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上市公司 > 未现上市公司控制权非正常转移

未现上市公司控制权非正常转移

发布时间:2022-01-24 09:37:56

A. 非流通股的转让新规

2004年12月1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联合发布了《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转让业务办理规则》(下称《规则》)。
《规则》对上市公司包括法人股、国有股在内的非流通股的协议转让程序及规则作出相关规定,并强调严禁场外非法股票交易。这是中国证券市场自成立以来,首次对非流通股的转让作出规范。
《规则》与此前市场预期有较大差距。一方面,非流通协议转让并非如市场所预期的需要公开询价;另一方面,此前市场盛传证监会与国资委达成共识,非流通股协议转让时将会拿出一定比例,以略高于协议转让价格向流通股股东配售,在《规则》中也未有相关规定。新规出台幕后
从2001年的法人股拍卖,到近年来上市公司控制权的频繁转移,作为中国证券市场特有的产物——上市公司非流通股一直都有一种按捺不住的“流通”冲动。
面对失控的法人股拍卖及上市公司公开征集受让人的行为,2001年10月,证监会颁布《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协议转让活动的通知》(下称《通知》),叫停了所有法人股拍卖市场。《通知》强调上市公司非流通股的协议转让,必须在证券交易所的管理下有序进行,并规定,非流通股转让或受让方都必须通过证券公司代理。
其间,证监会官员也屡次提及,非流通协议转让规则即将出台。不过,从2001年10月至今,监管部门一直担心市场将《规则》出台与全流通加以联系,甚至将《规则》视为全流通的过渡性规定。
有证监会官员昨天接受本报记者电话咨询时称,《规则》其实定稿已久,只是顾及市场稳定性才迟迟未予签发。
知情人透露,除市场低迷因素外,监管部门也一直希望上述向流通股股东转让的办法能够一并在《规则》中体现。不过,由于该规定与全流通课题相关,随着“国九条”股权分置小组成立,这部分内容也让渡到相应的小组进行研究。有关部门此前的考虑是,非流通股股东在协议转让时,必须拿出30%的股份,以高于协议转让价10%至20%的价格向流通股股东配售。配售后,流通股股东所持有的这30%股权可上市全流通。这种模式可解决流通股股东无权参与低价协议转让市场的问题,也部分解决非流通股的流通问题。 对比新出台的《规则》,当时制定《规则》的一个重要初衷是为了避免非流通股转让的暗箱操作,希望通过公开询价、信息披露的方式发现非流通股的真实交易价格。但目前《规则》规定“股份转让双方可通过公开股份转让信息方式达成非流通股股份转让协议,也可通过非公开方式达成协议”。并规定,“向社会公开的股份转让信息内容不得包括出让股份的价格条件”。
证监会有关官员称,作出这样的规定主要是为了避免投资者将协议转让的市场化误读为非流通股的变相流通。
此外,《规则》还规定,“股份持有人或受让人申请出让或受让的股份数量不得低于一个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持股数量不足1%的股份持有人提出出让申请的,应当将其所持的全部股份转让给单一受让人。上市公司总股本在10亿元以上的,经证券交易所同意,前述比例可以适当降低。”并且,“股份过户完成后一个月内,交易所和结算公司不受理同一股份受让人就其所受让的相同股份再次进行转让的申请。”
此前,上市公司非国有股协议转让,只限于转让股数占上市公司总股本5%以上(含5%),且仅限于法人之间“一对一”转让,不得将股份拆散。
《规则》并未对非流通股权的受让人资格作出明确要求,市场或能解读为流通股股东有受让资格,只要有足够的资金。
对此,国资委有关人士称,目前,自然人还不具备受让国有股的资格。“因为根据目前国有股转让的规定,受让人方须向国资委提供近两年的单位资信证明,如果是自然人当然无法提供。”
颇具悬念的是,《规则》出台后,上市公司非流通股是否可以按总股本1%的比例分拆出售?这种公开的信息平台一旦搭建,势必拉高非流通股转让价格,这对现有流通股股价会带来何种影响?非流通股频繁转让会不会成为全流通方案的一个过渡方案?

B. 上市公司没实际控股人是好还是坏

这个不好,002112重组的时候开始就是没有实际控制人,这个方案就没有通过,后来改为有实际控制人就好了,没有实际控制,会发生不能预知的问题

C. 有限责任公司在不转移股权的情况下控制权如何转移

准确地说控制权不能等于投票权。
但现实社会当中,投票权等于控制权

例如公司的经营活动中
通常是通过董事会进行选举投票,也就是说根据董事人数来决定票数的多少,一人一票。

董事人数根据当时投资款各占多少的比例进行选举,推出公司董事同时作为法律依据记入公司章程并在工商局备案登记。在这里可以体现你所说的控制权。

加盖公证是必须做的,因为只有这样文件才具有法律意义。

公司提交证明加盖公章的方式进行表决一般是没有这种做法的,因为他不能体现票数,无法形成投票权。也就说控制权不等于投票权的道理。

结论还是要看持有董事会董事投票权的数量。

希望能给你帮助。

D. 公司实际控制权已经移交,发生的纠纷是否需要股东承担

近年来涉公司纠纷案件逐年上升,起因大多源自控制权被滥用,部分案件诉请直接针对控制权滥用。更有在借款、买卖等其它类型案件中,公司控制权被滥用以向控制股东等控制权主体转移公司资产。研究控制权滥用的司法应对措施,有利于正确适用法律,引导企业改善公司治理水平。

一、关于控制权滥用行为的类型化分析

第一,侵占公司资产。

(一)出资不实

各国公司法普遍规定股东应足额出资,不得抽逃出资。出资不实的表现主要有两种情形,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虚假出资即股东并未真正交付货币、实物、财产权等资本。虚假出资一度盛行于公司法施行早期,随着中介机构虚假验资法律责任在实践和立法上逐步确立,虚假出资现象得到有效遏制。

目前出资不实更多表现为抽逃出资,即股东在完成验资后随即将资本金直接或曲线转回股东账户。理论上如果公司人格独立,所有权与控制权真正分离,那么股东无法抽逃出资,除非公司管理人员同意。但在有限责任公司中,集所有权与管理权一身的股东能够操控公司的决策,随意抽逃出资根本不在话下,同时由于外部监管成本过高,通常只能在事后追查验资完成后短期内转出资本金的事实。

出资不实反映在多种纠纷中:一是债权人诉请股东在出资不实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弘业公司诉周某等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周某等系债务人公司股东。二是股东诉请确认股东身份或行使股东权利时被抗辩未实际出资,如沈某某诉宏升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案。三是公司清算管理人诉请股东补足出资,如中腾公司诉李某某股东出资纠纷案。

此外,公司向部分股东退还或变相退还资本金也是一种抽逃出资行为。直接退还股东资本如王某与陆某其他股东权纠纷一案,股东协议约定公司资产归股东所有。间接退还如轻工机械厂股权转让纠纷一案,转让双方约定由目标公司为股权转让款的支付承担保证责任。

(二)利益冲突交易

利益冲突交易是指公司与其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他们的利害关系人之间具有冲突性利益的交易,包括关联交易和自我交易。这是从公司向控制权主体输送利益的常见方式,在课题组所考察的案例中发现有以下几种情形:一是在关联交易中抬高交易价格;二是关联方低价购买公司资产;三是操纵公司为股东承担债务;四是未经股东会同意为股东提供担保。在借款、买卖等纠纷中,由公司为股东担保并不鲜见,担保效力则是理论界和司法界争论的热点话题。

(三)其他侵害公司财产的行为

一是低价转让公司资产。轧花公司与王某、丛某某、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轧花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未经股东会决定,超越职权将价值200万元左右的企业资产以76万元的明显低价进行转让。二是放弃公司资产。友谊公司股东代表诉讼纠纷案,占华洲公司合计股权75%的多数股东决定将公司所持利达公司股权转让给周某某,而周某某并未按约支付对价。三是出售公司资产归己所有。郭某某与星宇公司损害公司权益纠纷案。作为股东的郭某某在星宇公司停产后将部分公司动产出售,所得款项据为己有。四是以公司名义借贷并占用所借资金。华瑞公司、绿佳公司分别被众多债权人起诉,原因是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控制股东以公司名义借贷巨额资金,而借得的资金并未进入公司账户,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第二,股东压迫行为。

1.排除少数股东参与公司管理。掌握公司控制权的股东通常为多数股东,为独占公司往往会以长期不召开股东会、拒不提供财务报告、拒绝少数股东查阅公司账薄等各种方式将少数股东排除在公司管理之外。排除管理出现在知情权、公司解散、请求分配利润等许多公司纠纷中,实务中相关案例较多。

2.恶意修改章程或通过股东会决议。多数股东利用其表决权的多数优势强行通过对少数股东不公平的章程修正案或者股东会决议,如设置不公平的强制、限制股权转让条款,制定高估或低估股权价格的条款等等。主要涉及确认股东会决议效力、股权转让等纠纷。

3.拒绝分配公司利润。在公司纠纷案件中,少数股东抱怨公司从未分红的情形比较多见。有的股东直接诉请公司分配利润。

4.拒绝公司解散、清算。在公司股东矛盾不可调和,或者已经实际处于歇业、吊销状态下,占据公司主要资产的多数股东仍拒不同意解散公司、怠于进行公司清算。

解除少数股东雇佣在美国公司法上构成侵害少数股东利益的压迫行为。而在我国,这类行为不构成独立诉因,但在纠纷中已有出现。陈某与中南顾问公司知情权纠纷案,陈某系中南顾问公司小股东,其夫担任公司总经理,因代表公司向控股股东主张债权,被股东会解除职务,陈某只得通过知情权诉讼行使股东权利。

第三,侵夺其他股东股权。

1.改制中强制取消和转让股权。国有、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职工获得的职工股和量化股,根据股权向管理层集中的深化改制政策,以股东大会决议等形式退股或转让给少数公司管理人员。而所谓股东大会决议仅由职工代表参加表决通过,普通职工不予认可;有的股东会召集、表决程序本身即存在瑕疵。

2.假冒股东签名转让其股权。工商登记部门对签名的真实性不作审查,假冒股东签名侵占股权的行为频频发生。这类行为往往引发股权确认纠纷、股东会决议效力确认纠纷。如一基层法院受理的雷某某与汪某某、博思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一案,汪某某假冒雷某某签名将股权转至自己名下,反之雷某某又假冒汪某某签名将股权转回,两次转让都进行了变更登记。

3.显名股东侵吞隐名股东股权。出资人因身份限制、亲友关系等各种原因,协议由他人出面登记为股东,出资人为隐名股东,登记的股东为显名股东。因双方关系恶化,显名股东意图侵吞股权,将隐名股东的出资说成是赠予。

其他还存在以不合理低价收购股权等侵占股权方式。例如在少数股东辞职、退休等离开公司的情形下,仅退还原出资额。

E. 高分/ 上市公司对控制权在20%以下的子公司在合并报表中是怎么处理。

这个在合并报表和个别报表里没有差异,因为不具有控制权,除非是特殊情况,要不不会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因为持股比例在20%以下,也不具有重大影响,所以采用成本法在长期股权投资科目里核算。净利润净资产都不体现。分红记作投资收益。

F. 如何界定实质控制权

实质控制权的确定不仅涉及到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是采用成本法还是采用权益法,而且关系到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的确定。由于《企业会计准则》对是否具有“控制”只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因而控制权标准赋予了企业会计人员较大的职业判断空间,在实务处理中,一些企业尤其是一些股权关系较为复杂的大型集团公司的会计人员反映实质控制权较难界定和掌握。

G. 企业上市如何保持控制权

简单讲就是控制股权。

控制权利益与上市公司的融资决策
江伟1肖珉2
(厦门大学管理学院财务研究与发展中心,厦门 361005) 【摘要】本文基于控制权利益的角度,考察了在大股东控制的情况下我国上市公司的融资决策。本文的实证研究结果表明:(1)大股东控制权稳固的公司负债比率较低,大股东控制权不太稳固的公司负债比率较高,总体上,公司的负债比率与大股东控制权的稳固程度呈显著的负相关关系;(2)当公司需要从外部筹集资金时,大股东控制权稳固的公司偏好权益融资,大股东控制权不太稳固的公司偏好债务融资。这些结果说明,我国上市公司并非单一地偏好外部权益融资,上市公司对债务融资或股权融资的选择,是大股东出于控制权利益的考虑,在不同融资方式对保持控制权和控制权价值的大小所造成的影响之间进行权衡的结果。 【关键词】控制权利益;债务融资;股权融资 一、问题的提出长期以来,学者们一直认为我国上市公司单一地偏好外部股权融资,并认为债务融资必须还本付息的“硬”约束和股权融资可随意发放现金股利的“软”约束所引起的融资成本倒置是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袁国良,郑江淮和胡志乾,1999;黄少安和张岗,2001)。但这些学者都忽略了外部股权融资对股权的稀释作用,如袁国良,郑江淮和胡志乾(1999)认为,“企业增发新股会稀释原有股东的股权比重,从而影响股权激励的效应。但这种情况在我国现在基本上不存在”;黄少安和张岗(2001)同样认为,“我国上市公司在现有的股权结构状态下,大多数由国有企业改制的公司国有股权超过 50%,不会构成对控股地位的影响,所以这种情况在我国现在基本上还不存在”。事实上,我国上市公司中大股东1的总体持股比例的确非常高,但同时也存在一些大股东持股比例较低的公司,随着我国公司控制权市场的逐步形成,控制权转移已经成为我国上市公司群体的重要行为(李善民和曾昭灶,2003)。在上市公司的控制权转移案例中,在大股东非自愿的情况下发生的恶意收购和代理表决权之争等控制权竞争事件屡见不鲜,而且都发生在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比较低的公司,典型的如早期的“宝延风波”、“君万之争”和近年的方正科技举牌案、胜利股份控制权之争、新疆德隆与北京泰跃对茂化实华的股权争夺以及太太药业与东盛集团对丽珠集团的股权争夺等等。 由于外部股权融资会产生股权稀释的问题2,而债务融资在正常情况下有利于大股东保持控制权,因此,单纯从融资成本的角度认为我国上市公司单一地偏好股权融资的做法很可能掩盖了不同股权结构的公司在融资行为上的差异,对公司融资决策动机的解释也因此过于简单化。既然我国上市公司由大股东主导,大股东可以通过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获取额外的收益,而融资方式的选择又直接关系到其控制权利益,那么,上市公司的融资决策很可能是与大股东的控制权利益有关的。曾昭武(2004)就明确指出,大股东对控制权额外利益的攫取,是推动我国上市公司再融1本文所称“大股东”即公司的第一大股东,以下不区分“大股东”和“第一大股东”这两个概念。2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融资有配股和增发两种方式。配股是向原有股东按比例筹集资金,它原本不影响股权结构,但我国多数上市公司的大股东会放弃配股,自 2001 年我国发布的《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应当以现金认购方式进行”之后,上市公司大股东与中小股东同比例配股的现象更是少见。所以,就我国的特殊情况而言,配股也会稀释大股东的股权,为使样本具有代表性,本文的实证检验部分剔除了 17 家于样本期内完成了配股,而配股后大股东持股比例不变或有所上升的样本公司。291
--------------------------------------------------------------------------------
Page 2
第四届会计与财务问题国际研讨会——会计教育改革与发展2004 年 10 月 22 日-24 日资的重要动因之一。本文的研究目的,就是基于控制权利益的角度,来考察在大股东控制的情况下我国上市公司对债务融资或外部股权融资的选择。 本文的后面部分结构如下:第二部分为文献回顾;第三部分为制度背景与研究假设;第四部分为样本选取与变量定义;第五部分为实证结果及分析;第六部分为结论及建议。 二、文献回顾近来的研究发现,除美国以外的国家,尤其是投资者保护较弱的国家,大多数公司存在单个的大股东,公司的所有权相对集中(La Porta,Lopez-de-Silanes和Shleifer,1999;Claessens,Djankov和Lang,2000;等等)。Holderness和Sheehan(1988)发现,甚至在美国,也存在大量的由大股东所控制的公众公司。这些由大股东所控制的公司不再表现为股权分散公司中所谓的“强管理者—弱所有者”的状况(马可·J·洛,1999),而是回归到“强所有者—弱管理者”。通过交叉持股、金字塔式的所有权结构以及发行双重股票,大股东对公司掌握了大量的超过现金流权的控制权(La Porta,Lopez-de-Silanes和Shleifer,1999;Claessens, Djankov和Lang,2000)。大量的实证研究结果表明,大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权是有价值的1,原因在于大股东能利用对公司的控制权获取控制权利益。大股东的控制权利益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是保持控制权,即保持在公司的主导地位,这是控制权利益存在的前提;二是控制权价值,主要表现为大股东可以通过转移价格、关联交易等自利性行为谋取的私有利益,它反映了控制权利益的大小。由于不同的融资方式将会影响到控制权利益的这两个方面,因此大股东有动机做出有利于自身控制权利益的融资决策。一方面,外部权益融资会产生股权稀释的问题,从而提高了大股东遭受控制权竞争的可能性,而债务融资却不会导致大股东控制权的稀释。Stulz(1988)以及Harris和Raviv(1988)最早分别建立模型说明在股权分散的公司里外来接管如何影响管理者对资本结构的选择。Dann和DeAngelo(1988)证实管理者会通过股票回购等改变资本结构的手段来抵御外部接管。Garvey和Hanka(1999)也证实恶意收购促使管理者更多地举债以保持对公司的控制权。Mueller(2003)研究了私有公司业主的控制权私利对公司融资决策和成长性的影响,他发现如果因为公司扩张导致业主丧失控制权的可能性较高,则业主会倾向于以债务融资替代外部权益融资,且不惜以减缓成长国的公司控制权市场得到进一步的发育和完善。此外,本文的研究结果还表明,当大股东控制公司时,公司融资决策并未服从公司(或全体股东)价值最大化的目标,而是大股东出于自身控制权利益考虑的结果,因此,如何保护中小股东利益,限制大股东的自利行为,缩小大股东控制权利益与公司(或全体股东)价值之间的偏差,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dspace.xmu.e.cn/dspace/bitstream/2288/449/1/5-06.pdf

H. 未上市公司可以双重股权结构吗中国可以双重股权吗

可以。

现在中国上市公司也可以采取双重股权结构了。
2019年4月科创板已经允许采取表决权差异安排表决的公司上市。
表决权差异安排是双重股权制度在中国的实践。
目前已经有几家公司采取表决权差异安排上市了,比如优刻得。

I. 请问对公司的实际控制权指的是持股50%以上还是51%以上呢

这个看具体约定。有限责任公司在自由约定时务必把握好“过半数”与“半数以上”、“二分之一以上”的区别,过半数不包含50%,而后两者包含50%。

(9)未现上市公司控制权非正常转移扩展阅读:

一、绝对控制线——67%

【释义】一些重大事项的如公司的股本变化,关于公司的增减资,修改公司章程/分立、合并、变更主营项目等重大决策,需要2/3以上票数支持的。

1、绝对控制既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也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二者相比较而言,股东大会要求的是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并不要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一定要占比三分之二以上。

2、三分之二含本数,也就是说,绝对控制线为67%不确切,三分之二以上也可以是66.7%、66.67%等。

3、《公司法》第四十二条有但书陷阱,即公司章程可以约定股东会是否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如果约定为否,67%的绝对控制线也就失去了相应的意义。

二、相对控制线——51%

【释义】一些简单事项的决策、聘请独立董事,选举董事、董事长、聘请审议机构,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聘请/解聘总经理。如果公司要上市、经过2-3次稀释后,还可以控制公司。

1、公司法仅有股份有限公司中的过半数表决条款。换言之,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公司法并未明确规定股东会普通决议的程序,而是让股东们自行通过章程确定。

2、有限责任公司在自由约定时务必把握好“过半数”与“半数以上”、“二分之一以上”的区别,过半数不包含50%,而后两者包含50%。章程中必须避免出现“半数以上”、“二分之一以上”的约定,否则可能造成出现股东会决议矛盾。

3、同时,自由约定时还需明确说明是“股东人数过半数”还是“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两种不同的局面也不需过多解释。

三 、安全控制线——34%

股东持股量在1/3以上,而且没有其股东的股份与他冲突,叫否决性控股,具有一票否决权。

1、与绝对控制线相对,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关于公司生死存亡的事宜,那么如果其中一个股东持有超过三分之一的股权,那么另一方就无法达到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那么那些生死存亡的事宜就无法通过,这样就控制了生命线,因而表述为安全控制权。

2、但是,所谓一票否决只是相对于生死存亡的事宜,对其他仅需过半数以上通过的事宜,无法否决。

3、同理,33.4%、33.34%等均可作为“安全控制线”。

四、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线——30%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收购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进行,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

阅读全文

与未现上市公司控制权非正常转移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怎样炒股炒成股东 浏览:524
依米康12月22日开盘涨停 浏览:368
兔宝宝三涨停两基金受益 浏览:175
模拟炒股游侠股市 浏览:417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巨大 浏览:42
科创板收盘定价当日有效 浏览:185
安徽大妈炒股 浏览:468
杰瑞股份美股对标公司 浏览:425
炒股软件中说的超大户 浏览:462
科创板生物制药涨停 浏览:631
新三板账号管理 浏览:469
新三板上市挂牌交易是什么意思 浏览:876
创元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张家港营业部 浏览:881
聚醚醚腈上市公司 浏览:464
科创板实施方案获批 浏览:174
新三板企业股权质押数 浏览:129
如何看股票之前的价格 浏览:917
公司投资上市公司分红免税 浏览:943
武汉准上市公司 浏览:215
华信涨停宝app下载手机版 浏览: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