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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1-03-05 19:11:31

⑴ 在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的相關法律法規中,有哪些

《公司法》、《證券法》、《關於規范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若干問題的規定》、《非上市公眾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等

⑵ 上市公司對重大資產重組行為的監管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行為,保護上市公司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促進上市公司質量不斷提高,維護證券市場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根據《公司法》、《證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在日常經營活動之外購買、出售資產或者通過其他方式進行資產交易達到規定的比例,導致上市公司的主營業務、資產、收入發生重大變化的資產交易行為(以下簡稱重大資產重組)。
上市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應當符合本辦法的規定。
上市公司按照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核準的發行證券文件披露的募集資金用途,使用募集資金購買資產、對外投資的行為,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重大資產重組損害上市公司及其股東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上市公司實施重大資產重組,有關各方必須及時、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保證所披露或者提供信息的真實、准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五條 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重大資產重組活動中,應當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維護公司資產的安全,保護公司和全體股東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為重大資產重組提供服務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遵循本行業公認的業務標准和道德規范,嚴格履行職責,不得謀取不正當利益,並應當對其所製作、出具文件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承擔責任。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所知悉的重大資產重組信息在依法披露前負有保密義務。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利用重大資產重組信息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市場等違法活動。
第八條 中國證監會依法對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行為進行監管。
第九條 中國證監會在發行審核委員會中設立上市公司並購重組審核委員會(以下簡稱並購重組委),以投票方式對提交其審議的重大資產重組申請進行表決,提出審核意見。
第二章 重大資產重組的原則和標准
第十條 上市公司實施重大資產重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有關環境保護、土地管理、反壟斷等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
(二)不會導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條件;
(三)重大資產重組所涉及的資產定價公允,不存在損害上市公司和股東合法權益的情形;
(四)重大資產重組所涉及的資產權屬清晰,資產過戶或者轉移不存在法律障礙,相關債權債務處理合法;
(五)有利於上市公司增強持續經營能力,不存在可能導致上市公司重組後主要資產為現金或者無具體經營業務的情形;
(六)有利於上市公司在業務、資產、財務、人員、機構等方面與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人保持獨立,符合中國證監會關於上市公司獨立性的相關規定;
(七)有利於上市公司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結構。
第十一條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購買、出售資產,達到下列標准之一的,構成重大資產重組:
(一)購買、出售的資產總額占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並財務會計報告期末資產總額的比例達到50%以上;
(二)購買、出售的資產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所產生的營業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經審計的合並財務會計報告營業收入的比例達到50%以上;
(三)購買、出售的資產凈額占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並財務會計報告期末凈資產額的比例達到50%以上,且超過5000萬元人民幣。
購買、出售資產未達到前款規定標准,但中國證監會發現存在可能損害上市公司或者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重大問題的,可以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責令上市公司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補充披露相關信息、暫停交易並報送申請文件。
第十二條 計算前條規定的比例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購買的資產為股權的,其資產總額以被投資企業的資產總額與該項投資所佔股權比例的乘積和成交金額二者中的較高者為准,營業收入以被投資企業的營業收入與該項投資所佔股權比例的乘積為准,資產凈額以被投資企業的凈資產額與該項投資所佔股權比例的乘積和成交金額二者中的較高者為准;出售的資產為股權的,其資產總額、營業收入以及資產凈額分別以被投資企業的資產總額、營業收入以及凈資產額與該項投資所佔股權比例的乘積為准。
購買股權導致上市公司取得被投資企業控股權的,其資產總額以被投資企業的資產總額和成交金額二者中的較高者為准,營業收入以被投資企業的營業收入為准,資產凈額以被投資企業的凈資產額和成交金額二者中的較高者為准;出售股權導致上市公司喪失被投資企業控股權的,其資產總額、營業收入以及資產凈額分別以被投資企業的資產總額、營業收入以及凈資產額為准。
(二)購買的資產為非股權資產的,其資產總額以該資產的賬面值和成交金額二者中的較高者為准,資產凈額以相關資產與負債的賬面值差額和成交金額二者中的較高者為准;出售的資產為非股權資產的,其資產總額、資產凈額分別以該資產的賬面值、相關資產與負債賬面值的差額為准;該非股權資產不涉及負債的,不適用前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資產凈額標准。
(三)上市公司同時購買、出售資產的,應當分別計算購買、出售資產的相關比例,並以二者中比例較高者為准。
(四)上市公司在12個月內連續對同一或者相關資產進行購買、出售的,以其累計數分別計算相應數額,但已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報經中國證監會核準的資產交易行為,無須納入累計計算的范圍。
交易標的資產屬於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屬於相同或者相近的業務范圍,或者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認定為同一或者相關資產。
第十三條 本辦法第二條所稱通過其他方式進行資產交易,包括:
(一)與他人新設企業、對已設立的企業增資或者減資;
(二)受託經營、租賃其他企業資產或者將經營性資產委託他人經營、租賃;
(三)接受附義務的資產贈與或者對外捐贈資產;
(四)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認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資產交易實質上構成購買、出售資產,且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標准計算的相關比例達到50%以上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等相關義務並報送申請文件。

⑶ 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申請文件的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

〔2008〕13 號
為規范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的信息披露行為,提高信息披露質量版,根據《證券法》、《權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53號)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及部門規章的規定,我會制定了《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第26號——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申請文件》,現予公告,請各上市公司、相關機構和人員遵照執行。
證監會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六日
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第26號

⑷ 重大資產重組新規,重組對象是不是都要求ipo標准

  1. 根據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09號,以下簡稱「《重組辦法》」)等有關規定,現將重大資產重組及借殼上市的有關規定歸納如下:

  2. 重大資產重組的定義

  3. 指《重組辦法》第二條規定的重大資產重組,即: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在日常經營活動之外購買、出售資產或者通過其他方式進行資產交易達到規定的比例,導致上市公司的主營業務、資產、收入發生重大變化的資產交易行為。

  4. 重大資產重組的基本要求

根據《重組辦法》第十一條,歸納如下:

(一)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有關環境保護、土地管理、反壟斷等法規;

(二)不會導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條件;

(三)所涉資產定價公允,不存在損害上市公司和股東合法權益情形;

(四)所涉資產權屬清晰,過戶或者轉移無法律障礙,相關債權債務處理合法;

(五)有利於上市公司增強持續經營能力,無可能導致上市公司重組後主要資產為現金或無具體經營業務的情形;

(六)有利於上市公司在業務、資產、財務、人員、機構等方面與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人保持獨立,符合獨立性相關規定;

(七)有利於上市公司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結構。

注意

以上原則要作出充分說明,並予以披露。另外,根據監管部門答復:對於涉及其他主管部門批復的,中介機構應當就本次交易涉及哪些部門批復、是否為前置審批、批復進度、不確定性風險,以及無法獲取相關批復對本次交易的影響等事項發表明確意見並予以披露。

5. 重大資產重組的構成標准

根據《重組辦法》第十二條,對購買、出售的資產要求如下:

(一)總額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並財務會計報告期末資產總額的比例達到50%以上;

(二)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所產生的營業收入

占上市公司同期經審計的合並財務會計報告營業收入的比例達到50%以上;

(三)凈額占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並財務會計報告期末凈資產額的比例達到 50%以上,且超過5000萬元人民幣。

注意:

未達到前款規定標准,但證監會發現存在可能損害上市公司或者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重大問題的,可責令上市公司補充披露相關信息、暫停交易、聘請獨立財務顧問或者其他證券服務機構補充核查並披露專業意見。

6. 借殼上市的構成標准。

根據《重組辦法》,構成借殼上市需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第一

、上市公司的控制權發生變更;

第二

、上市公司向收購人及其關聯人購買的資產總額,占上市公司控制權發生變更的前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並財務會計報告期末資產總額的比例達到100%以上。

第三

、符合《重組辦法》第十一條的要求,並予以披露(見本文二)。

第四

、符合《重組辦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的要求。

(一)充分說明並披露交易有利於提高上市公司資產質量、改善財務狀況和增強持續盈利能力,減少關聯交易、避免同業競爭、增強獨立性;

(二)最近一年及一期財務會計報告被注冊會計師出具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被出具保留意見、否定意見或者無法表示意見的,須經注會專項核查確認,該意見所涉及事項的重大影響已經消除或者將通過本次交易予以消除;

(三)上市公司及其現任董事、高管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涉嫌違法違規正被證監會立案調查的情形,涉嫌犯罪或違法違規的行為已經終止滿3年,交易方案有助於消除該行為可能造成的不良後果,且不影響對相關行為人追究責任的除外;

(四)充分說明並披露上市公司發行股份所購買的資產為權屬清晰的經營性資產,並能在約定期限內辦理完畢權屬轉移手續。

上市公司為促進行業的整合、轉型升級,在其控制權不發生變更的情況下,可以向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關聯人之外的特定對象發行股份購買資產。所購買資產與現有主營業務沒有顯著協同效應的,應當充分說明並披露本次交易後的經營發展戰略和業務管理模式,以及業務轉型升級可能面臨的風險和應對措施。

特定對象以現金或者資產認購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的股份後,上市公司用同一次非公開發行所募集的資金向該特定對象購買資產的,視同上市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

根據監管部門答復

:上市公司發行股份擬購買的資產為企業股權時,原則上在交易完成後應取得標的企業的控股權,如確有必要購買少數股權,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少數股權與上市公司現有主營業務具有顯著的協同效應,或者與本次擬購買的主要標的資產屬於同行業或緊密相關的上下遊行業,通過交易一並注入有助於增強上市公司獨立性、提升整體質量。

(二)少數股權最近一個會計年度對應的營業收入、資產總額、資產凈額三項指標,均不得超過上市公司同期合並報表對應指標的20%

此外

,少數股權對應的經營機構為金融企業的,還應當符合金融監管機構及其他有權機構的相關規定。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涉及購買股權的,也應當符合前述條件。

第五

、借殼上市與IPO要求等同

。即主板(含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購買的資產對應的經營實體應當是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責任公司,且符合《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32號)規定的其他發行條件。

第六

、購買的資產屬於金融、創業投資等特定行業的,要符合證監會相關規定。

最後,需要特別注意

的是,創業板上市公司不得實施借殼的交易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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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發與重大資產重組、借殼的區別

做重組預期的必須要搞明白增發與重大資產重組的區別,這樣就可以知道哪些股可以重組,哪些股可以搞增發,什麼時間內不能增發或重組,節約不少時間成本,也有利於縮小選股范圍,靈活股票操作方式。今天就用最直白明了的語言說說區別,有錯誤之處請高手指正,喜歡口出不遜、裝叉裝淡者請你繞行。

先說說增發

,增發說白了就是通過發行股份融資,融的錢投向或還債或補充資金或購買資產。這裡面又分公開增發和定向增發。公開增發因為面對的是公眾,影響廣泛,比較嚴格,必須是財務健康正常公司,且無違法違紀污點。定向增發因為面對十個左右的發行者,所謂周瑜打黃蓋,就要求寬松,只要無違法違紀無污點就行了。所以ST公司只能搞定向增發。

再說說重大資產重組。

一般資產重組都是通過發行股票進行的,投入的方向當然是購買資產。從這種意義上來說,發行股票的資產重組就是增發購買資產,似乎就是增發。但重大資產重組在違法違紀上要求就比較低,雖然也要求了不存在立案情況,但責任高管辭職的可繼續;沒有做出行政處罰滿36個月以及公開譴責滿12個月的規定,只是說涉嫌犯罪或違法違規的行為已經終止3年這種籠統的限制。這就大大放寬了可重大資產重組公司的范圍。因此,重大資產重組是ST公司的救命稻草。

借殼就是規定更嚴格的重大資產重組

,控制人發生變化並且資產額達上一年的百分之百,審批等同於IPO。

總結一下,爛公司可搞借殼(創業板除外)和重大資產重組,好公司才有權公開增發,無污點的爛公司也可搞定向增發。

⑸ 重組工作中多少比例就會觸及重大資產重組

根據《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第十一條: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購買、出售資產,達到下列標准之一的,構成重大資產重組:
(一)購買、出售的資產總額占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並財務會計報告期末資產總額的比例達到50%以上;
(二)購買、出售的資產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所產生的營業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經審計的合並財務會計報告營業收入的比例達到50%以上;
(三)購買、出售的資產凈額占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並財務會計報告期末凈資產額的比例達到50%以上,且超過5000萬元人民幣。
購買、出售資產未達到前款規定標准,但中國證監會發現存在可能損害上市公司或者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重大問題的,可以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責令上市公司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補充披露相關信息、暫停交易並報送申請文件。
根據《非上市公眾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第二條……
公眾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購買、出售資產,達到下列標准之一的,構成重大資產重組:
(一)購買、出售的資產總額占公眾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並財務會計報表期末資產總額的比例達到50%以上;
(二)購買、出售的資產凈額占公眾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並財務會計報表期末凈資產額的比例達到50%以上,且購買、出售的資產總額占公眾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並財務會計報表期末資產總額的比例達到30%以上。

⑹ 什麼是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

《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經2008年3月24日中國證監會第224次主席專辦公會審議通過,根據屬2011年8月1日中國證監會《關於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與配套融資相關規定的決定》修訂。該《辦法》分總則、重大資產重組的原則和標准、重大資產重組的程序、重大資產重組的信息管理、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特別規定、重大資產重組後申請發行新股或者公司債券、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附則8章58條,自2008年5月18日起施行。中國證監會發布的《關於上市公司重大購買、出售、置換資產若干問題的通知》(證監公司字〔2001〕105號)同時廢止。

⑺ 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 2011年修訂了什麼

修訂了《重大資產重組與配套融資的相關規定》

⑻ 上市公司收購另一公司股權,從交易金額等條件,不構成重大資產重組。

樓主給的信息太少了抄 沒法下准確判斷
是否構成重大資產重組 主要看第十一條的規定 不完全是看交易金額 收購的是股權也屬於資產
如果不構成重大資產重組 那也要根據公司章程上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 一般情況下收購都要信息披露 對外公告
被收購公司的信息太混亂了 不是符合五十一條 應該是符合五十條吧 五十條是關於完整經營實體的規定 結合符合二十八條但不符合十二條的信息 該被收購公司應該是在同一實際控制人下持續經營兩年以上 業績需要模擬計算 但可能經營時間不滿3年或者最近兩年凈利潤不達標 但樓主又說不符合重大資產重組標准 那第十二條根本就不適用 談不上什麼符合不符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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