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三方協議書和一般用人單位的合同有什麼區別,簽了三方…
比方說三方協議裡面可能會有「校方負責為該畢業生辦理人事檔案轉移」,「畢業生做到一半就跑路,用人單位可能會向學校追究責任」;
還可以加上「校方為用人單位推薦的畢業生如果通過試用期並簽訂了聘用合同,畢業生或用人單位要向校方支付一定的費用」,
還可以有「校方推薦的畢業生如果對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校方要承當一部分賠償責任」等等。
當然,具體約定視協議內容而定
但是三方協議主要還是為了證明學校【就業率】的。
聘用合同則約束用人單位和求職者之間聘用關系,用人單位提供何種崗位,何種待遇,何種福利;求職者提供何種勞動,遵守何種規章制度等等。。。
一般畢業生的三方協議都會要求用人單位另外提供合法聘用合同給畢業生。
注意看你的協議內容,試用期內解約不需要付任何法律責任,
試用期滿沒有簽訂聘用合同也不形成勞動關系,你可以隨時走人,單位也可以隨時炒你。
只有具有人事檔案權的單位才能調檔,否則都是託管在指定的人事單位。
B. 三方協議書
違約是一種侵害對方利益的行為,三方協議簽署以後,用人單位就相當於是佔用了一個招人指標,給了你一個就業崗位,相互形成了契約關系。在此期間你再繼續尋找別的單位,一旦有更好的單位就要求對方出具解約函,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完全不顧對方的利益,又擔心對方不會痛痛快快的給你辦理,這就更體現了這種行為的自私。按著勞動法,對方真的沒有法律依據阻止你另謀高就,但是可以不給你出具解約函,這是不違法的。如果這樣,你就只能是採取跳槽的辦法解決問題了。這與領取了結婚證的人,繼續相親找對象,找到了還要求對方立即解除婚約和結婚證,不給辦就是不行,是一樣的道理。
C. 麻煩各位前輩關於畢業生簽三方協議書,勞動法律角度分析
1、三方協議類似於就業意向書,簽署之後解約相對容易(有的公司甚至不會要求你支付違約金,即便收,也一般在三千元左右);勞動合同就是在你畢業報到後,正式與用人單位簽署的就業合同了,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你在提前一個月告知用人單位的情況下,可以實行「預告辭職」;
2、你說的提前一個月提出辭職的情況,就是前面我說的預告辭職。這個對勞動者而言,基本是不用承擔責任的(除非在公司期間,公司給你安排了各種培訓花費了大量費用,可能需要你適當補償);
3、如果你正式畢業後上班,嚴格說來不叫實習,而叫「試用期」,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試用期內的工資不低於你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正式工資的80%。而且用人單位應按規定繳納基本社保。但這兩條大多數公司都沒有嚴格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