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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证券概念上市公司

发布时间:2024-10-25 23:22:13

⑴ 请教各位老师,有外资加入的证券公司有哪些

外资参股国内券商情况

1995年,摩根与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等联合建立了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摩根作为第二大股东,持有公司34.3%的权益。
2002年12月,湘财证券和法国里昂证券合资组建了华欧国际证券公司,这是中国证券市场诞生的第一个合资券商。
2003年3月,法国巴黎百富勤与长江证券组建了第二家合资券商——长江巴黎百富勤证券有限公司。法国巴黎银行和长江证券分别持有33.3%和66.7%股份。
2004年11月26日大和证券SMBC株式会社和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组建海际大和。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亿元,股东双方分别持有67%和33%的股份。
2004年12月,高盛先是向中国本土投资银行家方风雷及其他5个自然人提供商业贷款,由此6人联合联想集团共同发起设立综合类证券公司高华证券,注册资本10.72亿元。此后高盛与高华证券成立高盛高华证券,高盛拥有高盛高华证券33%的股权,高华证券持有67%的股权。
2005年1月,美林证券与华安证券正式签署备忘录,拟组建合资证券公司。合资公司注册资本金为8亿元。美林持股33%。
2005年9月底,瑞银集团以17亿元对北京证券重组。在组建的新证券公司中,瑞银集团持股20%,中粮集团、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建银投资分别持股14%,国际金融公司持股5%。
2005年10月,JP摩根与辽宁证券进行参股谈判,但双方尚未签约。
2005年10月,花旗集团、汇丰控股和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被传正与湘财证券进行独立洽谈,拟购入其多数股份。消息未被当事方证实

⑵ 外资券商有哪些

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是由摩根士丹利与华鑫证券成立的合资公司。
摩根士丹利在合资公司中持有51%的股权,而华鑫证券持有49%股权。
瑞银证券: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是由北京国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瑞士银行有限公司(又称瑞银集团、UBS AG)、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国际金融公司(“IFC”)对原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重组后共同出资组建的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部设于北京。
(2)外资证券概念上市公司扩展阅读:
“券商”,即是经营证券交易的公司,或称证券公司。
在中国有中信、中信建投、申银万国、齐鲁、银河、华泰、国信、广发等。其实就是上交所和深交所的代理商。
我国总共合规的券商总计106家,其中有20家进入了2014年度的AA级券商行列,获得AA级的20家券商包括:北京高华、华西证券、东方证券、申银万国、广发证券、西南证券、国金证券、兴业证券、国开证券、银河证券、国泰君安、招商证券、国信证券、中金公司、海通证券、中投证券、华福证券、中信建投、华泰证券、中信证券。
其中多家公司都是首次登上AA评级榜单。值得关注的是,仍无券商获评AAA级这一最高级别,也没有券商被评为D类或E类公司。
外资参股券商是指,境外股东与境内股东依法共同出资设立的证券公司,或者是境外投资者依法受让、认购内资证券公司股权,内资证券公司依法变更的证券公司。
外资参股券商的持股上限
证监会网站2012年10月16日下午发布修改后的《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其主要的修改是将外资在合资券商中的持股比例上限,由此前的三分之一提高到49%。
证监会进行本次修订是为了落实中美第四次战略经济对话达成的成果。
根据修订后的规则,境外股东持股比例或者在外资参股证券公司中拥有的权益比例,累计(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不得超过49%。
要求境内股东中的内资证券公司,应当至少有1名的持股比例或者在外资参股证券公司中拥有的权益比例不低于49%。
内资证券公司变更为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后,应当至少有1名内资股东的持股比例不低于49%。
同时,境外投资者可以依法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或者与上市内资证券公司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并经证监会批准持有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上市内资证券公司经批准的业务范围不变;
在控股股东为内资股东的前提下,上市内资证券公司不受至少有1名内资股东的持股比例不低于49%的限制。
此外,规定并明确,港澳台地区适用本规则。

⑶ 什么是外资券商

你好,外资控股合资券商的概念
根据证监会《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外商投资证券公司即(一)境外股东与境内股东依法共同出资设立的证券公司;(二)境外投资者依法受让、认购内资证券公司股权,内资证券公司依法变更的证券公司;(三)内资证券公司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变更为境外投资者,内资证券公司依法变更的证券公司。根据以上标准,我国现有外资投资证券公司共13家。
外资参股证券公司依据其境外股东属性大致分为4类:
第1类即中金公司,其历史沿革较久、股东成份较多。1995年中金公司由中国建设银行与摩根士丹利合资设立,2010年摩根士丹利将其持有股权转让给GIC等4家投资方,2015年于香港上市后引入公众股东。
第2类合资券商的股东为中管金融企业所设在港中资机构,包括中银国际证券与光大证券。
第3类合资券商的股东均为美国、欧洲地区的大型商业银行或投资银行,于2004-2011年期间批设,包括高盛高华证券、瑞银证券、瑞信方正证券、中德证券、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与东方花旗证券等6家。
第4类合资券商依据CEPA(《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框架设立,股东均为港、澳资机构,于2016年3月后批设,包括申港证券、华菁证券、汇丰前海证券与东亚前海证券等4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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