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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上市公司財務總監辭職

發布時間:2021-04-23 13:48:39

① 財務總監辭職要公告嗎

財務總監辭職是不要公告的,勞動者辭職,只需要提前一個月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關系。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3、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二、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掛號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勞動者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三、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② 公司佔用財務總監錢,辭職是不是公司該付清

財務總監辭職,應當通過董事會程序確定。因為董事會有權決定公司財務負責人的任免。
法律依據如下:
《公司法》第四十六條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③ 上市報資料前財務總監辭職對上市審核有影響嗎

肯定會有影響啊!很有可能被證監會否了!千萬謹慎啊

④ 財務負責人辭職,是否對股價有影響

對於財務總監離職對上市公司股票造成的影響,主要看離職原因,通常情況下都會有一些利空的影響。

由於監管層要求上市公司財務數據的透明化越來越規范和嚴格,因此,大部分上市公司要求財務總監要完成的目標任務完成難度進一步加大,財務總監的工作壓力也越來越大。而財務總監離職的原因通常有:

⑤ 財務總監離職會對公司股票造成什麼影響

對於財務總監離職對上市公司股票造成的影響,主要看離職原因,通常情況下都會有一些利空的影響。

由於監管層要求上市公司財務數據的透明化越來越規范和嚴格,因此,大部分上市公司要求財務總監要完成的目標任務完成難度進一步加大,財務總監的工作壓力也越來越大。而財務總監離職的原因通常有:

  1. 上市公司業績存在變臉之憂。上市公司業績不佳或發生較大變動,也會給財務總監帶來很大的工作壓力,尤其是新上市的公司。這也是為何財務總監會在年報披露期扎堆辭職的一大原因。

  2. 要求財務造假造成困擾。上市公司的其中一個特徵就是財務公開,但這個公開有沒有水平就要看財務總監的能力了。部分企業在上市前,為了塑造出一個企業假像,往往會要求財務總監想盡方法解決問題。他們只是想其順利通過IPO審核,並在發行中獲得更多融資。而有些情況財務總監自身擁有豐富的財務知識,有些財務手法是可以用,但有些是不能用的,如果被發現將會產生很大的問題,而作為企業老闆,他沒有這方面的知識,只要求結果不想聽過程,因此,也會造成財務總監辭職的原因。

  3. 為了更高的收入而辭職。有能力的人世界有很多,而有些財務總監的關系與能力都是很出眾的,因此,他們的身價也隨之而上升,而作為財務總監他也很清楚公司的贏利情況,因此,當他們覺得自身的產出與收入不成正比時,他們會提出加工資,如果不行就會選擇辭職。

財務總監辭職的原因均為「個人原因」、「身體原因」等等作為借口,但是市場通常不會相信,反而會做一些不好的猜想,導致對上市公司形成一定的利空影響。

⑥ 上市公司財務總監提出辭職期滿30天無人交接怎麼辦

一般情況下勞動合同上會明確寫明離職流程,按照合同上的來做,提出離職時間到了之後就可以離職。

⑦ 在「公司法」中財務總監辭職時,是開董事會還事股東會

財務總監在公司,特別是上市公司一般屬於高管職務,根據《公司法》的四十條的規定,財務總監的解聘一般由董事會行使相應的職權,這說的是主動解聘的情形,如果是財務總監主動辭職,則需要向董事會匯報,並履行相應的離職交接程序,如果是上市公司,還需通過公告的方式向股民進行詳細的披露。

⑧ 半年剛出,財務總監就辭職,是不是公司財務報表造

不一定。
財務總監辭職的原因很多,很可能是因為與董事長或總經理在一些決策上觀點不同,也有可能對公司的現狀不滿意,等等。

擴展閱讀:

對於財務總監離職對上市公司股票造成的影響,主要看離職原因,通常情況下都會有一些利空的影響。

由於監管層要求上市公司財務數據的透明化越來越規范和嚴格,因此,大部分上市公司要求財務總監要完成的目標任務完成難度進一步加大,財務總監的工作壓力也越來越大。而財務總監離職的原因通常有:

⑨ 上市公司財務負責人辭職是什麼信號

如果正常情況下,沒有道理突然辭職的,應該預示上市公司財務有一些潛在的問題沒有反映出來。
財務負責人離職,其實無非就兩個原因:「我自己想走」和「我不想走但是不走不行啊」。「我自己想走」包括:身體健康、正常工作壓力、有更好的機遇等等,這些都屬於正常的離職,沒有什麼特殊的含義。這個在每家上市公司的公告中,都是「標准答案」。而「我不想走但是不走不行啊」這個就復雜一些,這也就是為什麼財務負責人離職能變成一個新聞的原因。

⑩ A股公司財務總監辭職後,敲詐勒索董事長3000萬!法院是如何判的

目前這起案件做出裁決,認定魏某林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數額特別巨大。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也予以支持。判決犯罪嫌疑人魏某林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並處罰金10萬元。退換受害者歐某,退賠違法所得269萬元。因為嫌疑人早先曾經擔任公司財務總監,掌握公司的一些核心資料。覺得自己早先,受到不公平待遇,因此敲詐老東家,謀取不當的利益。

魏某林覺得自己以前受到公司不公平待遇,恐嚇威脅手上掌握了公司以前運作上不規范的證據,要求給他3000萬元以上,才能撤回舉報。公司為了長遠發展的話,並且給了他一定錢財,而嫌疑人並沒有收手,一直咬著不放。最終把自己送入監獄,深陷囹圄當中,真的悔之晚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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