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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購a股上市公司並購過程

發布時間:2021-10-25 14:33:27

『壹』 上市公司「重組」,有哪幾個步驟

你好,上市公司並購重組流程:
一、上市公司並購重組流程
(一)、申報接收和受理程序
證監會辦公廳受理處統一負責接收申報材料,對上市公司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申報材料包括書面材料一式三份(一份原件和兩份復印件)及電子版。證監會上市公司監管部(以下簡稱證監會上市部)接到受理處轉來申報材料後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或發出補正通知。
補正通知要求上市公司作出書面解釋、說明的,上市公司及獨立財務顧問需在收到補正通知書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提供書面回復意見。逾期不能提供完整合規的回復意見的,上市公司應當在到期日的次日就本次重大資產重組的進展情況及未能及時提供回復意見的具體原因等予以公告。收到上市公司的補正回復後,證監會上市部應在2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出具書面通知。受理後,涉及發行股份的適用《證券法》有關審核期限的規定。為保證審核人員獨立完成對書面申報材料的審核,證監會上市部自接收材料至反饋意見發出這段時間實行「靜默期」制度,不接待申報人的來訪。
(二)、審核程序
證監會上市部由並購一處和並購二處分別按各自職責對重大資產重組中法律問題和財務問題進行審核,形成初審報告並提交部門專題會進行復核,經專題會研究,形成反饋意見。
1、反饋和反饋回復程序:在發出反饋意見後,申報人和中介機構可以就反饋意見中的有關問題與證監會上市部進行當面問詢溝通。問詢溝通由並購一處和並購二處兩名以上審核員同時參加。按照《重組辦法》第25條第2款規定,反饋意見要求上市公司作出解釋、說明的,上市公司應當自收到反饋意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提供書面回復,獨立財務顧問應當配合上市公司提供書面回復意見。逾期不能提供完整合規回復的,上市公司應當在到期日的次日就本次重大資產重組的進展情況及未能及時提供回復的具體原因等予以公告。
2、無需提交重組委項目的審結程序:上市公司和獨立財務顧問及其他中介機構提交完整合規的反饋回復後,不需要提交並購重組委審議的,證監會上市部予以審結核准或不予核准。上市公司未提交完整合規的反饋回復的,或在反饋期間發生其他需要進一步解釋或說明事項的,證監會上市部可以再次發出反饋意見。
3、提交重組委審議程序:根據《重組辦法》第27條需提交並購重組委審議的,證監會上市部將安排並購重組委工作會議審議。並購重組委審核的具體程序按照《重組辦法》第28條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市公司重組審核委員會工作規程》的規定進行。
4、重組委通過方案的審結程序:並購重組委工作會後,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方案經並購重組委表決通過的,證監會上市部將以部門函的形式向上市公司出具並購重組委反饋意見。公司應將完整合規的落實重組委意見的回復上報證監會上市部。落實重組委意見完整合規的,予以審結,並向上市公司出具相關批准文件。
5、重組委否決方案的審結程序:並購重組委否決的,予以審結,並向上市公司出具不予批准文件,同時證監會上市部將以部門函的形式向上市公司出具並購重組委反饋意見。上市公司擬重新上報的,應當召開董事會或股東大會進行表決。
二、上市公司並購的方式
按照證券法的規定,投資者可以採取要約收購、協議收購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購上市公司。採取要約收購方式的,收購人必須遵守證券法規定的程序和規則,在收購要約期限內,不得採取要約規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約的條件買賣被收購公司的股票。
採取協議收購方式的,收購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同被收購公司的股東以協議方式進行股權轉讓。以協議方式收購上市公司時,達成協議後,收購人必須在3日內將該收購協議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並予公告。在未作出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購協議。

『貳』 公司並購的基本流程是什麼

1.團隊與規劃 搭建橋梁,企業並購和整合絕對不能僅僅依賴於某個部門,需要來自不同專業背景的多個部門的人員的共同參與,而且還需要制定統一的規劃。一個團結專業的團隊和一套行之有效的規劃是整合成功的關鍵。
2.溝通與融合 形成共同的文化觀,並購後,由於雙方的企業文化難以融合而引起組織上的抵制和排斥,往往使員工喪失認同感,並最終可能導致並購的失敗。一位成功完成整合項目的總經理回憶整合過程時曾說「我花了9個月的時間,盡量做好全方位的溝通,給員工描繪未來是怎樣的。這不是一次可以做完拉倒的事情,你必須要一步一步跟進,以逐步幫助他們建立信心。要明確提出符合公司發展的理念和員工可以接受的價值觀,這樣才可以留住員工的心,把整合做好。如果不這樣,你就有可能破壞了並購中本來可以獲得的價值。」
3.人才與管控 打造穩定的經營團隊,並購交易完成後,被並購方企業常會出現人力資源流失,破壞組織資源的情況。因此,迅速穩定經營團隊和留住人才,是整合期間的重要工作。
4.「取得控制」是成功實現整合之前的必備條件。在大多數並購交易中,企業花費在「取得控制」上的時間大大超過企業對業務的整合。常見的「取得控制」的手段包括:派駐董事、監事等治理層人員,明確董事會與經營層的許可權;派駐高級管理人員,對被並購企業進行指標和預算考核要求;根據可行性和必要性,打散原有部門架構,重新建立管理架構;推行統一的內控制度,加強並購企業內部審計對被並購企業的審計和監督;將被並購企業的一些重要職能和前線業務集中到並購企業的共享中心,如財務中心、資金池、采購中心,營銷中心等等。
5.制定推行因地制宜的管控措施,穩定人才隊伍只是形成經營團隊的第一步,更重要的是將被並購企業的人才融入新的組織架構,實現對被並購企業的有效管控。國際上普遍接受的觀點是「取得控制」與「並購後整合」是有區別的。

『叄』 企業並購需要經歷哪些主要過程,企業如何進行並購

1、過程

1)前期准備階段。企業根據自身發展戰略的要求制定並購策略,初步勾畫出擬並購的目標企業的輪廓,制定出對目標企業的預期標准,如所屬的行業、規模大小、市場佔有率等。據此在產權交易市場搜尋捕捉並購對象,或通過產權交易市場發布並購意向,徵集企業出售方,再對各個目標企業進行初步比較,篩選出一個或少數幾個候選目標,並進一步就目標企業的資產、財務、稅務、技術、管理和人員等關鍵信息深入調查。

2)並購策略設計階段。基於上一階段調查所得的一手資料,設計出針對目標企業的並購模式和相應的融資、支付、財稅、法律等方面的事務安排。

3)談判簽約階段。確定並購方案之後以此為基礎制定並購意向書,作為雙方談判的基礎,並就並購價格和方式等核心內容展開協商與談判,最後簽訂並購合同。

4)交割和整合階段。雙方簽約後,進行產權交割,並在業務、人員、技術等方面對企業進行整合,整合時要充分考慮原目標企業的組織文化和適應性。整合是整個並購程序的最後環節,也是決定並購能否成功的關鍵環節。 以上是所有企業並購必須經歷的過程。我國現階段企業的並購分為上市公司的並購和非上市公司即一般企業的並購,所依據的法律法規有很大不同,其中上市公司收購和出售資產受到《證券法》、《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等更嚴格的法律限制,其並購程序也更加復雜。

2、並購

1)企業決策機構作出並購的決議。企業股東會或董事會根據企業發展戰略,對企業進行並購形成一致意見,做出決議。並授權有關部門尋找並購對像。

2)確定並購對象。企業並購成功的第一步是選擇正確的並購對象,這對企業今後的發展有著重大的影響。一般可以通過兩種途徑來選擇,一種是通過產權交易市場,其信息來源於全國各地,信息面廣,信息資料規范,選擇餘地大。另一種是並購雙方直接洽談,達成並購意向,制定並購方案並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請。

3)盡職調查並提出並購的具體方案。並購企業應對目標企業所提供的一切資料如目標企業的企業法人證明、資產和債務明細清單、職工構成等進行詳細調查,逐一審核,並進行可行性論證,在此基礎上提出具體的並購方案。

4)報請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審批。國有企業被並購,應由具有管轄權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負責審核批准。

5)進行資產評估。對企業資產進行准確的評估,是企業並購成功的關鍵。並購企業應聘請國家認定的有資格的專業資產評估機構對被並購方企業現有資產進行評估,同時清理債權債務,確定資產或產權的轉讓底價。

6)確定成交價格。以評估價格為基礎,通過產權交易市場公開掛牌,以協議、拍賣或招標的方式,確定市場價格。

7)簽署並購協議。在並購價格確定後,並購雙方就並購的主要事宜達成一致意見,由並購雙方的所有者正式簽定並購協議。

8)辦理產權轉讓的清算及法律手續。在這個過程中,並購雙方按照並購協議的規定,辦理資產的移交,對債權進行清理核實,同時辦理產權變更登記、工商變更登記及土地使用權等轉讓手續。

9)發布並購公告。並購完成後,並購雙方通過有關媒體發布並購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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