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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证券会处罚索赔规定

发布时间:2021-04-27 16:02:17

1. 请教问下股票索赔的时间是怎么界定的

《虚假陈述若干规定》将虚假陈述行为认定为对投资者的侵权行为,故在侵权行为成立时,虚假陈述行为人应对投资者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当然,此项侵权行为的表现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侵权行为,尤其是构成要件上的因果关系问题。众所周知,在证券交易行为中,侵权行为人与受害人并非“面对面”地直接发生交易关系,而是借助于交易所平台以集中竞价的方式撮合成交,故在形式上,侵权行为人与受害人间的具体关系难以特定化。鉴于此,为缓解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18条吸收了美国法上“欺诈市场理论”,以“推定信赖”原则确定侵权行为(虚假陈述)与损害后果(投资者损失)间是否存有因果关系。换言之,投资者只要证明证券交易满足所规范的条件,法院即推定因果关系成立,当然,侵权行为人亦可依据第19条的规定进行举证以排除因果关系的成立。

第18条投资人具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一) 投资人所投资的是与虚假陈述直接关联的证券;

(二) 投资人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买入该证券;

(三) 投资人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因卖出该证券发生亏损,或者因持续持有该证券而产生亏损。



第19条被告举证证明原告具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一) 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已经卖出证券;

(二) 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进行的投资;

(三) 明知虚假陈述存在而进行的投资;

(四) 损失或者部分损失是由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所导致;

(五) 属于恶意投资、操纵证券价格的。

据上规定可知,推定因果关系成立与否主要基于实施日、揭露日或更正日等时间之界定。具言之,投资人惟于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买入该证券,并且于虚假陈述揭露日或更正日及以后卖出或持续持有该证券而发生损害的,推定虚假陈述行为与投资者损害间具因果关系,于此时间段外所进行的证券交易行为并不当然推定因果关系成立。准此以言,在涉及虚假陈述损害赔偿问题中,首先需明确的是实施日、揭露日、更正日等重要时间点,盖其所涉者乃因果关系之始也。

2. 证券法里股民怎样索赔

索赔之前需要知道如何估算索赔金额,建议委托专业律师计算,并由律师代理诉讼专索赔。我们属介绍一下索赔金额的计算方式:

计算投资差额损失,需要搞清楚投资差额损失计算的基准日、基准价。基准日,是指虚假陈述揭露日起,至被虚假陈述影响的证券累计成交量达到其可流通部分100%之日;基准价,则是从虚假陈述揭露日到基准日之间,根据每天的收盘价格计算得出。

虚假陈述行为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投资人因虚假陈述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投资者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及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及利息。

如果投资人只进行了一笔股票买卖,其投资差额损失就不会存在计算差异。司法实践中,投资人进行股票交易往往很复杂,不同的计算方法就会得出不同的损失金额。

3. 股票索赔流程怎么走

一、程序:
证监会(局)立案调查 —— 行政处罚告知 —— 股民准备索赔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 法院立案 ——审判
1、调查时间一般6个月,最短的37天(雅百特),最长二年以上。一旦被立案调查,说明已掌握违法的初步证据,被行政处罚是大概率事件。
2、处罚是法院立案的前置程序,一般在处罚告知书或决定书下达后法院才会正式立案。
3、管辖法院:省会城市或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实践中,审判期限一审6个月以上,二审6个月以上。
4、股民索赔准备工作一般从上市公司公告收到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书之日起就开始了,因为立案调查后的交易会对股票索赔产生很大的影响。所以立案调查后应及时与韩友维律师团队联系咨询。

几个争议较大的问题
1、关于揭露日。一般来说,上市公司自我更正日、证监部门立案调查日、新闻媒体公开报道日、调查结果(处罚)告知日都可以作为揭露日。揭露日以前卖出的股票、揭露日以后买入的股票都无法获赔。
2、系统性风险。法律对之没有具体规定,法院会根据同期大盘指数下跌的幅度,在计算损失时相应的扣除一定比例的系统性风险。各地法院标准不一,大致在50%--80%。
四、退市风险警示及立案调查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立案调查后,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必须发布暂停上市风险警示公告,主要内容是公司存在被认定为“重大违法”而被退市的可能,提醒投资者注意风险。我们认为只是按照规定“例行公事”,从近几年信披违规案件处罚情况来看,被认定为重大违法而退市的可能性非常小,一般都是责令改正、罚款、警告、市场禁入等,投资者不必太过在意。
立案调查期间,根据《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规定不得定向增发。如被行政处罚,主板中小板公司一般不会影响定向增发,创业板公司36个月内不得定向增发。

4. 股票公司若出现违规被证券会查出后公司会赔偿股东的损失吗

肯定要通过司法来判断违规与股东之间损失的关系,以及如何赔偿。以前并没有这样的具体执行案例,所以很难啊,谁来出这个钱呢?有没有钱呢?

5. 证券法对证券公司恶性竞争的处罚规定包括哪些

《证券法》对于证券公司经营不当及恶意竞争行为处罚的规定是在第十一章,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百七十五条 未经法定的机关核准或者审批,擅自发行证券的,或者制作虚假的发行文件发行证券的,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和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并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七十六条 证券公司承销或者代理买卖未经核准或者审批擅自发行的证券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七十七条 依照本法规定,经核准上市交易的证券,其发行人未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发行人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发行人未按期公告其上市文件或者报送有关报告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发行人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七十八条 非法开设证券交易场所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七十九条 未经批准并领取业务许可证,擅自设立证券公司经营证券业务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所买卖股票等值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一百八十一条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或者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资料,伪造、变造或者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的,取消从业资格,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二条 为股票的发行或者上市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买卖股票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获得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所买卖的股票等值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八十三条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获得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非法买卖的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第一百八十四条 任何人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制造证券交易的虚假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挪用公款买卖证券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六条 证券公司违反本法规定,为客户卖出其账户上未实有的证券或者为客户融资买入证券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非法买卖证券等值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七条 证券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当日接受客户委托或者自营买入证券又于当日将该证券再行卖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非法买卖证券成交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八十八条 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交易市场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九条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或者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的,责令改正,处以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九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法人以个人名义设立账户买卖证券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一百九十一条 综合类证券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假借他人名义或者以个人名义从事自营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其自营业务。
第一百九十二条 证券公司违背客户的委托买卖证券、办理交易事项,以及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办理交易以外的其他事项,给客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九十三条 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未经客户的委托,买卖、挪用、出借客户账户上的证券或者将客户的证券用于质押的,或者挪用客户账户上的资金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关闭或者吊销责任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九十四条 证券公司经办经纪业务,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买卖证券的,或者对客户买卖证券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的,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九十五条 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定程序,利用上市公司收购谋取不正当收益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九十六条 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九十七条 证券公司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经营非上市挂牌证券的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九十八条 证券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未开始营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三个月以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其公司营业执照。
第一百九十九条 证券公司违反本法规定,超出业务许可范围经营证券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关闭。
第二百条 证券公司同时经营证券经纪业务和证券自营业务,不依法分开办理,混合操作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撤销原核定的证券业务。
第二百零一条 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证券业务许可的,或者证券公司在证券交易中有严重违法行为,不再具备经营资格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取消其证券业务许可,并责令关闭。
第二百零二条 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就其所应负责的内容弄虚作假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百零三条 未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擅自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者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证券交易服务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或者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统一制定的业务规则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关闭。
第二百零四条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证券发行、上市的申请予以核准,或者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设立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者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申请予以批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百零五条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发行审核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故意刁难有关当事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百零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行、承销公司债券的,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百零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百零八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职权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职权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百零九条 依照本法对证券发行、交易违法行为没收的违法所得和罚款,全部上缴国库。
第二百一十条 当事人对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 证券从业人员炒股赔钱,怎么处罚

4月18日广东证监局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该当事人名为宋某,出生于1983年11月,于2011年7月25日至调查日(2015年9月10日),任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期间,利用其本人名下账户交易股票金额达261.78万元,其中买入成交金额125.0718万元,卖出成交金额136.7085万元,本人名下账户亏损9615.78元。

监管部门调查,宋某从业期间还利用其配偶名下账户交易股票金额138.45万元,其中买入成交金额85.469万元,卖出成交金额52.983万元,宋某操作其配偶名下账户有关交易的盈利为33033.18元。宋某利用本人名下和其配偶名下的账户交易股票的总盈利为23417.40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劳动合同、社保记录、相关证券账户资料、证券交易记录、银行账户流水、电脑查勘笔录,以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广东证监局认为,宋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三条有关“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没收宋某违法所得23417.40元,并处以5万元罚款,罚没款共计73417.40元。

7. 问:证券索赔需要什么条件

股票索赔需要满足索赔条件,我们列举了部分股票的索赔条件,希望有用。
安硕信息(300380)
索赔条件:
2014年5月27日至2016年6月14日间买入安硕信息,且在2016年6月15日(含当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者。
诉讼时效截止日期:
2019年12月19日

嘉寓股份(300117)
索赔条件:
2010年8月20日至2015年6月11日间买入嘉寓股份,且在2015年6月12日(含当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者。
诉讼时效截止日期:
2020年5月1日

ST岩石(匹凸匹,多伦股份)(600696)
索赔条件:
1、2013年3月2日至2015年4月14日间买入匹凸匹(600696,曾简称多伦股份,现变更为“ST岩石”),且在2015年4月15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者。该段时间的投资者索赔已有两审胜诉判决
2、2015年5月11日至2017年2月22日间买入匹凸匹(600696,曾简称多伦股份,现变更为“ST岩石”),且在2017年2月23日后卖出或者继续持有者。
诉讼时效截止日期:
2020年5月18日

宝利国际(300135)
索赔条件:
2015年7月4日至2015年11月24日间买入宝利国际,且在2015年11月25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者。
诉讼时效截止日期:
2020年6月7日

山东墨龙(002490)
索赔条件:
2015年4月25日至2017年3月21日间买入山东墨龙,且在2017年3月22日(含当日)之后卖出或持有者。
诉讼时效截止日期:
2020年9月25日

雅百特(002323)
索赔条件:
2016年3月25日至2017年4月7日间买入雅百特,且在2017年4月8日之后卖出或者继续持有者。
诉讼时效截止日期:
2020年12月15日

亿晶光电(600537)
索赔条件:
2017年2月3日至2017年4月15日间买入亿晶光电,且在2017年4月15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者。
诉讼时效截止日期:
2021年5月2日

祥源文化(万家文化)(600576)
索赔条件:
2017年1月12日至2017年2月27日间买入万家文化,且在2017年2月28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者。
诉讼时效截止日期:
2021年8月3日

新力金融(600318)
索赔条件:
2015年2月18日至2017年8月31日间买入新力金融,且在2017年9月1日(含当日)后卖出或继持有者。
诉讼时效截止日期:
2020年9月18日

三房巷(600370)
索赔条件:
2015年3月31日至2017年3月9日间买入三房巷,且在2017年3月10日(含当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者
诉讼时效截止日期:
2021年1月31日

武汉凡谷(002194)
索赔条件:
2016年8月27日至2017年9月12日间买入武汉凡谷,且在2017年9月13日(含当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者(暂定)。(在2017年3月24日晚间,武汉凡谷又发布了一份2016 年度业绩快报修正公告,公司认为揭露日为25日。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
诉讼时效截止日期:
2021年3月5日

恒顺众升(青岛中程)(300208)
索赔条件:
2014年8月26日至2015年8月4日间买入恒顺众升,且在2015年8月5日(含当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者。
诉讼时效截止日期:
2021年4月25日

尔康制药(300267)
索赔条件:
2016年4月6日至2017年8月9日间买入尔康制药,且在2017年8月10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者。
诉讼时效截止日期:
2021年6月13日

澄星股份(600078)
索赔条件:
2012年3月29日至2015年12月23日间买入澄星股份,且在2015年12月23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者
诉讼时效截止日期:
2022年2月3日

中安消(600654)
索赔条件:
2014年6月11日至2018年1月15日之间买入中安消(600654),且在2018年1月16日(含当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者。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
诉讼时效截止日期:
待证监会处罚决定

康得新(002450)
索赔条件:
1、2018年10月28日前(含当日)买入*ST康得,且在2018年10月29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者;
2、2019年1月21日前(含当日)买入*ST康得,且在2019年1月22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者。(以法院的认定结果为准)
诉讼时效截止日期:
待证监会处罚决定

雏鹰农牧(002477)
索赔条件:
2019年3月18日前买入,且在2019年3月19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者(以法院的认定结果为准)
诉讼时效截止日期:
待证监会处罚决定

康美药业(600518)
索赔条件:
可能存在两种情况的索赔区间:
(1)2018年4月26日至2018年12月28日之前买入康美药业,并在2018年12月29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者。(以法院的认定结果为准)
(2)2018年4月26日至2019年4月30日之间买入康美药业(600518),并在2019年4月30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者。(以法院的认定结果为准)
诉讼时效截止日期:
待证监会处罚决定

索菱股份(002766)
索赔条件:
2019年4月29日前买入索菱股份,且在2019年4月30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者。(以法院的认定结果为准)
诉讼时效截止日期:
待证监会处罚决定

怡球资源(601388)
索赔条件:
2019年4月30日(含当日)前买入怡球资源,且在2019年5月1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者。(以法院的认定结果为准)
诉讼时效截止日期:
待证监会处罚决定

三维丝(300056 )
索赔条件:
1、2016年3月1日至2017年4月4日间买入三维丝,且在2017年4月5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者;(以法院的认定结果为准)
2、2017年4月29日起至2018年4月3日前买入三维丝,且在2018年4月4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者。(以法院的认定结果为准)
诉讼时效截止日期:
待证监会处罚决定

聚力文化(002247)
2019年5月27日之前买入该股票,并且在2019年5月27日(含当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具体的索赔条件,在证监会正式处罚下达后或进一步调整,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
诉讼时效截止日期:
待证监会处罚决定

腾信股份(300392)
2019年5月25日之前买入腾信股份,且在2019年5月25日(含当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者。(具体的索赔条件,在证监会正式处罚下达后或进一步调整,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
诉讼时效截止日期:
待证监会处罚决定

科融环境(300152)
2016年6月28日至2017年11月30日之间买入科融环境(300152)股票,且在2017年12月1日之后卖出或持有者。(最终以法院认定结果为准)
诉讼时效截止日期:
待证监会处罚决定

长园集团(600525)
2016年6月8日至2018年12月24日间买入长园集团股票,且在2018年12月25日及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者。(最终以法院认定结果为准)
诉讼时效截止日期:
待证监会处罚决定

加加食品(002650)
2019年6月5日(含当日)前买入加加食品,且在2019年6月6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者。(最终以法院认定结果为准)
诉讼时效截止日期:
待证监会处罚决定

飞乐音响(600651)
2017年7月13日至2018年4月12日间买入飞乐音响,且在2018年4月13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者。(最终以法院认定结果为准)
诉讼时效截止日期:
待证监会处罚决定

*ST节能(000820)
可能存在2种情况的索赔区间(最终以法院认定结果为准):
第一种情况:
在2019年3月21日及之前买入*ST节能(000820)股票,并在2019年3月22日(含当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
第二种情况:
在2019年7月12日及之前买入*ST节能(000820)股票,并在2019年7月12日(含当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
诉讼时效截止日期:
待证监会处罚决定

*ST斯太(000760)
2019年6月27日及之前买入*ST斯太(000760)股票,且在2019年6月28日(含当日)及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者。(最终以法院认定结果为准)
诉讼时效截止日期:
待证监会处罚决定

ST围海(002586)
2019年6月27日及之前买入*ST斯太(000760)股票,且在2019年6月28日(含当日)及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者。(最终以法院认定结果为准)
诉讼时效截止日期:
等证监会处罚决定书下达后,才可以确定。

8. 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被调查,投资者可要求赔偿损失吗

1、您好,您购入上市公司股票,成为上市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
2、根据《证券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鉴于中安消涉嫌违反的法律法规的具体事项尚无定论,您现在起诉很难获得支持。待到证监会公布调查结果后,如果符合法定的赔偿条件的,您作为投资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5、复牌后您是否持有股票,不影响您的维权。

9. 股票维权索赔可以获赔多少钱

有很大一部分投资者想当然的认为索赔金额就是账面亏损,其实法律有规定了计算方法,今天教大家快速学会如何计算索赔金额。

首先股票损失认定应当知道几个关键概念:

计算投资差额损失要先确定虚假陈述行为的几个时间点: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及基准价。

实施日是指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发生虚假陈述之日。例如超华科技(002288)因虚增2014年的利润,受理法院认定2014年的年报发布日为虚假陈述实施日。

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全国范围发行或者播放的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

在俞强律师代理的案件中,我们总结了一下,通常以立案调查公告日认定为揭露日,但有些案件也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公告日认定为揭露日。

基准日是指虚假陈述揭露或者更正后,为将投资人应获赔偿限定在虚假陈述所造成的损失范围内,确定损失计算的合理期间而规定的截止日期。基准日分别按下列情况确定:

1、揭露日或者更正日起,至被虚假陈述影响的证券累计成交量达到其可流通部分100%之日。但通过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的证券成交量不予计算。

2、按前项规定在开庭审理前尚不能确定的,则以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后第30个交易日为基准日。

3、已经退出证券交易市场的,以摘牌日前一交易日为基准日。

4、已经停止证券交易的,可以停牌日前一交易日为基准日;恢复交易的,可以本条第1项规定确定基准日。

基准价就是指揭露日至基准日收盘价的平均价。

计算投资差额损失,需要搞清楚投资差额损失计算的基准日、基准价。基准日,是指虚假陈述揭露日起,至被虚假陈述影响的证券累计成交量达到其可流通部分100%之日;基准价,则是从虚假陈述揭露日到基准日之间,根据每天的收盘价格计算得出。

虚假陈述行为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投资人因虚假陈述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投资者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及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及利息。

如果投资人只进行了一笔股票买卖,其投资差额损失就不会存在计算差异。司法实践中,投资人进行股票交易往往很复杂,不同的计算方法就会得出不同的损失金额。

赔偿的损失由哪些部分组成?

投资人实际损失包括:

1、投资差额损失

2、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

3、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印花税

4、前款所涉资金的利息,自买入至卖出证券日或者基准日,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在这四项里,佣金、印花税、活期利息占索赔比例不到0.5%,所以我们重点来看投资差额损失的计算。

只有在虚假陈述实施日至揭露日之间买进的,并且在揭露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才具有索赔资格。

具体算法是(买入均价-卖出均价)*可索赔数量=投资差额损失(仅限于揭露日至基准日卖出的情形),如果是实施日至揭露日之间买进,一直到基准日之后卖出或者没有卖的,投资差额损失=(买入价-基准价)*可索赔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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