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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領導犯罪

發布時間:2021-07-29 06:16:26

㈠ 企業管理層犯罪有多少種類型

大約是3種:

首先是利用手中的職權收受賄賂,典型案例包括廣州葯業原董事長蔡志祥受賄罪、深圳機場總經理崔紹先受賄罪等。
其次則 是挪用公款與職務侵佔,表現為大肆轉移或侵佔上市公司資產;如*ST京西董事長劉利華挪用資金案、東方創業副總經理陶洪製造貸款黑洞案等;
最後是詐騙罪, 例如山東巨力原董事長王清華和原財務處副處長虛增1999年度利潤1615萬元,騙取2001年度配股資格、嘉股份總經理陳翔涉嫌合同詐騙等。

㈡ 如何上市公司董事長涉嫌被調查這對股票一定有影響嗎

一定有影響。
上市公司董事長在公司權力巨大,直接影響著公司的正常運作,如果上市公司董事長涉嫌被調查,說明公司存在違法操作的可能,那麼當天股價跌的概率比較大。

㈢ 上市公司的領導利用職權敲詐員工能犯什麼

像這樣的事情,你可以去自首,在說出事情的原因,這樣要看警方怎樣處理,這是最好的辦法。

㈣ 有犯罪記錄的人可以擔任上市公司總裁嗎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因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三)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公司違反前款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監事或者聘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出現本條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應當解除其職務。
第一百四十八條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的財產。

㈤ 坐過牢的可不可以當上市公司老總

不可以。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
第一百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因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公司違反前款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監事或者聘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

㈥ 上市公司老總被判刑能否繼續擔任老總職務

不一定,要看是否為經濟犯罪,以及是否被股東會或董事會罷免。再有是不是國有上市公司

㈦ 董事有犯罪記錄對公司上市有影響嗎

司和群體差異

1.有限公司是具有法人資格的獨立法人實體。它由股東法定人數,其認繳的出資有限責任公司的限制股東,該公司是負責其債務,其在公司的全部資產。點擊看詳細2.企業集團是指以資本為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間的主要紐帶的主要環節;集團章程的行為母公司,子公司,參股公司,以及合資企業,事業單位組成的具有一定規模的企業財團的其他成員共同的行為規范。企業集團不是法人。其具體表現為:(1)集團是一家集團發揮優勢,創造更大的生產力,實現規模經濟和經濟聯盟的形成,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組的成員。 (2)集團成員單位應為企業法人資格,獨立行使自己的權利,義務和獨立的責任。集團的核心單位應當成為經濟實體。集團與單位的其他成員經營活動,不因單位的成員,承擔責任,幫助傳播業務風險。 (3)企業管理或組的基礎上的統一管理,協調小組成員單位的經營活動中持有的股權或協議公司(母公司),最大限度地提高效率和效益。這部分的管理和協調,從自然經濟活動的。集團成員單位在一定程度上失去了獨立的管理,但不影響該單位的獨立成員的法律地位。 (4)本集團本身不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而不是作為一個特定的民事活動,經濟活動的一方。在小組的名義進行了具體的民事活動,誰最終承擔的經濟活動中,權利和公司(母公司)的義務,或成員單位。點擊看詳細上市公司是指經國務院批准,由證券監管部門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本公司已發行或授權的股份。指的是所謂的非上市公司,其股票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和不上市交易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這家公司向聯交所,除了必須經過批准外,還必須滿足一定的條件。點擊看詳細頒發的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也可以通過其證券交易所上市申請符合法定條件和程序,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批准授權。點擊看詳細旗下上市必須符合下列條件股份:根據國務院,點擊看詳細1.權益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公開發行的社會。點擊看詳細2.不低於5000萬元的總股本。點擊看詳細3.在三年多的開館時間,近三年連續盈利;依法變更設立前的國有企業,或者本法實施後新成立的,國有企業的主贊助商,可連續計算。點擊看詳細4.持有股票面值股東的人民幣數值不低於一千元一千人分享高達25%以上股份總數的公開發行;超過4億元的總股本,以及已發行股份的公眾的比例為15%以上。點擊看詳細5.公司在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點擊看詳細國務院6.其他條件。

㈧ 犯罪期滿5年,能擔任上市公司董事長,

如果以下情況則不能:
因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㈨ 犯罪但未被剝奪政治權利可以任新三板上市公司高管嗎

一、《公司法》中的相關規定:

第一百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2、因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3、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4、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公司違反前款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監事或者聘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出現本條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應當解除其職務。
第一百四十七條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的財產。
第一百四十八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二、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規定: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6.3 申請掛牌公司、掛牌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業務規則、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其他相關業務規定的,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視情節輕重給予以下處分,並記入誠信檔案:1、通報批評;2、公開譴責;3、認定其不適合擔任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被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認定為不適合任職的人員不得擔任掛牌公司董事、監事、高管。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掛牌條件適用基本標准指引(施行)》
掛牌公司現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具備和遵守《公司法》規定的任職資格和義務,不應存在最近24個月內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者被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的情形。
關於掛牌公司管理層誠信的要求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主辦券商盡職調查工作指引(試行)》第二十二條:調查公司管理層的誠信情況,取得經公司管理層簽字的關於誠信狀況的書面聲明,書面聲明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1)最近二年內是否因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自律規則等受到刑事、民事、行政處罰或紀律處分;
(2)是否存在因涉嫌違法違規行為處於調查之中尚無定論的情形;
(3)最近二年內是否對所任職(包括現任職和曾任職)公司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而被處罰負有責任;
(4)是否存在個人負有數額較大債務到期未清償的情形;
(5)是否有欺詐或其他不誠實行為等情況。
通過查詢中國人民銀行徵信系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企業信用信息系統等公共誠信系統,咨詢稅務部門、公司貸款銀行等部門或機構,咨詢公司律師或法律顧問,查閱相關記錄以及其他合理方式,核實公司管理層是否存在不誠信行為的記錄,評價公司管理層的誠信狀況。

三、其他規定:

《公務員法》
第42條相關規定公務員因工作需要在機關外兼職,應當經有關機關批准,並不得領取兼職報酬。
第53條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第102條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的,原系領導成員的公務員在離職三年內,其他公務員在離職兩年內,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和《企業年檢管理辦法》的規定製定的「違法違規人員限制登記名單庫」,對於不按規定參加企業年檢的企業法定代表人,工商部門列入「黑名單」中,在鎖定期間(有效期為三年),該法定代表人不得擔任其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企業名稱亦不能使用。

《關於加強高等學校反腐倡廉建設的意見》規定:
學校黨政領導班子成員應集中精力做好本職工作,除因工作需要、經批准在學校設立的高校資產管理公司兼職外,一律不得在校內外其他經濟實體中兼職。確需在高校資產管理公司兼職的,須經黨委(常委)會集體研究決定,並報學校上級主管部門批准和上級紀檢監察部門備案,兼職不得領取報酬。學校黨政領導班子成員不得在院系等所屬單位違規領取獎金、津貼等;除作為技術完成人,不得通過獎勵性渠道持有高校企業的股份。

《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准則》規定:
1、禁止私自從事營利性活動。不準有下列行為:
(1)違反規定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2)違反規定在經濟實體、社會團體等單位中兼職或者兼職取酬,以及從事有償中介活動;
2、本准則適用於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中縣(處)級以上黨員領導幹部;人民團體、事業單位中相當於縣(處)級以上黨員領導幹部。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及其分支機構領導人員中的黨員;縣(市、區、旗)直屬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的科級黨員負責人,鄉鎮(街道)黨員負責人,基層站所的黨員負責人參照執行本准則。

《關於規范財政部工作人員在企業兼職行為的暫行辦法》規定:
財政部副處級以上幹部均不可在外兼職或擔任獨立董事職務。
四、董監高的產生與組成

董事會及經理層產生及其職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零九條股份有限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五人至十九人。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於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第一百一十條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
第一百一十四條股份有限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由經理提請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
第一百一十五條公司董事會可以決定由董事會成員兼任經理。

㈩ 有犯罪記錄的人是否可以成長上市公司的股東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因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如果超過五年了的,是可以擔任高管等,成為股東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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