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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小金库炒股

发布时间:2021-03-17 19:43:19

『壹』 单位小金库的概念是什么

“小金库”,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
“小金库”资金(资产)来源众多,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13种:财政拨款;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资产处置收入;资产出租收入;经营收入;利息收入;捐赠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等。

『贰』 用单位小金库的钱炒股,涉及什么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根据上述规定: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所谓营利活动,是指国家法律所允许进行的牟利活动,如炒股、开商店、办工厂、买房出租等,这不受3个月时间和是否归还的限制。在案发前已全部或部分归还本息的,可以分别情况,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挪用公款一万元至三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挪用公款十五万元至二十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因此,你朋友挪用的公款属于数额较大的范围。

不管会不会被查处,最好的做法是赶紧把挪用的公款清还。这样就算案发,也能判得轻些。

『叁』 小金库炒股靠谱吗

那这个很没有听说这个平台啊,一定要到正规的平台去啊!

『肆』 单位私设小金库属于犯法吗,

5000元就能构成犯法!

『伍』 单位私设小金库按党纪处分条例应如何处理

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如果党组织和党员私设“小金库”金额较小、行为情节比较轻微,没有达到刑法规定挪用公款罪、贪污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等犯罪行为的定罪量刑标准,虽不涉及刑法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条例》第二十八条纪法衔接条款的规定: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企业私设小金库属于单位受贿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5)单位小金库炒股扩展阅读:

预防单位私设小金库的措施

严明纪律,是惩治和预防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的有力措施之一。由于“小金库”问题成因复杂、手段和形式多种多样,实践中一些党员干部对“小金库”问题的严重性认识不够。

同时,现行党内法规中对“小金库”问题的处分规定比较原则,没有将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作为一种独立的违纪行为进行规定,致使对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如何适用党纪处分规定往往执纪不统一,影响了对“小金库”问题的有效治理。

因此,很有必要起草制定专门规定,将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作为一种独立的违纪行为,明确涉及“小金库”问题的处理依据。这将有利于加大惩处“小金库”违纪行为的力度,有利于案件处理,也能够更好地配合正在开展的专项治理工作。为此,中央纪委制定了《解释》。

"小金库"不受财务制度的约束,使其流离于失控的边缘,管理这些钱的人员如果廉洁自律性不强、法律意识淡薄,极易控制不住金钱的诱惑,构成贪污、挪用等犯罪,社会危害性很大,所以中央三令五申禁止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私设"小金库"。

虽然取得了显著的效果,但"小金库"仍未完全禁止,主要的原因就是打击手段单一,一般都是纪检监察部门对其单位负责人进行党政纪的处罚,力度明显不够,很少出现移交检察机关以单位受贿罪立案侦查的情况。

『陆』 事业单位小金库资金如何处理

第一条 为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有效遏制私设“小金库”问题,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中央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中纪发〔2009〕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金库”,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
前款所称“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是指各单位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四条 对“小金库”问题的处理处罚,主要根据“小金库”资金来源和“小金库”支出情况综合确定,原则上以“小金库”资金来源处理处罚为主,并根据“小金库”支出的去向、性质、情节和金额等,考虑是否“从严”或“加重”处理处罚,但不得重复处理处罚。
第五条 按照“小金库”资金来源应予处理处罚的行为包括:
(一)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其他公款设立“小金库”;
(二)利用收费、罚款及摊派设立“小金库”;
(三)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
(四)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五)经营收入未纳入规定账户核算设立“小金库”;
(六)虚列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
(七)以非法票据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八)转移资金设立“小金库”。
第六条 按照“小金库”支出的去向、情节、性质和金额应予处理处罚的行为包括:
(一)弥补经费;
(二)购建资产;
(三)发放奖金、津贴补贴、福利等支出;
(四)接待宴请、公款旅游支出;
(五)礼品礼金支出;
(六)私分“小金库”资金。
第七条 按照“小金库”来源情况,应予以下列处理处罚:
(一)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符合规定的收费、罚款,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予以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坐支的,收缴国库;违反规定的收费、罚款以及摊派,原则上按原渠道退还给当事人,无法退还的,收缴国库。
(三)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收入、党政机关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收入,收缴国库;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收入,原则上追回有关款项,纳入单位预算管理。
(四)以未实际发生的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虚列支出套取资金的,追回有关款项,收缴国库;超范围、超标准列支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挂账消费或套取资金的,追回有关款项,纳入单位预算管理。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单位相关经营收入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原则上追回有关款项,纳入本单位预算管理,并按照税收有关规定补缴税款。
(六)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列支套取资金的,追回有关款项,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购买假发票等票据骗取财政资金或其他公款设立“小金库”的,追回有关款项,没收违法所得;以虚假经济业务事项取得发票等骗取财政资金或其他公款设立“小金库”的,追回有关款项。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以下的罚款。
(八)将单位公有资金转入非规定账户,或者在规范津补贴之外,利用工会经费直接向职工个人自行发放津贴、补贴或福利,或以报销职工个人费用的形式变相发放津贴补贴的,原则上予以追回,收缴国库;上级单位拨款到下级单位,或下级单位应缴未缴上级款项,列支上级费用的,限期追回转移的资金,调整有关会计账目。列支上级津贴补贴的,追回有关款项。
第八条 按照“小金库”支出情况,应予以下列处理处罚:
(一)解决本单位正常经费不足的,原则上不再追回,责令规范经费渠道,将全部经费支出纳入单位账簿;提高标准、扩大范围支出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
(二)购建资产保障公用需要的,按规定需要报批的,重新履行报批手续,调整有关会计账目,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超过规定标准,购买房产、汽车、高档家具、高档办公用品,高档装修办公用房等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购建资产供个人使用的,限期处置资产,将处置所得收缴国库。
(三)对利用“小金库”发放的津贴补贴,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发放的实物及购物卡等,追回已经发放的款项,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接待宴请支出,视情节,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用于集体公款旅游的,追回有关款项,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用于个人公款旅游的,追回有关款项,收缴国库。
(五)礼品礼金支出,视情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数额较大的,追回资金;对已购买尚未发放的礼品,责令限期处置,将处置所得收缴国库。
(六)私分“小金库”资金的,责令改正,追回资金,收缴国库。
第九条 凡设立“小金库”和违规使用“小金库”资金的,除按本办法予以处理处罚外,还应移送有关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党纪、政纪、组织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涉及公款私存、资金用途不明、私分、贪污、挪用、行贿受贿、公款旅游、挥霍浪费,以及报销应由个人负担费用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需要追究组织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协调组织部门处理。
(二)对于设立和使用“小金库”涉嫌犯罪的,可先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再移送司法机关,也可直接移送司法机关(包括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处理。
(三)发现会计人员参与设立和使用“小金库”,情节严重需要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移送财政机关处理。
(四)发现涉及其他问题,如预算、税收、收费、土地等,线索清晰但未能调查清楚或需要有关部门处理的,移送相关职能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或加重处理处罚:
(一)将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扶贫、防疫、捐款、国债、社会保障资金纳入“小金库”的;
(二)设立“小金库”为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支付、报销不合理费用的;
(三)设立“小金库”用于买卖股票、有价证券等各种营利性活动的;
(四)设立“小金库”用于高消费娱乐活动,或者以其他方式奢侈享用、挥霍浪费的;
(五)设立“小金库”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六)授意、指使、纵容、强令下属工作人员设立“小金库”的;
(七)伪造、涂改、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销毁“小金库”账册、原始凭证,或者隐匿、转移“小金库”资金的;
(八)对“小金库”问题不制止、不纠正、不查处,或者袒护、包庇,故意拖延查处的;
(九)阻挠、干扰、抗拒检查或者拒不纠正错误、不执行处理决定的;
(十)打击报复检举人、控告人或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十一)有其他从重或加重处理处罚行为。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纪委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柒』 朋友的单位私设小金库,他被牵涉,到底是否构成犯罪了

私设小金库,被牵涉到,就会被处理,但是否构成范围,需要根据其具体情况进行确定。

“小金库”问题定性主要依据以下法律法规:

  1. 《会计法》第三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

  2.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及财务、预算、资产、税收、规范津补贴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
    “小金库”问题处理处罚主要依据以下法律法规:

  3. 《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等的规定。

  4.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等的规定。

此外,还包括预算、财务、税收、资产、现金、商业保险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

『捌』 小金库炒股软件合法吗

这种小软件最好不要去尝试,会有各种坑等着你,比如加入会员,买特色指标等等,还是选择一些大的品牌行情软件比较靠谱。

『玖』 国有企事业单位私设"小金库"是否构成犯罪

属于违反财政纪律规定,不属于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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