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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1-05-24 11:32:52

『壹』 大公司并购热潮最终有利于中国持续发展吗

中国跨境并购持续升温原因有3点:其一,是境内并购交易的监管趋严,尤其是证监会2016年6月通过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将借壳的认定标准增加了表决权和管理层控制等要求,同时对于业绩承诺和标的公司质量也进行了标准强化;其二,是美股相对A股的低估值,形成了美股相对于中国A股同类型资产的价值洼地,这就意味着,中国买家可以以低于国内的价格购买到同等资产或者股权,给跨境并购带来了利益上的驱动;其三,本土上市公司的转型升级要求。本土上市公司在跨境并购中也可以获取性价比更高的资产和股权,推动其自身的产业升级和市场份额的扩大。如腾讯收购Supercell和海尔收购通用家电,前者属于游戏行业下游对上游的扩张,后者则属于利用既有品牌扩大市场的占有率。长期来看,国内监管趋严和A股价值高估将会持续,跨境并购的规模化由于二者的共同作用也将得以延续。

『贰』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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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叁』 关于上市企业涉及到的法律法规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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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关于上市公司义务的法律法规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
《关于在发行审核委员会中设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的决定》、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5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
《证券法》、
《公司法》等等

『伍』 科创板重组审核规则正式落地,有哪些亮点道科创怎么看

科创企业够不到科创板的门槛?通过重组并购“曲线登场”或许是条新捷径。

8月23日,上交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重组审核规则》)的起草工作,并向市场公开征求意见。上交所表示,《重组审核规则》按照市场化、法制化的基本原则,强调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积极稳妥进行制度创新,着力构建高效、透明、可预期的重大资产重组审核机制。

早在今年3月,证监会发布《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其中指出,科创板并购重组由交易所统一审核,标的资产应当符合科创板定位,并与公司主营业务具有协同效应。而在《重组审核规则》落地后,科创板企业重组并购的计划可以“安排”起来了。

审核问询防止“忽悠式”重组

作为科创企业扩大规模、提高竞争力的重要手段,并购重组的制度设计在科创板市场上更是不可或缺的一环。

上交所介绍称,并购重组是科创公司持续提升质量、增强研发实力、保持商业竞争力的重要方式。《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科创板要建立高效的并购重组机制;科创公司并购重组由上交所审核,涉及发行股票的,实行注册制。

早在今年3月,证监会发布《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其中指出,科创板并购重组由交易所统一审核,由交易所审核通过后报经证监会履行注册程序,审核标准等事项由交易所规定。

对于重组并购而言,此前资本市场“讲故事”、“画大饼”的套路令不少投资者心生反感,“忽悠式”、“跟风式”重组更是是有发生。而在科创板的市场上,在“问出一个好公司”之后,也要“问明一次好重组”。

就重组条件而言,《重组审核规则》显示,科创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条件适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发行价格适用《重组特别规定》的有关规定,即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80%。从严把握重组上市标准和程序,重组上市资产需要符合科创板定位,上市条件更加严格,与发行上市审核执行统一的审核标准,并需要通过上交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审核。

在审核方式和内容上,《重组审核规则》规定:上交所通过审核问询的方式,对并购重组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是否符合信息披露要求进行审核;并重点关注交易标的是否符合科创板定位、是否与科创公司主营业务具有协同效应,以及本次交易是否必要、资产定价是否合理公允、业绩承诺是否切实可行等事项。

以协同效应为例,《重组审核规则》指出,科创企业应当充分披露标的资产是否符合科创板定位,与科创公司主营业务是否具有协同效应。科创公司因本次交易而产生的超出单项资产收益的超额利益为协同效应,具体包括:

(一)增加定价权;

(二)降低成本;

(三)获取主营业务所需的关键技术、研发人员;

(四)加速产品迭代;

(五)产品或者服务能够进入新的市场;

(六)获得税收优惠;

(七)其他有利于主营业务发展的积极影响。

上交所介绍称,重组审核问询过程,既是帮助科创公司向投资者讲清说明重组方案的过程,也是从信息披露角度督促科创公司和相关方修正完善重组方案,震慑财务造假和利益输送,防范“忽悠式”“跟风式”重组等行为的过程。通过公开透明的审核问询及回复,可以充分发挥审核问询的监督矫正功能,将重组中存在的不当行为置于市场监督之下,向投资者充分提示风险,形成有效的市场约束。

“阳光审核”程序可预期

从审核程序上来看,科创企业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审核时间被限定为45天,公司回复总时限两个月。在审核时间基本确定的情况下,科创企业重组并购的时间更可预期,整体形成时间更短、预期更明确的审核制度安排。科创公司符合规定的重组方案,有望于1个月左右完成审核及注册程序。

《重组审核规则》中显示,上交所并购重组审核部门对科创公司并购重组申请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上交所审核联席会议审议。审核联席会议由上交所相关部门人员组成,对审核部门审核意见和科创公司重组方案进行审议并形成审议意见。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审核时间限定为45天,科创公司申请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回复审核问询的时间总计不得超过1个月;申请重组上市的,回复审核问询的时间总计不得超过3个月,审核中止等特殊情形的时间从中扣除。上交所审核通过的,将出具审核意见并报证监会履行注册程序。

另外,科创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且在符合“最近12个月内累计交易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最近12个月内累计发行的股份不超过本次交易前科创公司股份总数的5%且最近12个月内累计交易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任一条件之时,上交所在受理申请文件后,将提交审核联席会议审议。

上交所表示,在现有基础上,科创板并购重组进一步推进“阳光审核”,更加强调审核标准、程序的可预期性。一是规定重组审核时限,提高审核的可预期性;二是细化明确重组信息披露重点内容和具体要求,审核标准更加公开。三是向市场全程公开受理、审核问询、审核联席会议等审核进度,审核过程更加透明。

据悉,《重组审核规则》充分吸收了现有并购重组审核“分道制”“小额快速”等有益经验,进一步优化重组审核程序,提高审核效率。上交所介绍称,结合科创公司的日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情况、中介机构执业质量,对于合规合理、信息披露充分的重组交易,以及符合“小额快速”标准的重组交易,将减少审核问询或直接提交审核联席会议审议。

不过,“阳光审核”、“简化审核”并不意味着对审核过程有所放松。注册制下,并购重组审核工作更加注重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重组申请存在不符合法定条件、信息披露要求情形的,上交所将依法依规不予受理或终止审核;审核中发现异常情况的,将开展必要的核查、检查;重组相关方及有关人员涉嫌证券违法的,依法报告证监会查处。

上交所指出,通过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从源头上提高科创板并购重组质量,并对不当行为、违法违规行为从严监管,形成监管震慑。

另外,电子化审核将在科创板重组并购市场上发挥重要作用。据上交所介绍,目前上交所正在加紧开发并购重组审核业务系统。该系统完成开发并投入使用后,重组审核将实现全程电子化审核问询、回复、沟通咨询等事项,全部通过该系统在线上完成,更加便利科创公司和相关方提交审核材料、回复审核问询、了解审核进度或进行审核沟通。

更加强调信息披露

在注册制下的重组审核,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制度取向将更加明确。

在《重组审核规则》中,规则明确要求:科创公司、交易对方及有关各方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保证所披露或者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具体来看,《重组审核规则》分别对科创公司等重组参与方各自的信息披露义务进行规定,并明确相关信息披露主体应当从重组合规性、标的资产科创定位及协同效应、交易必要性、定价合理性、业绩承诺可行性等方面,充分披露信息并揭示风险。

科创企业资产重组需要向投资者披露哪些必要信息?具体而言,需至少包括以下事项:

(一)标的资产与科创公司主营业务的协同效应;

(二)交易方案的合规性、交易实施的必要性、交易安排的合理性、交易价格的公允性、业绩承诺和补偿的可实现性;

(三)标的资产的经营模式、行业特征、财务状况;

(四)本次交易和标的资产的潜在风险。

此外,与此前科创板中要求申请文件及问询回复具备“可读性”、“易于理解”一致,《重组审核规则》中也指出,相应信息披露内容除真实、准确、完整外,还应简明易懂,便于一般投资者阅读和理解。

上交所介绍称,加强以信息披露为中心,主要体现在两方面:

一方面是要坚持从投资者需求出发,从信息披露充分、一致、可理解的角度展开问询,督促科创公司、重组交易对方、财务顾问、证券服务机构等重组参与方,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

另一方面,根据并购重组业务特点和以往存在的突出问题,要求科创公司和相关方重点披露重组交易是否具备商业实质、并购资产是否具有协同效应、交易价格是否公允、业绩补偿是否可行、交易设计是否损害科创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并充分提示重组交易的潜在风险。

中介机构责任需压严压实

在科创企业上市过程中,保荐券商与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一同为科创企业保驾护航。而在重组并购的舞台上,对独立财务顾问的要求将进一步提升。

《重组审核规则》指出,独立财务顾问、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严格履行职责,对其所制作、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机构和相关人员应当对与其专业职责有关的业务事项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独立财务顾问、证券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对信息披露进行核查把关。

持续督导期间,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就科创公司关于重组事项披露的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重大风险,发表意见并披露。强化重组业绩承诺督导,督导职责需要履行至业绩承诺全部完成,持续督导期为交易实施完毕当年剩余时间以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

此前,在部分科创板企业申报过程中,曾有保荐券商篡改申报文件数据等行为,为此遭遇来自监管部门的谴责批评乃至监管函。而对于重组并购而言,中介机构责任更需压严压实。

根据《重组审核规则》,独立财务顾问、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未履行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义务,违反行业规范、业务规则,或者未依法履行尽职调查、报告和披露以及持续督导职责的,交易所可以视情节轻重对其单独或者合并采取下列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一)口头警告;

(二)书面警示;

(三)监管谈话;

(四)通报批评;

(五)公开谴责;

(六)3个月至3年内不接受独立财务顾问、证券服务机构提交的申请文件或者信息披露文件;

(七)1年至3年内不接受独立财务顾问、证券服务机构相关人员签字的申请文件或者信息披露文件。

根据中证协统计的2019年上半年证券公司经营业绩数据,今年上半年共有39家券商开展并获得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净收入,其中仅中信建投、华泰联合、中信证券、中金公司4家净收入超过1亿元,业务资源仍向头部券商倾斜。

上交所表示,中介机构勤勉尽责,是实施注册制的重要基础,需要在重组审核中贯彻落实。压实中介机构责任,需要明确履职要求,建立与之匹配的责任追究机制。

一方面,强化独立财务顾问前端尽职调查职责,要求申报时同步交存工作底稿;另一方面,聚焦资产整合、有效控制、会计处理、合规运作、业绩补偿等并购重组实施中的多发、频发问题,从信息披露角度,充实细化独立财务顾问职责要求和惩戒机制,将持续督导责任落到实处。

『陆』 并购重组的定义,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有没有明确指出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从法律规制层面,依据《证券法》和《公司法》的规定,对我国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做出了创新性的制度安排,与2006年修订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共同构成了我国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的基本制度框架;
《关于在发行审核委员会中设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的决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则将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这一新的并购重组审核机制上升到法律层面,赋予其明确的法律地位,将提高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效率从审核机制上予以了保障;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及其配套文件则进一步规范了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行为及其信息披露行为;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则是针对目前证券市场上股价异动,部分违法犯罪分子利用并购重组信息炒作股票,牟取非法所得而出台的。其旨在强化信息披露监管,加大对虚假信息披露和内幕交易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防止不法分子从中牟利并破坏证券市场秩序,从而进一步营造良好的并购重组环境和资本市场生态环境,推进并购重组在上市公司做优做强中的重要作用。
六部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同时发布,体现了证券监管部门求真务实、与时俱进的监管理念和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监管思路,说明了监管部门夯实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完善资本市场功能,提高资本市场运作效率的信心。同时也表明了证券监管部门打击虚假信息披露和内幕交易等违法犯罪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资本市场健康稳定运行的决心。

『柒』 借壳上市能否配套融资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中已明确表示允许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与配套融资同步操作,解除了相关二者分开操作的政策限制,实现一次受理,一次核准,有利于上市公司拓宽兼并重组融资渠道,有利于减少并购重组审核环节,有利于提高并购重组的市场效率支持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同步操作 《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可以同时募集部分配套资金,其定价方式按照现行相关规定办理。 该规定将适用于为提高重大资产重组项目整合绩效而支付部分对价和补充流动资金等用途,不属于重大资产重组项目配套资金的上市公司再融资仍按现行规定办理。同时,《征求意见稿》修改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须分开操作的相关限制性规定。

『捌』 万达院线终止重组是利好还是利空

利空。
公告给出了三个中止重组的理由,分别是:等待万达影视、青岛影投等交易标的正在进行的内部整合完成;传奇影业需独立运行一段时间以证明盈利预测的稳定性;以及证券市场环境发生了较大变化,交易各方拟探讨调减交易价格的可行性。
这第三项原因中的“证券市场环境发生了较大变化”,虽然没有明言,业内人士却会秒懂,指的就是“史上最严重组新规”的发布。
6月6日,万达院线复牌发布重组预案。这本来是一份含金量极高的重组方案,注入的资产在A股极为稀缺,不光有国内最佳民营影视资产,还有传奇影业这样国际级的优质影视资产。彼时,市场极为追捧,复牌首日以涨停报收。
然而,在最讲究时间窗口的A股,万达院线的重组可谓生不逢时。仅仅11天后,今年6月17日,证监会发布新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稿一出,业内哗然,“史上最严重组新规”的称号就此出炉。
尽管上述重组新规还没有步入正式实施阶段,但对上市公司重组产生的影响却已经在显现。据新京报记者不完全统计,自6月17日重组新规发布以来至7月25日,先后有西藏旅游(600749,股吧)、永大集团(002622,股吧)、铜峰电子(600237,股吧)、长高集团(002452,股吧)、天龙集团(300063,股吧)、全新好、京城股份(600860,股吧)等44家上市公司终止重组。
监管之严还不止于此。今年5月市场就传言称,证监会对涉及互联网金融、游戏、影视、VR四个行业的跨界定增叫停。尽管证监会随后公开表示,政策并没有变化。但此后,暴风科技(300431,股吧)并购稻草熊影业未能过会,唐德影视终止收购爱美神,鹿港文化宣布终止收购天意影视剩余股权
彼时,一些嗅觉灵敏的市场人士就认为,万达院线的重组预案,遇到了一个最不利的时机:重组上市遭遇最严监管,所涉影视行业又是首当其冲,顺利过会的可能性并不大。
考虑到监管背景,与市场环境,笔者认为,万达院线主动中止重组,以退为进,不失为明智之举。
公告还提及,“交易各方拟探讨调减交易价格的可行性。”这句话明显是在为将来调低交易价格预作铺垫。不论是不是出于监管方面的考虑,调降交易价格客观上对现有股东更有利。
回过头来看,公告提及万达院线中止重组的另外两条原因,也不无道理。
原因1:万达影视、青岛影投(含传奇影业)以及互爱互动于2016年5月开始启动业务、管理、财务、人员等方面的内部整合。交易各方经审慎研究后认为,交易标的宜在内部整合基本完成后,公司再探讨与交易标的间的整合机会,可以更好的发挥整合效应。
原因2、传奇影业预计于2016年扭亏为盈,但是由于传奇影业收购时间较短,客观上需要独立运行一段时间,以证明盈利预测的稳定性,再择机实施重组。
细细想来,尽管这两条理由很可能是上市公司的无奈之举,但对中小股东来说,其利益确实更有保障。原来的方案有助于打造一个世界级巨无霸影视帝国,而内部整合的复杂性,传奇影业的盈利能力,也确实存在不确定性。如果给相关公司一定时间,用事实让市场信服,对着眼长远的投资者来说,焉知非福。
公告中还提及,“公司实现电影全产业链发展、不断完善电影生态圈的战略将继续推进,公司成为平台型、生态型的娱乐公司的战略方向不会改变。”
这个表态并非虚言。就在几天前的7月27日,万达院线发布公告称,拟全资并购国内最具影响力的电影媒体及电商服务平台——时光网(mtime.com),解锁万达电影生态圈的线上平台领域。可以预见,万达院线不会停止其朝着巨无霸影视帝国前进的步伐。
如果有投资者担心重组中止后二级市场股价不利,则大可不必。一则监管收紧后,市场对此次重组中止已有一定的预期;二则6月6日复牌至今,大盘走势并不稳定,万达院线也未逆势上涨,70.8元的现价较复牌首日收盘价88.13元,跌幅已达20%。可以说,市场并未按照资产注入后的情形对万达院线进行估值。其市值831亿元,较其行业地位和极强的盈利能力,并无高估或透支。
更何况,公告最后还留有一处伏笔:“公司承诺2016年内不再筹划相关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但不排除未来合适时机,基于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重新探讨与标的公司间的整合。”
有经验的投资者都知道,这意味着资产注入的预期还在,而且交易价格有可能调低。等交易标的整合完成,传奇影业盈利能力得到证明,届时的重组,只会比现在更有想象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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