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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怎么募集

发布时间:2021-12-09 10:05:39

❶ 股票如何募集资金

上市公司发行股票,人们购买股票,从而筹集资金。股票本身没有价值,但它可以当做商品出卖,并且有一定的价格。股票价格又叫股票行市,它不等于股票票面的金额。股票的票面额代表投资入股的货币资本数额,它是固定不变的;而股票价格则是变动的,它经常是大于或小于股票的票面金额。股票的买卖实际上是买卖获得股息的权利,因此股票价格不是它所代表的实际资本价值的货币表现,而是一种资本化的收入。
股票是股份公司资本的构成部分,可以转让、买卖或作价抵押,是资本市场的主要长期信用工具,但不能要求公司返还其出资。
股票是股份公司发行的所有权凭证,是股份公司为筹集资金而发行给各个股东作为持股凭证并借以取得股息和红利的一种有价证券。每股股票都代表股东对企业拥有一个基本单位的所有权。每支股票背后都有一家上市公司。同时,每家上市公司都会发行股票。

❷ 上市公司怎么募集资金

IPO
配股
中国股市是个负和游戏。。。。。。
能在这个市场盈利需要大大的智慧

❸ 上市公司怎么靠股票募集资金

上市公司于股票在一级市场首次发行(或增发)时,就一次性完成了资金筹集。投资者购买发行的股票,上市公司拿钱,钱货两吃。

❹ 上市公司如何通过股市募集资金这些资金又是怎么用的要是退市怎么办

上市公司如何通过股市募集资金?发行股票就是募集资金啊。
通过股市募集资金一般可以扩大生产、还债等等。
要是退市,一般情况就可分为两种,一种是业绩好,上市公司变为私有,公司就把其他小股东的股票买下来。还有一种情况是业绩一直亏损,公司不想重组,公司就退市了。

❺ 上市公司是如何向股市募集资金的

上市公司向股票市场融资的方式有:
1、
首次公开募股(Initial Public Offerings,简称IPO):是指一家企业或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次将它的股份向公众出售(首次公开发行,指股份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招股的发行方式)。
通常,上市公司的股份是根据相应证券会出具的招股书或登记声明中约定的条款通过经纪商或做市商进行销售。一般来说,一旦首次公开上市完成后,这家公司就可以申请到证券交易所或报价系统挂牌交易。 有限责任公司在申请IPO之前,应先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另外一种获得在证券交易所或报价系统挂牌交易的可行方法是在招股书或登记声明中约定允许私人公司将它们的股份向公众销售。这些股份被认为是“自由交易”的,从而使得这家企业达到在证券交易所或报价系统挂牌交易的要求条件。 大多数证券交易所或报价系统对上市公司在拥有最少自由交易股票数量的股东人数方面有着硬性规定。
2、配股
配股是上市公司向原股东发行新股、筹集资金的行为。按照惯例,公司配股时新股的认购权按照原有股权比例在原股东之间分配,即原股东拥有优先认购权。
3、增发配售
股票增发配售是已上市的公司通过指定投资者(如大股东或机构投资者)或全部投资者额外发行股份募集资金的融资方式,发行价格一般为发行前某一阶段的平均价的某一比例。
4、发行可转换债券

可转换债券是债券的一种,它可以转换为债券发行公司的股票,通常具有较低的票面利率。从本质上讲,可转换债券是在发行公司债券的基础上,附加了一份期权,并允许购买人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将其购买的债券转换成指定公司的股票(如果转换成立股票也就成了公司的资产。)。

❻ 上市公司如何从发行股票中募集资金

上市公司可以用增资发行新股的方式从发行市场上募集资金,新股发行完成后,就进入流通市场,是有各个投资者之间相互转让,但没有流通市场,发行市场就不能存在。

❼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过程及去向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过程:
上市前:
1.签约投资银行,投行派保荐人过去辅导改制成股份公司,大概辅导2年吧
2.准备相关材料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负责审核
3.证监会批准
4.发行,新股申购。投行负责承销,即上市公司把股票卖给投行,投行再卖给投资者。
5.上市交易。保荐人在上市后还要在持续辅导2年。

上市后再募集资金的手段主要是:配股,配股的发行程序与原始股发行程序差不多,要找投资银行,走审批流程。

企业的募投项目应与企业长远发展目标一致,募投项目是最终实现公司长远发展战略的必经之路,保荐人应当参加企业关于“公司发展战略”的研讨会、董事会等所有重要会议。实际工作中保荐代表人一定要非常清楚企业的战略目标是否可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选择是否有助于企业实现自身制定的发展战略;其次,保荐人代表人应该也是个“行业研究专业人士”,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把握宏观经济、产业周期变化的规律,在宏观经济、产业周期的高涨期寻找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时,应相对谨慎一些。

❽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过程有哪些

相关法律法规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08年6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08年1月)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2008年2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1、募集资金专户数量
一个专户(存放于专户) 专户数量 ≤ 募投项目个数 原则:专户数量 ≤ 募投项目个数
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经交易所同意可以增加募集资金专户数量 原则:专户数量 ≤ 募投项目个数
超募资金也应存放于专户[wing1]
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2、募集资金到账后签订三方协议时限
两周内(期满或变更终止后新协议也要在两周内签署) 一个月内(沪深中小创业期满或变更终止后新协议也要在一个月内签署)
3、三方协议至少要包括的内容(协议签订后及时报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一)上市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二)专户账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和期限;(三)商业银行每月向上市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四)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五)上市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出金额的通知触发时点(口径统一为募集资金净额)
上市公司一次或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且达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上市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该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该专户总额的20%的,上市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上市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上市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 上市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上市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银行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保荐机构或者上市公司均可单方面终止协议,上市公司可在终止协议后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4、募集资金的禁止性行为
1、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2、上市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进行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3、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5、募集资金年度实际使用与投资计划当年度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处理
无规定 1、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2、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现投资计划,实际投资进度,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1、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2、并在募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原、现投资计划,实际投资进度,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6、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
(1)发行申请文件中未披露,金额不确定
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1、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
2、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3、董事会审议通过 1、注册会计师出具鉴证报告
2、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3、董事会审议通过
4、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5、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6、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2)发行申请文件已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
1、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
2、保荐人发表意见后,
3、董事会审议通过
置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公告。 不用走程序

无明确报告规定 不用走程序

应当在完成置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
7、上市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单次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不得超过募集资金净额的50%;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程序:
1、董事会审议通过
2、独立董事发表意见
3、保荐人发表意见
4、监事会发表意见
2个交易日内报告并公告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深主板没有相关规定)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深主板没有相关规定)
(四)仅限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
程序:
1、董事会审议通过
2、独立董事明确同意的意见
3、保荐机构明确同意的意见。
2个交易日内报告并公告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不得超过募集资金净额的50%;
(四)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五)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程序:
1、董事会审议通过
2、独立董事明确同意的意见
3、保荐人明确同意的意见。
4、监事会明确同意的意见
2个交易日内报告并公告。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创业板没有相关规定)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四)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五)保荐机构、独立董事、监事会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
(六)仅限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 个交易日内报告并公告。
8、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
(1)用于其他募投项目
1、董事会审议通过,
2、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
3、保荐人发表意见后
4、监事会发表意见后
低于100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的,免于程序,年报披露。 无规定 1、董事会审议通过、

2、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低于 50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1%的,免于程序,年报披露。 单个或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上市公司将少量节余资金用作其他用途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一)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二)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三)董事会审议通过。
(2)用于非募投项目
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无规定 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同上:创业板不区分结余用于募投还是非募投,也不区分结余资金大小
9、募集资金结余
第十三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经后方可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一)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后
(二)保荐人发表意见
(三)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的,免于程序,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披露。 无规定 第二十八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上市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
(二)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三)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3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的可以豁免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同上
10-1募投项目变更的程序和原则
上市公司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当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投资于主营业务。
10-2 视同募投项目变更的情形: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募投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未在发行文件中披露的)
(五)上市公司将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五)实际投资金额与计划投资金额的差额超过计划金额的30%; 同上证所的规定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10-3募投项目变更—仅变更地点
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但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及保荐人的意见。 深圳此款较为严格,视同募投项目变更 同上证所的规定 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及保荐人的意见。
11-1上市公司对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检查频率
每半年度 每季度
11-2上市公司对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检查机构
董事会 内部审计部门
11-3上市公司对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处理
1、全面核查募投项目《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2、报告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
3、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 1、至少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检查一次,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2、审计委员会认为违规向董事会报告
3、董事会2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告并公告
11-4上市公司对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年度检查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董事会《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同半年度) 1、董事会应当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说明
2、会计师事务出具专项审核报告专项审核报告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12-1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检查频率
每半年度一次现场调查 每个季度一次现场调查 无明确约定
12-2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检查处理
无要求 保荐机构发现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
12-3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年度处理
保荐人直接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上市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向本所提交。 1、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董事会的专项说明及会计师出具的专项审核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2、披露年度报告同时向本所提交。 1、保荐人应当在鉴证报告披露后的 10个交易日内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专项核查报告

2、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核查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
13、其他机构监督权
1、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出具专项审核报告。
2、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注册会计师专项审核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告并公告。 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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