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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并购上市公司法律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1-05-12 00:43:02

A. 请推荐几本关于外资并购境内企业的法律实务书籍

推荐你用张新的《中国并购重组全析:理论、实践和操作》

B. 关于外资并购的国内外研究动态,论文需要

1 入世后外资并购国企法律规制问题研究
2 论外资并购国企中国有资产流失的法律防范
3 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证据规则与事实

可以找到这三篇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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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http://xupeng1984.blog.163.com/blog/static/4288236620089203334381

C. 外资收购的外资收购上市公司所引发的反垄断问题

我国并没有专门适用于企业合并行为的反垄断规制制度。对于国内企业的合并,出于创建大企业集团政策的考虑,一直采取鼓励的态度,并未对企业合并实施特别的反垄断层面的控制。但对于外资并购行为,专门规定了相关反垄断规范。这些条款散见于外资并购的相关规范之中。《暂行规定》第一次规定了“审核前的听证程序”。《并购暂行规定》初步确立了中国的外资并购反垄断控制规范。这种分立式立法不符合国民待遇的基本原则和趋势。同时也对未来我国建立统一的企业合并反垄断规制制度造成障碍。从长远考虑应当坚持建立与国内企业并购统一的反垄断规制制度。
我国《暂行规定》确立的事先申报制度尚处于较为粗糙的状态。从申报对象上看,可能成为申报对象的行为仅限于《并购暂行规定》第2条规定的股权并购和资产并购两种基本类型,如此规定不能涵盖可能造成反竞争效果的所有企业合并类型,达不到应有的立法目的。需要指出的是,我国《反垄断法(征求意见稿)》第25条(企业兼并的含义)即是如此规定的,“本法所称的企业兼并(集中)是指:(一)一个或者多个企业并人一个现存的企业,或者二个以上的企业结合形成一个新的企业;(二)一个企业通过收购其他企业的股份取得对其控制;(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企业通过协议、联营等方式形成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应当说,这一规定较好地达到了拓宽申报行为范围、明确申报类型两种效果两个目的,是一种比较成熟的作法。
从申报条件上看,只规定了当事人规模,而未规定交易规模。这似乎过于严苛,可以考虑,规定“取得方将获得被取得方所有资产或股份的10%以上或者其资产或股份的金额在1,500万元以上”作为申报的交易规模要件,以将大型企业的小动作排除在监管视野之外。从申报的审核时间上看,仅规定主管机关应自收到规定报送的全部文件之日起90日内,共同或经协商单独召集有关部门、机构、企业以及其他利害关系方举行听证会,并依法决定批准或不批准。我们也对之进行改进,可以考虑参照国际通行作法,将90天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30天为初步审查的阶段,反垄断主管机关在收到并购申请后,如果认为并购不影响竞争的,就应当在30天内告知当事人可以实施并购,如果在30天内未告知当事人,则推定为默示同意,视为并购已获批准。如果反垄断主管机关认为并购对竞争有重大影响的,它就必须在30天内明确告知当事人,并且由此开始进入第二阶段,进行实质性的主审,并在剩余的时间内做出最终决定。
当前的规定仅建立了“事先申报制度”,而未对如何认定申报的合并行为是否可能产生损害竞争后果做出实体规定。仅有申报制度,而无实体制度,那么对于申报的合并行为如何处理变成了一个首当其冲的问题。这种立法的不完备性是显而易见的,同时也是当前我国在对外资并购的反垄断规制方面面临的现实困难。
判断外资收购是否造成垄断有两种立法基本原则: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原则。
第一,本身违法原则。根据行为本身性质确定为垄断,这些比如,固定价格限、制市场销售、划分市场、联合抵制等。这些卡尔特行为,都可能影响和限制有效竞争直至形成垄断。本身违法原则对于主管机关来说,容易掌握,但由于立法中很难面面俱到,出现一种限制竞争行为就必须补充制定一项规定。
第二,合理原则。即在案件的所有情况下,决定限制性行为是否对竞争有不合理的限制。由于合理原则要求主管机关对收购行为全面调查以判断是够有碍竞争,我国原有的竞争管理机关是工商行政管理局,由于专业性不强、职能不专不能够适应,应当借鉴国际上的经验,建立一个专门的主管机关。
比较两种立法原则的优点和缺点,在判定外资收购国内企业是否造成垄断我国应同时确立这两种原则,合理原则弥补本身违法不能完全列举穷尽众多违法行为的缺陷,本身违法原则则可以弥补合理原则不确定性的缺陷。不过,无论如何,我们必须首先在反垄断法中确立类似于美国《克莱顿法》或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的“合并将产生或加强市场支配地位,应当禁止合并”的实体规定。

D. 外资并购的问题意见

最大负面效应
l、外资并购最大的负面效应在于它有可能导致垄断,从而压制东道国的幼稚工业、控制东道国市场、破坏东道国原有的竞争秩序。一些跨国公司利用其在技术、资金、管理上的优势,通过向其并购的企业提供融资、研究与开发、销售等方面的服务,轻易地并购了一些在行业占主导地位的国有企业,甚至出现了全行业、全地区的国有企业被其并购控股的情况,其后果是恶化了行业内大多数企业的生存环境,大量的垄断利润被外资占有。
克服外资并购负面效应的核心法律就是竞争法体系。目前我国的竞争政策制度建设还很不完善:《反垄断法》至今尚未出台,有关国内竞争的法律只有《反不正当竞争法》,但它只规定了行政垄断、公用事业垄断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公司因并购方式引起行业过度集中所形成的垄断却没有规定。为了保护竞争、防止垄断,我们必须依照国际惯例,采用市场的、法律的手段来反垄断。要尽快制定《反垄断法》,对外资通过收购国内上市公司可能达到市场垄断的收购行为进行限制,其内容应包括:(1)垄断控制制度;(2)经济过度集中的阻却制度;(3)横向限制和纵向限制制度;(4)不公正交易方法与歧视规制等。
上市公司面临较大风险
2、外资并购可能给上市公司带来较大的风险。目前中国证券市场和国际资本市场还是相对隔离的,国际资本直接投资我国证券市场,不仅可以获得直接投资收益,还可以获得套利的机会,可能造成市场的动荡。另一个是国有资产流失的风险。目前中国国有资产管理和产权交易立法及监管滞后,加上地方政府和企业引资心切等因素,外资并购国有企业时往往出现资产评估不严格和股权转让价格偏低的现象,引起国有资产的流失。当前发生的外资并购中,已有出现股权的转让价格比净资产贬值超过30%的现象。从上市公司内部来看,跨国公司在并购国内上市公司时,除投入设备和资金外,还会充分运用其品牌、技术、服务等无形资产,尽可能无偿和更多地占用上市公司的无形资产。另外,还存在着中小股东的利益受损的风险,外资突然撤离并引发金融危机的风险等。
为了防范这些可能发生的风险,监管部门必须在制度上有所防范。例如,可以借鉴遴选战略投资者的做法,规定外资收购上市公司股权之后,必须持有一定的期限。虽然时间上的限制可能会使得外资收购的退出风险增加,但并不会阻止真正的跨国战略投资者来投资。从金融监管体系来看,加强监管部门对国际资本流动的实时监管,建立金融风险预警机制,在发现苗头时及早干预市场,从而保持市场的稳定和维持市场的信心;从市场发育来看,加快我国证券市场的规范和发展,扩大市场规模和市场容量,培育更多的各种机构投资者,培育健康的投资理念,有助于降低外资撤离对证券市场造成的不良影响;从宏观经济来看,继续保持中国GDP的稳定增长,稳步推进人民币完全自由兑换的进程,维持稳定的政局,有助于增加跨国投资者的信心,防止外资撤离。从评估制度来看。应尽早出台《资产评估准则》,进一步规范评估程序;尽快建立权威的资产评估机构,保证资产评估的独立性和专业性;进一步完善有关政策、法规,加强对企业资产剥离重组的监督机制。在保护中小股东利益方面,应遵循WTO要求的国民待遇原则,要求外资收购方和上市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政策履行充分、及时披露有关信息的义务,对于达到强制要约收购触发条款的收购行为,强制其进行全面要约收购;要从整个市场的规范发展人手,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相关法律法规
3、外资并购的法律不健全,操作规程不明确,限制了外资并购的发展。从目前我国的立法实践来看,对外资并购还没有一套完善、严格的外资审批制度来进行规范。外资并购的法律体系不仅包括直接与并购有关的法律法规,而且包括一系列配套法律法规,如证券法、社会保障法等。由于目前我国这方面的法律还不完善,因此外资对并购的可行性、经济及政治风险很难做出确定的判断,只能小心翼翼地进入并购市场。在具体的并购操作过程中,由于操作规程不明确,往往政出多头并且存在过多的干预,导致并购的手续复杂繁琐,不确定性因素多,增大了并购的交易成本。因此,要用统一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审批程序,明确审批权限,强化审批责任,简化审批手续,合理确定审批时限。
具体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1)按照国际惯例实行自动核准制,适当保留普遍审查制,以提高外资审批效率,促进外资引进,有效防止地方政府短期行为和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发生。(2)在审批范围上,除了对资产和股权方式进行审批外,也要注意对各种形式的间接收购进行审批,如将非扶持股比例的股份认购、股份清除、认购配股及转配股等促使外商取得企业一定控制权的行业纳入审批范围,以防止外商以此种方式规避中国法律。(3)在外资并购的审批内容上,要具体审查外资进入的行业和被并购企业的规模,对并购后对该行业和中国的经济结构的影响要作出评估。(4)在审批规范上,应当力求统一,保证规范的相互衔接,避免出现政出多门、相互冲突的现象;应设立相应的专门机构,审批权限不宜下放太多;要简化、统一审批程序,做到科学化、合理化。 外资并购中的税收问题
税收利益也许并不构成企业并购的直接动因,管理或战略的需要在很多时候首先驱动企业并购重组,但企业并购重组却必然涉及税务管理。 并购涉及的税收问题比较复杂。
一般而言,资产转让和股权转让的所得项征收所得税,出售机器设备须征收增值税,出售不动产或转让土地使用权和专利、产权、商誉以及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须征收营业税,转让股份须征收印花税,该税收由转让双方承担。购买土地使用权和不动产则需在3%到5%的范围内缴纳契税。采用股权并购方式的税收成本远低于资产并购方式,但资产式并购的优势在于能避免债务陷阱,降低并购中的不确定因素。另外,涉及到转让外商投资企业中境外投资方公司的股权是不需要缴纳中国税的。 外资并购法律意见书范本
一、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这主要是说明律师给出法律意见所凭借的资料、法规。
二、出具法律意见书的范围
主要说明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所要解决的问题。
三、律师的声明事项
这部分内容是律师对一些重要事项的单方强调,主要是表明其所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范围。
四、法律意见
这是法律意见书的核心部分,是律师对所要确认的法律问题给出的最终结论,即是否合法。
其基本格式如下:
致:ХХ公司(或企业或自然人)
ХХ律师事务所接受ХХ公司(或企业或自然人)委托,担任专项法律顾问,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或ХХ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就ХХ公司(或企业或自然人)收购ХХ公司(或企业)股权(或资产)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的范围如下:
1.根据ХХ律师事务所与ХХ公司(或企业或自然人)签订的《律师聘请协议》,ХХ律师事务所审核以下(但不限于)事项后给出相应的法律意见,并给出最终法律意见。
(1)ХХ公司(或企业或自然人)收购ХХ公司(或企业)股权(或资产)的主体资格;
(2)ХХ公司(或企业)出让ХХ公司(或企业)股权(或资产)的主体资格;
(3)本次收购协议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4)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事项。
2.ХХ律师事务所仅就与ХХ公司(或企业或自然人)收购ХХ公司(或企业)股权(或资产)有关事宜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所就以下事项发表声明:
1.ХХ律师事务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ХХ公司(或企业或自然人)已向ХХ律师事务所承诺,ХХ律师事务所审核的所有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均为真实可*,没有虚假、伪造或重大遗漏。对于ХХ律师事务所审核的文件原件的真实性,ХХ律师事务所没有再作进一步的核实。
2.ХХ律师事务所经过认真审核,证实所有副本材料、复印件和原件一致。
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ХХ律师事务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会计师、评估师、ХХ公司(或企业或自然人)或其他单位出具的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4.本法律意见书仅作为ХХ公司(或企业或自然人)收购ХХ公司(或企业)股权(或资产)之目的使用,不得作任何其他目的。5.ХХ律师事务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必备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ХХ律师事务所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作出任何解释或说明。
7.ХХ律师事务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ХХ公司(或企业或自然人)收购ХХ公司(或企业)股权(或资产)相关事宜进行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鉴此,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ХХ律师事务所对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ХХ公司(或企业或自然人)具有受让ХХ公司(或企业)股权(或资产)的主体资格。(理由,略)。
2.ХХ公司(或企业)具有出让ХХ公司(或企业)股权(或资产)的主体资格。(理由,略)。
3.本次并购协议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理由,略)。
4.综上所述,ХХ律师事务所认为:ХХ公司(或企业或自然人)收购ХХ公司(或企业)股权(或资产)的收购双方都具有相应的主体资格,本次并购协
议内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不存在影响ХХ公司(或企业或自然人)收购ХХ公司(或企业)股权(或资产)的重大法律障碍。

E. 大家帮帮我找到这2篇论文 论外资并购中国国有企业的法律规制 和 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证据规则

1 入世后外资并购国企法律规制问题研究
2 论外资并购国企中国有资产流失的法律防范
3 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证据规则与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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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关于中国的企业在外国上市的问题

30太少,300分还值得我打这些字。。。。哈哈1。都知道企业上市是在圈钱,那么为什么外国会允许中国的企业上市的? 对他们有什么好处?--------高分红,你看国内股市,有的公司几年分一次红,一次分几分钱,在国外早TM被退市了,在美国有规定,分红几年达不到多少标准是不行滴,具体多少忘了。当然这只是表面的,现在全球资本流动性日益增强,外国资金也需要出路,当然还有帝国资本主义控制我国经济,剥削我国人民等等,因为是在国内获得的利润,却给外国人高分红,变相的财富外流,外国人当然欢迎啦。2。在外国上市的企业是直接在国外发行新股还是在国内融完资在到国外上市交易?------这个发行过程是很复杂的,一般是通过大银行来运作,比如高盛,美国对于外国上市公司,一般分好几等,每个级别发行都不一样,中国一般就是通过转托凭证来上市,就是股份实际上是在中国,比如我交给建行,建行在去联系高盛,按美元比例兑换成凭证,高盛在美国发行这种凭证,这个凭证就是股票了,具体的分红什么通过银行间来运作。3。中国企业到国外上市国外有什么要求?--------当然的是效益好的啦,利润高的,要不怎么给他们那些外国爹分红啊。比如。。中移动。。4。比如中国的企业在纽交所上市了, 是不是所有美国人都可以买卖,他们根本不了解远在大洋彼岸的企业的 经营情况会买吗?要是有外国企业上市A股市场我肯定不会买, 还是专供在外华侨买卖的。----------美国人当然会买,美国普通人一般不炒股,都是通过专业的经济人来买卖,你说不了解大洋彼岸的公司?你当华尔街是什么?他们比你还了解这些公司好吧。

G. 企业并购重组过程中存在哪些主要的法律问题需要留意

对于在证券交易市场中进行的并购活动主要受到《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购买或出售资产行为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和《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以及上交所和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根据这些法律制定的有关行政规章和规则的约束。
对于在产权交易市场上进行的并购交易受到全国性和地方性产权交易法律法规的监督。
加入WTO后,跨国公司也加快了对我国企业并购的进程。我国从20世纪90年代后期开始着手制定外资并购法律法规。1997年5月,对外贸易经合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印发《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对三类外资企业的投资者或其在企业的出资份额发生变化应履行的审批变更登记手续做了规定。随后又有《关于国有企业利用外商投资进行资产重组的暂行规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包括资产并购)、《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和《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等都对外商并购活动进行规定。
《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规定了外资准入问题。
《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规定了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之间的比例关系。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规定了外商投资企业运作的相关问题。
对外商投资创办的投资性公司的境内投资,按照《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办理。另外,还有《反垄断法》规定了垄断申报。

H. 经济法的论文题目

我国外资法律体系之完善研究
航空旅客运输合同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国有企业破产中的职工权益保护问题研究
劳动债权之法律研究
电信立法若干问题研究
我国上市公司收购法律制度研究
公司发起人问题研究
一人公司法律问题研究
债转股实施中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公司资本管制改革趋势研究
一人公司法人格否认论
要约收购中股东权益保护问题研究
公司章程法律制度研究
中美比较广告之比较研究
外资并购国有企业法律问题研究
论我国竞争法法律责任制度的构建与完善
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之关系探讨
经济转型时期寻租行为的法律规制
循环经济法的价值研究
论行政垄断的行政法及反垄断法规制
循环经济法律调整机制研究
反垄断诉讼制度研究
循环经济法制相关问题研究
反垄断法中的中小企业保护与规制研究
公用事业垄断的政府干预研究——兼论政府管制与反垄断法规制的协调
公司监事会制度研究——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为视角
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研究
股权分置改革与中小股东权益保护
破产中的债权处置研究
跨国公司在中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认定和法律适用
公司资本真实与债权人保护研究
破产管理人问题研究——兼论我国破产法划案相关法律条文研究
构建我国的股东诉讼制度——从《公司法》、《证券法》修改的视角
论公司法上的董事义务
特别清算制度研究
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法律问题研究
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律问题研究
我国公司债权人权益保护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企业并购中的债权保护
论公司环境责任及其实现机制
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法律问题研究
我国农业循环经济发展模式及法律政策研究
公司内部人控制问题的法律对策研究
公司董事的民事义务与责任浅析
完善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的法律研究
公司技术出资法律问题研究
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相关问题研究
独立董事制度研究
股份公司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研究
独立董事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论我国公司法上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的建立
上市公司股东表决权制度研究
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的法律问题研究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理论研究
论我国反垄断法主管机关的设置
公司董事会法律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研究
知识产权的反不正当竞争保护研究
股份有限公司权力机关改造论
公司章程与公司法研究
论设立中公司
股东派生诉讼研究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研究
一人公司法律监管制度研究
上市公司合格证券发行人制度研究
国有企业产权改革法律问题研究
建立与国际接轨的中国特许经营法律制度研究
中国反垄断立法若干问题研究
船员法律保护若干问题研究
破产法实务问题研究
论董事竞业禁止义务
上市公司关联担保法律问题研究
公司瑕疵设立制度研究
论公司清算的法律规制
行政垄断问题研究
记名提单项下的无单放货问题研究
执行拍卖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论小股东权利的保护
论股东权利行使的基础
从WTO合格评定制度 相关立法的完善
记名提单及其项下的货物交付问题研究
完善股份有限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制度的思考
股份收买请求权的研究
知识产权出资法律问题研究
一人公司存在与规制的法理研究
论控制股东的诚信义务
我国企业破产清算监督机制的完善
商业秘密权民事法律保护研究
股东派生诉讼中的偿付令研究
论设立中公司及其法律责任
国有上市企业股票期权实施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公司经理制度研究
我国邮政行政立法初探
论国有企业的企业法主体概念之选择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法律问题研究
论国有公司法人治理的完善——以一国有大中型企业法人治理现状为参照
中国贸易壁垒调查制度研究
有限责任合伙制在完善专业服务机构中的法律价值
完善我国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法律思考
提单并入条款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缔约托运人权利、义务及责任问题研究
中国外资并购法律问题研究
关于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立法思考
论修改海商法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间的相互影响
论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安徽大学)
试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完善
外资并购上市公司的法律问题研究
电子提单对传统提单功能实现的研究
论我国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法律问题研究
论海商法中的船舶留置权
公司发起人法律问题研究
欧美航运竞争法的比较与借鉴
试论我国一人公司制度的构建和完善
船舶抵押权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无单放货若干问题研究
清算中公司诉讼问题研究
独立董事法律地位研究
派生诉讼制度简论
论董事会权力制约机制的完善
渔船船员劳动权益纠纷的新发展
公司登记法律制度研究
董事对第三人的独立责任
对我国企业法人登记一体制改革的思考
论上市公司非正当关联交易的公司法规制
公司法出资形式法律问题研究
论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有限责任制下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研究
现代公司内部监督机关研究
破产复权制度研究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法律规制
论经济法的社会整体利益观
垄断控制制度研究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公司法规制若干问题研究
公司清算义务人研究
不正当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
我国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制度的立法缺陷及其完善
一人公司治理结构及人格否认研究
股份有限公司中小股东权益的法律保护
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研究
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法律构建
论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对我国外资法的影响及对策
论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武汉大学)
公司设立中的出资制度研究
公司减资法律制度研究
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研究
网络广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现行法规制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制度研究
搭售行为研究
目标公司反收购的法律规制

入世后我国外资并购的法律问题研究
海上危险货物运输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民事能力探析
公司章程法律问题研究
公司社会责任若干问题研究
公司民事关系研究
运输法草案中海上履约方及其责任问题研究
国际化的MBO面临的风险与法律监管研究
无船承运人制度法律问题研究
论国际海事条约在我国的适用
海上货物运输中承运人责任基础研究
船长刑事责任法律问题研究
船舶经营人的识别及其法律地位
中韩扣押船舶制度比较研究
我国的公司设立制度研究
海上强制保险的法律理论基础及其发展
特别经济区的最新发展趋势及立法研究
一人公司法律制度研究
外商投资企业适用《公司法》之研究
论我国股东请求解散公司之诉的法律构建
上市公司高管股权激励的法律制度研究
跟单信用证诈骗与反诈骗的法律分析
论商业特许经营领域的反垄断法规制
论企业合并评估中效率问题的处理
破产公司的环境侵权责任
论股东权保护中优先股制度的引入
论合并控制制度中的破产公司规则
论我国上市公司小股东表决权的行使和保护
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法制规制
论反垄断法中相关产品市场的界定
企业社会责任及其实施的环境
公司僵局解决机制研究
论反垄断法中相关市场界定——从产品差别化行业所带来影响的分析
论非市场经济地位及其对我国反倾销应诉之影响
论上市公司合并中控制股东对少数股东的信义义务
土地使用权出资的法律问题研究
论国际投资自由化背景下我国外资立法的完善
英美法上跨国公司的环境责任
论破产法中的待履行合同
论中小企业的法律界定
论GATS第6条与我国服务贸易法规的发展
论反垄断法对滥用知识产权行为的跨境规制
上市公司收购之信息披露义务研究
论新《公司法》对股东知情权的保护
外商投资股份公司资本问题研究
论电子提单的法律地位
公司中小股东诉权与司法干预尺度的平衡——从中英美相关公司法比较视角议之
论反对派股东委托书征集资格的限定
独立董事制度及其在我国完善的建议
论一人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法律保护
论拒绝交易的反垄断法规制
论破产法目标对破产保全制度的影响
论董事责任保险制度
论新《公司法》对公司转投资限制的修改和完善
论我国公司监事会职权的构建与完善
论我国比较广告违法性的判断
论企业合并规制实体审查中的效率因素
论我国上市公司中的独立董事制度
论我国的一人公司及其法律规制
论对合营企业的反垄断规制
论打破公司僵局的法律途径
反倾销法中的公共利益
反垄断法损害赔偿制度研究——法理分析与制度设计
专利权出资法律问题研究
关联交易的比较研究——以公司法为视角
论股份回购中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从信义义务角度分析
创业投资中投资者权益的法律保护
公司资本制度改革法律问题研究
论我国商业贿赂行为的法律认定
论新《公司法》下一人公司治理
企业征信的法律规制
公司分立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研究
中韩两国的外资法及其相关制度比较研究
论破产免责
论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
论破产法重整制度中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控制股东义务法律制度研究
商誉出资问题探讨
论公司职工权益的法律保护
论离岸公司在我国涉外投资中的法律规制
基于公司社会责任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
我国外商风险投资法律问题研究
论反垄断法中企业合并控制的实质性标准
经济法视野下的反贫困规制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相关社会主义法制问题研究
外资并购国有企业的法律规制
有限公司小股东权利保护
我国海外投资保险立法研究
合资企业反垄断规制研究
论我国一人公司的债权人利益保护
WTO与中国外资法问题研究
论篡夺公司机会
公司法上的现物出资制度
我国强制要约收购法律制度
中国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薪酬的利益平衡和法律规制
论外资并购中国国有企业的法律规制途径
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合法性研究
反垄断法执行机关的研究
论上市公司协议收购
控股公司及其反垄断法规制
中韩监事会制度比较
论最大诚信原则下海上保险人对除外条款的解释义务
论公司收购中对小股东的保护
对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设计的思考
公司与其管理者利益冲突及法律规制研究
LLP与合伙法律制度的重构
我国采用BOT方式法律问题研究
论《必备条款》对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权之保护
上市公司资金不当利用与公司治理
董事离任义务研究
论具有中国特色独立董事制度的法律完善
公司人格否认的法理适用及制度完善
论债权保护在公司法制中的优先性
论我国电信业互联互通问题的法律规制
论行政垄断及其法律规制
论我国股东诉讼制度的构建
无单放货法律责任的归责与程序分析
国有资产公益诉讼法律问题研究
股权分置改革股东权保护法律问题研究
论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上市公司治理中的作用
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的重构
目标公司董事会之义务研究
我国管理层收购中国有资产法律保护的研究
国有企业债转股的法律分析
中美日破产重整制度之比较研究
行政性垄断及其反垄断法律规制研究述评
西部生态工程建设投融资法律问题研究
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的法律问题研究
后配额时代中国纺织品出口法律对策探析
关于行政垄断及其规制的对策研究
论完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网络环境下反不正当竞争问题研究
浅论反垄断法规制对象--垄断的判断标准和范围
公司治理机制研究--法学和经济学的角度
论中国外资待遇制度的重构
从探索到规范--国有企业改制法律研究
WTO之中的投资协定与我国外资立法研究
网络经济中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与完善
规范企业集团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经济转型国家的经济法比较研究
澳门入境游客合法权益保护研究
电子商务认证机构立法相关问题研究
论加入WTO后我国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
强化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制度的立法思考
公司法之停止请求权制度研究
论比较广告之法律规制
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控制法律问题研究
自然人破产制度研究
股东出资法律问题研究
论我国风险投资法律制度之构建

I. 境外公司收购国内上市公司股权有哪些法律问题

要经过证监会监管,关键是和上市公司就收购达成并购协议,其中涉及资产重组和企业变更登记,外汇审批和行业主管部门审批www.fazh.cn

J. 急求~!我国企业并购方面的法律规范有哪些

此问题太宽泛,我主要从下面两点来回答:
对于在证券交易市场中进行的并购活动主要受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购买或出售资产行为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和《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以及上交所和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根据这些法律制定的有关行政规章和规则的约束。

对于在产权交易市场上进行的并购交易受到全国性和地方性产权交易法律法规的监督。

加入WTO后,跨国公司也加快了对我国企业并购的进程。我国从20世纪90年代后期开始着手制定外资并购法律法规。1997年5月,对外贸易经合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印发《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对三类外资企业的投资者或其在企业的出资份额发生变化应履行的审批变更登记手续做了规定。随后又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关于国有企业利用外商投资进行资产重组的暂行规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和《外资参股政权公司设立规则》等都对外商并购活动进行规定。
但愿我的回答能帮得到你,祝你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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