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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副總經理的任職資格

發布時間:2021-04-23 10:50:44

1. 總經理的任職要求及崗位職責是什麼

一、總經理應向公司董事會負責,全面組織實施董事會的有關決議和規定,全面完成董事會下達的各項指標,並將實施情況向董事會匯報。

二、負責宣傳貫徹執行國家和行業有關法律、法規、方針、政策。

三、根據董事會的要求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建立公司的經營管理體系並組織實施和改進,為經營管理體系運行提供足夠的資源。

四、主持公司的日常各項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五、負責召集和主持公司總經理辦公會議,協調、檢查和督促各部的工作。

六、根據市場變化,不斷調整公司的經營方向,使公司持續健康發展。

七、負責倡導公司的企業文化和經營理念,塑造企業形象。

八、負責代表公司對外處理業務,開展公關活動。

2. 一般上市公司的董事都是什麼人才有資格擔任

主要是看公司章程的規定,一般都是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上市公司董事的任職資格:
①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具備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資格,並取得深圳或者上海證券交易所頒發的獨立董事任職資格證書;
②具有《關於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所要求的獨立性,即獨立董事必須在人格、經濟利益、產生程序、行權等方面獨立,不受控股股東和公司管理層的限制;
③具備上市公司運作的基本知識,熟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及規則;
④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經濟或者其他履行獨立董事職責所必需的工作經驗;
⑤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條件。

3. 上市公司的財務總監要什麼任職的條件

1. 制定財務部工作計劃,合理安排部門及項目具體會計核算工作,落實、監督工作執行情況;
2. 建立支撐公司全球業務發展的財務管理平台,管理和監控全球財務核算流程和報告業務;
3. 參與建立和完善支撐公司全球運作的共享財務中心的組織、流程、人員培養;
4. 制訂和推動內控政策、指引和流程的實施;跟進審計發現的改進工作;建立有效的控制環境;
5. 制訂內控政策、指引和流程。和公司管理層密切合作,熟悉公司業務,優化公司業務流程和內控制度,在加速業務流程和充分有效控制間尋求最優結合點;
6. 分析和評估財務內控薄弱環節和風險,通過CT(遵從性測試)、SACA(半年控制評估系統)採用審計視角獨立審視流程風險確保自檢結果與內審結果趨同並進行閉環管理;對於重點問題的改進結果實施專項稽核; 對全球財務體系的日常運作進行管理和監控,推動解決制約業務發展的重大問題;
7. 年度人力規劃、年度財務費用預算的編制審核管理和日常跟蹤管理
8. 識別內部關健客戶,並制定溝通拜訪計劃。建立與各地區部的管理層溝通機制,組織管理團隊進行溝通交流,從全流程owner的角度協調解決客戶問題。
9.注冊會計師

4. 上市公司董事任職資格和一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任職資格一樣嗎

主要是看公司章程的規定,一般都是一樣,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上市公司董事的任職資格:
①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具備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資格,並取得深圳或者上海證券交易所頒發的獨立董事任職資格證書;
②具有《關於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所要求的獨立性,即獨立董事必須在人格、經濟利益、產生程序、行權等方面獨立,不受控股股東和公司管理層的限制;
③具備上市公司運作的基本知識,熟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及規則;
④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經濟或者其他履行獨立董事職責所必需的工作經驗;
⑤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條件。

公司董事的任職資格:
公司董事為自然人。我國《公司法》對董事的任職資格作了一定的限制。依據《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的規定,有以下情形的,不得擔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
(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者;
(2)因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罪和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
(3)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廠長、經理,並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
(4)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執照之日起未逾3年;
(5)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5. 上市公司的財務總監要什麼任職的條件

證券公司對財務總監任職的規定:
1.任職資格條件(知識和能力)
財務總監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正確貫徹執行國家的財政、財務、會計政策,具有較強的經營管理和財務會計管理方面的知識和豐富的實踐經驗。

2.(職稱、經歷和培訓) 擔任財務總監的人員還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應具備經濟管理類中級以上職稱。
(二)具備除會計系列外其他經濟管理類中級以上職稱的人員,其累計財務、會計和審計專業工作經歷一般不低於五年。

(三)原則上應具有擔任大中型企業財務(審計)部門或其他相同層次經濟管理部門的負責人三年以上任職經歷。

(四)在規定的時間內參加並完成市財政局、市委組織部組織的財務總監業務培訓和資質評價,並獲得相應證書。

(五)獲得國際上專業權威機構資質認定證書的人員,可不受工作年限和職稱的限制,但一般就具備上述所規定的相應的部門負責人的任職經歷。

雖不具備上述條件,但是在經濟管理方面確有顯著業績的人員,經濟質評價,具備擔任財務總監的知識和能力,可認定其任職資格。

不宜任職的行為: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不具備財務總監任職資格。

(一)因瀆職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

(二)違反財經紀律、制度,有貪污受賄、弄虛作假等違法違紀行為的;
(三)對企業因財務管理和經營管理不善、決策失誤而造成較大損失負有個人或直接領導責任的;

(四)有違反會計人員職業道德行為的;

(五)市財政局、市委組織部認定的不宜擔任財務總監的其他情形。

6. 公司高管人員的任職資格條件是什麼

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以及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我國《公司法》第147條規定了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條件。 《公司法》第147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2因犯有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 3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並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1年; 4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末逾3年; 5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公司違反前款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監事或者聘任經理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以上規定的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條件,注意這里的高級管理人員只針對自然人,而不含法人,實踐中的董事單位,我們認為他也是選派自然人充當董事,所以應當也視為白然人,此外,第(2)項中前一個未逾5年有具體的罪名條件,後一個未逾5年,只要求被剝奪政治權利,而沒有具體的罪名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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