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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利润分配实施

发布时间:2022-01-22 00:26:57

上市公司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披露时间是定好的吗 拟披露年报与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披露区别

证监会规定了,在一个时间点以前,披露年报和利润分配预案。
年报是审计后的会计结果,一般发布后,会召开股东大会,然后发布拟分配预案。拟分配预案经过股东大会的批准后,才可以实施。
需要注意的是,国外和国内有所不同。
国外的财年制,国内的就是按照公元纪年,从1月1到12月31。
财年制可以选取一年中任何一个月作为一个财年的开始。

㈡ 一上市公司高管知道其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实施日期..!

内幕交易是指内幕人员和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其它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泄露内幕信息,根据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向他人提出买卖证券建议的行为。内幕交易行为人为达到获利或避损的目的,利用其特殊地位或机会获取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违反了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侵犯了投资公众的平等知情权和财产权益。内幕交易丑闻会吓跑众多的投资者,严重影响证券市场功能的发挥。同时,内幕交易使证券价格和指数的形成过程失去了时效性和客观性,它使证券价格和指数成为少数人利用内幕信息炒作的结果,而不是投资大众对公司业绩综合评价的结果,最终会使证券市场丧失优化资源配置及作为国民经济晴雨表的作用。
内幕人员是指由于持有发行人的证券,或者在发行人、与发行人有密切联系的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由于其会员地位、管理地位、监管地位和职业地位,或者作为发行人雇员、专业顾问履行职务,能够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它包括: 1、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秘书、打字员,以及其它可以通过履行职务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 2、发行人聘请的律师、会计师、资产评估人员、投资顾问等专业人员; 3、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发行人可以行使一定管理权或者监管权的人同,包括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发行人的主管门部门和审批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工商、税务等有关经济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等; 4、由于本人的职业地位、与发行人的合同关系或者工作联系,有可能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新闻记者、编辑、电台主持人以及编排印刷人员等。 我国《证券法》第74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一)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尚未公开的可能影响证券市场价格的重大信息。信息未公开指公司未将信息载体交付或寄送大众传播媒介或法定公开媒介发布或发表。如果信息载体交付或寄送传播媒介超过法定时限,即使未公开发布或发表,也视为公开。内幕信息包括: 1、证券发行人订立重要合同,该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责、权益和经营成果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产生显著影响; 2、证券发行的经营政策或者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证券发行人发生重大的投资行为或者购置金额较大的长期资产的行为; 4、证券发行人发生重大债务; 5、证券发行人未能归还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 6、证券发行人发生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7、证券发行人资产遭受到重大损失; 8、证券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9、可能对证券市场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国家政策变化; 10、证券发行的董事长、1/3以上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化; 11、持有证券发行人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普通股的股东,其持有该种股票的增减变化每达到该种股票发行在外总额的2%以上的事实; 12、证券发行人的分红派息,拉资扩股计划; 13、涉及发行人的重大诉讼事项; 14、证券发行人进入破产、清算状态; 15、证券发行人章程、注册资本和注册地址的变更; 16、证券发行人无支付能力而发生相当于被退票人流动资金的5%以上的大额银行退票; 17、证券发行人更换为其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8、证券发行人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19、股票的二次发行; 20、证券发行人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21、证券发行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负有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22、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决定被依法撤销; 23、证券监管部门作出禁止证券发行人有控股权的大股东转让其股份的决定; 24、证券发行人的收购或者兼并; 25、证券发行人的合并或者分立先等。

所以应该是内幕交易吧

㈢ 上市公司利润分配准则

上市公司利润分配规定应当在先缴纳企业应交税款、员工工资、员工的社会保险费等费用后,剩余的弥补完公司亏损后,按照股份所占份额分别计算,普通股股利的按照顺序进行分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㈣ 关于上市公司的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按照公司法与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有盈利的企业要按年度净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法定公积金和公益金,净利润-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公益金+上年未分配利润=本年度可供分配的利润。但可供分配的利润并不一定都分给股东,利润分配的多少要看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比如说如果公司有好的投资方案,资金需求量大,可能少分或不分红,股利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提议,报股东大会批准后执行。另外,净利润487万元,并不是有现金487万元,所以股利分配方案是公司董事会充分考虑公司的现状、长远规划、近期发展目标之后做出的决策。

㈤ 上市公司的利润如何分配有哪几种主要形式

上市公司是如何分配利润的: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应遵守补充亏损、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提取公益金、支付优先股股利、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支付普通股股利的次序进行分配。公司补充亏损、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和公益金前,不得分配股利。公司的公积金用于补充公司的亏损,扩张
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公司资本。公司提取的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该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5-10%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如盈余公积金已达注册资本的50%时可以不在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补充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遵循前述条件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先用当年利润补充亏损。公司在从税后利润提取公积金后,经股东会议抉择,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可经股东会议表决批准,将公积金转为股本(这就是通常上市公司分红公告中的10转增多少),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发给新股或增加每股面值。但法定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时,转增后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25%。公司当年无利润时,不得分配股利。但公司用盈余公积金补充亏损后,公司经股东大会特别抉择,可按不超过股票面值6%的比率用盈余公积金分配股利,但分配股利后的公司法定盈余公积金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公司可供分配的利润不足以按不超过股票面值6%的比率支付股利时,也可以遵守上述法子办理。公司分配股利可以采纳现金或者股票的情势,公司普通股股利,该按各股东持有股份比例进行分配,国家股利按国家规定组织收取。公司该按税务机关规定代扣并代缴个人股东股利收入应纳的税金。

㈥ 上市公司利润分配规定

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明确的规定:最近三年分红不少于年均可分配利润30%为引导和规范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培育长期投资理念,增强资本市场的吸引力和活力,促进资本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中国证监会今天在网上就起草的《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进行为期一周的公开征求意见。该决定明确规定上市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这较之以前规定的“百分之二十”有了大幅的提高。决定对之前发布的上市公司规章中涉及上市公司分红的条款予以了重新修订,共有六项内容。一是在《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第一百五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注释:公司应当在章程中明确现金分红政策,规定公司利润分配中现金分红占当期实现利润的百分比,现金分红的条件、时机、金额或者比例,与公司长期财务规划的关系等内容。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保持公司长期持续稳定发展。”二是在《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项增加规定:“上市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三是将《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五)项“最近三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修改为:“最近三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四是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5年修订)》第三十七条修改为:“上市公司应披露本次利润分配预案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对于本报告期内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应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使用用途。公司还应披露现金分红政策在本报告期的执行情况,列明公司进行现金分红的条件、时机、金额或者比例等内容。同时应当以列表方式明确披露公司前三年现金分红的数额、与净利润的比率。”五是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公司应当披露以前期间拟定、在报告期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或发行新股方案的执行情况。同时,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并说明董事会是否制定现金分红预案。""六是在《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07年修订)》第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公司应当说明本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决定要求证监会派出机构、沪深证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要督促上市公司按照本决定修改公司章程、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做好监管和服务工作。自该决定施行之日起,1996年颁发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行为若干问题的通知》将同时废止。中国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今后一个时期,证监会将进一步强化市场基础建设,积极引导和鼓励上市公司分红,促进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上市公司分红机制。上市公司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利用分红恶意套现和超额分配等违法违规行为,监管部门将坚决予以查处。"

㈦ 上市公司进行年度利润分配须经过哪些程序

上市公司分红派息从开始到结束须经以下程序:
1.上市公司每年在公布年度报告的同时,董事会根据公司盈利情况,提出一个“年度分红预案”并在年报中公布,该“预案”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后,公布股东大会决议,定下分红派息方案,再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3.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定下具体分红派息时间,如股权登记日,除权除息日,分红办法等,并予公告。
4.分红并除权、除息。
操作要点:当投资者关心某只股票的利润分配情况,并想参加该公司年度分红时,了解上述几个程序,注意公司的3个公告:董事会公告(含在年报中)、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和分红派息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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