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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被掏空谁的责任

发布时间:2022-09-26 13:49:00

Ⅰ 如果上市公司被收购,那手里的股票怎么办

你好,如果收购的目的是100%控股并私有化,那么收购方要提出要约收购;如果仅回是上市公司股份答被部分收购,其他投资者依旧可以继续持股。
风险揭示:本信息部分根据网络整理,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不应以该等信息取代其独立判断或仅根据该等信息作出决策,不构成任何买卖操作,不保证任何收益。如自行操作,请注意仓位控制和风险控制。

Ⅱ 有人说上市公司不能倒闭这话是不是很不负责任啊所谓的不倒闭是从另一个角度说的吧

没有说上市公司不能倒闭,如果资不抵债,依然会倒闭。
一、上市公司破产后股票怎么办
在公司倒闭之前,连续亏损两年的上市公司就会转成 ST 股票(退市风险警示),然后再转为 *ST 股票(三年亏损,严重退市风险警示),到第三年度末,还不能转为盈利的,将暂停上市,到第四年度末,还这样的,转入退市整理期。
对于股民来说,真的出现突然出现上市公司倒闭然后血本无归的很少,最多是股价跌到 1 块。而且中国的上市公司壳资源还算是有价值的,当最后实在不行的话,还可以重组挽救壳资源,然后发布退市公告之后,你还可以在场外市场通过转让股份降低自己的损失。
二、上市公司倒闭知识知多少
第一:金纸变废纸的过程是否反映市场化的自然进程?
我国股票市场的设立,一开始便不完全是市场行为的产物。
一是它的“先天不足”,股票作为高级形态信用工具,它应该是信用经济充分发展的自然产物;而在我国,股票问世之初的“金贵之身”完全由“超市场力量”赋予。由于信用体系十分薄弱,融资者信用与投资者信用极不对称,故它一开始就被烙上“信用工具缺失信用”的印记。现在要割断历史,将信用风险全部推给市场参与者而与市场组织者无关,似乎说不过去。
二是它的“出生畸形”,将股权结构人为“安排”成客观上有利益“转移”职能的两极:一极是国有股法人股等公股,它以超低价认购且因绝对控股而在需要“转移”小股东利益时享有绝对话语权;另一极是社会公众股,虽以高溢价购得但因势单力薄而实际处于即便利益被转移也无力抗争的边缘化状态。由于股市利益“转移职能”的衰弱,金纸变废纸的进程得以加快,这难道就是市场化的自然过程?
三是它的“后天失调”,虽然认股价格天然得不平等,但并未影响同股同权同利这种“天然平等”的实施,甚至反过来公股处于“超平等”地位:即管理层将“股市应为国有企业脱困服务”作为政策导向,以“股市必须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作为利益取向。试问,公有资本不能流失,公众资本就能无故流失吗?
有人认为,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应该“一视同仁”,既然非上市公司可以破产,为何上市公司就不行?这种论调貌似“铿锵”实则“苍白”,非上市公司的所有者哪个没有充分行使过自己的权力,其破产当然咎由自取;而对上市公司的公众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来说,又有哪个行使过真正意义上的“权力”呢?破产责任若非他莫属,法理的公正性权责性又何在呢?
第二:资不抵债能否作为上市公司破产的惟一依据?
诚然,发达国家都将公司资不抵债且不能偿付到期债务作为破产依据,但分析其资不抵债的成因,大多源于真正意义上的经营失败,即破产的客观依据与其说是公司资不抵债,不如说是由可以理解的经营不善引起。
反观我国上市公司,ST族中为数不少的资不抵债者,少部分确由经营失败引起,大部分则由非经营性因素导致。
换言之,同样是资不抵债,西方国家的成因大多是客观的,而我国则以主观原因为主,即上市公司的资不抵债带有浓厚的“中国特色”,经营不善不是它的惟一甚至主要依据。
这些“主观”因素包括:一是控股股东先以其他应收款形式大肆侵吞上市公司资金再设法逃之废之(如*ST石化);二是迫使上市公司为控股股东大量担保,最终由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一夜“打穿”(如ST达尔曼);三是公然挑战法律,让上市公司资金无缘“失踪”(如*ST珠峰);四是先财务造假,虚列利润与资产,然后将真金白银套出转移(如*ST生态)……凡此种种,根本不是经营不善问题而是违规违法问题,对由此而引起的资不抵债,岂容一破了之?
第三:先破产后赔偿的保护程序究竟保护了谁?
新的企业破产法草案规定,与企业破产相关的三种程序即和解、重整和破产清算均适用于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破产清算后将申请注销登记,公司经营将终止,公司股票将中止上市并作废,从而失去在股票代办转让系统转让的资格。
也就是说,对资不抵债的上市公司而言,只要到期债务无力偿付,理论上都存在立即破产的可能性。只有待破产程序结束后,如果大股东或高管人员有侵害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后者才可以向前者提出赔偿要求,即公司的先行破产是后续赔偿的必要条件。这种“保护”程序究竟保护了谁不一清二楚了么?
其一,公司的一切资产属于股东,“零股董事”们用非法手段掏空了公司,其违法责任却由股东先行承担,这种“法理”甚至有点像歹徒抢劫公民,公民应先让其得逞,然后再向其追讨那样荒谬。
其二,公司都破产不存在了,账已清掉债已赖掉,之后再重翻“老账”,这账如何算得清楚,这不是给“倒账者”提供“程序便利”又是什么?
其三,先破产后赔偿是个漫长的过程,一旦违法人员觉得自己可能被赔得精光时,他在这么长的时间里完全可以通过合法或非法的途径将私产从容地隐匿转移。可见,对中小股东真正的保护应该是也只能是走“先赔偿后破产”或“边赔偿边破产”的程序!
第四:不规范的破产行为难道能维护法律尊严的完美性?
对上市公司急于实施破产,既然法理上不一定说得通,程序上又有明显疏漏,为何有人总想尽早试点?说穿了,惟一“善意”的可能是,这些人想维护企业破产法的“尊严”乃至整个法律尊严的“完美性”。这一初衷无可厚非,但客观效果适得其反。
马克思主义活的灵魂就是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社会主义法律最终的“完美性”只能体现在保护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上。
实际上,我国证券市场与西方市场有着巨大“差异”,我国上市公司与西方上市公司资不抵债的成因各不相同,简单地照搬照套西方的破产法规于我国,导致的“异化”结果只能是破产行为的不规范与法律尊严的蒙尘玷污!
第五:公司破产导致券商大面积破产甚至引发市场"破产"谁来买单?
退一步讲,即便对资不抵债的上市公司破产“天经地义”,破产的制度安排程序设计“天衣无缝”,也应该适当考虑破产时机的选择与破产效应的冲击。
目前,我国股票市场正处于五年来风雨飘摇时期———股价股指节节下滑,人气交投极为低迷,股民券商亏损累累,金融不稳时隐时现,在此背景下贸然打开金纸变废纸的闸门,真令笔者不寒而栗。
须知,股票市场本质上是个信心市场,投资者信心充足,市场兴旺向上;投资者预期低落,市场萎靡不振;在目前投资者预期极度紊乱、信心行将崩溃之时,再雪上加霜地开启破产杀戒,要是它演变成压死券商、市场这头“瘦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将由谁来买单,又怎么买得起单?
第六:市场炒家借"破产"之名行"骗筹"之实怎么办?
规范的破产行为既要包括该破者破、不该破者不留下任何“佯破”的空子,也包括一旦破产程序启动不打无谓的“持久战”以紊乱预期;不规范的破产行为则倒过来,从而客观上为市场炒家提供投机空间或留下敛财缝隙。

Ⅲ 上市公司亏损时亏的是谁的钱啊

股东的。
股东的资金大部分时候是作为一个资本的组成部分,而股东股权收益的一部分很多时候是在公司作为预留进行储备资金而抵御风险。
那么在公司出现亏损的时候,公司肯定会动用股东的预留收益部分来弥补损失。这样肯定是亏得股东的钱。

Ⅳ 上市公司法人责任都有什么

1.因经营过错向法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法定代表人因单独或者共同侵害单位财产可能承担的民事侵权法律责任;
3.因违法行为而受到的民事制裁罚款、拘留;
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Ⅳ 上市公司退市以后,公司没有损失,持股人的损失谁负责呢

上市公司退市之后,公司并没有受到太大的损失,但是持股人的损失没有人负责,因为投资本来就是有风险的,谁告诉你你买了这个股票之后一定会赚钱呢,没有人啊,如果这个公司的股票退市了,你还没有及时把这个股票清出去,然后官方没有出什么回购的政策,那你没有办法完成交易的过程,这笔钱就会丧失,不过通常不会到这种程度。

你买一个朝阳产业的公司股票你不需要担心那么多,比如说你现在买一个半导体的上市的大公司的股票,你就算半个月一个月不看它,你丝毫不用担心,因为他不可能退市啊,现在半导体行业多么紧俏啊,无论它价格涨得快还是慢,是有些下降还是什么其他的变化都可以确定的,是它不会退市,除非他本身的经营真的是出了什么特别大的问题,大到那种必须破产清算的程度,不过不太可能因为你买的竟然是大公司,就一般不会出现这种情况。

Ⅵ 什么是掏空上市公司

是指法人或自然人(主要是公司的控股股东)采用非法的手段,转移或占用公司的资产,造成公司实际资产与账面资产严重不符的违法行为。如大股东挪用上市公司的募股资金,让上市公司为母公司巨额担保,贪污腐败就更不用说了。总之,到“掏空”的程度就是空壳公司,也就是资不抵债,一无所有了。

Ⅶ 上市公司的法人责任是指什么

上市公司法定代表人需要承担的责任有:
1、担任破产公司高管人员的资格禁止;
2、因违法行为而受到的民事制裁罚款、拘留;
3、因经营过错向法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法定代表人因单独或者共同侵害单位财产可能承担的民事侵权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Ⅷ 公司被掏空是什么意思

指少数人或利益集团通过转移公司资金、财产的行为来谋取利益。
对上市公司,“掏空”代表大股东侵占中小股东的利益,将财产和利润转移出去。即损害企业利益以谋取私利。

“掏空”大大侵害了中小股东的利益,打击了中小投资者的积极性,同时也不利于金融市场的发展和降低会计盈余质量。

Ⅸ 上市公司的利润转移行为

利润转到股东的名下不是利润转移,是正常的利润分配。

利润转移是指通过非利润分配的形式,转移上市公司的资产,侵犯中小股东的利益,将利润输出到股东相关名下的关联企业或者直接作为费用支出。

比如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可以将优质资产输出。还有通过为股东的关联企业实行债务担保,关联企业无法偿还债务时,上市公司需要承担连带责任,从而输出资产。常见的还有就是集团公司间的劳务业务,虚构子公司提供给上市公司的劳务销售(因为劳务的审计比一般货物的审计难度要大),从而将上市公司的资产输出。

还有可以通过配股的方式,通过操纵换股比例,大股东的利益增加,同时使中小投资者利益被侵犯,同时先前的投资者占取后来的投资者的资产。

你可查找关于上市公司“掏空”的相关资料,还有与之相关的“独立董事”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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