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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上市公司違規行為的博弈分析

發布時間:2022-09-25 02:08:51

① 在其位,謀其政,行其權,盡其責是什麼意思

這句話的意思是:在某個職位上,就去考慮那個職位上的事,擔任好自己的職位盡好自己的職責;
這句話常被用來表示盡職盡責;是一種處世之道;也經常出現在黨政文件、新聞稿件中,比較官方的一種說法;
這句話的典故出自《論語·泰伯》:「子曰:不在其位,不謀其政。

」意思是——孔子說:「不在那個職位上,就不考慮那職位上的事。

② 對上市公司的公開譴責有效嗎上市公司遭受公開譴責有哪些影響

對上市公司的公開譴責有效嗎?上市公司遭受公開譴責有哪些影響?
隨著深交所發布實施《主板上市公司公開譴責標准》,明確主板上市公司公開譴責的認定標准,至此深市主板、中小板、創業板上市公司的公開譴責標准全部公布實施,這是深交所進一步健全完善多層次自律監管機制、提升自律監管透明度的重要舉措。
《主板上市公司公開譴責標准》分為總則、信息披露違規、規范運作違規和附則四章,共十八條。適用范圍上與中小板、創業板保持一致,僅適用於對深市主板上市公司實施公開譴責,不包括對主板上市公司的通報批評以及對股東、實際控制人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其他主體的紀律處分。
深交所相關負責人介紹,《主板上市公司公開譴責標准》具有以下特點:一是聚焦監管重點,通過梳理近年來的違規示例發現,公司違規主要集中於重大交易、關聯交易及資金佔用、違規擔保等重大事項的信息披露違規。《主板上市公司公開譴責標准》明確了上述重點違規行為的公開譴責認定標准;二是量化板塊差異,《主板上市公司公開譴責標准》在充分借鑒中小板、創業板公開譴責標準的基礎上,充分考慮板塊差異,結合主板公司的規模、特點,明確了部分違規觸發標準的絕對金額,並特別增加了關聯交易信息披露違規的具體認定標准;三是落實退市制度改革,將欺詐發行、重大信息披露違法及其他未按規定披露重大事項導致公司股票被終止上市或者被暫停上市等違法違規情形納入公開譴責范疇;四是明確復核機制,明確上市公司可在收到深交所公開譴責決定之日起的15個工作日內根據相關規定申請復核,保證紀律處分的公平公正。
此次《主板上市公司公開譴責標准》的制定公開透明,堅持開門立規,規則制定期間通過業務專區向深市主板全部上市公司徵求了意見。經過認真梳理研究,吸收採納了其中的合理意見。
深交所相關負責人表示,深交所著力構建簡明、高效、開放的多層次自律監管規則體系,多渠道提高監管透明度,實現規則公開、過程公開、結果公開。未來深交所將繼續以投資者需求為導向,進一步健全完善規則體系,探索建立事中事後監管新機制,提高監管法治化水平,切實履行依法依規監管和陽光監管職責。
公開譴責制度在我國資本市場並不是新生事物,早在20世紀90年代末,它就已經在滬深交易所主板市場上實施。10多年來,受到兩家交易所公開譴責的公司已達數以百計。藉助於信息傳播的發達,「公開譴責」儼然成為社會經濟生活領域中的一個熱門詞彙。通過檢索搜索引擎和相關資料庫可以發現,對上市公司公開譴責的關注以及由此產生的信息反復傳播,使其數量之多超過了政治和外交領域的譴責。而對於一種聲譽制裁而言,信息的有效傳播是關鍵的一步。
從我國證券市場的執法機制來看,在證券訴訟尚不健全的背景下,公開譴責作為一個執法機制,發揮了其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規范運作等領域的作用,承擔了重要的任務。然而,無論是公眾的直覺,還是已有的一些實證研究均表明,公開譴責不具有足夠的懲戒效果,也就不能對違規行為形成有效的預防。
一、公開譴責的作用機制:聲譽制裁與聲譽損失
為了理解公開譴責的作用機制,我們首先需要了解,作為一個商業組織和市場主體,交易所為何以及如何對上市公司進行監管。眾所周知,證券交易所市場主要買賣金融產品(股票、基金、固定預期年化預期收益產品、衍生品等)。類似其他任何一種市場,為了避免被買賣雙方拋棄,市場組織者會竭力避免成為檸檬市場(lemons market),維護自己的商業聲譽。因而,即便沒有對交易所的行政監管,交易所為了提升自身競爭力,也有動力對上市公司進行監管。在監管方式和手段上,交易所也並無新意:一是建立質量合格標准,即通過上市和退市制度篩選公司,以控制質量底線;二是敦促其持續性信息披露,以減少信息不對稱。在此基礎上,交易所就成為了公司質量的潛在的擔保方(非擔保法意義上),在聲譽上兩者是綁定的。因此,也就不難理解,某些公司會宣傳本公司是某某交易所上市公司,有交易所會宣傳自己是「藍籌股市場」。而這種聲譽上的綁定,反過來,又進一步強化了監管的必要性。
交易所競爭背景下對自身商業聲譽的維護,這一邏輯,對滬深交易所完全適用。實踐中,滬深交易所在融資端面臨香港市場、美國市場的競爭;在投資端,面臨房地產、信託、銀行理財產品、民間借貸市場的全方位挑戰,維護市場聲譽的壓力前所未有。除此以外,在境內市場,滬深交易所在上市公司監管方面承擔了更多的公共責任,還有必要維護自身的公共聲譽。這首先是因為,我國交易所具有準公益機構的屬性,在上市公司監管領域已經形成了「證監會一派出機構一滬深交易所」三位一體的執法機制。提升上市公司質量,是交易所的重要目標。其次,由於長期以來退市制度執行上存在的問題,境內市場沒有上市公司的淘汰機制。即便上市公司質量已經嚴重惡化,交易所也沒有能力將其清除。在這種情況下,作為隱形的質量擔保方,增加了交易所的監管壓力。最後,新興加轉軌市場中市場機制尚不成熟,市場主體不能歸位盡責。其中,上市公司普遍缺乏公眾公司意識;中介機構的保薦(質量擔保)作用常常失靈,表現為屢禁不止的欺詐發行、業績變臉;理性的投資文化尚未形成,投資者熱衷於「炒短、炒小、炒差」,進而形成逆向選擇(Adverse Selection),這從ST板塊與藍籌板塊的平均市盈率比較中很容易看出。
作為市場自律監管組織,交易所對上市公司的監管權力來源於契約,即通過與上市公司及相關責任人簽訂《上市協議》和《董事、監事、高管承諾》。證券交易所的職能定位,決定其監管權力在於保證公司證券法律以及《上市規則》被遵守,限於信息披露和規范運作兩大方面。但由於信息披露監管在一些情況下是「讓壞人說明自己幹了壞事」,這就使自律監管延伸至其他經濟社會管理領域,如環保、工商、稅務、企業社會責任等。
然而,僅有自律管理顯然不夠,當出現害群之馬時,交易所需要有足夠的處分手段,不能「除名」至少要能「點名」。這種點名的機制,就是公開譴責。從語義上看,譴責,是指嚴正申斥,即指對個人、團體、黨派、國家等的荒謬言行或錯誤政策進行嚴厲責備,帶有莊重色彩。對於證券交易所而言,公開譴責是其通過指定媒體或採取其他公開方式對上市公司及其相關責任人進行譴責的紀律處分措施。在這個意義上,公開譴責是交易所自律管理的結果,更是自律管理的保障。
綜上,公開譴責的作用機制,是通過對上市公司負面信息的披露,形成對上市公司的聲譽損失,達到預防的目的。因而,公開譴責本質上是一種市場化的、自律性的聲譽機制。
以下,我們對其中的核心要素—聲譽制裁、聲譽損失及其威懾效果進行介紹。
(一)公開譴責作為聲譽制裁
在境外市場,監管機構的聲譽制裁,一般認為其是罰金或其他懲罰措施的附帶功能,是對前者的補充和強化。在境內市場,公開譴責針對的是上市公司及其相關責任人的聲譽,屬於聲譽罰的一種,不涉及直接經濟損失(罰金),也不影響公司的上市地位。上市公司受到公開譴責的信息,將會被計入誠信檔案。
對於境內市場,盡管公開譴責的強制性受到質疑,但它仍然是交易所對上市公司的紀律處分中最為嚴厲的。除了公開譴責以外,交易所針對上市公司的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還有通報批評和監管關注。其中,通報批評是將上市公司違規行為在全體上市公司范圍內通報,監管關注則是以關注函的形式向違規上市公司送達。公開譴責是以公開譴責決定書和新聞稿的方式對全市場發布,措辭也更為嚴厲。
公開譴責為聲譽機制提供信息基礎,屬於監管中的信息披露工具。信息時代的發展,使得負面事實的發現、揭露和批評變得普遍。在負面信息的揭露方面,新聞媒體和做空者(Short Seller)無疑更為敏感,但由於利益的摻雜,媒體負面報道和市場做空傳言在權威性上有嚴重的缺陷。與此相比,公開譴責具有一定權威性。公開譴責作用的有效發揮,有賴於信息的生產、傳播和傳導。
1信息的生產,即對上市公司及其相關責任人的違規失信的事實予以查證、核實。
2信息的發出,即發布公開譴責決定書和公開譴責新聞稿,其正式發布渠道為證券交易所網站和次日的三大報。
3信息的擴散,即新聞媒體,包括金融咨詢終端(例如wind、同花順、大智慧等)、財經網站、網路自媒體以及其他紙媒,將信息及時傳達廣大受眾。
4信息的接受,即上市公司的社會公眾股東、潛在的投資者、債券持有人、銀行、證券分析師、上市公司商業交易對手、監管者獲得上市公司被譴責的信息,了解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公司治理方面的違規失信行為。
5信息的傳導,即信息受眾形成公司財務數據不真實、公司治理混亂、管理層誠信狀況不佳的擔憂,降低其聲譽資產。
6聲譽損失的形成。在有效市場中,公開譴責將影響上市公司市值(V),並增加上市公司後續融資的難度,影響董事、監事、高管人員的職業聲譽。
在公開認定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管的情況下,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管還將因此去職。
(二)公開譴責產生的聲譽損失
商業活動中,聲譽反映了合作夥伴在於它從事商業活動時可期獲得利益的期望。聲譽產生於反復博弈,形成艱難,失去容易,是商業主體應當珍視的寶貴資產。在資本市場上,信息披露真實、准確、完整、及時、充分以及公司治理良好,是上市公司聲譽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經理人市場上,董事、監事、高管的職業聲譽,主要體現為對公司事務的忠誠和勤勉。
公開譴責的作用原理,在於以市場自律的方式,為上述聲譽資產的形成提供信息基礎。從理論上看,對於上市公司而言,公開譴責產生的聲譽損失,會使其商業夥伴拒絕交易,融資成本提高,最終影響上市公司的價值。對於董事、監事、高管而言,聲譽受損不但顯著提高了這些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變更的概率,而且還降低了高管變更後繼續擔任其他職位的機會。
(三)公開譴責的威懾效果
公開譴責本質上是一種制裁機制。與證券侵權訴訟不同,公開譴責的主要作用不在於補償,而在於對違規者的懲戒,從而達到預防的目的。公開譴責通過違規行為設置後果,從而為上市公司及其責任人創造在事前放棄違規行為的激勵。這就要求,規則覆蓋到絕大多數的上市公司違法失信行為,同時執法具有有效性。相較於自然人的違法,從事違規行為的上市公司更傾向於是一個理性的計算者(RationalCalculator),公開譴責的威懾效果必須足以改變潛在違規者的預期。
因此,保證公開譴責的威懾效果,必須滿足兩個基本條件:一是有足夠比例的違法違規行為被處分;二是違法成本要足夠高,即被譴責所遭到的聲譽損失必須要大於其從違規行為中的所得。
從對違法違規行為的覆蓋來看,公開譴責主要集中於信息披露違規和公司治理違規兩大領域,覆蓋了絕大多數的上市公司違法違規行為。從執法數量看,近年來呈現下降趨勢,與香港市場大致持平,反映了市場誠信狀況的改善。比較各年度的公開譴責數量,可以發現公開譴責數量具有一定周期性,呈現階段性強化與轉常規交替。2010年以來,監管者更傾向於採取公開譴責,體現了從嚴監管的取向。
三、公開譴責所產生的聲譽損失
上市公司受到公開譴責,包含了公司財務數據虛假、公司治理混亂等負面信息。理論上,這些負面信息將產生上市公司的聲譽損失,影響上市公司價值(V),並增加上市公司後續融資的難度,影響董事、監事、高管人員的職業聲譽,並在事後對違規行為形成預防。在本部分,我們將從以下幾個預設角度進行一個初步的檢驗。
(一)對公司市值的影響
資本市場對負面信息很敏感。在理性市場的前提下,某種事件的發生會立即影響到證券價格的波動,通過觀察事件發生後某段時間內相應證券價格的波動變化就能夠衡量該事件的發生所產生的影響與後果。
此外,公開譴責勢必構成了公司估值超預期的風險。是否對這一超預期風險進行了揭示並調減上市公司的投資評級。
(二)對公司融資的影響
無論企業通過股權融資還是債權融資,也無論其通過資本市場直接融資還是間接融資,企業的信用無疑都是資金融出方最為關心的因素。理論上,公開譴責造成企業聲譽資產損失,將提高融資難度,增加融資成本。
實踐中,出於市場化融資審核及定價機制的不信任,監管部門在實踐中採取了管制的方式將上市公司再融資與受到公開譴責相綁定,即在2006年修訂的《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第11條中規定,「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公開發行證券:上市公司十二個月內受到過證券交易所的公開譴責」。根據上述規定,公開譴責將對其作出後一年內上市公司再融資構成「一票否決」的效果。
(三)對董事、監事、高管個人聲譽的影響
根據強制力本身的不同,針對董事、監事、高管的公開譴責可分為兩種:一種是單純的公開譴責,實踐中,這一類型僅對珍惜個人聲譽的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管人員有效果;另一種是在公開譴責的同時,公開認定其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管人員。這反映了在的監管體制下,交易所公開認定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管人員,雖然在理論上屬於一種聲譽制裁,但在實踐中具有資格罰的效果。
更為重要的是,為了強化對董事、監事、高管的履職監管,2006年修訂的《上市公司公開發行證券管理辦法》也將董事、監事、高管的聲譽與上市公司再融資綁定。《上市公司公開發行證券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上市公司公開發行證券,必須滿足「現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十二個月內未受到過證券交易所的公開譴責」。
(四)再犯率—特殊預防的角度
從這個角度看,至少對於特殊預防而言,公開譴責有效性很弱。這些再犯企業具有的一些共性特徵,大都資產質量較差。
(五)小結
信息披露工具雖然贏得支持市場化人士的青睞,被認為是各類監管工具中的首選,但其客觀上存在強制力不足的缺陷。如果沒有有效的市場傳導機制,信息披露工具將會面臨無效的尷尬境地。實踐中,公開譴責的有效性問題體現了上述困境。公開譴責對違規企業產生的聲譽損失,雖然無法精確的量化,但從幾個角度予以觀察可以形成一個大致的判斷:公開譴責發出後不會對上市公司市值產生影響;藉助再融資監管中綁定會對上市公司發行證券產生影響;會對董事、監事、高管人員的個人聲譽產生影響。後兩者,藉助於與行政許可的綁定,是當前公開譴責的實效所在。但對於某些資產質量較差、對於自身誠信形象不關心的企業,公開譴責很難發揮期待的作用,在實踐中就體現為這些企業違規再犯率極高。
公開譴責是市場化執法機制的結果和保障。因此,我們認為,公開譴責制度的完善的方向,應當置於監管體制調整與完善的大背景下予以思考。從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出,當前公開譴責有效性的症結,在於市場化聲譽機制的失靈。因此,有必要對症下葯,在保留和強化公開譴責市場紀律處分的本色的基礎上,通過植入監管因素,增強其實效性、強制性和權威性。具體而言,公開譴責將進一步從以下幾個方面予以完善。
一是切實增強公開譴責的監管實效。公開譴責的監管實效,在於威懾效果。對此,首先應當將公開譴責繼續與上市公司再融資掛鉤。其次,推動證券分析師對公開譴責風險的披露和評價。在此,借鑒境外市場經驗,探索建立「三振出局」制度,即對三次公開譴責的公司,取消上市地位。最後,實現公開譴責信息在人民銀行徵信系統的信息共享。
二是完善公開譴責的實施機制。除了強化威懾效果以外,還有必要完善公開譴責的實施機制,即落實事後的整改。對於公開譴責事項,建立事後的跟蹤機制,要求上市公司及其責任人完成相應的整改報告。對於拒不整改的情形,交易所應有進一步強化監管的手段和措施。例如,在公開認定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下,相關董事拒不離職的,應當仿照香港市場,賦予交易所停牌的權利。
三是提升公開譴責的法制化水平。明晰公開譴責的監管標准,通過對實踐經驗的總結,實現相關標準的客觀化;逐步實現公開譴責的程序、文書的公開化,提高自律管理的透明度;加強公開譴責的及時性,實現信息的有效傳導。

③ 上市公司大股東違規拆借資金,與正常委託理財如何辯識

上市公司大股東違規拆借資金是怎麼發生的呢?以及在財務上會有哪些表現形式,對公司及公司股東又會有多大什麼危害呢?能夠理解這些問題就可以解釋為什麼上市公司大股東違規拆借資金與公司委託理財是完全不同的兩回事了。


④ 哪位好人幫我翻譯哈這個論文摘要撒~謝謝啦~題目是:淺析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違規及其對策~我把分數全搭上了

淺析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違規及其對策摘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真實、規范化是證券市場健康發展的基礎。 Violations of information disclosure of listed companies and Countermeasures Summary: real information disclosure of listed companies, standardization is the basis for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securities markets. 針對我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違規問題,研究其行為的發生,對深入理解資本市場的信息披露監管制度,強化證券市場的透明度具有重要的理論與現實意義。 Information disclosure of listed companies for violations, the occurrence of the behavior of in-depth understanding of capital market regulatory system of information disclosure, strengthening the transparency of securities markets has important theoretical and practical significance. 本文就我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違規現狀結合案例進行分析,剖析違規行為的成因,並據此提出了改進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議。 This information disclosure of listed companies for violation of status quo with case analysis, analysis of the causes of violations, and made information disclosure of listed companies to improve the system's recommendations. 政府在加速我國證券市場發展的同時,還應注重其健康和穩定,只有在國家政策的強制力下,加強公司內部治理,提注冊會計師獨立性,才能妥善解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規范化問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才能得到有效保障。 Government to accelerate the development of China's securities market should also pay attention to their health and stability, only the coercive power of national policy, to strengthen internal governance, to mention the independence of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can properly resolve the standardization of information disclosure of listed companies, investors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can be effectively guaranteed.

⑤ 被紀律處分的上市公司對股價是利空還是利好

滬深交易所堅持證監會「四個敬畏、一個合力」工作要求,以促規范、穩監管、維權益、防風險為核心目標,以紀律處分為重要抓手,對證券市場各類違規行為及時「亮劍」,強化監管職能,提升監管水平,持續推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

深交所全年共作出紀律處分決定書215份,較2018年154份增長39.61%。其中,對上市公司及責任人作出決定書197份,對債券類發行人及責任人作出決定書9份,對會員作出決定書9份。

隨著處分案件的增多及日益復雜化,在總結監管經驗的基礎上,深交所紀律處分呈現以下特徵:

一是持續做好依法依規監管。2019年,深交所進一步優化自律監管規則體系,啟動對《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等規則的修訂工作,在引導上市公司持續做好信息披露、強化公司治理建設的同時,充實紀律處分監管依據,讓紀律處分「有規可循」。

二是對「關鍵少數」予以精準監管。針對因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長等關鍵主體主導的上市公司違規案件,深交所通過完善責任認定規則,注重區分個人行為與公司行為,突出對違規行為決策者、主要負責人的責任追究,避免「一刀切」式監管,持續提升紀律處分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三是進一步擴大處分主體范圍。深交所將上市公司、債券發行人、會員等市場主體均依法依規納入監管范圍,並首次對在股票質押業務中違規的9家會員,採取3個月至9個月不等的暫停股票質押回購交易許可權處分,防範潛在的質押風險,實現監管的「全方位覆蓋」。

四是上市公司及相關責任人仍為監管重點。深交所全年共對112家次上市公司和693人次相關當事人予以紀律處分,較去年分別增長31.76%和13.42%。其中,對39家次上市公司及203人次責任人員予以公開譴責,以處分促規范,向監管要動力,著力提升上市公司質量。

五是紀律處分種類更為豐富。除常規的通報批評之外,公開譴責、公開認定不適合擔任相關職務、暫停交易許可權等紀律處分的適用頻率有所提高。全年共計對13人次嚴重違規的董監高予以公開認定不適合擔任相關職務,並首次對會員採用暫停交易許可權的處分。通過適當運用公開認定等資格罰,提高了市場主體違規成本,強化了紀律處分懲戒力度。

堅持依法依規治市 提升精準監管能力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內容是投資者行使知情權、做出投資決策的重要基礎。交易所應以投資者需求為導向,加強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有效性的監管。

2019年以來,部分上市公司在其公告中惡意隱瞞、蹭熱點、炒概念,引發了投資者和公共媒體質疑,影響公司股價及成交量,對市場造成惡劣影響。交易所應及時問責,嚴肅處理重大事項披露違規案件,引導上市公司提高信息披露質量,切實做到真實、准確、完整。

而重組業績承諾、增持承諾等公開作出的承諾,不僅是承諾人與上市公司間的約定,也是關繫上市公司並購重組實效和經營實效的重要環節,往往對投資者的決策和交易產生重要影響。部分當事人在作出業績承諾或增持計劃時,未審慎評估其履行能力,對投資者造成誤導。為保障投資者合法權益、強化重組效能監管,交易所應通過紀律處分等督促市場主體誠信行事,處分違反承諾的案件。

年度業績對公司股價及投資者決策可能產生重大影響。2019年部分上市公司在其業績預告、業績快報中披露的凈利潤與其年度報告中經審計的凈利潤存在較大差異,其中一些公司還存在「業績變臉」等情況。對此,交易所應嚴格適用業務規則,對此類案件中的上市公司及相關責任人予以處分。

可以說,交易所發出的多份紀律處分決定書,是對市場違規者的警示,也是維護廣大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市場穩定健康發展的答卷。2020年是中國資本市場的「三十而立」之年,監管部門應認真學習貫徹新《證券法》,夯實自律監管制度基礎,優化紀律處分工作程序,提升紀律處分針對性、透明度和公信力,為打造一個規范、透明、開放、有活力、有韌性的資本市場砥礪奮進。
所以說,肯定是利空。

⑥ 上市公司造假的根本原因是內控制度弱化、社會監督、打擊力度不夠,而非集團和個人謀求私利 辯論稿

一、上市公司財務報告造假的動因
( 一) 利益驅動是財務報告造假產生的根源
盡管我國上市公司治理結構逐步完善, 但財務
報告造假問題依然沒有根本改變。究其原因, 一是
上市公司管理當局由於受利益驅動而採用一系列會
計手段對財務報告進行造假, 如利用關聯方交易,
虛構經濟事項, 虛增經營業績等屢見不鮮, 隨心所
欲地任意調節會計事項對財務報告進行粉飾。目的
是為了在日益激烈的市場競爭條件下, 在證券市場
這個重要舞台展示企業的良好形象, 在市場競爭中
處於有利地位。因此, 上市公司管理當局就想方設
法地提高公司業績。二是上市公司內部業績評價制
度作為內部管理重要環節, 是評價各個部門、各級
管理人員的標准。沒有業績評價標准, 就沒有爭優
創先, 獎勤罰懶, 激勵和約束機制就得不到實現,
而這種業績評價制度的缺陷正好為財務報告造假提
供了土壤, 會計數據通常是上市公司各級管理人員
獎金、工資和職務提升的依據。如果本年度不能實
現公司下達的各項指標, 獎金就會減少, 工作崗位
也可能丟掉, 所以, 這種短期目標行為為財務報告
造假提供了動機。
( 二) 公司治理結構的缺陷使財務信息供需主
體沒有形成
公司治理因現代公司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而
產生。按照我國《公司法》規定, 公司治理結構是
由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層所組成的相
互制衡的組織結構。而目前的情況是, 經理層行使
經營權, 直接指揮並控制會計部門的核算與財務報
告的編制, 掌握了充分的內部信息; 股東控制權以
股權為基礎, 我國上市公司股權高度集中, 「一股
獨大」現象普遍存在, 大股東憑借優勢股權可以直
接從公司內部獲得較為詳細可靠的信息, 而中小股
東由於股權比例小, 對公司的經營狀況來說是個局
外人, 只能從間接渠道獲得信息, 這種信息的不對
稱完全損害了中小股東的合法利益。信息不對稱會
產生兩種後果: 一是投資者如果僅以財務指標來判
斷投資對象, 那麼最終選擇的投資對象很可能是與
期望相違背的造假者, 因為造假的財務報告比真實
披露的財務報告更具「競爭優勢」; 二是由於財務
報告造假, 通過市場傳遞的上市公司信息就會失
真, 那麼投資者通過市場評價機制來制約被投資上
市公司就會失效, 因而被投資上市公司在股市上
「成功」融資後就可能肆無忌憚地從事高風險的活
動。高風險意味著高收益, 所以財務報告造假的實
質是人為造成信息的不對稱, 以獲取超額收益。
從財務信息的供給方來看, 經理層和大股東控
制了上市公司財務信息的生成和披露, 他們是不同
層次的信息提供者而不是主要的信息使用者, 當財
務信息因為監督契約的履行而獲得協調利益分配功
能時, 盡可能地對其進行修正, 以不公平地佔有契
約方的利益, 從而引發財務報告造假的風險。在我
國目前的經濟環境下, 上市公司大部分是由國有企
業改制而來, 沒有按照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規范運
做, 董事會和經理層高度重疊, 「內部人控制」問
題相當嚴重, 監事會的主要職能是監督公司財務報
告的真實可靠, 但由於「一股獨大」使監事會形同
虛設, 監事會的監督職能弱化, 沒有真正實現設立
監事會的初衷。
( 三) 注冊會計師審計缺乏獨立性是助長造假
行為的添加劑
目前注冊會計師聘任制度存在著嚴重的缺陷。
在會計市場上委託者、受託者和被審計者的博弈
中, 會計師事務所是弱勢群體, 來自於發起人或控
股股東的經營者, 事實上集公司決策權、管理權、
監督權於一身, 股東大會形同虛設, 這不但使公司
內控失效, 也使經營者由被審計人變成了審計委託
人, 決定著審計人的聘用、續聘、收費等, 完全成
了會計師事務所的「衣食父母」。因此, 會計市場
上出現了委託者出錢委託中介機構審計自己財務報
告的怪現象, 其審計結果必然是委託人意志的體
現, 虛假行為不可避免。這種扭曲了的聘任制度,
往往助長了「拿人錢財, 替人消災」的心態, 不僅
危及了注冊會計師的職業獨立性, 而且無法以獨
立、客觀、公正的態度履行股東和社會公眾的責
任。
( 四) 法律、法規制度的不完善為造假提供可
乘之機
有關法規規定不夠嚴密, 使上市公司財務報告
造假有空可鑽, 如已頒布的《股票發行與管理暫行
條例》、《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實施細則》
中規定了股票上市公司必須揭示的會計信息內容,
但對於其中具體操作上的問題留有空白, 有關法律
法規貫徹不徹底, 有法不依, 無法可依, 監管部門
和中介機構執法不力的現象較為嚴重, 同時我國的
證監會監管體系建立的時間不長, 監管體系尚未理
順, 政出多門, 制度和政策不統一、不協調, 使得
公司在披露時無所適從, 給上市公司財務報告造假
提供條件。證監會、銀行、財政部、稅務局等多個
部門都參與證券市場的政策制定, 難免會出現交叉
的情況, 形成了政出多門的局面, 也為政策與制度
的協調帶來了困難; 有關法律法規缺位, 影響了對
會計信息等相關財務信息質量的審查, 使財務會計
的透明度不高, 會計信息的作用不能很好地發揮。
法律制裁乏力的現象在我國普遍存在。首先,
我國法律對於政府監管者的約束力不強。例如《會
計法》中對於監管失敗或監管不作為基本上沒有什
么法律責任涉及, 即使有涉及, 其操作性也很差。
因此執法時對於查出的造假事件的處罰就有很大的
彈性, 往往以經濟處罰代替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
其次, 我國《會計法》中只有行政與刑事責任的安
排, 並沒有涉及民事責任的安排, 這使得造假收益
遠遠大於隱性的「敗露成本」。
二、防範上市公司財務報告造假的對策
( 一) 完善公司業績評價機制和管理人員的薪
酬制度
上市公司管理當局在制定內部業績評價標准和
公司經營目標時, 應深入實際進行調查制定可行的
方案。因為上市公司大股東對管理人員的業績評價
多是財務指標, 這必然會助長經理人員的道德風
險, 粉飾財務報告。所以, 要解決這個問題, 上市
公司應對現行的業績評價方法進行修改, 比較流行
的做法是採取股票期權計劃, 這個計劃避免以工資
和獎金為主的傳統制度下的各級管理人員的短期化
行為傾向, 將管理人員的個人利益與公司長期利益
聯系在一起。
( 二) 完善公司治理結構, 打造有效的財務信
息供需主體
首先, 加強股東等財務信息需求者參與監控的
動機和能力。針對我國上市公司目前存在的公司治
理結構問題, 應通過立法形式從根本上改變上市公
司「一股獨大」的股權結構, 通過股權分置改革的
辦法, 進一步完善《上市規則》、《上市公司股權
分置改革業務操作指引》等規則, 為上市公司規范
地進行股權分置改革提供指引, 逐步實現其全流
通。只有完善公司產權制度, 才能使股東所追求的
資本收益最大化, 才能形成其與公司管理層之間經
濟上的契約關系。其次, 健全董事會。在董事會中
引入獨立董事, 獨立董事站在客觀、公正的立場對
公司的重大決策和戰略方針發表意見, 並負責董事
提名, 高級管理人員的聘用和報酬, 發揮監督作
用。第三, 打造有效的財務信息供需主體。機構投
資者是證券市場的投資主體, 也是證券市場的需求
主體, 它對真實財務信息的需求度更高, 因為機構
投資者與個人投資者是不同的, 機構投資者更注重
投資而不是投機。我國機構投資者只佔總投資開戶
數的1% , 因而大力發展機構投資者是當務之急。
同時, 財務報告由上市公司提供, 上市公司是財務
信息的供給主體, 防範財務報告造假的關鍵之一就
在於健全公司的內部控制制度, 強化內部審計責
任, 保證財務報告的真實可靠。
( 三) 提高注冊會計師的審計質量
改革注冊會計師聘任制度。在「內部人控制」
現象普遍存在的情況下, 建議由證監會或證交所聘
任會計師事務所, 並委託其對上市公司進行審計,
勞動報酬由聘用單位支付, 這樣上市公司與會計師
事務所之間沒有任何經濟利益往來, 防止因二者之
間關系過於密切而喪失審計的獨立性。
加強對注冊會計師的監管工作, 治理信用缺
失, 限制關系競爭, 提高造假成本, 凈化其執業環
境。注冊會計師進行獨立審計的目的, 是對受託單
位公開的財務報告發表意見, 如果注冊會計師在審
計過程中沒有遵循通用的審計准則和職業道德, 會
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不僅要承擔經濟賠償責
任, 而且會受到刑事責任追究。這樣, 注冊會計師
就會認為提供劣質的審計服務是不值得的, 因此,
應盡快制定對注冊會計師監管的工作規則及有關懲
戒辦法, 披露注冊會計師的客戶名單, 讓社會公眾
行使監督權; 建立信用記錄, 將不誠信的注冊會計
師列入黑名單中, 這些激勵與約束措施, 對當前會
計市場上會計師事務所之間惡性競爭、競相壓價的
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警示, 從而提高注冊會計師的
執業質量。
( 四) 完善會計准則和會計制度
首先, 應調整會計准則和會計制度。可靠性和
相關性是會計信息的兩個重要的質量特徵。從我國
現實情況看, 如果一味強調借鑒國際慣例, 盲目側
重會計信息的相關性, 就會增加財務報告造假的可
能性, 所以, 當前會計信息的可靠性更為重要。其
次, 盡量減少公司會計選擇的餘地, 尤其是對收入
和費用的確認, 計量應盡可能明確、規范, 以減少
財務報告粉飾的可能性。第三, 規范合並報表范
圍。合並報表范圍在我國一直沒有得到規范, 許多
公司任意改變合並報表范圍, 「並盈不並虧」的現
象司空見慣。因此, 壓縮合並報表的利潤操縱空
間, 在當前顯得尤為重要。

提煉一下應該夠了。

⑦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違法違規的後果

法律分析:信息披露制度是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制度基石,也是維護投資者知情權的重要保障。因此,我國證券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行業規定均對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以及違規披露進行了常規定義和處罰規定。證監會近年來也不斷加強對上市公司真實信息披露的督促。那麼哪些內容應該作為披露的信息,哪些行為應被視為違法違規的披露行為,哪些主體因此可能產生相應經營風險,上市公司及相關從業者都應當進一步了解並引起重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一百九十三條 違反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擾亂證券市場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二十萬元的,處以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在證券交易活動中作出虛假陳述或者信息誤導的,責令改正,處以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處分。傳播媒介及其從事證券市場信息報道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從事與其工作職責發生利益沖突的證券買賣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買賣證券等值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百零三條 公司不依照本法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如數補足應當提取的金額,可以對公司處以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⑧ 上市公司財務造假,股民怎麼維權索賠

遇到這種事情,是依靠自己的主動權益,首先從媒體或證券公司了解公司被證監判定違法,上市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大股東被罰款60萬,基本上是上市公司違法的事實,然後我們可以找到專門為投資者權利律師,如大智慧和花順股票交易軟體有代表股東權利業務,或在線搜索股票權利律師,或一些當地律師事務所有股票權利業務,包括咨詢你的證券部門。

與上市公司自身的保濕生活相比,許多因欺詐而遭受重大損失的投資者難以得到成功的補償。數據顯示,雖然近年來上市公司因違規行為受到中國證監會、財政部、法院等相關部門處罰,但投資者的權利保護意識越來越強,但實際索賠道路並不平坦,但利益受損者必須進行成本評估,是否值得一試?事實上,大多數因上市公司信息欺詐而遭受損失的投資者,由於權利保護或權利保護成本過高而遭受損失,認為不幸。

⑨ 中國股市中機構投資者間的博弈分析

中國股市始於1990年上海證券交易所成立,至今已經歷了31 年,中國的證券市場發展速度驚人,取得了令人矚目的成就。隨著股 市的高速發展,也有越來越多的資金聚攏到股市,形成了不同的利 益主體,政府、上市公司、機構投資者、證券商和散戶都參與其中, 投資各方都想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但參與其中的個體追求利益 最大化,不一定就能達到群體利益的最優。各方都觀察對方的行動 來制定自己的措施,其實質就是進行博弈,最終的股價就是信息匯 總的綜合反映。在參與博弈的市場主體中,政府利用「看得見的手」 來調控市場,通過對市場參與者的影響來影響股價。而在市場投資 者與政府之間也存在博弈,觀察和預測對方的行動來制訂計劃。不 可否認,中國的股市還有巨大的潛力空間,但是很多人都不建議散 戶在中國的股市中進行投資,特別是靠退休金生活的老年群體和 低收入群體不宜參入其中,而應該採取風險更低的理財方式。在這 樣的股市環境下,為什麼會有這種說法?本文嘗試通過博弈論中的 經典模型「囚徒困境」來分析股市中機構投資者之間的博弈。 機構投資者之間的博弈1.1 關於「囚徒困境」 「囚徒困境」講的是警察在審訊犯人時,為了防止犯人篡供, 將兩名罪犯置於不同的房間。警察知道罪犯有罪,但缺乏證據,對 兩名罪犯開出的條件是:如果一人招供一人抵賴,則抵賴的人被 判十年,招供的人馬上釋放;如果兩人都招供,則各判八年徒刑; 如果兩人都抵賴,則各判一年。在以上情況中,很明顯最好的情況 是兩個人都抵賴,但從每個罪犯的角度來考慮,如果自己抵賴有 可能面臨十年的監禁,坦白則有可能直接釋放,對自己有利的決 策是招供。 「囚徒困境」表現出了一個很深刻的內涵,即個體理性與集體 理性的矛盾。個體為了自身的利益最大化,不願意改變決策,從而導 致整體利益變小,並且受到了很大程度上的損失。博弈通常是建立 在行為理性基礎上的非合作博弈,即對弈各方各自採取最優決策, 以達到個體最大的效益。但由於採取了非合作的方式,沒有一個共 同遵守的規則來約束博弈行為,個體理性往往並不一定會達到自 己的預期目標。 1.2 關於股市中的機構投資者 機構投資者不同於個人投資者,是指職業化和社會化進行金 融意義上的投資的機構或者團體,主要包括一些金融機構,如銀 第五,綠色信貸產品創新不足。我國商業銀行的綠色信貸產品 僅僅局限在對環境污染企業的信貸制約,產品種類少,創新力度不 足,各銀行間的綠色信貸產品具有較強的同質性,不能滿足企業的 多樣化需求。 對策第一,落實激勵機制。我國可以借鑒德國的政策,由國家參與 其中,對節能環保項目給予信貸優惠,差額由政府貼息補貼,出台 激勵機制鼓勵綠色信貸的創新與發展。例如,可以加大對節能環保 技術研發的資金支持,對綠色信貸業務實施差別化的監管政策,適 當提高對其的風險容忍度等。 第二,完善監督約束機制。一是加大環保執法力度,提高違法 成本;二是可以通過加快設置和徵收碳稅、環境污染稅,大幅提高 污染排放的收費標准,迫使當事人提高資源利用效率,降低生產經 營活動的環境風險和社會風險;三是鼓勵實行環境公益訴訟,通 過環境公益訴訟動員社會力量,形成強大的社會壓力,迫使企業執 行嚴格的環境和社會標准。 第三,培養專業人才,建立專業團隊。專業化團隊的建立主要 包括以下三種:一是環境和社會風險團隊,具備完全的授權和專業 知識,能有效地控制或規避借款主體及其項目所面臨的各類環境 風險和社會風險;二是綠色信貸產品的創新團隊,具備跨領域的專 業知識和創新熱情,能抓住時代的機遇,不斷推進綠色信貸業務; 三是提升機構自身環境和社會表現的團隊,具備多樣化的知識和 強大的溝通交流能力,從整體上提升機構的社會形象。 第四,完善信息溝通機制。一方面,商業銀行應加強與環保部 門的信息溝通,充分利用國家環保部與銀監會兩部門搭建的信息 交流與共享平台,及時獲取信息。環保部門也應積極對企業進行核 查,將信息及時、准確地提供給商業銀行,為商業銀行的業務管理 提供依據。另一方面,商業銀行應對融資的企業和項目的環保情況 進行持續觀察,建立持續跟蹤檢查機制,將環保風險管理納入日常 貸後的管理工作之中,不斷完善、更新項目信息。此外,商業銀行應 與同業、行業協會、非政府組織之間溝通,從側面了解融資企業和 項目的執行情況,全方位管理風險。 第五,加強綠色信貸產品創新。綠色信貸應具有多樣性,同時 要貼合當前的環境需求,還要便於推廣。商業銀行應該增加對綠色 信貸產品研發的投入,時刻關注市場的動向以及客戶的需求變化, 不斷開發適應時代發展的新產品並推出與之配套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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