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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控股上市公司轉讓控制權

發布時間:2021-07-26 08:06:58

❶ 國有參股企業將其參股子公司中的股權轉讓是否經國資委審批

國有參股單位的股東在參加上述股東大會前應完成其所持國有資產變動情況、結果向其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報批的程序。

這類企業與一般競爭性企業無疑,沒有強制性社會公共目標,經濟目標居主導。如果它們也提供公共服務,那是它們自覺履行社會責任的行為,應該予以鼓勵和支持。

(1)國有控股上市公司轉讓控制權擴展閱讀

根據《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股權轉讓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並不等同於股權轉讓生效。

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是指對合同當事人產生法律約束力的問題,股權轉讓的生效是指股權何時發生轉移,即受讓方何時取得股東身份的問題,即需要在工商管理部門進行相應的股東變更之後,該股權轉讓協議的受讓一方才能取得股東身份。

❷ 國有控股上市公司擬轉讓子公司股權,需要進產權交易所掛牌交易嗎

這個問題很好!現在實務中也經常搞不清楚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到底如何適用有關國有股權的規定。我在樓主的問題上增加一個問題:國有控股上市公司的子公司擬進行股權增發的,這個該走什麼程序?

❸ 國有股權轉讓是怎麼規定的

在國有股權轉讓時來,自除了一般股權轉讓須遵守的依法、公開、公平、公正、平等互利、等價有償等原則外,還有兩個重要原則:

一是有條件轉讓原則。

二是轉讓國有股權應以調整投資結構、促進國有資產的優化配置為主要目的的原則。

❹ 國有控股上市公司無償轉讓子公司股權

這個叫企業內部重組,完全可以的。

❺ 請教國有控股公司股權轉讓問題

1、自然人股東轉讓股權不需要評估,也不需要審批,但是國有這邊需要放棄優先購買權,一般在公司治理層面就能夠解決,無需上報。但是估計要向稅務部門提供年度審計報告,作為納稅的依據和參考。2、非同比例增資導致控股權變更,需要做評估,確定增資的價格,並且要把增資方案報國資監管單位審批,評估結果要報相應主管單位備案,具體的審批機關和備案單位要看這個公司的國資監管單位了。

❻ 國有參股公司非國有股權轉讓有哪些限制

國有股權的轉讓須進行審批、評估作價以及通過產權交易市場公開轉讓,這些是對國有股權轉讓的限制性規定。
對於非國有股權的轉讓,按照公司章程以及公司法規定的程序進行轉讓即可,無其他特別的限制性規定。

❼ 國有參股公司國有股權比例變動是否需要評估的問題

企業在何種情況下需進行資產評估:
按照12號令及根據63號文件的規定,企業有下列13種經濟行為之一的,應當對相關資產進行評估,並且評估報告應報市國資委核准或備案。
13種經濟行為是:
(1)整體或者部分改建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企業改建為公司的情形一般包括:
國有企業整體或部分改建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改建為多個股東的有限責
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國有控股、參股的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等。
國有企業整體改建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時,需對其整體資產進行評估;國有企業部分改建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時,需對擬投入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部分資產進行評估;國有獨資有
限責任公司改建為多個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時,需對其整體資產進行評估;國有控股、
參股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若股權結構及比例不發生變化的,可以不進行資產評估,若股權結構及比例發生變化的,需對其整體資產進行評估。
(2)以非貨幣資產對外投資。
企業以非貨幣資產對外投資的情形主要包括:企業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非貨幣資產對外投資組建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中外合資(合作)企業等;企業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非貨
幣資產向原投資單位追加投資等。
(3)合並、分立、破產、解散。
企業合並包括吸收合並和新設合並。國有企業的合並,應由政府或政府有關部門批准。公司制企業的合並,應由股東會作出決議。吸收合並時,只對被吸收一方的整體資產進行評估(不包括被吸收方對吸收方的作價參股情形);新設合並時,需對合並各放整體資產進行評估。國有獨資企業之間或其下屬獨資企業之間的合並可以不進行資產評估。
國有企業的分立,應由政府或政府有關部門批准。公司制企業的分立,應由股東會作出決議。企業分立時,需對擬分立企業的整體資產進行評估。
企業破產或解散時涉及處置資產的,需對納入清算范圍內的資產進行評估。
(4)非上市公司國有股東股權比例變動。
非上市公司國有股東股權比例變動的情形主要是增資擴股,包括吸收新股東入股。若國有控股、參股的公司制企業、中外合資(合作)企業增資擴股時,國有股東非同比例增資(放棄或增加持股比例),或引進新股東影響原國有股東持股比例的,需對企業的整體資產進行評估(特殊情形參見可以不進行評估說明)。同時,如原股東或吸收的新股東用非貨幣資產增資或出資的,對其追加投資或出資的資產也應進行評估。 對於企業原股東同比例增資擴股,無需進行企業整體資產評估,只需對其股東增資新投入的非貨幣資產進行評估。
(5)產權轉讓。
國有產權轉讓包括企業整體和部分產權轉讓,公司制企業的國有股東所持全部或部分股權轉讓。
(6)資產轉讓、置換。
國有企業或國有獨資公司、控股公司轉讓、置換本企業的單項資產,如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土地使用權等行為時,需對擬轉讓、置換的資產進行評估(置換資產需對置換雙方的資產同時進行評估)。資產轉讓不包括企業正常存貨的處置, 如房地產企業商品房的出售。
(7)整體資產或者部分資產租賃給非國有單位。
企業將整體資產或部分資產租賃給非國有單位時,需對其擬出租的整體資產或部分資產進行評估。改制企業租賃的剝離資產應當進行資產評估。
(8)以非貨幣資產償還債務。
企業將實物資產、股權資產、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等非貨幣資產償還債務時,應對其擬抵債的資產進行評估。
(9)資產涉訟價值。
資產涉訟包括被抵押資產、查封資產的處置。企業應預先報告如企業被法院查封(銀行抵押)資產的處置情況。
(10)收購非國有單位的資產。
企業收購非國有單位整體產權、部分產權或部分資產時,需對其擬收購的資產進行評估,不包括企業的正常存貨的采購,生產經營企業的日常設備購置等。政府性投資公司等專業從事資本運作的企業,決策性或戰略性投資收購其他企業股權必須進行評估。
(11)接受非國有單位以非貨幣資產出資。
非國有單位以擁有的非貨幣資產對國有企業進行投資時,需對其擬出資資產進行評估,確定其出資價值;
(12)接受非國有單位以非貨幣資產抵債。
企業接受非國有單位如實物資產、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等非貨幣資產抵債時,應對非國有單位用於抵債的資產進行評估。
(1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事項。

❽ 國有股權轉讓的法律規定及其原則有哪些

在國有股權轉讓時,除了一般股權轉讓須遵守的依法、公開、公平、公正、平等互利、等價有償等原則外,還有兩個重要原則:
一是有條件轉讓原則。
鑒於國有股權的社會性目的,在進行國有股權的轉讓時必須進行可行性研究、設置合理的股權結構、進行嚴格的資產評估和審計;尤其是要防止把不需要或不具備轉讓條件的國有股權硬性轉讓。對於採取將國有股權上市轉讓的方式的,根據我國目前的現狀,國家首先應對現有上市公司國有股狀況進行全面的分析和計算,在此基礎上才能確定哪些行業、哪些公司的股權需轉讓上市,轉讓數量多大,這才有可能制定出具體的政策,分期、分批組織轉讓和上市。因為不論是哪一個國家,國有股權的上市轉讓均有其特定范圍,即只能是將一部分國有股權通過上市轉讓而轉給非國有股東,而宜於國家繼續持股的股權則可以根據具體情況決定是否在國有單位之間流動。這顯然是一項大工程。
二是轉讓國有股權應以調整投資結構、促進國有資產的優化配置為主要目的的原則。
在國有企業分布太廣、太散時,政府辦了許多並非必須由它辦的事情。與此同時,有一些事情政府必須辦但卻因資金缺乏無力去辦。國有股權轉讓的結果是將國有股權從國家手中轉讓到另一個所有者手中。所以,在進行國有股權轉讓時必需考慮國有股權的設置目的。對於這一原則,我國現行法規的規定已有體現。
國有股權轉讓的法律規定
1、國有股權概念。根據1994年11月3日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國家體改委發布的《股份有限責任公司國有股權管理暫行辦法》(有限責任公司參照適用此規定),有權代表國家投資的機構或部門向股份公司出資形成或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為國家股,在股份公司股權登記上記名為該機構或部門持有的股份;具有法人資格的國有企業、事業及其他單位以其依法佔用的法人資產向獨立於自己的股份公司出資形成或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為國有法人股,在股份公司股權登記上記名為該國有企業或事業及其他單位持有的股份。國家股和國有法人股統稱為國有股權。
2、國有股權轉讓的要求。根據《股份有限責任公司國有股權管理暫行辦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及國資委、財政部頒布並於2004年2月1日實施的《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有限責任公司國有股權轉讓應符合以下要求: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政策,有利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可促進國有資本優化配置;交易股權權屬清楚;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公開進行;採取拍賣、招投標、協議轉讓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其他方式;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或投資主體已經同意(全部國有股轉讓或部分轉讓股權使國家不再控股的,已經取得同級政府批准)。
3、國有股權轉讓程序。
①內部審議。企業國有股權轉讓應當做好可行性研究,按照內部決策程序進行審議,並形成書面決議。國有獨資公司的股權轉讓,應當由董事會審議;沒有設立董事會的,由總經理辦公會議審議。涉及職工合法權益的,應當聽取轉讓標的企業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對職工安置等事項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
②出資人審批。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所出資企業的國有股權轉讓。其中,轉讓企業國有股權致使國家不再擁有控股地位的,應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所出資企業決定其子企業的國有股權轉讓,但重要子企業的重大國有股權轉讓事項,應當報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會簽財政部門後批准。其中涉及政府社會公共管理審批事項的,需預先報經政府有關部門審批。
③清產核資與審計。企業國有股權轉讓事項經批准或者決定後,轉讓方應當組織目標公司按照有關規定開展清產核資,根據清產核資結果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資產移交清冊,並委託會計師事務所實施全面審計。
④資產評估。在清產核資和審計的基礎上,轉讓方應當委託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評估報告經核准或者備案後,作為確定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價格的參考依據。在產權交易過程中,當交易價格低於評估結果的90%時,應當暫停交易,在獲得相關產權轉讓批准機構同意後方可繼續進行。
⑤信息披露、徵集受讓方。轉讓方應當將股權轉讓公告委託產權交易機構刊登在省級以上公開發行的經濟或者金融類報刊和產權交易機構的網站上,公開披露有關企業國有股權轉讓信息,廣泛徵集受讓方。產權轉讓公告期為20個工作日。
⑥簽署轉讓協議。a、協議方式:經公開徵集只產生一個受讓方或者按照有關規定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可以採取協議轉讓的方式。對於國民經濟關鍵行業、領域中對受讓方有特殊要求的,企業實施資產重組中將企業國有股權轉讓給所屬控股企業的國有產權轉讓,經省級以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後,也可以採取協議轉讓方式。b、拍賣/招標方式:經公開徵集產生兩個以上受讓方時,轉讓方應當與產權交易機構協商,根據轉讓標的的具體情況採取拍賣或者招投標方式組織實施股權交易。企業國有股權轉讓成交後,轉讓方與受讓方應當簽訂股權轉讓合同,並應當取得產權交易機構出具的產權交易憑證。
⑦履行轉讓協議。受讓方原則上應當一次付清股權轉讓價款。如金額較大、一次付清確有困難的,可以採取分期付款的方式。採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受讓方首期付款不得低於總價款的30%,並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支付;其餘款項應當提供合法的擔保,並應當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向轉讓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間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過1年。轉讓和受讓雙方應當憑產權交易機構出具的產權交易憑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辦理相關產權登記手續。

❾ 有關國有參股企業股權轉讓的問題

國有企業產權轉讓一般需要履行公開掛牌-轉讓程序,也就是進場交易。
批准權「看B的母公司是否授予了出資人的職責,若是,母公司(董事會)批准即可;否則,還要看B及其母公司是哪級政府所屬企業,一般由該級國資委批准。
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
第五十三條 國有資產轉讓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決定。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決定轉讓全部國有資產的,或者轉讓部分國有資產致使國家對該企業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應當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四條 國有資產轉讓應當遵循等價有償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除按照國家規定可以直接協議轉讓的以外,國有資產轉讓應當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場所公開進行。轉讓方應當如實披露有關信息,徵集受讓方;徵集產生的受讓方為兩個以上的,轉讓應當採用公開競價的交易方式。

轉讓上市交易的股份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規定進行。
第五十五條 國有資產轉讓應當以依法評估的、經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認可或者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核準的價格為依據,合理確定最低轉讓價格。
此外,還可以參見:《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378號)、《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財政部令第3號)、《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操作規則》
(網上都有)

❿ 國有持股公司的子公司股權轉讓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應當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中公開進行。
企業國有產權,是指國家對企業以各種形式投入形成的權益、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各種投資所形成的應享有的權益,以及依法認定為國家所有的其他權益。

按照有關規定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可以採取協議轉讓的方式
按照《辦法》「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應當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中公開進行」,所以轉讓子公司股權應該公開協議轉讓並取得產權交易機構出具的產權交易憑證。

一、關於省級以上國資監管機構對協議轉讓方式的批准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應不斷提高進場交易比例,嚴格控制場外協議轉讓。對於國民經濟關鍵行業、領域的結構調整中對受讓方有特殊要求,或者所出資企業(本通知所稱所出資企業系指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內部資產重組中確需採取直接協議轉讓的,相關批准機構要進行認真審核和監控。
(一)允許協議轉讓的范圍
1.在國有經濟結構調整中,擬直接採取協議方式轉讓國有產權的,應當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以及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調整的總體規劃。受讓方的受讓行為不得違反國家經濟安全等方面的限制性或禁止性規定,且在促進企業技術進步、產業升級等方面具有明顯優勢。標的企業屬於國民經濟關鍵行業、領域的,在協議轉讓企業部分國有產權後,仍應保持國有絕對控股地位。
2.在所出資企業內部的資產重組中,擬直接採取協議方式轉讓國有產權的,轉讓方和受讓方應為所出資企業或其全資、絕對控股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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