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上市公司 > 上市公司資金監

上市公司資金監

發布時間:2021-04-12 20:35:53

⑴ 國內上市公司中哪些在近年出過財務丑聞

典型案例有四川長虹(2003年、 2004年)。上市公司濫用會計估計按需操縱利潤的主要手段是對大量運用專業判斷的資產減值准備的計提和沖銷。(1)那些連續微盈且(或)近期有再融資目標的上市公司經常計提不足,即使在行業風險和經營風險「雙高」的情況下,仍以低比率進行壞賬估計和存貨跌價估計。(2)那些業績較好但不穩定的上市公司,則在「盈利上升時,多計提減值准備;盈利下滑時,再將減值准備沖回」,用以平滑各年間利潤。(3)那些虧損、處於退市邊緣的上市公司,對於資產減值准備平時該提不提或極少計提,「需要」時就一次提個夠,採用「休克療法」和「虧出盈利的空間」,通常是在第一年虧損後,第二年大額計提資產減值准備,導致第二年巨虧,第三年又以各種理由轉回大量的資產減值准備,從而造成財務報表在第三年扭虧為盈的假像,以避免退市;或者選擇某一年超大額計提,在其後的幾年中再緩緩沖回,以此製造業績小幅穩定攀升的財務報告。值得慶幸的是,新《企業會計准則》對資產減值准備的沖回作了嚴格的規定,長期股權投資、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等長期資產的減值准備一經計提,事後即使價值出現回升,已計提的減值准備也不得轉回,只能在處置相關資產後,再進行會計處理,利用這些減值准備項目調節利潤的空間已大大縮小。新准則此規定對上市公司的利潤操縱起到了一定的抑製作用,但對原八項減值准備中的除上述專案外的其他專案未做規定,且對資產損失的確認與計量以「作不間斷的評估,只要資產的可收回金額低於其帳面價值」為標准,仍留給了某些上市公司按需確認減值損失的空間,仍需引起密切關注。
資料轉載

⑵ 對於上市公司來說,如何管理好資金

對於上市公司來說,加強企業資金管理,應從兩個方面入手。

(一)大力加強成本管理加強成本管理,主要是為了降低成本提高經濟效益。成本管理的方法主要有:存貸的控制和成本的控制。存貸的控制主要包括存貸數量、計價及保管的控制。現代財務管理著眼於事前和事中的成本預測、計劃和控制,這樣可以有效地將成本控制在一定水平內,保證成本費用最低,從而達到提高經濟效益的目的。

1、增強成本管理意識企業不但要提高經營管理各部
門人員的成本管理意識,還要注重提高企業全體員工的成本管理意識。要把企業的成本與企業各管理部門和員工的經濟責任及利益有機地結合起來,變「要我管」為
「我要管」變「被動管」為「主動管」,如能達到這樣的效果,那麽就極大地調動了全體人員管理成本的自覺性。

2、改變成本管理的方法企業要改變過去傳統的成本管理方法,變單純核算型管理為綜合控制型管理,確立符合現代制度要求的成本管理方法。要積極推行「成本控製法」,實行目標成本責任管理。即按照「製造
成本法」的核算原則,對在企業生產經營中發生的與企業生產經營密切相關的原材料、燃料、動力、工資等直接消耗和製造費用等計入產品成本的費用消耗,實行定額控制;對生產經營過程中間接消耗的銷售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等計入當期損益的費用消耗,實行指標或者比例控制。並完善成本預測、成本核算、成本考
核、成本決策和成本分析等管理方法。做到事前成本有預測,事中成本有考核,事後成本有分析。

3、完善成本管理手段企業要建立以企業財務部門為軸心的綜合管理、統一核算、成本總控制的成本控制中心。它對以上企業目標總成本為落實目標,向企業領導層提供目標成本的執行情況和管理決策意見。

(二)強化企業資金管理目前,不少企業一方面資金緊張,一方面資金佔用較多,運營效率較低。因此,企業要提高資金的運營效率。


1、加強籌資管理企業要樹立籌資主體觀念,要根據企業生產經營需求對預期籌資方式,籌資渠道和籌資結構,根據實行情況,選擇一個最佳的決策方案。另
外,企業籌資要重點用於企業的生產發展和技術改造,合理調控籌集資金的配置和使用,優化資金結構,提高資金效益和盈利水平。

2、加強
投資管理企業經營的最終目的是獲取最大的經濟效益,而經濟效益的高低,取決於企業的投資規模以及最佳的投資流向和合理流量。企業要優化內部資金結構。
充分發揮企業財務的調控職能,認真搞好企業內部資金合理配置,優化企業資產佔用結構和產品生產結構,保證企業資金的合理佔用和有效使用。


3、加強資金管理企業應在活用資金和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上下功夫。一是實行企業資金的集中管理、集中核算、集中調控,加強資金的預期管理,企業要根據
年度生產規劃和目標,核定企業內部所屬單位為完成計劃期生產經營任務所需的資金要求量,各單位要明確對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承擔的責任,使其主動精打細算,
控制支出和節省消耗,降低資金的佔用。通過事前的資金預算管理,提高企業的資金管理水平。二是搞好企業內部存量資金應用。企業一方面要防止產品積壓,積極
回籠資金,提高資金的周轉率。另一方面要眼睛向內,挖掘現有資金的潛力,較好地運用現有的存量資金,努力降低原材料和資金的佔用等,達到提高資金的利用
率;三是落實資金回收責任制,減少資金的佔用和流失。

⑶ 上市公司募集資金過程有哪些

相關法律法規
《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制度》(2008年6月) 《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辦法》(2008年1月) 《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細則》(2008年2月修訂) 《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
1、募集資金專戶數量
一個專戶(存放於專戶) 專戶數量 ≤ 募投項目個數 原則:專戶數量 ≤ 募投項目個數
兩次以上融資的,應當獨立設置募集資金專戶
經交易所同意可以增加募集資金專戶數量 原則:專戶數量 ≤ 募投項目個數
超募資金也應存放於專戶[wing1]
存在兩次以上融資的,應當分別設置募集資金專戶。
2、募集資金到賬後簽訂三方協議時限
兩周內(期滿或變更終止後新協議也要在兩周內簽署) 一個月內(滬深中小創業期滿或變更終止後新協議也要在一個月內簽署)
3、三方協議至少要包括的內容(協議簽訂後及時報交易所備案並公告協議主要內容)
(一)上市公司應當將募集資金集中存放於專戶;(二)專戶賬號、涉及的募集資金項目、存放金額和期限;(三)商業銀行每月向上市公司出具銀行對賬單,並抄送保薦機構;(四)保薦機構可以隨時到商業銀行查詢專戶資料;(五)上市公司、商業銀行、保薦機構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
1次或12個月內累計從專戶中支出金額的通知觸發時點(口徑統一為募集資金凈額)
上市公司一次或12 個月內累計從專戶中支取的金額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且達到募集資金凈額的20%的,上市公司應當及時通知保薦機構; 上市公司一次或12個月內累計從該專戶中支取的金額超過5000萬元或該專戶總額的20%的,上市公司及商業銀行應當及時通知保薦機構; 上市公司一次或12個月內累計從專戶支取的金額超過1000萬元或募集資金凈額的5%的,上市公司及商業銀行應當及時通知保薦人; 上市公司一次或12個月內累計從專戶中支取的金額超過人民幣1000 萬元或募集資金凈額的10%的,上市公司及商業銀行應當及時通知保薦機構;
商業銀行三次未及時向保薦機構出具銀行對賬單或通知專戶大額支取情況,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薦機構查詢與調查專戶資料情形的,保薦機構或者上市公司均可單方面終止協議,上市公司可在終止協議後注銷該募集資金專戶;
4、募集資金的禁止性行為
1、除金融類企業外,募集資金投資項目不得為持有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借予他人、委託理財等財務性投資,不得直接或者間接投資於以買賣有價證券為主要業務的公司。
2、上市公司不得將募集資金用於質押、委託貸款或進行其他變相改變募集資金用途的投資。
3、防止募集資金被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關聯人佔用或挪用,並採取有效措施避免關聯人利用募投項目獲取不正當利益。
5、募集資金年度實際使用與投資計劃當年度預計使用金額差異超過30%的處理
無規定 1、應當調整募集資金投資計劃
2、並在定期報告中披露原、現投資計劃,實際投資進度,投資計劃變化的原因等 1、應當調整募集資金投資計劃
2、並在募集資金年度使用情況的專項報告中披露原、現投資計劃,實際投資進度,投資計劃變化的原因等
6、以募集資金置換預先投入募投項目的自籌資金的
(1)發行申請文件中未披露,金額不確定
應當參照變更募投項目履行相應程序及披露義務 1、會計師事務所專項審計
2、保薦機構發表明確同意意見
3、董事會審議通過 1、注冊會計師出具鑒證報告
2、保薦人發表明確同意意見
3、董事會審議通過
4、獨立董事發表明確同意意見
5、監事會發表明確同意意見
6、置換時間距募集資金到賬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
(2)發行申請文件已披露擬以募集資金置換預先投入的自籌資金且預先投入金額確定的
1、會計師事務所專項審計
2、保薦人發表意見後,
3、董事會審議通過
置換後2個交易日內報告本所公告。 不用走程序

無明確報告規定 不用走程序

應當在完成置換後2個交易日內報告本所並公告。
7、上市公司以閑置募集資金暫時用於補充流動資金,應符合如下要求:
(一)不得變相改變募集資金用途,不得影響募集資金投資計劃的正常進行;
(二)單次補充流動資金金額不得超過募集資金凈額的50%;
(三)單次補充流動資金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
(四)已歸還已到期的前次用於暫時補充流動資金的募集資金(如適用)。
程序:
1、董事會審議通過
2、獨立董事發表意見
3、保薦人發表意見
4、監事會發表意見
2個交易日內報告並公告 (一)不得變相改變募集資金用途;(二)不得影響募集資金投資計劃的正常進行;
(深主板沒有相關規定)

(三)單次補充流動資金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
(深主板沒有相關規定)
(四)僅限於主營業務相關的生產經營使用。
程序:
1、董事會審議通過
2、獨立董事明確同意的意見
3、保薦機構明確同意的意見。
2個交易日內報告並公告 (一)不得變相改變募集資金用途;(二)不得影響募集資金投資計劃的正常進行;
(三)單次補充流動資金金額不得超過募集資金凈額的50%;
(四)單次補充流動資金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
(五)已歸還前次用於暫時補充流動資金的募集資金(如適用)
程序:
1、董事會審議通過
2、獨立董事明確同意的意見
3、保薦人明確同意的意見。
4、監事會明確同意的意見
2個交易日內報告並公告。 (一)不得變相改變募集資金用途;
(二)不得影響募集資金投資計劃的正常進行;
(創業板沒有相關規定)

(三)單次補充流動資金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
(四)已歸還前次用於暫時補充流動資金的募集資金(如適用);
(五)保薦機構、獨立董事、監事會出具明確同意的意見。
(六)僅限於主營業務相關的生產經營使用。
經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並在2 個交易日內報告並公告。
8、單個募投項目節余募集資金(包括利息收入)
(1)用於其他募投項目
1、董事會審議通過,
2、獨立董事發表意見後
3、保薦人發表意見後
4、監事會發表意見後
低於100萬或低於該項目募集資金承諾投資額5%的,免於程序,年報披露。 無規定 1、董事會審議通過、

2、保薦人發表明確同意的意見

低於 50萬或低於該項目募集資金承諾投資額1%的,免於程序,年報披露。 單個或全部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完成後,上市公司將少量節余資金用作其他用途應當履行以下程序:
(一)獨立董事發表明確同意意見;
(二)保薦機構發表明確同意意見;
(三)董事會審議通過。
(2)用於非募投項目
參照變更募投項目履行相應程序及披露義務。 無規定 參照變更募投項目履行相應程序及披露義務。 同上:創業板不區分結余用於募投還是非募投,也不區分結余資金大小
9、募集資金結余
第十三條 募投項目全部完成後,節余募集資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資金凈額10%以上的,上市公司應當經後方可使用節余募集資金
(一)獨立董事、監事會發表意見後
(二)保薦人發表意見
(三)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審議通過
節余募集資金(包括利息收入)低於募集資金凈額10%的,應當經董事會審議通過,且獨立董事、保薦人、監事會發表意見後方可使用。
節余募集資金(包括利息收入)低於500萬或低於募集資金凈額5%的,免於程序,在最近一期定期報告披露。 無規定 第二十八條 募投項目全部完成後,節余募集資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資金凈額10%以上的,上市公司使用節余資金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獨立董事、監事會發表意見;
(二)保薦人發表明確同意的意見;
(三)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通過。
節余募集資金(包括利息收入)低於募集資金凈額 10%的,應當經董事會審議通過、保薦人發表明確同意的意見後方可使用。
節余募集資金(包括利息收入)低於300萬或低於募集資金凈額 1%的可以豁免程序,其使用情況應在年度報告中披露。 同上
10-1募投項目變更的程序和原則
上市公司募投項目發生變更的,應當經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獨立董事、監事會、保薦人對變更募投項目的意見;投資於主營業務。
10-2 視同募投項目變更的情形:
(一)取消原募集資金項目,實施新項目;
(二)變更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實施主體;
(三)變更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實施方式;
(四)募投資金置換預先投入的自籌資金(未在發行文件中披露的)
(五)上市公司將項目節余募集資金(包括利息收入)用於非募投項目(包括補充流動資金)的 (一)取消原募集資金項目,實施新項目;
(二)變更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實施主體;
(三)變更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實施方式;
(四)變更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實施地點;
(五)實際投資金額與計劃投資金額的差額超過計劃金額的30%; 同上證所的規定 (一)取消原募集資金項目,實施新項目;
(二)變更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實施主體;
(三)變更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實施方式;
10-3募投項目變更—僅變更地點
可以免於履行前款程序,但應當經上市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及保薦人的意見。 深圳此款較為嚴格,視同募投項目變更 同上證所的規定 應當經上市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及保薦人的意見。
11-1上市公司對募集資金管理與監督—檢查頻率
每半年度 每季度
11-2上市公司對募集資金管理與監督—檢查機構
董事會 內部審計部門
11-3上市公司對募集資金管理與監督—處理
1、全面核查募投項目《公司募集資金存放與實際使用情況的專項報告》
2、報告經董事會和監事會審議通過
3、2個交易日內報告本所並公告。 1、至少對募集資金的存放與使用檢查一次,並向審計委員會報告

2、審計委員會認為違規向董事會報告
3、董事會2個交易日內向本所報告並公告
11-4上市公司對募集資金管理與監督—年度檢查
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董事會《公司募集資金存放與實際使用情況的專項報告》(同半年度) 1、董事會應當對年度募集資金的存放與使用情況出具專項說明
2、會計師事務出具專項審核報告專項審核報告應當在年度報告中披露。
12-1保薦機構對募集資金管理與監督—檢查頻率
每半年度一次現場調查 每個季度一次現場調查 無明確約定
12-2保薦機構對募集資金管理與監督—檢查處理
無要求 保薦機構發現募集資金管理存在違規情形的,應當及時向本所報告。
12-3保薦機構對募集資金管理與監督—年度處理
保薦人直接對年度募集資金存放與使用情況出具專項核查報告,並於上市公司披露年度報告時向本所提交。 1、保薦機構及保薦代表人對董事會的專項說明及會計師出具的專項審核報告進行核查並出具核查意見
2、披露年度報告同時向本所提交。 1、保薦人應當在鑒證報告披露後的 10個交易日內對年度募集資金的存放與使用情況進行現場核查並出具專項核查報告

2、上市公司應當在收到核查報告後2個交易日內報告本所並公告。
13、其他機構監督權
1、董事會審計委員會、監事會或二分之一以上獨立董事可以聘請注冊會計師對募集資金存放與使用情況進行專項審核,出具專項審核報告。
2、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注冊會計師專項審核報告後2個交易日內向本所報告並公告。 經二分之一以上獨立董事同意,獨立董事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募集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專項審計。

⑷ 上市公司對重大資產重組行為的監管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行為,保護上市公司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促進上市公司質量不斷提高,維護證券市場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根據《公司法》、《證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在日常經營活動之外購買、出售資產或者通過其他方式進行資產交易達到規定的比例,導致上市公司的主營業務、資產、收入發生重大變化的資產交易行為(以下簡稱重大資產重組)。
上市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應當符合本辦法的規定。
上市公司按照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核準的發行證券文件披露的募集資金用途,使用募集資金購買資產、對外投資的行為,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重大資產重組損害上市公司及其股東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上市公司實施重大資產重組,有關各方必須及時、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保證所披露或者提供信息的真實、准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五條 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重大資產重組活動中,應當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維護公司資產的安全,保護公司和全體股東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為重大資產重組提供服務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遵循本行業公認的業務標准和道德規范,嚴格履行職責,不得謀取不正當利益,並應當對其所製作、出具文件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承擔責任。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所知悉的重大資產重組信息在依法披露前負有保密義務。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利用重大資產重組信息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市場等違法活動。
第八條 中國證監會依法對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行為進行監管。
第九條 中國證監會在發行審核委員會中設立上市公司並購重組審核委員會(以下簡稱並購重組委),以投票方式對提交其審議的重大資產重組申請進行表決,提出審核意見。
第二章 重大資產重組的原則和標准
第十條 上市公司實施重大資產重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有關環境保護、土地管理、反壟斷等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
(二)不會導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條件;
(三)重大資產重組所涉及的資產定價公允,不存在損害上市公司和股東合法權益的情形;
(四)重大資產重組所涉及的資產權屬清晰,資產過戶或者轉移不存在法律障礙,相關債權債務處理合法;
(五)有利於上市公司增強持續經營能力,不存在可能導致上市公司重組後主要資產為現金或者無具體經營業務的情形;
(六)有利於上市公司在業務、資產、財務、人員、機構等方面與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人保持獨立,符合中國證監會關於上市公司獨立性的相關規定;
(七)有利於上市公司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結構。
第十一條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購買、出售資產,達到下列標准之一的,構成重大資產重組:
(一)購買、出售的資產總額占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並財務會計報告期末資產總額的比例達到50%以上;
(二)購買、出售的資產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所產生的營業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經審計的合並財務會計報告營業收入的比例達到50%以上;
(三)購買、出售的資產凈額占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並財務會計報告期末凈資產額的比例達到50%以上,且超過5000萬元人民幣。
購買、出售資產未達到前款規定標准,但中國證監會發現存在可能損害上市公司或者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重大問題的,可以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責令上市公司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補充披露相關信息、暫停交易並報送申請文件。
第十二條 計算前條規定的比例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購買的資產為股權的,其資產總額以被投資企業的資產總額與該項投資所佔股權比例的乘積和成交金額二者中的較高者為准,營業收入以被投資企業的營業收入與該項投資所佔股權比例的乘積為准,資產凈額以被投資企業的凈資產額與該項投資所佔股權比例的乘積和成交金額二者中的較高者為准;出售的資產為股權的,其資產總額、營業收入以及資產凈額分別以被投資企業的資產總額、營業收入以及凈資產額與該項投資所佔股權比例的乘積為准。
購買股權導致上市公司取得被投資企業控股權的,其資產總額以被投資企業的資產總額和成交金額二者中的較高者為准,營業收入以被投資企業的營業收入為准,資產凈額以被投資企業的凈資產額和成交金額二者中的較高者為准;出售股權導致上市公司喪失被投資企業控股權的,其資產總額、營業收入以及資產凈額分別以被投資企業的資產總額、營業收入以及凈資產額為准。
(二)購買的資產為非股權資產的,其資產總額以該資產的賬面值和成交金額二者中的較高者為准,資產凈額以相關資產與負債的賬面值差額和成交金額二者中的較高者為准;出售的資產為非股權資產的,其資產總額、資產凈額分別以該資產的賬面值、相關資產與負債賬面值的差額為准;該非股權資產不涉及負債的,不適用前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資產凈額標准。
(三)上市公司同時購買、出售資產的,應當分別計算購買、出售資產的相關比例,並以二者中比例較高者為准。
(四)上市公司在12個月內連續對同一或者相關資產進行購買、出售的,以其累計數分別計算相應數額,但已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報經中國證監會核準的資產交易行為,無須納入累計計算的范圍。
交易標的資產屬於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屬於相同或者相近的業務范圍,或者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認定為同一或者相關資產。
第十三條 本辦法第二條所稱通過其他方式進行資產交易,包括:
(一)與他人新設企業、對已設立的企業增資或者減資;
(二)受託經營、租賃其他企業資產或者將經營性資產委託他人經營、租賃;
(三)接受附義務的資產贈與或者對外捐贈資產;
(四)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認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資產交易實質上構成購買、出售資產,且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標准計算的相關比例達到50%以上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等相關義務並報送申請文件。

閱讀全文

與上市公司資金監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定投股票型基金有哪些技巧 瀏覽:759
中航善達股票投資者互動平台 瀏覽:138
散戶炒股能否賺錢嗎 瀏覽:666
金凰美股 瀏覽:73
炒股計算器免費下載 瀏覽:30
澄星無人機新三板上市 瀏覽:154
股指期貨常態化交易是啥意思 瀏覽:315
新三板比特 瀏覽:667
湖北美天生物股票行情 瀏覽:496
科創板相對於主板退市情形更多 瀏覽:17
匯志股份新三板掛牌上市 瀏覽:14
st椰島11月11日打開漲停 瀏覽:101
手機炒股怎樣風險評估 瀏覽:434
炒股賺來的錢好嗎 瀏覽:860
諾基亞808炒股配資軟體 瀏覽:658
同花順手機炒股如何看全帳號 瀏覽:824
智洋創新新三板 瀏覽:558
股指期貨交易策略 瀏覽:446
美股阿里巴巴股票多少錢一手 瀏覽:843
科創板迎中國最硬核晶元企業 瀏覽: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