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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上市公司收購法律

發布時間:2021-04-23 13:41:01

1. 境外公司收購國內上市公司股權有哪些法律問題

要經過證監會監管,關鍵是和上市公司就收購達成並購協議,其中涉及資產重組和企業變更登記,外匯審批和行業主管部門審批www.fazh.cn

2. 我國公司並購方面所涉及到的法律法規

《公司法》對公司的合並進行里明確的界定:公司合並可以採取吸收合並和新設合並兩種形式。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並,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並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並,合並各方解散,公司合並時,合並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並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證券法》規定上市公司收購可以採用要約收購、協議收購及其他合法的方式。 不久前剛剛通過的《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對上市公司收購作出了最新的界定,指出上市公司收購就是投資者通過股份轉讓活動或股份控制關系獲得對一個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權的行為。投資者進行上市公司收購,可以採用要約收購、協議收購和證券交易所的集中競價交易等多種方式進行。允許依法可轉讓證券和其他合法支付手段作為上市公司收購的對價,解決上市公司收購中可能出現的現金不足問題。

3. 論述上市公司收購的法律程序

協議收購的具體程序

1.收購雙方協商收購事宜

盡管收購協議的當事人是收購方以及目標公司的股東。但是通常情況下,收購方進行收購之前會與目標公司董事會提出收購意向,雙方就收購事項進行磋商和談判,最終就收購事宜達成一致意見。在大多數情況下,這些工作是在收購方與目標公司之間秘密進行的。所以協議收購一般都是善意收購。

關於收購協議內容的協商和談判的注意事項,參見本書關於非上市企業並購的兼並協議部分內容。

2.徵得被收購股權所有人或其代表的同意,以及向有關主管部門申請批准轉讓

依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16條的規定,涉及國家授權機構持有的股份的轉讓,或者須經行政審批方可進行的股份轉讓的,協議收購相關當事人應當在獲得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後,方可履行收購協議。

所以,如果股權轉讓協議涉及國家股或者(國有法人股),必須向相應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提出報告,申請批准。另外有些特殊股份的轉讓還必須徵得有關主管部門的批准。例如,在轉讓股份為外資股的情況下,必須獲得外資管理部門的批准;如果上市公司為金融類公司,那麼還必須獲得中國人們銀行總行的批准。如果出讓的股份為非國有性質,那麼股份持有人即為其所有人,只需徵得持股股東的同意即可。

3.收購方與擬被收購的股權人簽訂收購協議

股權轉讓協議是上市公司收購中最重要的法律文件,協議雙方當事人應當在協議中約定收購股份的數量、價格和履行方式、期限、雙方的權利義務。股權收購協議實行的是有限的意思自治原則,即協議雙方只能在證券法律規范允許的范圍內進行自由的協商。如果雙方的協議內容超出了有關證券法的強制性內容,那麼這些條款是無效的。我國法律對於上市公司協議收購的限制性規定包括:

(1)在上市公司的收購中,如果已經採取了要約收購方式進行收購,收購人在收購要約期限內,不能採取協議收購的方式進行收購。這是收購要約法律效力的必然要求。否則,一方面收購人對廣大股民發出收購要約,同時又和控股股東進行協議收購的話,則很可能損害到中小股東的利益。這是股東權一律平等的要求。

(2)發起人所持的股份在公司成立後3年內不得轉讓。股份一經發行,原則是可以自由轉讓的,但是法律對發起人自由轉讓其持有的股份的期限,是為了維持公司財產的穩定,同時避免發起人利用手中掌握的信息,進行內幕交易,損害其他股東和公司的利益。

(3)以協議收購方式進行上市公司收購,相關當事人應當委託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臨時保管擬轉讓的股票,並將用於支付的現金存放於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指定的銀行賬戶。這就是法律對於股權收購協議中關於協議涉及的股份和對價的支付方式的強制性要求。

(4)通過協議收購方式獲取被收購公司股份並將該公司撤銷的,屬於公司合並,被撤銷公司的原有股票由收購人依法更換。

(5)與要約收購一樣,在上市公司協議收購中,收購人對所持有的被收購的上市公司股票,在收購行為完成後的6個月內不得轉讓。這也是為了防止內幕交易,維護證券市場的穩定、保護中小股東和公司的利益而設定的。

4.收購方以及目標公司必須履行的法定報告、公告義務

收購方以及目標公司在協議收購股權的過程中,雙方簽訂收購協議以後必須履行法定的報告、公告義務,這實際上是信息披露制度在協議收購程序的要求。信息披露制度是證券法的一項基本制度。它始於1845年英國公司法關於公司章程的公開以及招股章程所載內容披露的規定,其目的在於使投資者在購買股票之前能充分了解發行公司的有關信息,然後自行決定是否購買。英國公司法中的公開制度被美國1933年證券法和1934年證券交易法採納,目前已被各國接納為證券法的一項基本原則,該原則在體現為與上市公司收購有關的重要信息均應充分披露,使面臨收購的目標公司股東能夠自行作出有根據的決定。因為只有這樣,才能切實消除上市公司收購中的信息壟斷,防止內幕交易和證券欺詐行為的發生,從而真正保護所有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1)收購方應當依法履行相應的報告、公告義務

收購方依法履行相應的報告、公告義務實際上是信息披露制度中關於收購協議和收購意圖的披露。收購者收購要約的具體內容和收購意圖是目標公司股東作出投資判斷(保有或賣出股份)的主要依據,因此,為保護廣大股東的合法權益,防止有關人士利用內幕信息從事股權交易,各國的上市公司收購立法都對此做出了相當嚴格的規定。這也是保障股東平等待遇原則得以貫徹的基本前提。我國對此也有相應的立法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89條規定:「以協議方式收購上市公司時,達成協議後,收購人必須在三日內將該收購協議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並予公告;在未作出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購協議。」

這一點在《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12條有更為詳細的規定,以協議收購方式進行上市公司收購的,必須做的以下幾點:

1)收購人在提出股份轉讓申請的次日,應當就轉讓協議事宜以及接受委託的證券公司名稱做出公告,並通知該上市公司;

2)收購人應當在達成收購協議的次日向中國證監會報送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

3)收購人應當同時將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抄報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抄送證券交易所,通知被收購公司;

4)收購人還應當就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摘要做出提示性公告。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82條關於要約收購中收購人的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的披露內容的規定,在協議收購中,收購人有關證券監管機構報送、抄送的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收購人的名稱、住所;(二)收購人關於收購的決定;(三)被收購的上市公司名稱;(四)收購目的;(五)收購股份的詳細名稱和預定收購的股份數額;(六)收購的期限、收購的價格;(七)收購所需資金額及資金保證;(八)報送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時所持有被收購公司股份數占該公司已發行的股份總數的比例。

(2)目標公司的公告義務

這實際上是信息披露制度要求目標公司董事會對收購所持意見及理由進行披露。在上市公司收購中,雖然收購實際上是收購者與目標公司股東之間的股份交易,與目標公司的董事無關,但由於上市公司收購會導致目標公司控制權的轉移,而控制權轉移的後果則往往意味公司經營者的更換和公司經營策略的變化,這對目標公司原經營者的利益、目標公司股東的利益都至關緊要。實踐中目標公司的董事為了維護自己的或公司的利益,常常利用自己經營公司的權力促成收購或採取各種措施來挫敗收購,無論是哪一種情況都直接關繫到目標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而且目標公司股東在決定是否接受收購要約之際,目標公司經營者的態度,往往是一項重要的參考。因此,信息披露制度要求目標公司董事會公開其對收購所持的意見和理由,這是防止董事會成員謀取私利的一種有效措施,也是對董事會成員的一種強有力的監督方式。

目標公司依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15條的規定要做到以下幾點:

1)被收購公司收到收購人的通知後,其董事會應當及時就收購可能對公司產生的影響發表意見,並附上理由;意見書中必須註明董事會是否與收購者就此次協議收購或行使目標公司表決權事項達成任何合意或諒解等情況;持有目標公司股份的董事是否應此次收購而計劃售出或不售出其股份。

2)獨立董事在參與形成董事會意見的同時還應當單獨發表意見;

3)被收購公司董事會認為有必要的,可以為公司聘請獨立財務顧問等專業機構提供咨詢意見。

4)被收購公司董事會意見、獨立董事意見和專業機構意見應當一並予以公告。

另外需要注意兩點:

1)如果是管理層、員工進行上市公司收購的,被收購公司的獨立董事應當就收購可能對公司產生的影響發表意見。獨立董事應當要求公司聘請獨立財務顧問等專業機構提供咨詢意見,咨詢意見與獨立董事意見一並予以公告;

2)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和其他實際控制人在轉讓其對一個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權時,未清償其對公司的負債,未解除公司為其負債提供的擔保,或者存在其損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的,被收購公司董事會應當為公司聘請審計機構就有關事項進行專項核查並出具核查報告,要求該控股股東和其他實際控制人提出切實可行的解決方案,被收購公司董事會、獨立董事應當就其解決方案是否切實可行分別發表意見。被收購公司應當將核查報告、解決方案與董事會和獨立董事意見一並予以公告。

如果控股股東和其他實際控制人拒不提出解決方案的,董事會、獨立董事應當採取充分有效的法律措施維護公司利益。

由於上市公司收購事宜的策劃乃至確定,與信息披露的日期之間往往有一個較長的時間跨度,我國《證券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在有關信息披露之前,收購事項屬於內幕信息,有關當事人必須嚴格保密,並不得進行內幕交易,違反法律義務者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中國證監會在收到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後十五日內未提出異議的,收購人可以公告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履行收購協議。

5.協議收購雙方履行收購協議,辦理股權轉讓過戶等相關手續

協議收購相關當事人完成上述程序之後,進入協議履行階段。雙方應當按照協議中約定的關於擬轉讓的股份的數量、價格、支付方式、履行期限等規定履行收購協議。

當事人還應當按照證券交易所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業務規則和要求,申請辦理股份轉讓和過戶登記手續:

(1)公告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後,相關當事人應當委託證券公司申請辦理股份轉讓和過戶登記手續;接受委託的證券公司應當向證券交易所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申請擬收購部分股份的暫停交易和臨時保管;予以暫停交易和臨時保管的,應當做出公告;

證券交易所可以根據證券市場管理的需要,做出被收購公司掛牌交易股票暫停交易的決定;證券交易所在收到股份轉讓申請後三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對所申請的股份轉讓做出予以確認或者不予確認的決定。

(2)證券交易所對所申請的股份轉讓予以確認的,由接受委託的證券公司代表轉讓雙方向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申請辦理股份過戶登記手續,受讓人在過戶登記手續完成後二個工作日內做出公告。

證券交易所不予確認的,接受委託的證券公司應當在收到證券交易所通知的當日,將不予確認的決定通知轉讓雙方和被收購公司,並代表轉讓雙方向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申請解除對該部分股票的臨時保管;出讓人應當在獲悉不予確認決定後二個工作日內做出公告;

(3)股份轉讓過戶登記手續完成後,由接受委託的證券公司代表受讓人向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申請解除該部分股票的臨時保管,受讓人在提出解除保管申請後的二個工作日內做出公告,該部分股票在證券交易所恢復交易。

三、協議收購的特別情況

上述五個階段即為一般協議收購所應當遵循的法定程序。但是在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下,其中可能還包括強制要約收購的程序。所謂強制要約收購,是指當一持股者持股比例達到法定數額時,強制其向目標公司同類股票的全體股東發出公開收購要約的法律制度。依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13條、第14條的規定,在協議收購的過程中如果出現以下兩種情況,那麼收購方應當以要約收購方式向該公司的所有股東發出收購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約:

1.以協議收購方式進行上市公司收購,收購人所持有、控制一個上市公司的股份達到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百分之三十時,繼續增持股份或者增加控制的;

2.以協議收購方式進行上市公司收購,收購人擬持有、控制一個上市公司的股份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百分之三十的。

這一制度的理論依據在於:在當今上市公司股權日益分散的情況下,持有一個上市公司百分之三十股權的股東,已基本上取得了該公司的控制權。該股東不但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自由選派高級管理人員,對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作出決定,而且在市場上進一步購買該公司的股票以達到絕對控股地位,也並不是一件難事。小股東因此被剝奪了應享有的權利,實際上處於任人支配的地位。從公平的角度說,小股東有權享有將其持有的股票以合理的價格賣給大股東的權利。所以,要求持股達到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大股東,以合理價格作出全面收購要約,是完全必要的,可以保護小股東的利益。

1999年之前,上市公司國有股、法人股的協議轉讓比例基本上不受限制,往往在30%以上,並都獲准豁免全面要約收購義務。從1999年開始,股份轉讓的比例有所下降,通常在30%以下。究其原因,不僅與收購成本上升有關,更主要的是全面要約收購豁免限制強化所致。前些年,便連續發生了幾起因未獲准豁免全面要約收購義務而導致股權轉讓告吹的案例。例如,2000年5月由於亞都股份豁免全面要約收購義務的申請未獲得批准,與華源集團達成的受讓浙江鳳凰41%的法人股協議告吹;河北華玉原擬將占總股本51%的國家股轉讓給軍神集團,最終只轉讓了29.95%的股份。

但是如果收購一個上市公司的股份額達不到百分之三十,則無法掌握該上市公司的控制權,收購失去意義;然而,如果達到百分之三十並且想繼續收購或者超過百分之三十,就不可避免進入強制要約收購程序,那麼對於收購方來說即使拋開要約收購程序的高額成本不說,僅僅是收購剩餘那些必須收購的股份,也是極為沉重的財務負擔。這樣一來,很可能會成為上市公司收購的絆腳石。

基於鼓勵上市公司收購進行搞活市場的角度出發,2002年9月12日頒布《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48條、第49條、第51規定,收購人在法定情形下可以向中國證監會申請下列豁免事項:(一)免於以要約收購方式增持股份;(二)免於向被收購公司的所有股東發出收購要約;(三)免於要約收購被收購公司的全部股份。

收購人在下列情況下,可以向中國證監會提出豁免申請:

1.上市公司股份轉讓在受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體之間進行,股份轉讓完成後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未發生變化,且受讓人承諾履行發起人義務的;

2.上市公司面臨嚴重財務困難,收購人為挽救該公司而進行收購,且提出切實可行的重組方案的;

3.市公司根據股東大會決議發行新股,導致收購人持有、控制該公司股份比例超過百分之三十的;

4.於法院裁決申請辦理股份轉讓手續,導致收購人持有、控制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超過百分之三十的;

5.中國證監會為適應證券市場發展變化和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需要而認定的其他情形。

4. 上市公司收購非上市公司的流程,以及所依據的法律法規。《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不適用。

適用什抄么樣的程序要看被收購襲公司的資產、收入和利潤情況。
如果收購觸及重大資產重組條件的,要經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報證監會,證監會並購重組委審核。具體條件看《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
不夠重大資產重組條件的,看上市公司自己的《對外投資管理辦法》,其中規定了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對外投資的審批許可權,該誰批的誰批。有的收購涉及的金額很小,連董事會都不用上,直接總經理或董事長批了就行。
如果是通過發行股份購買資產或者股權方式收購非上市公司的,那就麻煩很多,要經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報證監會,證監會發行審核委審核。具體可以看《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實施細則》。
如果涉及到關聯交易的,看上市公司自己的《關聯交易管理辦法》,其中規定了董事會和股東大會關聯交易的審批許可權,該誰批的誰批。獨立董事還要發表意見。
不管是什麼情況,只要涉及到上董事會、股東大會的,都要報交易所對外公告。還有就是,評估都是必要的。

5. 問一個公司收購的問題,我們是一家地方公司,現在要被新加坡上市中國公司收購,也就是之前的供貨公司收購

這種事情看情況吧,換個新老闆初期肯定會不適應的。但這種情況慢慢適應並不是什麼大的問題。就我的看法是 如果自己有實力的話可以留下來的,畢竟他們收購了你們公司肯定也還是需要人才的,同時也會在這時間段內注意觀察各員工的表現,就我看來 這同時也是自己一個展示自我的機會。如果自己表現的很好 對新公司的穩定和發展付出了努力到後面肯定也是會有回報的。

6. 請問涉及上市公司IPO中涉及的法律、各種信息披露法律、以及公司並購重組等法律是屬於什麼法律范疇

這些主要涉及兩方面的法律。一個是公司法,另一個則是證券法。主要是這兩方面,其他的就是有一點涉及而已,不是很重要

7. 海外上市的法律法規

這個網站裡面有很詳細的關於海外上市的法律和建議http://www.globalipo.cn/news/readnews.asp?newsid=553

記得給我加分啊。呵呵。下面有很詳細的法律
本文所指擬海外上市公司,特指擬上市的公司的注冊地和上市資產均在中國大陸的企業。

國內企業進入國際資本市場融資,首先是要確立公司組織形式為股份公司。下面將向您介紹從股份公司的組建設立到海外上市的程序和工作內容,以便於您安排部署海外上市的工作。

企業發起設立或改制為股份公司並成功地在海外證券交易所上市,還要依據國內及上市所在地的法律法規,而且這些法律法規在不同時期還有某些變化,這將直接影響到公司的組建和上市工作。

一、正確認識股份制和股份制公司

(一)股份制

1、股份公司經營的產品和勞務是商品,股份公司的產權也是商品,因為

它已隨著股票上市而不斷發生產權和股權的交易。所以公司除經營它的商品產品或勞務之外,也要進行資產的經營。

2、進行改造股份制是社會資金的重新組合、企業產權的變革,因此也必

然引起責權利的再分配。

(二)我國股份公司設立的方式

1、發起設立:

發起設立是發起人認購公司首次(設立時)發行股份而設立公司的一種方式。這種設立方式無須製作認股書,無須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無須召開創立大會,設立程序比募集設立簡單。

2、募集設立:

募集設立是發起人認購公司首次(設立時)發行的部分股份,其餘股份向社會募集認購而成立公司的一種方式。這種方式比發起設立方式復雜,要實行公開募股和召開創立大會的程序。

(三)股份公司設立形式

1、新設

按照我國股份制試點的通行做法是,具有投資主體資格的境內、外法人或自然人,主要指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國家授權的部門,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事業及其他單位,將自己所有或依法經營管理的部分財產以發起人的身份出資,組建一家新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設立後,出資人仍獨立存在,原有的法人地位不取消。

2、現有企業改制

現有企業改制,可以實行發起設立,也可以實行募集設立。募集設立時,發起人可以少於5人。實踐中有實力國有企業,多採取募集設立方式。

二、企業重組基本模式

1、整體上市模式

發起人企業不進行資產調整,原企業整體上市,此種模式是用於下列條件:

(1)新建的企業或社會負擔較小的老企業;

(2)資產相關性大、業務單一;

(3)非經營性資產有一定盈利能力。

2、分立模式

原企業集團把經營性資產及相關的負債和權益投入擬上市公司,剝離非經營性資產。被剝離資產若有較強盈利能力,一般應重組成新的法人主體,原企業撤銷;否則就保留原企業法人地位,對擬上市公司控股。使用條件為:(1)大而全性質的大型國有企業;(2)資產相關性不大;(3)上市公司不承擔非經營性資產。

3、合並模式

該模式是原企業通過購買或股權交換方式取得對另一個企業的控股地位或另一企業的全部資產,成立股份公司,被收購企業成為原企業的附屬公司或被撤銷;也可新設立股份公司,納入兩家以上企業的資產,原有企業全部撤銷。適用於:(1)原企業規模小,但相對獨立,業務聯系緊密;(2)各企業有自己的優勢,在行業中有一定的影響;(3)單個一家企業規模小,無法滿足上市的要求。

企業股份制改制與重組,組建股份公司到海外上市,一般需要籌備相當長的時間,編寫多種資料,經過各個管理機關審批,需要技術、財務會計、評估、法律、證券等專業人員參加,最後形成上報文件。因而需要統一的規劃設計、控制、協調、指導、操作,從而保證公司籌備的順利進行。在這一過程中,財務顧問和中介機構將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三、海外上市的意義

1、募集大筆投資性的、不可隨意撤出的企業發展資金。

2、建立長期在股市上融資的條件,每年都可能融得相當30%於上市資產的資金。

3、控股股東的資產放大並可以在股票市場上變現,為投入資金構築了退出平台。

4、有利於規范企業管理、有利於社會監督、增強企業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5、在國際化的技術、市場、管理和人才等方面,獲得更多的合作機會,為企業走向國際市場創造條件。

6、作為上市公司,能獲得巨大(行情 論壇)的發展和擴張能力。現在的企業並購,已經很少採取現金收購,往往是以股權置換的方式進行。這種能力就是利用股市資金而形成的。

四、國內企業海外上市的方式和上市地點

國內企業海外上市的途徑可歸為兩大類:直接上市與間接上市。

(一)境外直接上市

境外直接上市即直接以國內公司的名義向國外證券主管部門申請發行的登記注冊,並發行股票(或其它衍生金融工具),向當地證券交易所申請掛牌上市交易。即我們通常說的H股、N股、S股等。H股,是指中國企業在香港聯合交易所發行股票並上市,取Hongkong第一個字「H」為名;N股,是指中國企業在紐約交易所發行股票並上市,取New York第一個字「N」為名,同樣S股是指中國企業在新加坡交易所上市。

通常,境外直接上市都是採取IPO(首次公開募集)方式進行。境外直接上市的主要困難在於是:國內法律與境外法律不同,對公司的管理、股票發行和交易的要求也不同。進行境外直接上市的公司需通過與中介機構密切配合,探討出能符合境內、外法規及交易所要求的上市方案。

境外直接上市的工作主要包括兩大部分:國內重組、審批(目前,證監會已不再出具境外上市「無異議函」,也即取消對涉及境內權益的境外公司在境外發行股票和上市的法律意見書的審閱)和境外申請上市。

(二)境外間接上市

由於直接上市程序繁復,成本高、時間長,所以許多企業,尤其是民營企業為了避開國內復雜的審批程序,以間接方式在海外上市。即國內企業境外注冊公司,境外公司以收購、股權置換等方式取得國內資產的控制權,然後將境外公司拿到境外交易所上市。

間接上市主要有兩種形式:買殼上市和造殼上市。其本質都是通過將國內資產注入殼公司的方式,達到拿國內資產上市的目的,殼公司可以是以上市公司,也可以是擬上市公司。

間接上市的好處是成本較低,花費的時間較短,可以避開國內復雜的審批程序。但有三大問題要妥善處理:向中國證監會報材料備案,殼公司對國內資產的控股比例問題和上市時機的選擇。

(三)其它境外上市方式

中國企業在海外上市通常較多採用直接上市與間接上市兩大類,但也有少數公司採用存托憑證和可轉換債券上市。但這兩種上市方式往往是企業在境外已上市,再次融資時採用的方式。

(四)上市地點

中國企業海外上市地點,多為香港、美國和新加坡。多倫多、倫敦、東京等地也偶有涉及,但影響力相對較小。

第二部分 境外上市基本條件及報送文件

一、公司申請上市的必備條件

目前,證監會已不再出具境外上市「無異議函」,即取消對涉及境內權益的境外公司在境外發行股票和上市的法律意見書的審閱;也取消了境內企業境外上市的分批預選制,改為成熟一家,批准一家;同時還取消了原來重點支持國有企業的提法,只要符合境外上市條件的,不管所有制形式均可申請境外上市。

一般而言,境內企業境外上市須具備以下條件:

符合我國有關境外上市的法律、法規和規則;

籌資用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利用外資政策及國家有關固定資產投資立項的規定;凈資產不少於4億元人民幣,過去一年稅後利潤不少於6000萬元人民幣,並有增長潛力,按合理預期市盈率計算,籌資額不少於5000萬美元;

具有規范的法人結構及較完善的內部管理制度,有較穩定的高級管理層及較高的管理水平;

上市後分紅派息有可靠的外匯來源,符合國家外匯管理的有關規定;

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境內公司業績除了滿足我國證監會的要求,各證交所均對公司申請上市有一定要求,比如香港聯交所主板上市要求,最近一年股東盈利不低於2000萬港幣,前兩年累計股東盈利不低於3000萬港元。

二、境內公司申請境外上市需報送的文件

1、申請報告,其內容應包括:公司演變及業務概況,重組方案與股本結構,符合境外上市條件的說明,經營業績與財務狀況(最近三個會計年度的財務報表、本年度稅後利潤預測及依據),籌資用途。申請報告需經全體董事或全體籌委會成員簽字,公司或主要發起人單位蓋章。同時,填寫境外上市申報簡表。

2、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或國務院有關部門同意境外上市的文件。

3、境外投資銀行對公司發行上市的分析推薦報告。

4、公司審批機關對設立股份公司和轉為境外募集公司的批復。

5、公司股東大會關於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決議。

6、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對資產評估的確認文件、國有股權管理的批復。

7、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對土地使用權評估確認文件、土地使用權處置方案的批復。

8、公司章程。

9、招股說明書。

10、重組協議、服務協議及其它關聯交易協議。

11、法律意見書。

12、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及盈利預測報告。

13、發行上市方案。

第三部分 境外上市相關法律、法規名錄

一、基本法律方面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5、香港《公司條例》

6、香港《證券條例》

7、香港《保障投資者條例》

8、香港《證券(披露權益)條例》

9、香港《股份回購守則》

……

二、公司章程方面

1、《到香港上市公司章程必備條款》

2、《關於到香港上市公司對公司章程作補充修改的意見的函》

3、《中國證監會海外上市部關於到境外上市公司向境外上市外資股股東發出會議通知信函時間的函》

……

三、發行與交易管理

1、《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

2、《關於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別規定》

3、《國務院關於加強在境外發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

4、《國家經貿委、中國證監會關於進一步促進境外上市規范運作和深化改革的意見》

5、《關於企業申請境外上市有關問題的通知》

6、《關於涉及境內權益的境外公司在境外發行股票和上市有關問題的通知》

7、《關於境內企業到境外公開發行股票和上市存在的問題的報告》

8、《境內企業申請到香港創業板上市審批與監管指引》

9、《監管合作備忘錄》

10、《香港創業板上市規則》

……

四、外匯管理方面

1、《結算、售匯及付匯管理暫行規定》

2、《關於境外上市企業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3、《關於進一步改革外匯管理體制的公告》

4、《關於進一步加強外商投資管理工作若干問題的通知》

……

五、財務審計方面

1、《企業財務通則》

2、《企業會計准則》

3、《會計基礎工作規范》

4、《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制度》

5、《合並會計報表暫行規定》

6、《企業兼並有關財務問題的暫行規定》

7、《股份制試點企業股票香港上市有關會計處理問題的補充規定》

8、《股份制試點企業股票香港上市會計報表有關項目調整意見》

9、《關於香港上市的股份制試點企業執行何種會計制度等問題的通知》

10、《國際會計准則》

11、《國際審計准則》

12、香港《標准會計實務說明》

……

六、工商稅收管理

1、《關於境外發行股票的股份制公司徵收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2、《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外籍個人取得股票(股權)轉讓收益和股息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

七、國有資產和股權方面

1、《企業國有資產所有權界定的暫行規定》

2、《國有資產產權界定和產權糾紛處理暫行辦法》

3、《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及《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施行細則》

4、《關於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國有資產折股等問題的復函》

5、《股份有限公司國有股權管理暫行辦法》

6、《股份有限公司國有股股東行使股權行為規范意見》

7、《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備案管理辦法》及《國有資產評估項目核准管理辦法》

第四部分 海外上市中常見問題

一、企業在國外發行股票有何好處:

1、在國外發行股票,可以增加發行者的國際聲望,提高發行者的地位、信譽和知名度,從而有利於企業開拓國際市場以及在對外貿易中取得信貸和服務的優惠。

2、在國外證券市場發行股票,股東分散,發行者可較為自由地使用籌得的資金,降低企業被新股東控制的風險。

3、在國外證券市場發行股票,能夠籌集到各種貨幣的資金,滿足對外匯資金的需求。

4、國外證券市場資金來源廣泛,股票易於發行, 特別是當國內採取金融緊縮措施時,這種發行大為必要。

二、企業如何為自身正確定位(必要性)

需由財務顧問通過對企業項目可行性研究和產業趨勢與政策分析,研究分析企業的市場潛力和擴張能力,幫助企業制定長期戰略發展規劃,並以此確定企業的融資計劃和並購擴張等資本經營的安排。

三、企業如何選擇正確的融資方式

財務顧問根據對企業的客觀論證和融資方式的可操作性分析,提供境內外的項目融資、產權融資、租賃融資、證券融資、投資基金等多種融資方式供企業比較,企業藉助專業力量,根據自身的經營目標和融資目的選擇最優的融資方案。

四、企業是否上市及其上市的時機、途徑和方法

財務顧問根據企業狀況作出是否上市的可行性分析,並對企業上市作出總體規劃,確立上市時間表,提供發行上市股票不同時間地點、途徑的建議,使企業作出充分准備。

五、企業如何優化資本結構,增強擴張能力,提高管理水平問題

財務顧問根據企業經營目標和資本運作情況,協助制訂現代企業制度綱要,作出企業法人治理方案和中長期發展戰略規劃,並定期組織專家顧問團成員與企業座談交流,提供權威的企業診斷咨詢報告和管理決策方案。

六、企業在海外上市過程中如何與境外中介機構打交道

選擇既了解國內企業同時又熟悉海外資本市場,且經驗豐富有良好業績的財務顧問,可以在上市過程中為企業設計最佳的方案,並能很好地協調各機構之間的關系,使企業能順利、高效、迅速地實現上市目標。

8. 上市公司收購需要哪些法律文書

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10號《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
第二十三條 收購人持有、控制一個上市公司的股份達到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百分之三十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的次日向中國證監會報送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同時抄報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抄送證券交易所,通知被收購公司,並做出公告。未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履行報告、公告義務的,收購人不得繼續增持股份或者增加控制。

前款收購人繼續增持股份或者增加控制的,應當以要約收購方式向該公司的所有股東發出收購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約;符合本辦法第四章規定的,可以向中國證監會申請豁免。

前款收購人持有、控制一個上市公司的股份達到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百分之三十之前,已經報告、公告過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的,可以僅就本次報告書與前次報告書不同的部分做出報告、公告。

第二十四條 持有、控制一個上市公司的股份低於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百分之三十的收購人,以要約收購方式增持該上市公司股份的,其預定收購的股份比例不得低於百分之五,預定收購完成後所持有、控制的股份比例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擬超過的,應當向該公司的所有股東發出收購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約;符合本辦法第四章規定的,可以向中國證監會申請豁免。

第二十五條 以要約收購方式進行上市公司收購的,收購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報送要約收購報告書,同時抄報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抄送證券交易所,通知被收購公司,並對要約收購報告書摘要做出提示性公告。

證券交易所可以根據證券市場管理的需要,做出被收購公司掛牌交易股票暫停交易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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