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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被掏空誰的責任

發布時間:2022-09-26 13:49:00

Ⅰ 如果上市公司被收購,那手裡的股票怎麼辦

你好,如果收購的目的是100%控股並私有化,那麼收購方要提出要約收購;如果僅回是上市公司股份答被部分收購,其他投資者依舊可以繼續持股。
風險揭示:本信息部分根據網路整理,不構成任何投資建議,投資者不應以該等信息取代其獨立判斷或僅根據該等信息作出決策,不構成任何買賣操作,不保證任何收益。如自行操作,請注意倉位控制和風險控制。

Ⅱ 有人說上市公司不能倒閉這話是不是很不負責任啊所謂的不倒閉是從另一個角度說的吧

沒有說上市公司不能倒閉,如果資不抵債,依然會倒閉。
一、上市公司破產後股票怎麼辦
在公司倒閉之前,連續虧損兩年的上市公司就會轉成 ST 股票(退市風險警示),然後再轉為 *ST 股票(三年虧損,嚴重退市風險警示),到第三年度末,還不能轉為盈利的,將暫停上市,到第四年度末,還這樣的,轉入退市整理期。
對於股民來說,真的出現突然出現上市公司倒閉然後血本無歸的很少,最多是股價跌到 1 塊。而且中國的上市公司殼資源還算是有價值的,當最後實在不行的話,還可以重組挽救殼資源,然後發布退市公告之後,你還可以在場外市場通過轉讓股份降低自己的損失。
二、上市公司倒閉知識知多少
第一:金紙變廢紙的過程是否反映市場化的自然進程?
我國股票市場的設立,一開始便不完全是市場行為的產物。
一是它的「先天不足」,股票作為高級形態信用工具,它應該是信用經濟充分發展的自然產物;而在我國,股票問世之初的「金貴之身」完全由「超市場力量」賦予。由於信用體系十分薄弱,融資者信用與投資者信用極不對稱,故它一開始就被烙上「信用工具缺失信用」的印記。現在要割斷歷史,將信用風險全部推給市場參與者而與市場組織者無關,似乎說不過去。
二是它的「出生畸形」,將股權結構人為「安排」成客觀上有利益「轉移」職能的兩極:一極是國有股法人股等公股,它以超低價認購且因絕對控股而在需要「轉移」小股東利益時享有絕對話語權;另一極是社會公眾股,雖以高溢價購得但因勢單力薄而實際處於即便利益被轉移也無力抗爭的邊緣化狀態。由於股市利益「轉移職能」的衰弱,金紙變廢紙的進程得以加快,這難道就是市場化的自然過程?
三是它的「後天失調」,雖然認股價格天然得不平等,但並未影響同股同權同利這種「天然平等」的實施,甚至反過來公股處於「超平等」地位:即管理層將「股市應為國有企業脫困服務」作為政策導向,以「股市必須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作為利益取向。試問,公有資本不能流失,公眾資本就能無故流失嗎?
有人認為,上市公司與非上市公司應該「一視同仁」,既然非上市公司可以破產,為何上市公司就不行?這種論調貌似「鏗鏘」實則「蒼白」,非上市公司的所有者哪個沒有充分行使過自己的權力,其破產當然咎由自取;而對上市公司的公眾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來說,又有哪個行使過真正意義上的「權力」呢?破產責任若非他莫屬,法理的公正性權責性又何在呢?
第二:資不抵債能否作為上市公司破產的惟一依據?
誠然,發達國家都將公司資不抵債且不能償付到期債務作為破產依據,但分析其資不抵債的成因,大多源於真正意義上的經營失敗,即破產的客觀依據與其說是公司資不抵債,不如說是由可以理解的經營不善引起。
反觀我國上市公司,ST族中為數不少的資不抵債者,少部分確由經營失敗引起,大部分則由非經營性因素導致。
換言之,同樣是資不抵債,西方國家的成因大多是客觀的,而我國則以主觀原因為主,即上市公司的資不抵債帶有濃厚的「中國特色」,經營不善不是它的惟一甚至主要依據。
這些「主觀」因素包括:一是控股股東先以其他應收款形式大肆侵吞上市公司資金再設法逃之廢之(如*ST石化);二是迫使上市公司為控股股東大量擔保,最終由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而一夜「打穿」(如ST達爾曼);三是公然挑戰法律,讓上市公司資金無緣「失蹤」(如*ST珠峰);四是先財務造假,虛列利潤與資產,然後將真金白銀套出轉移(如*ST生態)……凡此種種,根本不是經營不善問題而是違規違法問題,對由此而引起的資不抵債,豈容一破了之?
第三:先破產後賠償的保護程序究竟保護了誰?
新的企業破產法草案規定,與企業破產相關的三種程序即和解、重整和破產清算均適用於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破產清算後將申請注銷登記,公司經營將終止,公司股票將中止上市並作廢,從而失去在股票代辦轉讓系統轉讓的資格。
也就是說,對資不抵債的上市公司而言,只要到期債務無力償付,理論上都存在立即破產的可能性。只有待破產程序結束後,如果大股東或高管人員有侵害中小股東權益的行為,後者才可以向前者提出賠償要求,即公司的先行破產是後續賠償的必要條件。這種「保護」程序究竟保護了誰不一清二楚了么?
其一,公司的一切資產屬於股東,「零股董事」們用非法手段掏空了公司,其違法責任卻由股東先行承擔,這種「法理」甚至有點像歹徒搶劫公民,公民應先讓其得逞,然後再向其追討那樣荒謬。
其二,公司都破產不存在了,賬已清掉債已賴掉,之後再重翻「老賬」,這賬如何算得清楚,這不是給「倒賬者」提供「程序便利」又是什麼?
其三,先破產後賠償是個漫長的過程,一旦違法人員覺得自己可能被賠得精光時,他在這么長的時間里完全可以通過合法或非法的途徑將私產從容地隱匿轉移。可見,對中小股東真正的保護應該是也只能是走「先賠償後破產」或「邊賠償邊破產」的程序!
第四:不規范的破產行為難道能維護法律尊嚴的完美性?
對上市公司急於實施破產,既然法理上不一定說得通,程序上又有明顯疏漏,為何有人總想盡早試點?說穿了,惟一「善意」的可能是,這些人想維護企業破產法的「尊嚴」乃至整個法律尊嚴的「完美性」。這一初衷無可厚非,但客觀效果適得其反。
馬克思主義活的靈魂就是一切從實際出發,實事求是;社會主義法律最終的「完美性」只能體現在保護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利益上。
實際上,我國證券市場與西方市場有著巨大「差異」,我國上市公司與西方上市公司資不抵債的成因各不相同,簡單地照搬照套西方的破產法規於我國,導致的「異化」結果只能是破產行為的不規范與法律尊嚴的蒙塵玷污!
第五:公司破產導致券商大面積破產甚至引發市場"破產"誰來買單?
退一步講,即便對資不抵債的上市公司破產「天經地義」,破產的制度安排程序設計「天衣無縫」,也應該適當考慮破產時機的選擇與破產效應的沖擊。
目前,我國股票市場正處於五年來風雨飄搖時期———股價股指節節下滑,人氣交投極為低迷,股民券商虧損累累,金融不穩時隱時現,在此背景下貿然打開金紙變廢紙的閘門,真令筆者不寒而慄。
須知,股票市場本質上是個信心市場,投資者信心充足,市場興旺向上;投資者預期低落,市場萎靡不振;在目前投資者預期極度紊亂、信心行將崩潰之時,再雪上加霜地開啟破產殺戒,要是它演變成壓死券商、市場這頭「瘦駱駝」的最後一根稻草,將由誰來買單,又怎麼買得起單?
第六:市場炒家借"破產"之名行"騙籌"之實怎麼辦?
規范的破產行為既要包括該破者破、不該破者不留下任何「佯破」的空子,也包括一旦破產程序啟動不打無謂的「持久戰」以紊亂預期;不規范的破產行為則倒過來,從而客觀上為市場炒家提供投機空間或留下斂財縫隙。

Ⅲ 上市公司虧損時虧的是誰的錢啊

股東的。
股東的資金大部分時候是作為一個資本的組成部分,而股東股權收益的一部分很多時候是在公司作為預留進行儲備資金而抵禦風險。
那麼在公司出現虧損的時候,公司肯定會動用股東的預留收益部分來彌補損失。這樣肯定是虧得股東的錢。

Ⅳ 上市公司法人責任都有什麼

1.因經營過錯向法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2.法定代表人因單獨或者共同侵害單位財產可能承擔的民事侵權法律責任;
3.因違法行為而受到的民事制裁罰款、拘留;
4.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Ⅳ 上市公司退市以後,公司沒有損失,持股人的損失誰負責呢

上市公司退市之後,公司並沒有受到太大的損失,但是持股人的損失沒有人負責,因為投資本來就是有風險的,誰告訴你你買了這個股票之後一定會賺錢呢,沒有人啊,如果這個公司的股票退市了,你還沒有及時把這個股票清出去,然後官方沒有出什麼回購的政策,那你沒有辦法完成交易的過程,這筆錢就會喪失,不過通常不會到這種程度。

你買一個朝陽產業的公司股票你不需要擔心那麼多,比如說你現在買一個半導體的上市的大公司的股票,你就算半個月一個月不看它,你絲毫不用擔心,因為他不可能退市啊,現在半導體行業多麼緊俏啊,無論它價格漲得快還是慢,是有些下降還是什麼其他的變化都可以確定的,是它不會退市,除非他本身的經營真的是出了什麼特別大的問題,大到那種必須破產清算的程度,不過不太可能因為你買的竟然是大公司,就一般不會出現這種情況。

Ⅵ 什麼是掏空上市公司

是指法人或自然人(主要是公司的控股股東)採用非法的手段,轉移或佔用公司的資產,造成公司實際資產與賬面資產嚴重不符的違法行為。如大股東挪用上市公司的募股資金,讓上市公司為母公司巨額擔保,貪污腐敗就更不用說了。總之,到「掏空」的程度就是空殼公司,也就是資不抵債,一無所有了。

Ⅶ 上市公司的法人責任是指什麼

上市公司法定代表人需要承擔的責任有:
1、擔任破產公司高管人員的資格禁止;
2、因違法行為而受到的民事制裁罰款、拘留;
3、因經營過錯向法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4、法定代表人因單獨或者共同侵害單位財產可能承擔的民事侵權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因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三)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Ⅷ 公司被掏空是什麼意思

指少數人或利益集團通過轉移公司資金、財產的行為來謀取利益。
對上市公司,「掏空」代表大股東侵佔中小股東的利益,將財產和利潤轉移出去。即損害企業利益以謀取私利。

「掏空」大大侵害了中小股東的利益,打擊了中小投資者的積極性,同時也不利於金融市場的發展和降低會計盈餘質量。

Ⅸ 上市公司的利潤轉移行為

利潤轉到股東的名下不是利潤轉移,是正常的利潤分配。

利潤轉移是指通過非利潤分配的形式,轉移上市公司的資產,侵犯中小股東的利益,將利潤輸出到股東相關名下的關聯企業或者直接作為費用支出。

比如通過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可以將優質資產輸出。還有通過為股東的關聯企業實行債務擔保,關聯企業無法償還債務時,上市公司需要承擔連帶責任,從而輸出資產。常見的還有就是集團公司間的勞務業務,虛構子公司提供給上市公司的勞務銷售(因為勞務的審計比一般貨物的審計難度要大),從而將上市公司的資產輸出。

還有可以通過配股的方式,通過操縱換股比例,大股東的利益增加,同時使中小投資者利益被侵犯,同時先前的投資者佔取後來的投資者的資產。

你可查找關於上市公司「掏空」的相關資料,還有與之相關的「獨立董事」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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