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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拿去炒股属于孳息吗

发布时间:2021-09-16 22:16:09

A. 在不当得利中产生的孳息的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31.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B. 返还不当得利和孳息吗

只能要求返还本金及利息,利润5000不需返还。

C. 民法不当得力投资所受的收益归谁

返还不当得利:
1、原物返还,即当原物尚存时,应返还原物。
2、作价返还,即如果原物已不存在,则可作价偿还。
返还不当得利,除返还原来所取得的利益外,由此利益所产生的孳息也应一并返还。利益获得方返还不当得利的范围受善意还是恶意的影响。
①受益人为善意,即在取得利益时不知道没有合法根据其返还利益的范围以利益存在的部分为限,如果利益已经不存在,则不负返还义务。所谓现存部分,不应该只限于原物或原物的固有形态,如形态已改变,其财产价值仍存在或可代偿,仍属于尚存部分。
②受益人是恶意,即在取得利益时明知道没有合法根据,其返还利益的范围应是受益人取得利益时的数额,即使该利益在返还时已经减少甚至不复存在也不能免除其返还义务。
③受益方在取得利益时为善意、嗣后为恶意的,其返还范围应以恶意开始时存在的利益为准。

D. 请教一道司考真题,关于孽息的界定问题;为何在该题中投入股市的1万元所获得的收益不属于孽息呢谢谢....

"返还的不当得利,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可知:(1)张某应当将2万元返还单位(2)2万元所生的孳息返还单位
个人认为我们应该不能忽略这一点(3)张某利用该2万元所取得的500元利息以及其投入股市获利的2000元,扣除其相应的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所以不选c,选d,本题中未明示获取孳息时的花费,无法精确计算,所以你能得出明确数值的。

E. 不当得利孳息应从不当得利构成之日起计算

【案情】
重庆某公司因承建工程在陈某处购买材料,2013年3月13日双方经对账确认,重庆某公司欠陈某货款477553元。2013年4月8日,重庆某公司通过其公司出纳张某在银行的账户向被告支付了20万元货款。
2013年7月25日,陈某以重庆某公司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重庆某公司支付货款477553元。该案审理中,因双方当事人未就重庆某公司已付20万元货款举证,故对该款项没有扣除。后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调解书载明,重庆某公司于2013年10月31日前付清陈某欠款477533元和资金占用损失,资金占用损失从2013年3月1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3年10月31日止;如重庆某公司2013年10月31日未付,则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2倍计算资金占用损失至欠款付清为止。
2013年11月8日,上述调解书载明的款项477533元及利息执行完毕。之后,重庆某公司发现,其于2013年4月8日通过张某向陈某支付了20万元货款。重庆某公司遂以陈某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陈某返还不当得利。
【争议】
对于本案中陈某返还20万不当得利的孳息计算问题,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双方曾经达成了调解协议,协议中对资金占用损失的计算作出约定,重庆某公司须赔偿陈某的资金占用损失计算是从2013年3月1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3年10月31日止;如重庆某公司2013年10月31日未付,则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2倍计算资金占用损失至欠款付清为止。本应当扣除的20万一直由陈某占用,故这20万的孳息也应当以此种方式计算,即从2013年3月14日起至2013年10月31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2013年11月1日之后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2倍计算利息至被告付清为止。
第二种意见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返还不当得利,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孽息。孳息的计算应是以20万元为基数从2013年11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陈某付清时止。
【分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孳息是指由原物所产生的与原物相分离的额外收益,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法定孳息是因法律关系所获取的收益,本案中争议对象属于法定孳息,法定孳息之收取,应依债权法规定,孳息应当从不当得利产生之日起计算。重庆某公司之前付给陈某的20万,是为支付货款,陈某是基于合同而得到的20万,此时,这20万并不属于不当得利,在重庆某公司履行调解协议完后,多履行的20万才属于不当得利,故孳息的计算应当从2014年11月9日开始。
第二,在调解书中约定的关于资金占用损失的计算与不当得利中的孳息不同,调解协议有类似合同的性质,只要双方自愿,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调解协议就能得到法律保护,而本案中的法定孳息基于法定理由产生,其计算不应参照调解书的计算方式。
第三,如果法院支持重庆某公司关于孳息的计算方式,
则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导向。作为受损一方的公司,对自己的资金应尽到妥善管理,审慎核实的义务。若因自己的疏忽大意令他人取得不当收益,即使他人对资金的不当得利在主观上存在恶意,法院在支持返还原物及孳息的基础上,也不宜采用带有惩罚性质的标准来约束他人,对孳息的计算笔者认为按照孳息的一般计算标准计算更为妥当。
(作者单位: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

F. 股票收益属不属于孳息

不属于,股票收益不是只是股息。而股息才是法定孳息。法定孳息有利息,股息,租金等。

G. 不当得利可以要利息么

不当得利应予以返还,不涉及利息的问题。

H. 善意不当得利人为什么要返还孳息

小牛也是天然孳息,归主物的物权人所有,这没有什麼特别。学法律不要学混了

I. 孳息与利用不当得利取得的其他利益的区别是什么

用不当得利取得的利益:包括了孳息和其他非孳息的利益。其中,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孳息和普通的孳息的处理情况是一样的。但是其他利益的处理方式则不一样。

区别:

(1)孳息,是指由原物所生之物或收益,孳息必须与原物相分离。与原物前为原物的成分,不属于孳息。孳息分为两: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孳息的所有权归属,可以分为两种类型:

1)天然孳息:当事人有约定从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的,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2)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从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按照交易习惯确定。

(2)不当得利:

1)不当得利人具有返还义务,所返还之物包括了所受利益、更得所有(孳息、代位物)。至于用不当得利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收归国家,而不是返还。

2)受领人为善意的,所受利益已不存在,则无返还义务。如果是恶意的,则要折价返还。

3)如果是强迫得利的,受领人无返还义务。

J. 孳息与利用不当得利取得的其他利益的区别

1、用不当得利取得的利益:包括了孳息和其他非孳息的利益。其中,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孳息和普通的孳息的处理情况是一样的。但是其他利益的处理方式则不一样。
2、区别:
(1)孳息,是指由原物所生之物或收益,孳息必须与原物相分离。与原物前为原物的成分,不属于孳息。孳息分为两: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孳息的所有权归属,可以分为两种类型:1)天然孳息:当事人有约定从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的,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2)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从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按照交易习惯确定。
(2)不当得利:1)不当得利人具有返还义务,所返还之物包括了所受利益、更得所有(孳息、代位物)。至于用不当得利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收归国家,而不是返还。2)受领人为善意的,所受利益已不存在,则无返还义务。如果是恶意的,则要折价返还。3)如果是强迫得利的,受领人无返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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