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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分紅要求

發布時間:2021-12-09 07:42:37

1. 股市裡常常提到分紅,具備什麼條件才能得到分紅

一、 什麼是分紅

分紅是股份公司在贏利中按股票份額的一定比例支付給投資者的紅利,是上市公司對股東投資的回報,是股東收益的一種方式。

二、 分紅的形式

1、 以現金的形式發放,稱為分紅利。是將公司利潤轉化為股東的實際收益

2、 以送股的形式發放,稱為送紅股。是將公司利潤轉化為股本。

3、 以轉增股本的形式發放,稱轉增股本。是將公司資本公積轉化為股本。

三、 分紅的條件

1、分紅利的條件是公司當年贏利,已彌補和結轉遞延虧損和按規定提取10%的法定公積金和5%-10%的法定公益金。

2、送紅股的條件除條件1以外,還必須滿足前次發行股份已募足資金並間隔一年,公司最近三年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錄和公司預期利潤率達到同期銀行存款利息。

3、轉增股本除滿足條件2外,還公司還必須最近三年連續盈利並可向股東支付股利,公司法定公積金留存額不得少於注冊資本的50%。轉增股本還必須由董事會提出分配方案,召開股東大會進行審議和表決通過。

送紅股與轉增股本的區別在於,送紅股來自於公司稅後利潤,轉增股本來自於資本公積金,嚴格來說轉增股本不能算作是對股東的分紅回報,只是擴大公司股本規模,是公司從公積金里轉出一部分錢來做注冊資本。同時送紅股由於用的是公司利潤,所以和分紅利一樣要交納所得稅,交納的標准以前是20%,股改後分別按10%交納,而轉增股本是不交稅的。

2. 上市公司現金分紅的條件有哪些

根據相關規則,上市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後所余稅後利潤,可以分配給股東。上市公司應在公司章程中載明公司的利潤分配政策(尤其是現金分紅政策)的具體內容、利潤分配的形式、利潤分配尤其是現金分紅的期間間隔、現金分紅的具體條件、發放股票股利的條件、各期現金分紅最低金額或比例等。上市公司應當嚴格執行公司章程確定的現金分紅政策和經過股東大會批準的現金分紅具體方案。
證監會及交易所積極鼓勵符合條件的上市公司現金分紅。上市公司在制定和執行現金分紅政策過程中出現下列情形的,獨立董事應當發表明確意見:公司章程中沒有明確、清晰的股東回報規劃或者具體的現金分紅政策;公司章程規定不進行現金分紅;公司章程規定了現金分紅政策,但無法按照既定現金分紅政策確定當年利潤分配方案;公司在年度報告期內有能力分紅但不分紅尤其是連續多年不分紅或分紅水平較低;公司存在大比例現金分紅等。

此外,上市公司現金分紅情況還對公司再融資有一定影響,根據相關規定,上市公司再融資公開發行證券的條件中包括「最近三年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累計分配的利潤不少於最近三年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的百分之二十」。

3. 證監會關於現金分紅的規定

證監會對上市公司現金分紅作出規定

  1. 明確最近三年分紅不少於年均可分配利潤30%

  2. 為引導和規范上市公司現金分紅,培育長期投資理念,增強資本市場的吸引力和活力,促進資本市場持續穩定健康發展,中國證監會今天在網上就起草的《關於修改上市公司現金分紅若干規定(徵求意見稿)》向社會進行為期一周的公開徵求意見。該決定明確規定上市公司「最近三年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累計分配的利潤不少於最近三年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的百分之三十」,這較之以前規定的「百分之二十」有了大幅的提高。

  3. 決定對之前發布的上市公司規章中涉及上市公司分紅的條款予以了重新修訂,共有六項內容。

    一是在《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訂)》第一百五十五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注釋:公司應當在章程中明確現金分紅政策,規定公司利潤分配中現金分紅占當期實現利潤的百分比,現金分紅的條件、時機、金額或者比例,與公司長期財務規劃的關系等內容。利潤分配政策應保持連續性和穩定性,保持公司長期持續穩定發展。」

    二是在《關於加強社會公眾股股東權益保護的若干規定》第四條第(一)項增加規定:「上市公司可以進行中期現金分紅。」

    三是將《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五)項「最近三年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累計分配的利潤不少於最近三年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的百分之二十」修改為:「最近三年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累計分配的利潤不少於最近三年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的百分之三十」。

    四是將《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第2號———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2005年修訂)》第三十七條修改為:「上市公司應披露本次利潤分配預案或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預案。對於本報告期內盈利但未提出現金利潤分配預案的公司,應詳細說明未分紅的原因、未用於分紅的資金留存公司的使用用途。公司還應披露現金分紅政策在本報告期的執行情況,列明公司進行現金分紅的條件、時機、金額或者比例等內容。同時應當以列表方式明確披露公司前三年現金分紅的數額、與凈利潤的比率。」

    五是將《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第3號---半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2007年修訂)》第三十七條第一款修改為:"公司應當披露以前期間擬定、在報告期實施的利潤分配方案、公積金轉增股本方案或發行新股方案的執行情況。同時,披露現金分紅政策的執行情況,並說明董事會是否制定現金分紅預案。"

    六是在《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13號---季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特別規定(2007年修訂)》第十三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十四條:"公司應當說明本報告期內現金分紅政策的執行情況。"

    決定要求證監會派出機構、滬深證交所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要督促上市公司按照本決定修改公司章程、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做好監管和服務工作。自該決定施行之日起,1996年頒發的《關於規范上市公司行為若干問題的通知》將同時廢止。

    中國證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今後一個時期,證監會將進一步強化市場基礎建設,積極引導和鼓勵上市公司分紅,促進建立符合中國國情的上市公司分紅機制。上市公司要嚴格執行相關法律法規,對於利用分紅惡意套現和超額分配等違法違規行為,監管部門將堅決予以查處。

4. 上市公司分紅規定

1、股東的盈餘分配權,俗稱股東分紅權,指股東基於公司股東的資格回和地位而享有的請求公司向自己答分配股利的權利。股東行使該權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從實體上公司需有實際可供分配的利潤。二是從程序上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得到股東會或股東大會的通過。在以上兩個條件未滿足時,股東的盈餘分配權尚只能是法律層面的期待權益。
2、在公司存在可供分配利潤的前提下,如果公司長期不分紅,從程序上來說,根據《公司法》第167條規定,股東的盈餘分配權以股東先行內部救濟為原則,即股東可以提出召開股東會,討論利潤分配方案。
3、股東的盈餘分配權(股東分紅權)訴訟救濟途徑:
當公司具備上述的利潤分配條件,股東可以依法提起盈餘利潤分配訴訟;當公司過分提取任意公積金或以其它形式侵害股東的盈餘分配權時,任何一個股東都可以資本多數決濫用,股東大會決議侵犯股東正當權利為由,向法院提起撤銷股東會決議的撤銷之訴或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的確認之訴,同時請求分配股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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