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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地上市公司分红政策

发布时间:2021-04-12 17:19:32

⑴ 中国对上市公司分红发股利办法都有什么规定

总的来说,分红也叫做股利政策。鼓励政策的核心问题是确定分配与留存的比例,即股利支付比率问题,常用鼓励政策有四种。分别是剩余股利政策,固定股利或稳定增长股利政策,固定股利支付政策和低正常股利加额外鼓励政策。
在国外,公司喜欢用回购股票的方式分红,而中国没有一定要强制分红的规定,内地的企业就喜欢把利润留存起来,不分给投资者,而一些也在国外上市的公司在海外子公司的政策和外国通常采取的政策一样。
这还是一个环境的培养问题,是需要时间的,我国的股市还太年轻,有很长的路要走。其实也有公司会分红的啊,比如汇丰控股,用低正常股利加额外鼓励政策,每年都分的,且比率是增长的。

⑵ 上市公司分红方式有哪些

上市公司分红规定如下:1、上市公司必须在章程中明确分红政策。2、上市公司可以进行回中期的现金答分红。3、近三年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近三年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才能进行分红。4、在分红以前,上市公司需要拟定利润分配的方案,董事会要说明是否制定现金分红预案。5、公司应该在季度报告中说明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

⑶ 上市公司分红方式有几种

上市公司分红规抄定如下:1、上市公司必须在章程中明确分红政策。2、上市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的现金分红。3、近三年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近三年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才能进行分红。4、在分红以前,上市公司需要拟定利润分配的方案,董事会要说明是否制定现金分红预案。5、公司应该在季度报告中说明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

⑷ 上市公司分红规定

1、股东的盈余分配权,俗称股东分红权,指股东基于公司股东的资格回和地位而享有的请求公司向自己答分配股利的权利。股东行使该权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从实体上公司需有实际可供分配的利润。二是从程序上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得到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通过。在以上两个条件未满足时,股东的盈余分配权尚只能是法律层面的期待权益。
2、在公司存在可供分配利润的前提下,如果公司长期不分红,从程序上来说,根据《公司法》第167条规定,股东的盈余分配权以股东先行内部救济为原则,即股东可以提出召开股东会,讨论利润分配方案。
3、股东的盈余分配权(股东分红权)诉讼救济途径:
当公司具备上述的利润分配条件,股东可以依法提起盈余利润分配诉讼;当公司过分提取任意公积金或以其它形式侵害股东的盈余分配权时,任何一个股东都可以资本多数决滥用,股东大会决议侵犯股东正当权利为由,向法院提起撤销股东会决议的撤销之诉或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的确认之诉,同时请求分配股利。

⑸ 证监会关于现金分红的规定

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作出规定

  1. 明确最近三年分红不少于年均可分配利润30%

  2. 为引导和规范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培育长期投资理念,增强资本市场的吸引力和活力,促进资本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中国证监会今天在网上就起草的《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进行为期一周的公开征求意见。该决定明确规定上市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这较之以前规定的“百分之二十”有了大幅的提高。

  3. 决定对之前发布的上市公司规章中涉及上市公司分红的条款予以了重新修订,共有六项内容。

    一是在《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第一百五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注释:公司应当在章程中明确现金分红政策,规定公司利润分配中现金分红占当期实现利润的百分比,现金分红的条件、时机、金额或者比例,与公司长期财务规划的关系等内容。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保持公司长期持续稳定发展。”

    二是在《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项增加规定:“上市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是将《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五)项“最近三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修改为:“最近三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四是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5年修订)》第三十七条修改为:“上市公司应披露本次利润分配预案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对于本报告期内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应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使用用途。公司还应披露现金分红政策在本报告期的执行情况,列明公司进行现金分红的条件、时机、金额或者比例等内容。同时应当以列表方式明确披露公司前三年现金分红的数额、与净利润的比率。”

    五是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公司应当披露以前期间拟定、在报告期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或发行新股方案的执行情况。同时,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并说明董事会是否制定现金分红预案。"

    六是在《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07年修订)》第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公司应当说明本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

    决定要求证监会派出机构、沪深证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要督促上市公司按照本决定修改公司章程、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做好监管和服务工作。自该决定施行之日起,1996年颁发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行为若干问题的通知》将同时废止。

    中国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今后一个时期,证监会将进一步强化市场基础建设,积极引导和鼓励上市公司分红,促进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上市公司分红机制。上市公司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利用分红恶意套现和超额分配等违法违规行为,监管部门将坚决予以查处。

⑹ 上市公司分红规则

上市公司分红规定如下:1、上市公司必须在章程中明确分红政策。2、上市公司内可以进行中期的现金分容红。3、近三年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近三年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才能进行分红。4、在分红以前,上市公司需要拟定利润分配的方案,董事会要说明是否制定现金分红预案。5、公司应该在季度报告中说明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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