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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利潤分配方案實施規定

發布時間:2022-09-24 11:22:56

上市公司分紅新規

法律分析:上市公司分紅規定有:(一)上市公司的利潤分配應重視對投資者的合理投資回報。(二)上市公司應當將其利潤分配辦法載明於公司章程。(三)上市公司董事會未做出現金利潤分配預案的,應當在定期報告中披露原因,獨立董事應當對此發表獨立意見;上市公司最近三年未進行現金利潤分配的,不得向社會公眾增發新股、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或向原有股東配售股份。(四)存在股東違規佔用上市公司資金情況的,上市公司應當扣減該股東所分配的現金紅利,以償還其佔用的資金。

法律依據:《關於加強社會公眾股股東權益保護的若干規定》 四、上市公司應實施積極的利潤分配辦法(一)上市公司的利潤分配應重視對投資者的合理投資回報。(二)上市公司應當將其利潤分配辦法載明於公司章程。(三)上市公司董事會未做出現金利潤分配預案的,應當在定期報告中披露原因,獨立董事應當對此發表獨立意見;上市公司最近三年未進行現金利潤分配的,不得向社會公眾增發新股、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或向原有股東配售股份。(四)存在股東違規佔用上市公司資金情況的,上市公司應當扣減該股東所分配的現金紅利,以償還其佔用的資金。

② 關於修改上市公司現金分紅若干規定的決定

法律分析:將最近三年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累計分配的利潤不少於最近三年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的20%修改為最近三年以現金方式累計分配的利潤不少於最近三年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的30%。在《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訂)》第一百五十五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公司應當在章程中明確現金分紅政策,利潤分配政策應保持連續性和穩定性。

法律依據:《關於修改上市公司現金分紅若干規定的決定》

第一條 在《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訂)》第一百五十五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注釋:公司應當在章程中明確現金分紅政策,利潤分配政策應保持連續性和穩定性。"

第二條 在《關於加強社會公眾股股東權益保護的若干規定》第四條第(一)項增加規定:"上市公司可以進行中期現金分紅。"

第三條 將《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五)項 "最近三年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累計分配的利潤不少於最近三年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的20%"修改為:"最近三年以現金方式累計分配的利潤不少於最近三年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的30%"。

第四條 將《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第2號--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2005年修訂)》第三十七條修改為:"上市公司應披露本次利潤分配預案或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預案。對於本報告期內盈利但未提出現金利潤分配預案的公司,應詳細說明未分紅的原因、未用於分紅的資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公司還應披露現金分紅政策在本報告期的執行情況。同時應當以列表方式明確披露公司前三年現金分紅的數額、與凈利潤的比率。"

第五條 將《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第3號--半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2007年修訂)》第三十七條第一款修改為:"公司應當披露以前期間擬定、在報告期實施的利潤分配方案、公積金轉增股本方案或發行新股方案的執行情況。同時,披露現金分紅政策的執行情況,並說明董事會是否制定現金分紅預案。"

第六條 在《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13號--季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特別規定(2007年修訂)》第十三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十四條:"公司應當說明本報告期內現金分紅政策的執行情況。"

第七條 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督促上市公司按照本決定修改公司章程、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做好監管和服務工作。

③ 上市公司的股利分配有什麼流程

法律分析:上市公司的股利分配有以下流程:1、由董事會制定利潤分配政策,聽取獨立董事和中小股東意見;2、召開股東大會對利潤分配方案進行決議;3、執行分配方案。上市公司進行股利分配時,應當優先採用現金分紅進行利潤分配。

法律依據:《上市公司現金分紅》第二條,上市公司應當牢固樹立回報股東的意識,嚴格依照《公司法》、《證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健全現金分紅制度,保持現金分紅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穩定性,保證現金分紅信息披露的真實性。

④ 上市公司分紅規則

上市公司分紅規定如下:1、上市公司必須在章程中明確分紅政策。2、上市公司內可以進行中期的現金分容紅。3、近三年現金方式分配的利潤不少於近三年年均可分配利潤的30%才能進行分紅。4、在分紅以前,上市公司需要擬定利潤分配的方案,董事會要說明是否制定現金分紅預案。5、公司應該在季度報告中說明現金分紅政策的執行情況。

⑤ 上市公司股權分配分紅規則

一般來說,公司股權分配比例按照所持股份進行分配,持股多少,比例多少,持股越多,比例越高,上市公司的股權比例還可以通過收購的方式來不斷提升,甚至可以達到控股的股權比例。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二十八條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⑥ 上市公司分紅新規

法律分析:上市公司分紅規定有:(一)上市公司的利潤分配應重視對投資者的合理投資回報。(二)上市公司應當將其利潤分配辦法載明於公司章程。(三)上市公司董事會未做出現金利潤分配預案的,應當在定期報告中披露原因,獨立董事應當對此發表獨立意見;上市公司最近三年未進行現金利潤分配的,不得向社會公眾增發新股、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或向原有股東配售股份。(四)存在股東違規佔用上市公司資金情況的,上市公司應當扣減該股東所分配的現金紅利,以償還其佔用的資金。

法律依據:《關於加強社會公眾股股東權益保護的若干規定》 四、上市公司應實施積極的利潤分配辦法(一)上市公司的利潤分配應重視對投資者的合理投資回報。(二)上市公司應當將其利潤分配辦法載明於公司章程。(三)上市公司董事會未做出現金利潤分配預案的,應當在定期報告中披露原因,獨立董事應當對此發表獨立意見;上市公司最近三年未進行現金利潤分配的,不得向社會公眾增發新股、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或向原有股東配售股份。(四)存在股東違規佔用上市公司資金情況的,上市公司應當扣減該股東所分配的現金紅利,以償還其佔用的資金。

⑦ 上市公司利潤分配准則

上市公司利潤分配規定應當在先繳納企業應交稅款、員工工資、員工的社會保險費等費用後,剩餘的彌補完公司虧損後,按照股份所佔份額分別計算,普通股股利的按照順序進行分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四條
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六條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本法行使職權。

⑧ 上市公司利潤分配規定

法律分析:證監會對上市公司現金分紅有明確的規定:最近三年分紅不少於年均可分配利潤30% 為引導和規范上市公司現金分紅,培育長期投資理念,增強資本市場的吸引力和活力,促進資本市場持續穩定健康發展,中國證監會今天在網上就起草的《關於修改上市公司現金分紅若干規定(徵求意見稿)》向社會進行為期一周的公開徵求意見。該決定明確規定上市公司「最近三年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累計分配的利潤不少於最近三年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的百分之三十」,這較之以前規定的「百分之二十」有了大幅的提高。決定對之前發布的上市公司規章中涉及上市公司分紅的條款予以了重新修訂,共有六項內容。一是在《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訂)》第一百五十五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注釋:公司應當在章程中明確現金分紅政策,規定公司利潤分配中現金分紅占當期實現利潤的百分比,現金分紅的條件、時機、金額或者比例,與公司長期財務規劃的關系等內容。利潤分配政策應保持連續性和穩定性,保持公司長期持續穩定發展。」二是在《關於加強社會公眾股股東權益保護的若干規定》第四條第(一)項增加規定:「上市公司可以進行中期現金分紅。」三是將《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五)項「最近三年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累計分配的利潤不少於最近三年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的百分之二十」修改為:「最近三年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累計分配的利潤不少於最近三年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的百分之三十」。四是將《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第2號———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2005年修訂)》第三十七條修改為:「上市公司應披露本次利潤分配預案或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預案。對於本報告期內盈利但未提出現金利潤分配預案的公司,應詳細說明未分紅的原因、未用於分紅的資金留存公司的使用用途。公司還應披露現金分紅政策在本報告期的執行情況,列明公司進行現金分紅的條件、時機、金額或者比例等內容。同時應當以列表方式明確披露公司前三年現金分紅的數額、與凈利潤的比率。」五是將《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第3號---半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2007年修訂)》第三十七條第一款修改為:"公司應當披露以前期間擬定、在報告期實施的利潤分配方案、公積金轉增股本方案或發行新股方案的執行情況。同時,披露現金分紅政策的執行情況,並說明董事會是否制定現金分紅預案。"六是在《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13號---季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特別規定(2007年修訂)》第十三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十四條:"公司應當說明本報告期內現金分紅政策的執行情況。"決定要求證監會派出機構、滬深證交所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要督促上市公司按照本決定修改公司章程、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做好監管和服務工作。自該決定施行之日起,1996年頒發的《關於規范上市公司行為若干問題的通知》將同時廢止。中國證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今後一個時期,證監會將進一步強化市場基礎建設,積極引導和鼓勵上市公司分紅,促進建立符合中國國情的上市公司分紅機制。上市公司要嚴格執行相關法律法規,對於利用分紅惡意套現和超額分配等違法違規行為,監管部門將堅決予以查處。

法律依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第一百五十五條 注釋:公司應當在章程中明確現金分紅政策,利潤分配政策應保持連續性和穩定性。

《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 第八條 第五款 「最近三年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累計分配的利潤不少於最近三年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的20%」修改為:「最近三年以現金方式累計分配的利潤不少於最近三年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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