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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現上市公司控制權非正常轉移

發布時間:2022-01-24 09:37:56

A. 非流通股的轉讓新規

2004年12月15日,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聯合發布了《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轉讓業務辦理規則》(下稱《規則》)。
《規則》對上市公司包括法人股、國有股在內的非流通股的協議轉讓程序及規則作出相關規定,並強調嚴禁場外非法股票交易。這是中國證券市場自成立以來,首次對非流通股的轉讓作出規范。
《規則》與此前市場預期有較大差距。一方面,非流通協議轉讓並非如市場所預期的需要公開詢價;另一方面,此前市場盛傳證監會與國資委達成共識,非流通股協議轉讓時將會拿出一定比例,以略高於協議轉讓價格向流通股股東配售,在《規則》中也未有相關規定。新規出台幕後
從2001年的法人股拍賣,到近年來上市公司控制權的頻繁轉移,作為中國證券市場特有的產物——上市公司非流通股一直都有一種按捺不住的「流通」沖動。
面對失控的法人股拍賣及上市公司公開徵集受讓人的行為,2001年10月,證監會頒布《關於規范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協議轉讓活動的通知》(下稱《通知》),叫停了所有法人股拍賣市場。《通知》強調上市公司非流通股的協議轉讓,必須在證券交易所的管理下有序進行,並規定,非流通股轉讓或受讓方都必須通過證券公司代理。
其間,證監會官員也屢次提及,非流通協議轉讓規則即將出台。不過,從2001年10月至今,監管部門一直擔心市場將《規則》出台與全流通加以聯系,甚至將《規則》視為全流通的過渡性規定。
有證監會官員昨天接受本報記者電話咨詢時稱,《規則》其實定稿已久,只是顧及市場穩定性才遲遲未予簽發。
知情人透露,除市場低迷因素外,監管部門也一直希望上述向流通股股東轉讓的辦法能夠一並在《規則》中體現。不過,由於該規定與全流通課題相關,隨著「國九條」股權分置小組成立,這部分內容也讓渡到相應的小組進行研究。有關部門此前的考慮是,非流通股股東在協議轉讓時,必須拿出30%的股份,以高於協議轉讓價10%至20%的價格向流通股股東配售。配售後,流通股股東所持有的這30%股權可上市全流通。這種模式可解決流通股股東無權參與低價協議轉讓市場的問題,也部分解決非流通股的流通問題。 對比新出台的《規則》,當時制定《規則》的一個重要初衷是為了避免非流通股轉讓的暗箱操作,希望通過公開詢價、信息披露的方式發現非流通股的真實交易價格。但目前《規則》規定「股份轉讓雙方可通過公開股份轉讓信息方式達成非流通股股份轉讓協議,也可通過非公開方式達成協議」。並規定,「向社會公開的股份轉讓信息內容不得包括出讓股份的價格條件」。
證監會有關官員稱,作出這樣的規定主要是為了避免投資者將協議轉讓的市場化誤讀為非流通股的變相流通。
此外,《規則》還規定,「股份持有人或受讓人申請出讓或受讓的股份數量不得低於一個上市公司總股本的1%;持股數量不足1%的股份持有人提出出讓申請的,應當將其所持的全部股份轉讓給單一受讓人。上市公司總股本在10億元以上的,經證券交易所同意,前述比例可以適當降低。」並且,「股份過戶完成後一個月內,交易所和結算公司不受理同一股份受讓人就其所受讓的相同股份再次進行轉讓的申請。」
此前,上市公司非國有股協議轉讓,只限於轉讓股數占上市公司總股本5%以上(含5%),且僅限於法人之間「一對一」轉讓,不得將股份拆散。
《規則》並未對非流通股權的受讓人資格作出明確要求,市場或能解讀為流通股股東有受讓資格,只要有足夠的資金。
對此,國資委有關人士稱,目前,自然人還不具備受讓國有股的資格。「因為根據目前國有股轉讓的規定,受讓人方須向國資委提供近兩年的單位資信證明,如果是自然人當然無法提供。」
頗具懸念的是,《規則》出台後,上市公司非流通股是否可以按總股本1%的比例分拆出售?這種公開的信息平台一旦搭建,勢必拉高非流通股轉讓價格,這對現有流通股股價會帶來何種影響?非流通股頻繁轉讓會不會成為全流通方案的一個過渡方案?

B. 上市公司沒實際控股人是好還是壞

這個不好,002112重組的時候開始就是沒有實際控制人,這個方案就沒有通過,後來改為有實際控制人就好了,沒有實際控制,會發生不能預知的問題

C. 有限責任公司在不轉移股權的情況下控制權如何轉移

准確地說控制權不能等於投票權。
但現實社會當中,投票權等於控制權

例如公司的經營活動中
通常是通過董事會進行選舉投票,也就是說根據董事人數來決定票數的多少,一人一票。

董事人數根據當時投資款各佔多少的比例進行選舉,推出公司董事同時作為法律依據記入公司章程並在工商局備案登記。在這里可以體現你所說的控制權。

加蓋公證是必須做的,因為只有這樣文件才具有法律意義。

公司提交證明加蓋公章的方式進行表決一般是沒有這種做法的,因為他不能體現票數,無法形成投票權。也就說控制權不等於投票權的道理。

結論還是要看持有董事會董事投票權的數量。

希望能給你幫助。

D. 公司實際控制權已經移交,發生的糾紛是否需要股東承擔

近年來涉公司糾紛案件逐年上升,起因大多源自控制權被濫用,部分案件訴請直接針對控制權濫用。更有在借款、買賣等其它類型案件中,公司控制權被濫用以向控制股東等控制權主體轉移公司資產。研究控制權濫用的司法應對措施,有利於正確適用法律,引導企業改善公司治理水平。

一、關於控制權濫用行為的類型化分析

第一,侵佔公司資產。

(一)出資不實

各國公司法普遍規定股東應足額出資,不得抽逃出資。出資不實的表現主要有兩種情形,虛假出資、抽逃出資。虛假出資即股東並未真正交付貨幣、實物、財產權等資本。虛假出資一度盛行於公司法施行早期,隨著中介機構虛假驗資法律責任在實踐和立法上逐步確立,虛假出資現象得到有效遏制。

目前出資不實更多表現為抽逃出資,即股東在完成驗資後隨即將資本金直接或曲線轉回股東賬戶。理論上如果公司人格獨立,所有權與控制權真正分離,那麼股東無法抽逃出資,除非公司管理人員同意。但在有限責任公司中,集所有權與管理權一身的股東能夠操控公司的決策,隨意抽逃出資根本不在話下,同時由於外部監管成本過高,通常只能在事後追查驗資完成後短期內轉出資本金的事實。

出資不實反映在多種糾紛中:一是債權人訴請股東在出資不實范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如弘業公司訴周某等三人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周某等系債務人公司股東。二是股東訴請確認股東身份或行使股東權利時被抗辯未實際出資,如沈某某訴宏升公司盈餘分配糾紛案。三是公司清算管理人訴請股東補足出資,如中騰公司訴李某某股東出資糾紛案。

此外,公司向部分股東退還或變相退還資本金也是一種抽逃出資行為。直接退還股東資本如王某與陸某其他股東權糾紛一案,股東協議約定公司資產歸股東所有。間接退還如輕工機械廠股權轉讓糾紛一案,轉讓雙方約定由目標公司為股權轉讓款的支付承擔保證責任。

(二)利益沖突交易

利益沖突交易是指公司與其控制股東、實際控制人以及董事等高級管理人員或者他們的利害關系人之間具有沖突性利益的交易,包括關聯交易和自我交易。這是從公司向控制權主體輸送利益的常見方式,在課題組所考察的案例中發現有以下幾種情形:一是在關聯交易中抬高交易價格;二是關聯方低價購買公司資產;三是操縱公司為股東承擔債務;四是未經股東會同意為股東提供擔保。在借款、買賣等糾紛中,由公司為股東擔保並不鮮見,擔保效力則是理論界和司法界爭論的熱點話題。

(三)其他侵害公司財產的行為

一是低價轉讓公司資產。軋花公司與王某、叢某某、沈某某買賣合同糾紛案,軋花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未經股東會決定,超越職權將價值200萬元左右的企業資產以76萬元的明顯低價進行轉讓。二是放棄公司資產。友誼公司股東代表訴訟糾紛案,占華洲公司合計股權75%的多數股東決定將公司所持利達公司股權轉讓給周某某,而周某某並未按約支付對價。三是出售公司資產歸己所有。郭某某與星宇公司損害公司權益糾紛案。作為股東的郭某某在星宇公司停產後將部分公司動產出售,所得款項據為己有。四是以公司名義借貸並佔用所借資金。華瑞公司、綠佳公司分別被眾多債權人起訴,原因是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控制股東以公司名義借貸巨額資金,而借得的資金並未進入公司賬戶,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

第二,股東壓迫行為。

1.排除少數股東參與公司管理。掌握公司控制權的股東通常為多數股東,為獨占公司往往會以長期不召開股東會、拒不提供財務報告、拒絕少數股東查閱公司賬薄等各種方式將少數股東排除在公司管理之外。排除管理出現在知情權、公司解散、請求分配利潤等許多公司糾紛中,實務中相關案例較多。

2.惡意修改章程或通過股東會決議。多數股東利用其表決權的多數優勢強行通過對少數股東不公平的章程修正案或者股東會決議,如設置不公平的強制、限制股權轉讓條款,制定高估或低估股權價格的條款等等。主要涉及確認股東會決議效力、股權轉讓等糾紛。

3.拒絕分配公司利潤。在公司糾紛案件中,少數股東抱怨公司從未分紅的情形比較多見。有的股東直接訴請公司分配利潤。

4.拒絕公司解散、清算。在公司股東矛盾不可調和,或者已經實際處於歇業、吊銷狀態下,占據公司主要資產的多數股東仍拒不同意解散公司、怠於進行公司清算。

解除少數股東僱傭在美國公司法上構成侵害少數股東利益的壓迫行為。而在我國,這類行為不構成獨立訴因,但在糾紛中已有出現。陳某與中南顧問公司知情權糾紛案,陳某系中南顧問公司小股東,其夫擔任公司總經理,因代表公司向控股股東主張債權,被股東會解除職務,陳某隻得通過知情權訴訟行使股東權利。

第三,侵奪其他股東股權。

1.改制中強製取消和轉讓股權。國有、集體企業改制過程中,職工獲得的職工股和量化股,根據股權向管理層集中的深化改制政策,以股東大會決議等形式退股或轉讓給少數公司管理人員。而所謂股東大會決議僅由職工代表參加表決通過,普通職工不予認可;有的股東會召集、表決程序本身即存在瑕疵。

2.假冒股東簽名轉讓其股權。工商登記部門對簽名的真實性不作審查,假冒股東簽名侵佔股權的行為頻頻發生。這類行為往往引發股權確認糾紛、股東會決議效力確認糾紛。如一基層法院受理的雷某某與汪某某、博思源公司股東資格確認一案,汪某某假冒雷某某簽名將股權轉至自己名下,反之雷某某又假冒汪某某簽名將股權轉回,兩次轉讓都進行了變更登記。

3.顯名股東侵吞隱名股東股權。出資人因身份限制、親友關系等各種原因,協議由他人出面登記為股東,出資人為隱名股東,登記的股東為顯名股東。因雙方關系惡化,顯名股東意圖侵吞股權,將隱名股東的出資說成是贈予。

其他還存在以不合理低價收購股權等侵佔股權方式。例如在少數股東辭職、退休等離開公司的情形下,僅退還原出資額。

E. 高分/ 上市公司對控制權在20%以下的子公司在合並報表中是怎麼處理。

這個在合並報表和個別報表裡沒有差異,因為不具有控制權,除非是特殊情況,要不不會納入合並報表范圍。因為持股比例在20%以下,也不具有重大影響,所以採用成本法在長期股權投資科目里核算。凈利潤凈資產都不體現。分紅記作投資收益。

F. 如何界定實質控制權

實質控制權的確定不僅涉及到長期股權投資後續計量是採用成本法還是採用權益法,而且關繫到合並財務報表合並范圍的確定。由於《企業會計准則》對是否具有「控制」只做出了原則性的規定,因而控制權標准賦予了企業會計人員較大的職業判斷空間,在實務處理中,一些企業尤其是一些股權關系較為復雜的大型集團公司的會計人員反映實質控制權較難界定和掌握。

G. 企業上市如何保持控制權

簡單講就是控制股權。

控制權利益與上市公司的融資決策
江偉1肖珉2
(廈門大學管理學院財務研究與發展中心,廈門 361005) 【摘要】本文基於控制權利益的角度,考察了在大股東控制的情況下我國上市公司的融資決策。本文的實證研究結果表明:(1)大股東控制權穩固的公司負債比率較低,大股東控制權不太穩固的公司負債比率較高,總體上,公司的負債比率與大股東控制權的穩固程度呈顯著的負相關關系;(2)當公司需要從外部籌集資金時,大股東控制權穩固的公司偏好權益融資,大股東控制權不太穩固的公司偏好債務融資。這些結果說明,我國上市公司並非單一地偏好外部權益融資,上市公司對債務融資或股權融資的選擇,是大股東出於控制權利益的考慮,在不同融資方式對保持控制權和控制權價值的大小所造成的影響之間進行權衡的結果。 【關鍵詞】控制權利益;債務融資;股權融資 一、問題的提出長期以來,學者們一直認為我國上市公司單一地偏好外部股權融資,並認為債務融資必須還本付息的「硬」約束和股權融資可隨意發放現金股利的「軟」約束所引起的融資成本倒置是造成這一現象的主要原因(袁國良,鄭江淮和胡志乾,1999;黃少安和張崗,2001)。但這些學者都忽略了外部股權融資對股權的稀釋作用,如袁國良,鄭江淮和胡志乾(1999)認為,「企業增發新股會稀釋原有股東的股權比重,從而影響股權激勵的效應。但這種情況在我國現在基本上不存在」;黃少安和張崗(2001)同樣認為,「我國上市公司在現有的股權結構狀態下,大多數由國有企業改制的公司國有股權超過 50%,不會構成對控股地位的影響,所以這種情況在我國現在基本上還不存在」。事實上,我國上市公司中大股東1的總體持股比例的確非常高,但同時也存在一些大股東持股比例較低的公司,隨著我國公司控制權市場的逐步形成,控制權轉移已經成為我國上市公司群體的重要行為(李善民和曾昭灶,2003)。在上市公司的控制權轉移案例中,在大股東非自願的情況下發生的惡意收購和代理表決權之爭等控制權競爭事件屢見不鮮,而且都發生在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比較低的公司,典型的如早期的「寶延風波」、「君萬之爭」和近年的方正科技舉牌案、勝利股份控制權之爭、新疆德隆與北京泰躍對茂化實華的股權爭奪以及太太葯業與東盛集團對麗珠集團的股權爭奪等等。 由於外部股權融資會產生股權稀釋的問題2,而債務融資在正常情況下有利於大股東保持控制權,因此,單純從融資成本的角度認為我國上市公司單一地偏好股權融資的做法很可能掩蓋了不同股權結構的公司在融資行為上的差異,對公司融資決策動機的解釋也因此過於簡單化。既然我國上市公司由大股東主導,大股東可以通過對上市公司的控制權獲取額外的收益,而融資方式的選擇又直接關繫到其控制權利益,那麼,上市公司的融資決策很可能是與大股東的控制權利益有關的。曾昭武(2004)就明確指出,大股東對控制權額外利益的攫取,是推動我國上市公司再融1本文所稱「大股東」即公司的第一大股東,以下不區分「大股東」和「第一大股東」這兩個概念。2我國上市公司的股權融資有配股和增發兩種方式。配股是向原有股東按比例籌集資金,它原本不影響股權結構,但我國多數上市公司的大股東會放棄配股,自 2001 年我國發布的《上市公司新股發行管理辦法》明確規定「應當以現金認購方式進行」之後,上市公司大股東與中小股東同比例配股的現象更是少見。所以,就我國的特殊情況而言,配股也會稀釋大股東的股權,為使樣本具有代表性,本文的實證檢驗部分剔除了 17 家於樣本期內完成了配股,而配股後大股東持股比例不變或有所上升的樣本公司。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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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屆會計與財務問題國際研討會——會計教育改革與發展2004 年 10 月 22 日-24 日資的重要動因之一。本文的研究目的,就是基於控制權利益的角度,來考察在大股東控制的情況下我國上市公司對債務融資或外部股權融資的選擇。 本文的後面部分結構如下:第二部分為文獻回顧;第三部分為制度背景與研究假設;第四部分為樣本選取與變數定義;第五部分為實證結果及分析;第六部分為結論及建議。 二、文獻回顧近來的研究發現,除美國以外的國家,尤其是投資者保護較弱的國家,大多數公司存在單個的大股東,公司的所有權相對集中(La Porta,Lopez-de-Silanes和Shleifer,1999;Claessens,Djankov和Lang,2000;等等)。Holderness和Sheehan(1988)發現,甚至在美國,也存在大量的由大股東所控制的公眾公司。這些由大股東所控制的公司不再表現為股權分散公司中所謂的「強管理者—弱所有者」的狀況(馬可·J·洛,1999),而是回歸到「強所有者—弱管理者」。通過交叉持股、金字塔式的所有權結構以及發行雙重股票,大股東對公司掌握了大量的超過現金流權的控制權(La Porta,Lopez-de-Silanes和Shleifer,1999;Claessens, Djankov和Lang,2000)。大量的實證研究結果表明,大股東對公司的控制權是有價值的1,原因在於大股東能利用對公司的控制權獲取控制權利益。大股東的控制權利益取決於兩個方面:一是保持控制權,即保持在公司的主導地位,這是控制權利益存在的前提;二是控制權價值,主要表現為大股東可以通過轉移價格、關聯交易等自利性行為謀取的私有利益,它反映了控制權利益的大小。由於不同的融資方式將會影響到控制權利益的這兩個方面,因此大股東有動機做出有利於自身控制權利益的融資決策。一方面,外部權益融資會產生股權稀釋的問題,從而提高了大股東遭受控制權競爭的可能性,而債務融資卻不會導致大股東控制權的稀釋。Stulz(1988)以及Harris和Raviv(1988)最早分別建立模型說明在股權分散的公司里外來接管如何影響管理者對資本結構的選擇。Dann和DeAngelo(1988)證實管理者會通過股票回購等改變資本結構的手段來抵禦外部接管。Garvey和Hanka(1999)也證實惡意收購促使管理者更多地舉債以保持對公司的控制權。Mueller(2003)研究了私有公司業主的控制權私利對公司融資決策和成長性的影響,他發現如果因為公司擴張導致業主喪失控制權的可能性較高,則業主會傾向於以債務融資替代外部權益融資,且不惜以減緩成長國的公司控制權市場得到進一步的發育和完善。此外,本文的研究結果還表明,當大股東控制公司時,公司融資決策並未服從公司(或全體股東)價值最大化的目標,而是大股東出於自身控制權利益考慮的結果,因此,如何保護中小股東利益,限制大股東的自利行為,縮小大股東控制權利益與公司(或全體股東)價值之間的偏差,也是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
dspace.xmu.e.cn/dspace/bitstream/2288/449/1/5-06.pdf

H. 未上市公司可以雙重股權結構嗎中國可以雙重股權嗎

可以。

現在中國上市公司也可以採取雙重股權結構了。
2019年4月科創板已經允許採取表決權差異安排表決的公司上市。
表決權差異安排是雙重股權制度在中國的實踐。
目前已經有幾家公司採取表決權差異安排上市了,比如優刻得。

I. 請問對公司的實際控制權指的是持股50%以上還是51%以上呢

這個看具體約定。有限責任公司在自由約定時務必把握好「過半數」與「半數以上」、「二分之一以上」的區別,過半數不包含50%,而後兩者包含50%。

(9)未現上市公司控制權非正常轉移擴展閱讀:

一、絕對控制線——67%

【釋義】一些重大事項的如公司的股本變化,關於公司的增減資,修改公司章程/分立、合並、變更主營項目等重大決策,需要2/3以上票數支持的。

1、絕對控制既適用於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會,也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大會,二者相比較而言,股東大會要求的是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通過,並不要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一定要佔比三分之二以上。

2、三分之二含本數,也就是說,絕對控制線為67%不確切,三分之二以上也可以是66.7%、66.67%等。

3、《公司法》第四十二條有但書陷阱,即公司章程可以約定股東會是否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如果約定為否,67%的絕對控制線也就失去了相應的意義。

二、相對控制線——51%

【釋義】一些簡單事項的決策、聘請獨立董事,選舉董事、董事長、聘請審議機構,聘請會計師事務所,聘請/解聘總經理。如果公司要上市、經過2-3次稀釋後,還可以控制公司。

1、公司法僅有股份有限公司中的過半數表決條款。換言之,對於有限責任公司而言,公司法並未明確規定股東會普通決議的程序,而是讓股東們自行通過章程確定。

2、有限責任公司在自由約定時務必把握好「過半數」與「半數以上」、「二分之一以上」的區別,過半數不包含50%,而後兩者包含50%。章程中必須避免出現「半數以上」、「二分之一以上」的約定,否則可能造成出現股東會決議矛盾。

3、同時,自由約定時還需明確說明是「股東人數過半數」還是「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兩種不同的局面也不需過多解釋。

三 、安全控制線——34%

股東持股量在1/3以上,而且沒有其股東的股份與他沖突,叫否決性控股,具有一票否決權。

1、與絕對控制線相對,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通過關於公司生死存亡的事宜,那麼如果其中一個股東持有超過三分之一的股權,那麼另一方就無法達到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那麼那些生死存亡的事宜就無法通過,這樣就控制了生命線,因而表述為安全控制權。

2、但是,所謂一票否決只是相對於生死存亡的事宜,對其他僅需過半數以上通過的事宜,無法否決。

3、同理,33.4%、33.34%等均可作為「安全控制線」。

四、上市公司要約收購線——30%

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收購人持有一個上市公司的股份達到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時,繼續增持股份的,應當採取要約方式進行,發出全面要約或者部分要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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