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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一般決議事項

發布時間:2023-01-31 13:46:00

1. 公司法重大事項決議的規定內容是怎麼樣的

公司內部有設立一個股東會,監護會還有一個董事會,股東會屬於常設的機構。那麼關於 公司法 重大事項決議 的規定內容是怎麼樣的?關於重大事項,包括公司的解散,公司的合並,增資減資等都是屬於重大的事項,對於這樣的事項要通過股東會決議才行。 一、公司法重大事項決議 對公司重大經營事項的表決 公司法要求 上市公司 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規定數額的,由股東大會作出決,同時要求公司董事會及時召集股東大會會議,對上述事項作出決議。此外,由於 公司轉讓 、受讓重大資產、對外提供擔保對公司的重大影響,如果 公司章程 要求這些事項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則公司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股東大會會議,對此事項進行表決作出決議。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應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的資產處置事項特指上市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百分之三十的情形,其決議適用股東大會特別決議的表決方法,即須由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對於章程規定的應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的重大資產處置的數額及該事項的表決方法,公司法未作規定,公司章程可作具體規定;公司章程對其表決方法也未作規定的,適應股東大會一般決議的表決方法,即應由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按《公司法》制定。 《公司法》第四十七條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會會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1)一般決議(又稱為普通決議)只需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簡單多數通過即可。當然無表決權股份不應計入公司股份總數,也不得參加表決。 (2)對於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這重大事項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是為特別決議程序。對於特別決議所須表決權數,有些國家的公司法要求更高,須為出席股東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四分之三以上通過。這里需要指出的是,對於 股東大會決議 的表決,公司法未規定出席會議的股東應持有最低股份數。主要考慮是召開股東大會會議,須依法定程序通知股東,股東不參加股東大會會議,表明其放棄了自己的權利,股東大會即可經出席會議的股東進行表決,按照法定所需表決權數作出決議。這一做法可以方便股東大會作出決議,提高公司決策效率。但是,這一做法可能導致股東大會決議不能代表多數股東的意願,在股東之間引起糾紛,未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甚至可以另外召開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導致公司僵局。為了避免上述弊端,公司可以在章程中規定出席股東大會會議的股東所持最低股份數。 公司法重大事項決議 規定內容是怎麼樣的?關於公司的增減資本,屬於公司的重大事項,公司的解散,也是重大事項,解散之後還涉及到財產的 清算 ,以及破產程序申請等內容,所以整個公司法都是有聯系的,非常重要的。

2. 上市公司特別決議事項有哪些

1、修改 公司章程 的決議; 2、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 3、公司合並、分立、解散的決議; 4、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 5、 上市公司 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百分之三十的。

3. 上市公司股東大會的特別決議事項及表決程序是什麼

上市公司股東大會特別決議事項有如下幾點:
1、修改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公司組織和行為的基本規則,是公司活動的依據,法律對其制定、內容、形式等都有明確要求,公司可以對公司章程進行修改,但必須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方為符合要求。
2、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公司注冊資本是公司設立、存續、發展的物質基礎,是法定登記事項。公司在成立以後,可以根據客觀需要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但必須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3、公司合並、分立、解散:公司解散,導致公司消失;公司合並、分立,或者導致公司解散,或者導致公司分裂。因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涉及公司財產的變化,事關股東重大權益,所以必須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4、變更公司形式: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依法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依法變更為有限責任公司。公司變更形式,涉及公司注冊資本、股東權益、組織機構等方面的重大變化,屬於重大事項,所以必須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綜上所述,股東大會中的特別決議是在會議中決議事項很重大的情況,而且針對特別決議應當得到出席回憶股東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才可以的,但在公司法當中也特別規定了應當規定比例表決權股東的通過才行。

4. 股東大會一般決議事項

法律分析:股東會普通決議事項有董事會和監事會的工作報告;董事會擬訂的利潤分派方案和虧損彌補方案;董事會和監事會成員的罷免及其報酬和支付方法;本公司年度初步及決算報告、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其他財務報表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十六條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本法行使職權。

第三十七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5. 股東大會過半數的決議事項

法律分析:股東大會過半數的決議事項有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事項。依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其中一般決議事項可以由股東通過公司章程作出約定表決,一般可以約定1/2通過有效,也可以約定更高的或更低比例通過有效。但對於股東大會特別決議事項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包括: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三條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6. 股東會哪些決議需要公司法三分二表決事項才算通過

一、過半數的情況 1、《 公司法 》三分二表決事項。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 股東大會決議 。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2、《公司法》第七十一條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3、發起人應當在創立大會召開十五日前將會議日期通知各認股人或者予以公告。 4、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 5、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6、 上市公司 董事與董事會會議決議事項所涉及的企業有關聯關系的,不得對該項決議行使表決權,也不得 代理 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該董事會會議由過半數的無關聯關系董事出席即可舉行,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無關聯關系董事過半數通過。出席董事會的無關聯關系董事人數不足三人的,應將該事項提交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 二、三分之二以上的情況 1、《公司法》三分二表決事項。股東大會作出修改 公司章程 、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2、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3、上市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百分之三十的,應當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並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4、公司有《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情形的,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以此修改公司章程, 有限責任公司 須經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股份有限公司 須經出席股東大會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一個公司的成立中是需要很多法律進行完善,建立公司之前一定要對我國公司法進行了解,做一個依法行事的好公民。而且公司法也可以為一個公司的系統進行法律保護,減少日後一些沒有必要的事情發生。《公司法》三分二表決事項的內容非常重要,是每個公司的靈魂,也是公司成立的必要法寶。

7. 上市公司特別決議事項

法律分析:1、 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但在股份有限公司里不作為特別事項)、 公司分立、合並或變更公司形式(如非股份變股份,內資變中外合資等)、 公司解散和注銷、 公司章程修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十七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1.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0. 修改公司章程1. 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8. 公司法一般事項的表決是怎樣進行的

公司法 中一般事項表決權的規定是什麼? 公司法中一般事項表決權在《公司法》、《個人獨資企業和 合夥企業法 》、《外商投資企業法》、《破產法》都有關於表決權的規定。 (一)表決權行使的方式 1、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公司法》第四十二條 【股東的表決權】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 公司章程 另有規定的除外。 2、一人一票的表決方式。《公司法》規定,董事會在議事時實行一人一票的表決方式。 3、累計投票制。享有的表決權數等於所持有的股票數乘以待選的董事或監事人數。 以上三種表決方式,在《公司法》中有相關規定。如果企業章程規定了表決方式,那麼採取章程規定的表決方式。 4、一人一票並經全體 合夥人 過半數通過。 5、雙重多數標准通過。在《破產法》中規定,表決權的行使通常指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半數或2/3通過。既有人數的規定也有債權額的規定。在《破產法》中,還有另外一種表決方式,即分組表決。同種類的債權分組表決,如果該組 債權人 過半數通過,那麼決議通過。例如重整計劃的通過。 (二)決議事項 1、對公司的對外投資的決議 《公司法》規定,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按公司章程的規定,可以由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議。 2、對外擔保的決議 《公司法》規定,公司為他人或其他企業提供擔保,可以由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議。如果公司為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必須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 3、特別決議和一般決議 (1) 有限責任公司 股東會按股東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必須由股東會特別決議通過的事項有: (2) 股份有限責任公司 的股東就一般決議表決時,由出席會議的股東的表決權過半數通過;特別決議由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3)在 合夥企業 當中,重大事項必須經全體合夥人一致通過。重大事項包括: ①改變合夥企業名稱、 經營范圍 、主要經營場所或地點 ②處分合夥企業的不動產 ③轉讓或處分合夥企業的 知識產權 和其他財產權利 ④以合夥企業的名義對外提供擔保 ⑤聘任合夥人以外的人擔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⑥合夥人以勞務出資、 合夥協議 的訂立及修改和補充等 在合夥企業中,只有合夥人之間轉讓出資和確定 清算 人不需全體一致同意,其餘都是由合夥人一致同意方能通過的事項。 (4) 外資企業 中,合資企業的重大事項由董事會表決並一致通過。 (5)重整計劃(重點及難點) 公司在我國的經濟社會中具有較為重要的作用,我國的法律規定這類公司在這類事件中,需要按照我國的相應的規定進行相應的表決。對自身的公司內部事項進行相應的辦理,辦理時穩定這類公司的運營和經營,有利於我國經濟市場的相應發展。

9. 股東大會的決議方式包括什麼內容

1.出席+>1/2
股東大會的一般決議(對解聘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選舉和更換獨立董事、審議批准變更募集資金用途事項、發行公司債券等),由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2.迴避+出席+>1/2
股東大會在審議為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擔保議案時,該股東或者受該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與該項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股東大會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3.出席+≥2/3
上市公司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1)修改公司章程;
(2)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
(3)公司合並、分立、解散;
(4)變更公司形式;
(5)重大資產重組;
(6)上市公司在1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30%的。
4.迴避+出席+≥2/3
(1)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事宜與本公司股東或者其關聯人存在關聯關系的,股東大會就重大資產重組事項進行表決時,關聯股東應當迴避表決,該事項由出席股東大會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2)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本次發行涉及關聯股東的,應當迴避表決,該事項由出席股東大會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3)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募集說明書約定轉股價格向下修正條款的,轉股價格修正方案須提交公司股東大會表決,且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同意;股東大會進行表決時,持有公司可轉換債券的股東應當迴避。
5.分類表決:≥2/3+≥2/3
(1)優先股
以下情形,除須經出席會議的普通股股東(含表決權恢復的優先股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之外,還須經出席會議的優先股股東(不含表決權恢復的優先股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①修改公司章程中與優先股相關的內容;
②一次或者累計減少公司注冊資本超過10%;
③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
④發行優先股。
(2)上市公司主動申請退市或者轉市
上市公司擬決定其股票不再在證券交易所交易,或者轉而申請在其他交易場所交易或者轉讓的,應當召開股東大會作出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且經出席會議的除以下股東以外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①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②單獨或者合計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

10. 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的規則

1、上市公司年度股東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應當於上一會計年度結束後的6個月內舉行。臨時股東大會不定期召開。公司在上述期限內不能召開股東大會的,應當報告公司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和公司股票掛牌交易的證券交易所,說明原因並公告。

2、上市公司召開股東大會,應當聘請律師出具法律意見並公告。上市公司的獨立董事有權向董事會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董事會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在收到提議後10日內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書面反饋意見。

除公司法有規定外,由公司章程規定。股東會的決議方法,也因決議事項的不同而不同。普通決議事項須經代表1/2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特別決議事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方可作出。依公司法規定,特別決議事項指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並、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

(10)上市公司一般決議事項擴展閱讀

根據《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的有關規定,股東會的決議應包含以下內容:

1、會議基本情況:會議時間、地點、會議性質(定期、臨時)。

2、會議通知情況及到會股東情況:會議通知時間、方式;到會股股東情況,股東棄權情況。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15日前通知全體股東。

3、會議主持情況: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一般情況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主持(應附董事長因故不能履行職務指定副董事長或董事主持的委派書)。

4、會議決議情況:

股東會由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股東會對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並、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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