法規制對象--壟斷的判斷標准和范圍
公司治理機制研究--法學和經濟學的角度
論中國外資待遇制度的重構
從探索到規范--國有企業改製法律研究
WTO之中的投資協定與我國外資立法研究
網路經濟中反不正當競爭法的適用與完善
規范企業集團相關法律問題研究
經濟轉型國家的經濟法比較研究
澳門入境遊客合法權益保護研究
電子商務認證機構立法相關問題研究
論加入WTO後我國的反傾銷司法審查制度
強化我國上市公司監事會制度的立法思考
公司法之停止請求權制度研究
論比較廣告之法律規制
我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風險控製法律問題研究
自然人破產制度研究
股東出資法律問題研究
論我國風險投資法律制度之構建

I. 境外公司收購國內上市公司股權有哪些法律問題

要經過證監會監管,關鍵是和上市公司就收購達成並購協議,其中涉及資產重組和企業變更登記,外匯審批和行業主管部門審批www.fazh.cn

J. 急求~!我國企業並購方面的法律規范有哪些

此問題太寬泛,我主要從下面兩點來回答:
對於在證券交易市場中進行的並購活動主要受到《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股份有限公司國有股權管理暫行辦法》、中國證監會《關於規范上市公司重大購買或出售資產行為的通知》、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和《關於企業合並分立業務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以及上交所和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等法律法規以及根據這些法律制定的有關行政規章和規則的約束。

對於在產權交易市場上進行的並購交易受到全國性和地方性產權交易法律法規的監督。

加入WTO後,跨國公司也加快了對我國企業並購的進程。我國從20世紀90年代後期開始著手制定外資並購法律法規。1997年5月,對外貿易經合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聯合印發《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的若干規定》的通知,對三類外資企業的投資者或其在企業的出資份額發生變化應履行的審批變更登記手續做了規定。隨後又有《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營各方出資的若干規定》、《關於國有企業利用外商投資進行資產重組的暫行規定》、《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合並與分立的規定》、《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的暫行規定》、《關於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資有關問題的若干意見》和《外資參股政權公司設立規則》等都對外商並購活動進行規定。
但願我的回答能幫得到你,祝你好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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