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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法定代表的風險和好處

發布時間:2022-01-27 13:19:55

㈠ 合夥開公司法人代表的風險和好處

法律分析:風險:(一)民事責任法律風險

(二)行政責任法律風險

(三)刑事責任法律風險

(四)法定代表人可能被採取的限制措施

好處:

1、 企業法定代表人在國家法律、法規以及企業章程規定的職權范圍內行使職權、履行義務,代表企業法人參加民事活動,對企業的生產經營和管理全面負責,並接受本企業全體成員和有關機關的監督。

2、 企業法定代表人可以委託他人代行職責。

3、企業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得同時兼任另一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4、 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業行使職權的簽字人。

5、法定代表人的簽字應向登記主管機關備案。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文件是代表企業法人的法律文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㈡ 法人代表的風險和好處

您好,法定代表人的民事責任風險提示:
民事責任是指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違反合同義務或法定民事義務而應承擔的民事法律後果。一般情況下,法定代表人的職務行為就是企業法人的行為,因而由此產生的民事責任由本企業/公司承擔,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向第三人直接承擔民事責任,由此,一般情況下,法定代表人只是向本企業/公司承擔民事責任。法定代表人的民事責任具體可以分為以下幾種:
1、法定代表人沒有盡到謹慎、勤勉、忠誠、保密等義務,而向本企業/公司承擔的合同責任。即所在的企業/公司可以要求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義務。
2、法定代表人在表見代理情況下,應當向本企業/公司承擔的民事責任。在代表人超越許可權,擅自以單位名義同第三人訂立合同的,第三人不知道或不可能知道其超越許可權范圍的,符合合同法第50條規定的表見代理的情形。此時,該法定代表人對外簽訂的合同有效,但如果給本企業公司造成損失的,該法定代表人應當向本企業/公司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3、法定代表人同第三人相勾結,損害本企業/公司利益的,應當與第三人一起向本企業公司承擔連帶民事侵權賠償責任。
4法定代表人作為企業/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損害債權人利益的,其應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5、一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作為公司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自己財產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法定代表人的行政責任風險提示
企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擔責任外,對法定代表人可以給予行政處分、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超出登記機關核准登記的經營范圍從事非法經營的;
2、向登記機關、稅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3、抽逃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
4、解散、被撤銷、被宣告破產後,擅自處理財產的;
5、變更、終止時不及時申請辦理登記和公告,使利害關系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6、從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動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三、法人代表的好處
1、法人代表掌握著企業簽訂合同的最終決定權,在訂立合同時,法人常常是合同的生效條件。
2、法人代表是企業財產的最終控制者,與企業生產經營、資金流轉等有密切關系的活動都是由法人控制和管理的。
3、法人作為法律主體,在法律上有一項基本的權利,就是訴訟權。企業都必須由法人來行使這一權利,在保護企業股東利益方面,這一權利尤為重要。
【法律依據】
法定代表人不承擔責任:法定代表人的職務行為就是企業法人的行為,因而由此產生的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向第三人直接承擔民事責任。 依據:《民法通則》43條:企業法人對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
《民法通則》規定的法定代表人的民事法律責任因經營過錯向法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58.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以法人名義從事的經營活動,給他人造成經濟損失的,企業法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法人對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許可權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許可權的以外,該代錶行為有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進行訴訟。其他組織由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訴訟。

㈢ .法人代表的風險和好處

法人代表並非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人代表,也可稱為法人的授權代表,這個代表可以是甲、也可以是乙,他不是固定的,而是取決於法人的授權,這個授權可以一事一授權,也可以是一攬子事項的授權。 而法定代表人,必須是法人組織的負責人,能夠代表法人行使職權。所以法人代表可以代表法人法人與法人代表之間是委託關系,基於委託授權的范圍辦事,法人代表不對外承擔責任,而是由法人對外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條 執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工作任務的人員,就其職權范圍內的事項,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發生效力。

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對執行其工作任務的人員職權范圍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㈣ 擔任企業法人的好處和風險

做法定代表人不會直接影響貸款或申請經濟適用房。收入數額會對這些影響。
真做法定代表人可以管理公司,有權利當然是好的,但做掛名的法定代表人沒什麼好處,公司如不合法經營,風險是有的。

㈤ 法人代表的風險和好處法 法人代表要成擔那些潔立問題

咨詢記錄 · 回答於2021-08-05

㈥ 法人制度的風險和好處

企業法人是具有國家規定的獨立財產,有健全的組織機構組織章程和固定場所,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經濟組織。確立企業法人制度的好處,在於使具備法人條件的企業取得獨立的民事主體資格,真正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商品生產者和經營者,在法律上擁有獨立的人格,象自然人一樣有完全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社會主義國家確立法人制度,具有特殊的意義 :
(一)社會主義法人制度在確認國家所有權與企業經營權可以適當分開的基礎上,確立了全民所有制企業的獨立財產責任原則,從而在法律上使國庫財產與全民所有制企業所經營管理的財產完全分開,打破了國營企業長期以來統負盈虧吃國家「大鍋飯」的局面,對搞活經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確認全民所有制企業的法人地位,明確法人的獨立財產責任並建立起相應的法人破產制度,這就真正在法律上使全民所有制企業由國家行政部門的「附屬物」變成了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商品生產者和經營者。從而可以進一步加強企業的經濟核算和科學管理,增強企業在商品競爭中的活力,為我國社會主義商品經濟的發展創造了更好的條件。
(二)法人制度是社會主義國家對商品經濟活動加以監督和控制,從宏觀上實現對國民經濟計劃管理的有效法律手段。社會主義商品經濟是建立在公有制基礎之上的有計劃的商品經濟。而社會主義經濟計劃的實現,主要地不是依靠行政命令來捆住企業手腳的辦法,而是要服從商品生產的內在規律,依靠經濟杠桿的調節作用來實現宏觀控制。確立法人制度以後,國家通過對法人的核准登記和管理,可以有計劃地創辦和批准那些對國民經濟和整個社會有益的企事業單位,調整或者改革那些需要調整或改革的企事業單位和組織,解散或者撤銷那些對國民經濟和整個社會不利的企事業單位和組織,以保證國民經濟有計劃按比例地協調發展。同時,國家通過法人管理制度,使企業的經營活動始終置於主管部門的監督和管理之下,這就為國家統計和計劃部門及時獲得有關信息,並及時運用各種經濟杠桿調節商品經濟提供了重要條件,以真正做到管而不死,活而不亂。
(三)法人制度有利於企業或者事業單位根據商品經濟的客觀要求,打破地區部門和所有制的界限,發展各種形式的橫向經濟聯合,在平等自願互利的基礎上建立起新的經濟實體。實行法人制度,一方面可以保證企業在民事活動中以獨立的「人格」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不再受來自上級領導機關或業務主管部門的不適當干涉;另一方面使作為法人的企業也不得以自己的某種優勢去干涉其他法人的經濟活動,或者進行不等價的交換。這樣可以使企業發揮各自的優勢,進行正當的競爭,促進更廣泛的橫向聯合,按照社會化大生產的要求,加速整個經濟體制改革的步伐,更大規模地發展社會主義商品經濟。
(四)建立法人制度也是社會主義國家實行對外開放發展對外經濟技術交往的需要。法人制度是世界各國民商法普遍採用的制度。在對外經濟技術交往中,我們主要的是同外國法人打交道。如果沒有我國自己的法人制度,一方面,國外客商和我國投資者對他們的合法權益能否得到我國法律的保障心存疑慮,影響了積極性;另一方面,也使我們自己處於十分不利的地位。例如,如果不明確國營企業的法人地位,就無法把國庫財產同企業財產從法律上明確分開,一旦企業在外貿中虧損嚴重,國家最後就可能被迫用國庫財產對這些國營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的無限責任。我國確立法人制度以後,有利於維護我國的利益。發展與外國的經濟交往,引進更先進的科學技術和大量資金,促進我國的四化建設;同時,也從法律上維護國外客商和投資者的合法經濟利益,使他們對同我國進行經濟貿易和投資有安全感,這是符合我國擴大經濟交往和科學技術交流所需要的。
(五)法人制度是社會主義國家發展各項社會福利事業的重要保障。為了滿足人民物質文化生活的需要,離不開各項社會福利事業文化教育事業的健康發展。社會主義法人制度通過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法人資格,明確了這些單位在民事活動中的權利和義務,使這些單位具備了應有的法律地位,為它們的建設發展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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