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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社會責任指引

發布時間:2023-01-21 08:40:42

1. csr報告的CSR報告在中國

上世紀九十年代,CSR概念最早由中外合資公司引入中國,中國企業開始意識到CSR工作的重要性,但大多以項目為導向,缺乏系統的CSR信息披露。進入二十一世紀後,政府開始提倡並推動CSR理念的推廣。2006年實施的新《公司法》第五條明確規定公司應當「履行社會責任」。為了促進上市公司更好地履行社會責任,深圳證券交易所在2006年9月發布《上市公司社會責任指引》的基礎上,鼓勵上市公司按照GRI指南編制並披露社會責任報告,鼓勵中介機構開展社會責任評價工作,鼓勵境內機構開展社會責任型投資(SRI),並將在合適的時候推出社會責任指數和相關衍生產品。
在社會與政府推動下,越來越多的企業開始發布CSR報告。據遠持研究顯示,2008年,共371家中國上市公司披露了其CSR報告;到了2009年,這一數字達到了471家,增長率高達27%;上市公司CSR報告發布呈現井噴之勢,但報告質量良莠不齊。據第三方評級機構潤靈環球責任評級2010年評級結果顯示,A股上市公司在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方面較去年有顯著進步,平均分達到32.65分,較去年提升3.21分。471份上市公司CSR報告中,有183份占總數38.85%的報告較去年得分有所提升,獲得「積極」的評級展望。獲得最高分78.71分的為中國平安2009年社會責任報告,其領銜的金融保險行業上市公司的社會責任信息披露水平明顯領先於其他行業,金融類企業發布的CSR報告占據上市公司報告得分前十名的6個席位,包括:中國平安、工商銀行、中國太保、浦發銀行、中信銀行、建設銀行。同時,仍有不少於70%的A股上市公司在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方面存在不規范行為;另據統計有118份約占總數四分之一的CSR報告得分在25分以下,評級低於B-級,這類CSR報告屬於垃圾級報告,無法作為有效的非財務績效報告使用。

2. 什麼是上市公司的社會責任報告,它的意義和目的是什麼,有哪些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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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從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看企業的社會責任與上市公司社會責任信息披露相同嗎

在這里說的企業的社會責任,主要是針對企業對公眾的信息披露來說的,從信息披露的及時、准確、全面、公開等方面,可以看出企業是否對公眾負責,如果不及時,不準確、不全面、有些不公開等,都是對公眾的隱瞞,甚至是欺騙,這是對社會不負責任。
社會責任和信息披露其實也不完全是一回事兒,如企業盡是安置富餘人員,給社會減少負擔,盡是多為社會捐善款,多為社會繳納稅收,這些都是履行了企業的社會責任,但這些事情可能披露的不及時,所以不能把二者對立起來。

4. 上市公司社會責任與公司戰略發展之間的關系

上市公司主要是相對的信息披露透明,公眾可以通過購買股票成為股東,因此有很多小股東,也叫公眾公司,產權分散。
當然也因此更多人知道,也有機會獲得更多人信任的機會,對品牌有直接的提升,對資本也有強化,可以支持公司開展重要的發展戰略。
根據理想的制度設計,上市公司需要擔當更多的社會責任,到中國的公司只知道圈老百姓的錢,證券公司是最丑惡的幫凶。

當實踐家比爾•蓋茨將企業的社會責任理念上升到「本分」之外(參見本期報道),理論家則更熱衷於幫助企業將社會責任納入戰略體系。

責任與利益的相互依存

曾經在很長的一段時間內,企業的社會責任被視為一種邊緣化的經濟學觀點。

弗里德曼曾說:如果職業經理人為股東以外的群體謀求利益,那麼他們就有違信託精神。這種觀點在企業社會責任的爭辯中曾一度占踞上風,社會責任因而被企業等同為公益慈善而成為經營戰略中可有可無的裝飾品。

然而,邁克爾•波特教授最近的一篇文章可能會扭轉主流商業社會對企業社會責任的看法。文章題為《戰略與社會:競爭優勢與企業社會責任的關系》,刊於2006年12月的《哈佛商業評論》。文章指出:國際上越來越多的評級機構已將企業社會責任績效作為企業優劣的參考指標之一。這足以證明企業社會責任的重要性。任何企業的高管都應對此有充分認知。

而面對弗里德曼對社會責任的責難(即職業經理人浪費股東錢財做公益),波特並沒有選擇迴避,而是將矛頭對准了企業。

他措辭嚴厲地說:公益活動之所以未能解放企業生產力,是因為這些企業犯了兩類錯誤:第一類錯誤是它們把企業與社會對立起來看待,而這兩者事實上是相互依存的;第二類錯誤是它們只是泛泛而談公益慈善,從未將其與企業自身的戰略需求相結合。波特進一步指出:成功的企業離不開和諧的社會,反之亦然,兩者之間如唇齒相依。企業只有找到與社會共同發展的契合點,才能踏上通往可持續發展之路。

商業案例是最有力的證據。

雀巢在印度莫加的發展歷程便是這樣的例子。雀巢於1962年進入印度,政府允許他們在莫加地區經營。這個地方經濟落後,到處都是窮人,多數農戶只養得起一頭奶牛,僅能自給自足。由於沒有冷藏設備,新鮮牛奶也經不起長途運輸。雀巢去印度當然是為了掙錢,而不是做善事,但由於雀巢的生產高度依賴本土化、分散化的奶源,雀巢必須花錢幫助當地建設強大的奶源供應網路。為此,雀巢斥資興建牛奶冷藏基地、組建車隊到各地收購牛奶,還派遣大量獸醫、營養專家、品質控制專家指導奶農生產高品質的牛奶。這樣,不但當地的牛奶產業得到了長足的發展(奶農從最初的180戶發展到如今的75000戶),而且雀巢也從中獲得了豐厚的回報。這就是雀巢熱衷社會責任的秘密所在。

承載責任的兩大戰略模型

既然社會責任如此重要,那麼企業應如何剖析其所面臨的機遇及挑戰呢?波特用他的兩個經典戰略模型回答了這個問題。

第一個模型是價值鏈模型。

在這一模型中,波特把企業的價值活動分為兩類:基本活動和輔助活動。基本活動包括:內部後勤、生產經營、外部後勤、市場營銷和售後服務;輔助活動包括:采購、技術開發、人力資源管理和企業基礎設施。

所有這些價值活動都與企業社會責任有關。譬如,與技術開發相關的社會責任因素就可能有:企業與大學的關系,即企業是否與大學建立公私合作的關系,推動技術創新;技術倫理和實驗倫理問題,如企業生產過程中是否使用動物測試;產品安全,即企業生產出來的產品是否符合安全標准;節約初級材料,即企業是否通過開發新技術節約初級材料投入,從而達到保護森林、煤炭等初級資源的目的;產品回收,即技術革新是否有利於產品生命周期結束後的回收活動。

通過逐一分析每一項活動中與企業社會責任有關的問題,企業就可以清晰地勾勒出價值活動的社會影響。

波特把這一方法稱為自內而外的方法。

與之相對,第二個模型——鑽石模型,則運用了自外而內的方法。

該模型是波特在研究國家競爭優勢時提出的。他認為決定一個產業競爭力有四個因素:生產要素、需求條件、相關產業和支持產業的表現、企業的戰略及對手錶現。

這一模型也適用於企業社會責任的情景。波特認為:社會環境的變遷對四個因素產生了深刻的影響,從而改變了企業競爭的外部環境。如果企業在經營的時候一點都不考慮社會因素,就無法適應外部環境的變化,從而喪失競爭優勢。

以需求條件為例,貧困地區與富裕地區的需求結構和特徵存在巨大差異:窮人不喜歡大瓶裝的洗發水,而寧願要分裝成一片一片的洗發水,因為他們不想一次掏那麼多錢買洗發水;而富人則希望瓶子越大越好,他們覺得那樣方便實惠,且他們不需要擔心支付壓力。因此,日用品生產商在發達國家和在發展中國家的市場上經營要採取截然不同的策

聯合利華在印度的「金字塔底層」戰略就取得了巨大成功。所以,通過自外而內的方法,企業可以發現社會責任對競爭優勢的直接影響。

兩個模型各有特點。

第一個模型可用於企業自檢,即通過詳細檢查價值活動,發現與企業社會責任正面或負面相關的問題。企業需要對這些問題按優先次序進行排列,並盡力解決可能產生負面社會影響的問題。

第二個模型可用於企業挖掘責任競爭優勢,即從外部環境變遷出發,找到一些有利於塑造企業競爭力的社會、環境問題,並在解決社會、環境問題的過程中提升企業競爭力。由於外部環境變遷涉及因素過多,波特並不提倡企業對社會問題的考察面面俱到,企業僅需要抓住對自己最有利的一兩點。

波特用他犀利的戰略思維重新詮釋了企業社會責任,使之與企業競爭優勢緊緊地捆綁在一起,從而徹底打破了社會責任與股東利益之間的藩籬。憑借該文章,波特2007年又一次獲得了《哈佛商業評論》麥肯錫獎。這意味著企業社會責任正從管理思想的邊緣走向主流。

5. 上市公司社保繳納要求

根據《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第25條第2款的規定,發行人在最近36個月內不得存在違反工商、稅收、土地、環保、海關以及其它法律、行政法規,受到行政處罰,且情節嚴重的情形。《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第十條第三項的規定,發行人應在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72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根據該規定,勞動關系雙方當事人必須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這是《勞動法》對勞動關系當事人確定的法定義務。此外,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要求,依法繳納社會保險也是企業經營者的基本要求。《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3條規定「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征繳范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其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征繳范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事業單位及其職工,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失業保險費的征繳范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事業單位及其職工。」各省市勞動保障部門根據此文件簽署本地區的征繳及管理辦法。關於參保的人員范圍和繳費比例,應該按該條例及各地區的具體要求執行,不應做彈性處理。以江蘇省作為地方法規的社保征繳規定為例,《江蘇省社會保險費征繳條例》第10條規定:「繳費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職工工資收入和費率按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後,在規定的期限內按月繳納社會保險費,並依法履行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義務。前款規定的職工工資總額是指繳費單位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職工工資收入是指繳費單位直接支付給職工本人的勞動報酬(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和其他工資性收入等)。」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對工資總額的規定是:「工資總額是指各單位在一定時期內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一)計時工資;(二)計件工資;(三)獎金;(四)津貼和補貼;(五)加班加點工資;(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第11條規定可以不列入工資總額的范圍是:「(一)根據國務院發布的有關規定頒發的發明創造獎、自然科學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以及支付給運動員、教練員的獎金;(二)有關勞動保險和職工福利方面的各項費用;(三)有關離休、退休、退職人員待遇的各項支出;(四)勞動保護的各項支出;(五)稿費、講課費及其他專門工作報酬;(六)出差伙食補助費、誤餐補助、調動工作的旅費和安家費;(七)對自帶工具、牲畜來企業工作職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補償費用;(八)實行租賃經營單位的承租人的風險性補償收入;(九)對購買本企業股票和債券的職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紅)和利息;(十)勞動合同制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時由企業支付的醫療補助費、生活補助費等;(十一)因錄用臨時工而在工資以外向提供勞動力單位支付的手續費或管理費;(十二)支付給家庭工人的加工費和按加工訂貨辦法支付給承包單位的發包費用;(十三)支付給參加企業勞動的在校學生的補貼;(十四)計劃生育獨生子女補貼」。以上規定對有關工資總額的組成部分和不列入工資總額部分作了詳細明確的規定,是具體計算工資總額的法定依據。對於公司來說,依法繳納足額社會保險更是其法定義務和應盡的社會責任。境內IPO與境外IPO的最大區別就在於境外IPO更注重績效和成長性,而境內IPO則更注重合規和細節。目前境內IPO審核區分合法合規性審核與財務信息審核,境內IPO審核對擬上市公司的歷史沿革、稅務、社會保險非常關注,而境外包括中國香港在內的IPO審核則對績效和成長性之外的東西比較寬松。實際上,社保與環保、稅務一樣,都屬於社會責任、公眾責任的范疇,我國上交所、深交所也都發布有相應的上市公司社會責任信息披露指引,作為擬上市公司,除了履行依法足額繳納社保的法律義務外,也理應承擔起繳納社保,以便產生示範效應的社會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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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公司社會責任方面論文例文

履行公司社會責任作為實現公司好公民形象的條件,需要將公司社會責任作為一個制度化、規范化的管理體系,有明確的計劃、有專門負責部門、有一定的經費保障、有可操作的規范化的管理程序。下文是我為大家整理的關於公司社會責任方面論文例文的內容,歡迎大家閱讀參考!

公司社會責任方面論文例文篇1

試論公司對勞動者的社會責任

摘要:公司是現代社會最重要的經濟組織體,而勞動者則作為非股東利益相關者,在現代公司中的居於重要地位。公司與勞動者的關系不僅直接影響到公司的利益和長足 發展,也關系著整個社會的穩定與安寧。因此,現代公司法在強調盈利性的同時,也注重對於公司社會責任的研究。那麼公司對勞動者應當承擔哪些社會責任?立法對該問題的規制又該進行怎樣的制度構建?本文將嘗試對此進行探討。

關鍵詞:勞動者;公司社會責任;勞動權

一、公司社會責任的確立及其對勞動者的責任

傳統的公司法理論認為,公司的唯一目的是謀求利潤最大化,即最大限度地追求利潤,進而為股東創造最大利益。公司僅對股東負責,至於社會責任則純屬國家和政府的職責。其隱含的邏輯是,公司最大限度地追求利潤,就能極大地增進社會利益。進入20世紀以來,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公司規模的不斷擴大,公司的個體利益與社會利益的沖突越來越加劇。公司社會責任問題被屢屢提及並引起極大關注。

然而,究竟什麼是公司社會責任?對此尚無統一學說。一般而言,公司社會責任,是指公司在謀求股東利潤最大化之外所負有的維護和增進社會利益的義務。它是對傳統公司以股東利益最大化為惟一目標的修正與補充,但並不否認股東利益最大化原則,而是強調在實現股東利益最大化過程中,對公司的“非股東利益相關者”(包括公司的職工、消費者、債權人、公司所在的社區等)承擔適當的社會義務。其中雇員利益是 企業社會責任中最直接和最主要的內容。

在資本主義國家的傳統企業法尤其是傳統公司法中,勞動者並非是公司的成員。但勞動者的利益和命運與公司的運營又是息息相關的。因此,勞動者是公司的一種重要的利益相關者。為了促使公司切實保障和充分考慮勞動者的利益,當代各國無一例外地將公司對勞動者的責任列為公司社會責任的一項主要內容。

二、公司社會責任的性質

(一)公司的營利性與社會責任的關系

公司作為經濟實體,營利是公司存在和發展的動因。正是基於此公司社會責任是要公私兼顧(在 法律范圍內兼顧所有利害關系人的利益),而非從根本上否認其營利性。若公司無法營利就無法生存,那麼如何來履行社會責任呢?因此,公司的營利性和社會責任並非必定存在不可調和的沖突,兩者可以辯證統一於公司利益基礎之上,是相互促進的。例如公司給勞動者以較好的福利,提高勞動條件等,從而使勞動者更加積極地工作,為公司提高效益。

(二)公司的社會責任是一種法律責任

公司的社會責任是一種法律責任。事實上公司從一開始,就處於一種法律的規制狀態,而任何的法律規制,無不體現出一種社會利益和個體利益之間的價值平衡,從這一意義上可以說,不存在著不承擔任何社會責任的公司。實踐中,我國已經將公司的社會責任化為法律規制,例如《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對公司承擔社會責任的法律的最低限度的要求等等。這些規定帶有很強的社會性,若不承擔會受到相應的制裁,是剛性的義務。

三、強化公司對勞動者的社會責任之意義

(一)保護勞動者的勞動權是公司社會責任的首要內容

公司社會責任是公司對非股東利益相關者的義務。非股東利益相關者是指在股東以外,受公司決策與行為現實的和潛在的、直接的和間接的影響的一切人。由於勞動者是公司最直接、最重要的非股東利益相關者,是公司須臾不可或缺的利益相關者,因此,在確立公司社會責任的國家,都無一例外地將公司對勞動者的責任列入其中。

1、現代公司的競爭最終都歸結為人力資源的競爭,勞動者所擁有的高素質的勞動是比物質資本更為稀缺的資源,擁有知識和技能的勞動者是公司在激烈的競爭中制勝法寶。

2、勞動者作為一種人力資本,具有一定的專用性。這種專用性將勞動者與公司緊緊地聯結在一起,只有保護好勞動者工作的積極性,才能使公司充滿活力。

3、在勞工問題嚴峻和民主潮流高漲的條件下,為緩和勞資矛盾的需要必須重視勞動者在公司中的地位和作用。因此,為了保障公司勞動者的利益,而且也為了促進公司的良性發展,確立公司社會責任的各國無一例外地將公司對勞動者的責任列為公司社會責任的一項主要內容。

(二)公司社會責任是勞動者勞動權實現的保障和推動力量

公司與勞動者之間是一種相互影響、相互作用的關系,二者的利益追求雖有諸多不同,但卻是緊密聯系在一起的。公司的行為不僅影響到勞動者,還會通過勞動者的行為影響到顧客及其所接觸到的其他利益相關者。公司與顧客、供應商及其他外部利益相關者進行的合作起始於公司的勞動者,勞動者在促進公司的長期成功和良好運營中擔當重要角色,直接關繫到公司的效率,而勞動者能夠真正為公司利益貢獻自己的才智的根本基點是勞動權得到切實的保障。公司社會責任的強化有利於推動勞動權的實現,而公司社會責任的踐行反過來會為公司的根本長遠利益、乃至公司制度的存在提供合法性和正當性的基礎。公司承擔社會責任可能會影響其短期利益,但如果公司注意改善勞動者的勞動條件,關注勞動者的健康並使其得到切實保障, 經濟上和生活上的安全感能促使他們為公司的進一步 發展做出更大的貢獻,同時有利於提升公司自身的社會形象。對社會來說,公司在勞動權保障方面承擔社會責任,有利於推動整個社會福利的增加和促進整個社會的和諧發展。

(三)公司承擔社會責促進勞動者的勞動權保障

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跨國公司因日益受到“賺取工人血汗錢”的指責,公司社會責任問題開始在各國被提起,逐步形成了公司社會責任運動。目前,國際公司社會責任運動在勞動權保障領域主要以社會責任標准作為其實施和驗證的工具和手段。當今國際上有關社會責任的標准形形色色、數量繁多,歸納起來主要分為三大類:政府及政府間組織的標准,包括國際勞工組織的有關公約、聯合國人權宣言等;非政府組織制定的民間標准,包括聯合國全球契約(GC)、道德貿易行動(ETI)准則、SA8000等;各跨國公司自身制定的供應鏈行為准則,如迪斯尼、沃爾瑪、耐克、宜家等。

四、我國現行公司法的規定以及完善建議

目前,我國《公司法》在制定時不見得有意識地以公司社會責任理念為依據,但現行《公司法》的某些條款卻體現了公司社會責任的精神。例如,《公司法》第14條第1款規定:“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 法律,遵守職業道德,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該法第15條第1款規定:“公司必須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加強勞動保護,實現安全生產。”該法第16條還規定:“公司應當為本公司工會提供必要的活動條件;國有獨資公司和兩個以上的國有 企業或者其他兩個以上的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依照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通過職工代表大會和其他形式,實行民主管理。”此外,《公司法》第52條第2款、第56條、第68條第2款、第122條、第124條第2款也規定了有關公司勞動者參與公司治理的規定。

這些規定突破了傳統公司法以公司的營利性為其唯一價值取向的做法,要求公司在追求公司及股東利益的同時,也要採取措施維護公司非股東利益相關者的利益,特別是公司勞動者的利益。2002年由 中國證監會發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則》(以下簡稱《准則》)則在借鑒國外公司治理經驗的基礎上,首次明確提出了利益相關者的概念,並要求上市公司必須重視公司的社會責任。《准則》第81條規定:“上市公司應尊重銀行及其它債權人、職工、消費者、供應商、社區等利益相關者的合法權利。”《准則》還對職工在公司中利益的維護等做了原則性的規定。《准則》也要求上市公司重視其社會責任不能偏離實現股東利益最大化的目標。

盡管如此,我國《公司法》還是應該對公司承擔社會責任作出明確規定,包括公司對保障勞動者的勞動權的義務。雖然這一義務可以是非強制性的,且已在《勞動法》中有相關的規定,但在公司法這一組織法中作出這一規定,對於公司管理者而言具有不同尋常的意義。這意味著公司管理者不僅承擔著對股東的義務,還對勞動者負責的義務。它授權公司管理者可以動用公司資源履行這一原本為道德上的義務,其行為的正當性可得到法律的認可,而不會受到股東的追究。加之當今社會環境的變化,公司受到外部有時是很強烈的要求其承擔社會責任的壓力,這一授權就更有可能被公司社會責任的權利主體實際受益。

總結

勞動是財富之源,勞動者是源源不斷的財富的締造者,在勞資關系中,勞動者往往處於弱勢的地位。公司應積極主動的踐行對勞動者的社會責任,提升自己的形象,增強自己的綜合競爭力和可持續發展的能力,同時,勞資關系的和諧也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應有之意。

公司社會責任方面論文例文篇2

論公司社會責任的強化及制度完善

摘要:從 經濟 法角度講,公司 社會 責任體現為經濟法對公司行為的規制,達到社會可持續 發展 ,滿足社會公共利益需要的經濟法價值目標。公司社會責任有助於保護利益相關者的合法權益;有利於公司信譽的建立和長期的發展,有利於可持續發展及和諧社會的構建。公司社會責任理念的引進和探討必將對《公司法》的進一步修改和完善,為我國 現代 企業 制度的發展提供寶貴借鑒,公司制度的健全又將促進和諧社會的構建與發展。

關鍵詞:公司社會責任;利益相關者; 法律

公司的社會責任與營利責任相對而言,指在公司追求最大限度的自身利益和股東利益的同時,還應當承擔起不斷增進不特定社會利益的責任。公司不僅是營利法人也是社會組織體,不僅是股東獲取利潤的工具還必須對其獲利行為承擔社會責任。

一、公司社會責任的 理論 界定

公司社會責任被稱為CSR(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最早於1924年由美國的謝爾頓提出,幾十年來國外學者對公司社會責任進行了廣泛 研究 ,取得了大量成果,並被立法和司法實踐確定下來[1]。近年來,隨著 中國 企業國際化和現代化進程的加快,尤其是世界第一個社會道德責任標准SA8000(Social Accountability 8000)進入中國,使企業社會責任成為國內學者研究企業持續發展的重要課題。公司社會責任的具體含義、要旨大都包括:公司社會責任,指在公司制度以及社會環境的演進中產生的,社會期望公司經營者除了對股東利益負責外,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的制度設計、角色定位、運營與管理應當充分體現有關企業利害關系人或相關利益者(包括股東、雇員、顧客、廣大公眾)的利益和意志[2]。

從公司社會責任的性質和特徵來看,其一,公司社會責任是對傳統股東利益最大化的合理補充和擴展,明確公司利潤合理化與社會責任並重的二元價值目標,要求公司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時兼顧社會責任,更好地保護勞動者、消費者和社會公眾的利益。其二,企業社會責任是一種綜合性義務,包含企業對社會負有的必須強制履行的法律義務與自覺履行的道德義務[3]。一方面,公司社會責任實質是社會使命,認為公司社會責任應表現為公司的經營與管理為社會必須承擔的法定性責任;另一方面,公司社會責任的核心是通過維護利益相關者的利益促進社會和諧發展,是社會期望或者公司自願履行的道德性承諾。

二、我國現階段強化社會責任的必要性

公司在社會中居於舉足輕重的地位,不僅 影響 到與公司直接或間接相關的利益群體,而且影響到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公司以贏利為唯一目標已成為社會不和諧因素的製造者,強化和落實企業社會責任顯得必要和迫切。

首先,有助於保護利益相關者的合法權益。在市場經濟中,公司的發展是各項資源共同作用的結果,而且在不同類型的公司中,各種資源在成本、信息、風險、耗損、價值、利潤、貢獻、回報等方面的設計必須充分考慮各種利益關系的參與[4]。否則,由於公司強大的經濟實力和其與相關利益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在自身與利益相關者的利益權衡時,往往會犧牲利益相關者的利益,這將造成不平等競爭,破壞正常的經濟秩序。

其次,有利於公司信譽的建立和長期的發展。強化公司的社會責任與提升公司軟競爭力相結合,使公司內部股東、管理層、職工的關系得到協調,符合社會道德觀和價值觀,體現共同的價值取向和利益目標,從以短期速成為基準的觀點轉變為著眼長期利益的追求,避免政府不必要的法律規制,有助於公司自身形象的樹立和信用體系的建立,保證公司持續長遠的發展。

再次,有利於可持續發展及和諧社會的構建。公司社會責任理論強烈反對資源濫用和環境破壞,保障了生活品質改善和社會公益實現,促進社會、經濟、環境的可持續發展。同時,公司社會責任理念的引進和探討必將對《公司法》的進一步修改和完善,為我國現代企業制度的發展提供寶貴借鑒,公司制度的健全又將促進和諧社會的構建與發展。

三、新《公司法》對公司社會責任的規定與完善

我國第一次在《公司法》里以法律形式,明確提出企業社會責任的概念,體現了以人為本的 科學 發展觀,在公司追求利潤目標與社會整體利益之間作出平衡,從只強調股東責任到強調包括股東責任、社會責任和環境責任在內的公司責任體系。這使得我國公司的社會責任得到法律的正式規范和支持,是我國社會主義公司法的一大特色。

第一,一般條款的規定。

法律維護正義的過程,是一種非常復雜的利益平衡過程,面對市場實際操作中出現的一些 問題 和日益暴露的弊端,《公司法》第5條規定:“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第5條首次在法律中明確了公司的社會責任主體地位,意味著對傳統公司的角色或目標定位的突破。

第二,債權人利益的保護。

公司對債權人的責任至關重要的是切實履行依法訂立的合同,確保交易安全。《公司法》第1條將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規定為公司立法宗旨之一,第20條第3款:“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可見公司人格否認制度的引入,體現了對債權人利益的保護。

第三,董事與監事制度的完善。

《公司法》不僅將強化公司 社會 責任理念列入總則條款,而且在分則中設計了充分強化公司社會責任的具體制度。就職工董事制度而言,《公司法》第45條第2款和第68條要求兩個以上的國有 企業 或者兩個以上的其他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以及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會成員中有公司職工代表;第45條第2款和第109條第2款允許其他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設立職工代表董事制度;第52條第2款、第71條和第108條要求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從而有助於扭轉一些公司中職工監事比例過低的現象。

第四,職工勞動保護與民主參與。

《公司法》第17條:“公司必須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依法與職工簽訂勞動 合同,參加社會 保險,加強勞動保護,實現安全生產。”同時規定,公司應當採用多種形式,加強公司職工的 職業 教育 和崗位培訓,提高職工素質。《公司法》第18條:“公司職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 組織工會,開展工會活動,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公司應當為本公司工會提供必要的活動條件。公司工會代表職工就職工的勞動報酬、 工作時間、福利、保險和勞動安全衛生等事項依法與公司簽訂集體合同。”另外,公司 研究 決定改制以及經營方面的重大 問題 、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時,應當聽取公司工會的意見,並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聽取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第五,信息查詢與披露條款。

《公司法》第6條第3款:“公眾可以向公司登記機關 申請查詢公司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提供查詢服務。”明確了社會公眾監督的途徑;第34條:“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

四、公司社會責任的 法律 規制

以中國的國情,公司承擔社會責任需要階梯式發展 ,如同馬斯洛的需求理論,其內容和標准都需要全方位考量,在學術研究上仍應請求如何將之具體落實的 方法 ,否則將淪為純粹道德化的訴求[5]。

第一,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優化公司社會責任的履行環境。

公司社會責任的落實首先表現在公司內部治理結構完善的規制。通過強化董事的職能,以保證公司在決策時,兼顧利益相關者的利益[6],以及強化監事會職能等措施,保障公司及利益相關者的利益,並對公司履行社會責任的行為進行有效監督。

第二,整合法律資源,構建公司社會責任法律框架。

一種社會關系的調整往往需要多部法律的協調配合才能實現,我國與公司社會責任有關的內容分散在除公司法之外的諸多法律法規之中,而這些法律法規之間缺少制度設計所必需的統一性和關聯性。因此,應以社會利益為本位,充分利用現有法律資源並加以整合,從不同的主旨和范圍全方位建構公司社會責任的法律框架,明確社會責任承擔主體和對象范圍,使公司社會責任的精神具體化、內容明確化、實施操作化。

第三,進行道德立法,形成公司社會責任的“激勵——約束”機制。

在公司社會責任的內容中有一些高於法律的道德義務,如社會福利和公益事業方面由公司自願為之,但國家應設立相應的“激勵——約束”機制強化公司社會責任意識。又如,公司對外財務性和社會性信息的公開與披露,對公司積極履行社會責任進行稅費減免或政策優惠,以及公益訴訟制度與訴權保護機制的建立等措施。

第四,與國際接軌,建立符合國情的中國公司社會責任標准。

目前 全球范圍內的公司社會責任形式主要有兩種,一是公司自訂責任准則,二是國際統一的社會責任標准,即SA8000標准。我國應建立自己的公司社會責任標准,要從對企業社會責任理念的培訓到建立制度化評價體系,形成一個全方位的推進戰略,建立有效的監督機制,全面推進企業社會責任的 實踐[7]。同時,還應建立社會責任指數資料庫,把這些對於社會責任或者是環境保護的因素當作一個具體的指標。中國企業社會責任標準的體系結構可以借鑒國外標準的通行做法,還需突出中國轉型發展階段的國情並符合中國企業的實際狀況,將其落實到具體而有效的履踐對策中。

參考 文獻 :

[1] 盧代富.企業社會責任 經濟 學與 法學 分析 [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2] 劉俊海.公司的社會責任[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10.

[3] 黃寅.企業倫理:理論與實踐[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57.

[4] 廖斌,徐景和.公司多邊治理研究[J]. 政治 論壇,2003(1).

[5] 劉連煜.公司治理與公司社會責任[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12.

[6] 劉俊海.強化公司社會責任.商事結論集(第2卷)[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7] 趙瓊.廣東企業社會責任調查報告[J].大經貿,2004,5:(37).

7. 我國上市公司現在都必須披露企業社會責任報告嗎

不是的。上交所「公司治理板塊」樣本公司和深交所「深證100指數」公司,是強制披露,鼓勵其他公司自願披露。

8. 社會責任投資的投資策略

社會責任投資者包括個人、企業、學校、醫院、基金會、養老退休基金、 宗教團體及非營利組織機構等,希望在獲取財務目標的同時,又可以創造一個更美好、公平及可持續發展的經濟社會。在這些目標的指引下,社會責任投資可分為三類投資策略:篩選(Screening)、股東主 張(Shareholder Advocacy)和社區投資(Community Investing)。 篩選策略分為正面篩選(Positive Screening)和負面篩選(Negative Screening)兩種。
1)正面篩選是指社會責任投資者在選擇基金產品時,希望該基金是只投資於對社會有正面貢獻的公司,例如該基金只購買重視勞工關系、環境保護、產品安全品質及人權的公司股票。
2)負面篩選則是該基金避免投資於對社會造成傷害的公司,如煙草公司、從事賭博事業的公司、生產大規模殺傷性武器的公司等。以美國為例,最常被基金篩選掉的公司前五類包括煙草公司、生產酒類的公司、不重視勞工關系的公司、不重視環保的公司及從事賭博行業的公司等。而重視人權、平等僱用機會、重視環保的公司,往往受到青睞。近年來由於公司丑聞層出不窮,公司治理、董事會組成及信息的揭露度也逐漸成為新的篩選標准。這些從事社會責任投資的基金,又稱為倫理基金(Ethical Funds),可分為兩種,一種是私募性質的,是由私人或投資機構,按照自身設定的社會環境篩選標准所成立的基金,其投資人包括宗教團體、政府機構、工會、基金會等。另一種是公募基金,投資對象為一般大眾及機構投資人。
在美國,超過九成以上的倫理基金是私募性質,目前其倫理基金總資產超過2.14兆美元,公募倫理基金數已超過200多家。 股東主張是指參予社會責任投資的投資者充分發揮其股東的權利,與公司交涉談判,必要時採取行動,影響並糾正公司的行為,以達成公司治理、社會責任更完善的成果。公司治理方面是著重在公司的信任投票、董事會組成、董監事酬勞、遣散費用、股票選擇權激勵機制、公司重組等。而公司社會責任包括公司重要信息揭露,公司對環保、勞工、種族、健康與安全等政策對社會的責任。投資者可以採取與其所投資公司的管理層對話、信件溝通、提起股東決議案,乃至於用搜購委託書表決的方式,來改變公司的決策。
近年來,股東主張有同時重視公司治理及公司社會責任的雙目標趨勢,「可持續發展的公司治理」越來越成為新的股東主張的焦點。另 外,基金、基金會及銀行等社會投資機構投資人,在股東主張方面扮演越來越活躍的角色。 社會責任投資在我國目前還處於初期階段。過去20多年全力發展經濟,出現了越來越嚴重的環境及社會問題,人們越來越感到企業社會責任的重要性,因此政府也不斷出台一些提高公司治理、保護環境、防治污染及提升社會道德的法規。「十一五」規劃就特別強調打造一個可持續發展的社會。
亞洲持續負責任投資聯合會(ASRIA)2004年針對大中國地區SRI所作的調查,具體情況如下表所示: 中國香港地區 中國台灣地區 中國大陸地區 1支本地注冊的SRI基金 尚無本地注冊的SRI基金 尚無本地注冊的SRI基金 有多支海外的SRI基金在香港銷售 支海外的SRI基金在台灣銷售 無海外的SRI基金在大陸銷售 已有多支海外SRI基金對香港公司進行投資 只有少量的海外SRI基金對台灣公司進行投資 海外SRI基金只能透過香港資本市場間接對大陸公司進行投資 有眾多研究機構提供有關SRI的研究報告 只有一些有限的SRI研究報告 非常有限的SRI研究報告(主要還是來自香港) 企業、金融機構及非營利組織對SRI強力的支持 企業、金融機構及非營利 組織越來越重視SRI 企業、金融機構及非營利組織對SRI還在了解階段 社區投資受到重視 社區投資越來越受到重視 社區投資還末受重視 有關公司定期發布有關自身社會與環保的公司報告 無 無 由上表可知,SRI要發展得好,有以下幾個要件:
要有足夠開放允許外國投資的資本市場;政府部門要設定較高的公司治理規范;較高的公司透明度;採取ISOI4001作為公司的標准;足夠的慈善機構團體及非營利組織團體;社會、投資人及投資專業人員有強烈的環保及社會責任認知。目前我國在社會責任投資方面,從基金篩選來看,還沒有一支倫理基金, 同時因為人民幣尚不能自由兌換,國內投資人也無法購買國外的倫理基金。此外,國內的基金市場還不成熟,資本市場上創新工具也不多,少有具有長期投資價值的標的物,投資人對社會責任認知還不夠,更不用談到篩選的問題了。
在股東主張方面,主要是著重公司治理及公司社會責任,但目前國內的公司治理還在普遍改進之中,在政府的大力整頓及投資者的要求下,已逐漸改善及提高,政府公布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則,及有關獨立董事及外部監管,上海證券交易所也在策劃出台上市公司治理指數等;有關公司審計報告及透明度的部分,也在不斷改進中。在公司社會責任方面,有越來越多公司認識到環保問題對公司形象的重要性,開始加以注意,特別是出口導向的公司,因為要符合外國買家的要求標准,乃率先採取ISO14001及SA8000等環保認證標准,有些公司甚至在其年報中加入環保政策的部分,但總的來說,數量還是不多。在社區投資方面,我國主要還是以政府主導為主, 著重於對下崗勞工、農村貧困人口及貧窮大學生的財務補助;但民間的參予實在太少, 同時對需要創業貸款的中小企業,仍然扶持不夠。
另外,國內還沒有對社會道德投資的本土機構,只有一些國外駐國內的分支機構像全球環境基金(Global Environment Fund),世界自然基金(World Wide Fund for Nature),世界銀行(World Bank)等,更沒有有關中國社會道德投資的深入報告。國內因法規限制,非政府組織(Non 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大多隻著重在環保議題上,對其他社會道德議題的深入研究,往往受限及不足。相信隨著經濟生活環境的提高,人們對社會道德投資的重視也與日俱增。
若能進一步倡導社會責任投資,以基金(特別是退休養老基金)的力量,來導正社會不良風氣,改變社會貧富懸殊的現象,同時用資本的力量迫使上市公司提高公司治理,加大透明度,擴大其社會責任,重視誠信、環保,必能使資本市場及經濟社會煥然一新。目前政府即將降低對QFII的門檻, 鼓勵外資發揮價值型投資的理念。今後應放寬對倫理基金的限制,鼓勵國外的倫理基金來國內投資。同時,政府也應鼓勵社會慈善團體參予社會道德活動,並以法規及獎勵等方式,提高企業的認知,喚起人民的重視,使社會道德投資的理念能深入人心,開花結果。
2006年,深交所發布了《上市公司社會責任指引》。2007年,有20多家上市公司根據《指引》自願性地發布了社會責任報告,深圳證券信息公司也於2007年12月與泰達股份聯合推出了國內資本市場第一隻社會責任型投資指數———泰達環保指數。2008年,興業社會責任基金發行了「興業社會責任股票型基金」,是國內第一隻以此為投資理念的基金,但在目前A股市場上不會有實質性的策略創新,決定基金業績潛力的仍然是管理團隊。 中國作為亞洲最大的發展中國家,隨著經濟發展與環境、資源的矛盾日益凸現,社會責任的履行日益成為優秀企業關注的焦點,公眾對於社會責任的關注也不斷升溫,國內企業社會責任的研究和宣傳越來越多。2006年,深交所發布了《上市公司社會責任指引》。2007年,有20多家上市公司根據《指引》自願性地發布了社會責任報告,深圳證券信息公司也於2007年12月與泰達股份聯合推出了國內資本市場第一隻社會責任型投資指數———泰達環保指數。
但相對於英、美等社會責任投資較為成熟的國家,我國企業社會責任的開展在各方面都還處於初級甚至是尚未起步的階段:一方面上市公司社會責任方面的信息披露數量少、質量也不高;社會責任運作體系中關鍵的三個環節———社會責任指數、社會責任投資基金以及相關中介機構,要麼剛剛起步,要麼仍處於空缺狀態,因此,企業社會責任投資的開展要形成一個完整而有機的運作體系,仍有很長一段路要走,需要各方面的推動和努力。 在海外,社會責任基金數十年的實踐表明,企業能做到既盈利又履行社會責任。社會責任基金的投資限制並沒有影響基金業績,其長期投資報酬率優於其它基金。西方多數學者的研究表明,企業社會表現和財務績效之間存在正相關關系。正是由於良好的理念和投資業績,使得過去30年,社會責任基金資產規模的增長率是所有其它共同基金的5倍。
美國第一個也是最著名的社會責任投資指數———多米尼400社會指數,其最初運作的10年(1990年5月1日到2000年4月30日期間)的平均年收益率為20.83%,而同期標准普爾500指數的平均年收益率僅為18.7%。

9. 中國上市公司的企業社會責任報告(CSR)可以通過什麼途徑得到

上交所官網 搜索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歷年報告都有,均可下載。但深交所沒有類似的database開放下載,潤靈環球RKS只能下載到2009-2011年的報告。

商道縱橫MQI一般會員每個月只能下載10份報告,以前高級會員可無限制下載,這項功能暫時取消,什麼時候開放還不確定。中國社會責任報告庫,報告不全,僅少量可用。


安永建議A股上市公司從如下四個方面提升CSR管理和CSR報告:

一是在公司治理層面,完善CSR頂層設計。上市公司可考慮將環境和社會目標納入公司發展戰略,在董事會議程中加入環境和社會方面的議題,對經營管理層的績效考核適當引入環境和社會效益等非財務指標,從而推動CSR管理的落地。

二是在業務運營層面,完善CSR組織管理。從環境和社會兩個范疇出發,對組織體系、部門及崗位職責、業務流程和管理制度進行梳理和完善;構建環境和社會風險管理全流程;開發環境和社會效益核算工具,完善考核機制。

三是IT系統層面,加強CSR信息統計。通過完善IT系統,提高CSR數據的收集和整理效率,實現環境和社會風險的及時監測,以及自動生成各種監管報表和內部管理報告,為CSR管理提供有效支持。

四是信息披露層面,逐步納入ESG指標。針對投資人及評級機構的ESG關注點,強化定量指標披露,回應資本市場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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