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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破获炒股重大案件

发布时间:2021-09-16 21:45:16

A. 这次安庆环新集团有限公司推出的所谓的原始股份是什么~能买吗 100多一股~ 我有30~40股

少壮不努力,老时开夏利。 吃得苦中苦,方能开路虎。 撅腚使劲挣,以后开大众。 板砖扛水泥,定能开奥迪。 撸管七秒射,必定开福特。 七尺男儿穿黑丝,此人定开福克斯。 不经一番寒彻骨,怎能拥有斯巴鲁。 老问元芳怎么看,小心以后开花冠。 菊花残,满腚伤,搞基之人开尼桑。融鑫无信,雨金坑爹,谢谢!中国融鑫化工股份(香港)集团有限公司高息骗局断链火星上市,投资客欲哭无泪梦断外太空!

B. “炒股高手"怎么做到半年获利近9亿元的

近日,一出由所谓“民间炒股高手”主演的“代客理财”大戏被揭穿。证监会调查发现,高某涉嫌操 纵精华制药股票,在半年时间里非法获利近9亿元,创下证监会查处的操纵单只股票获利金额之最。

赚钱应有道

莫被“高手”蒙了眼

这起案件涉案金额巨大,手法恶劣。“炒股高手”最终被打脸,所谓高手,不过是市场秩序的破坏者。

调查人员介绍,这起案件反映了民间委托代理投资集聚大量市场资金,滥用杠杆交易,放大市场风险的问题。所谓的“民间炒股高手”,利用名人效应聚集资金,利用结构化资管产品实施操纵。同时,利用后委托的客户资金为较早的客户拉抬、接盘,形成“赚钱效应”,不断吸引更多委托理财资金加入,积聚了较大的市场风险。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将坚决严厉查处此类侵蚀市场运行基础、集聚重大风险、侵害投资者利益的违法行为,同时也提醒广大投资者,要提高警惕,增强自我防范意识,抵制赚快钱、赚大钱、“一夜暴富”的诱惑。

C. 炒股大赛冠军为何被查

3月14日,证监会组织召开稽查执法专场新闻发布会,就近期查处的案件进行了介绍。会上所披露的三个案件中,包括“高某涉嫌操纵精华制药股票价格案”,该案涉案资金规模高达20亿元,资金出处不乏影视明星、企业家、公司高管等。涉案人高某号称民间炒股大赛冠军,曾在知名高校开设证券投资课程,教授证券投资技巧。

此后,精华制药于2月25日因重大事项停牌,5月24日复牌后,为了让自己大量持有的精华制药价格上涨,高某控制账户组连续9个交易日采用大额封涨停的方式操纵股价,导致精华制药连续九个交易日涨停。涨幅高达135%。之后高某大量卖出,整个账户组非法获利接近9亿元。

据办案人员透露,案件涉案人高某号称民间炒股大赛冠军,曾在某知名高校开设证券投资课程,教授证券投资技巧,小有名气,因此吸引了很多人代为操作股票账户。

高某以私募基金管理公司为平台,吸引了多个高净值客户委托其管理证券账户,涉案账户既有伞形信托账户,又有多个自然人账户。自然人账户当中,有很多名人账户,其中不乏一线影视明星,知名企业家、公司高管等。

D. 首善集团的董事长用内幕消息炒股亏损1.39亿,他因此受到了什么惩罚

据了解,首善集团的董事长吴正新,联合下属内幕交易宝新能源股票买入八点三七亿元,亏损一点三九亿元,被告人吴正新作为集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知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但是却指使下属进行股票交易,已经构成内幕交易罪,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吴正新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李某、车某某均为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关于首善集团的董事长用内幕消息炒股亏损1.39亿,他因此受到了什么惩罚?以下是我的看法。首先,该被告人是首善集团的董事长,作为高管人员,他知法犯法,利用内幕消息进行炒股,亏损严重。其次,该被告人指使两名下属负责交易部进行股票交易,在这起共同犯罪中,吴正新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最后,吴正新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李某、车某某均为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一:吴正新作为高管,不仅没有为下属做好表率,反而还指使下属利用内幕消息进行炒股。

该被告人是首善集团的董事长,作为高管人员,他知法犯法,利用内幕消息进行炒股,亏损严重。

关于首善集团的董事长用内幕消息炒股亏损1.39亿,他因此受到了什么惩罚?大家还有什么想要补充的,欢迎在评论区下方进行留言。

E. 炒股被骗可以报警吗

需要区分不同情形:

1、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如果对方主观上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使用了欺骗方法,使股民蒙受了不正常的巨额损失,可以向公安机关报警。

2、如果只是股价未达到预期收益等,一般不属于诈骗,不能报警,即使报警公安机关也不予受理。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5)安庆破获炒股重大案件扩展阅读:

案例:湖南公安破获一起"炒股群"诈骗案87人被刑拘

1月3日,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接到辖区居民杨某报警称,他按照“专家”指导在“万豪金业”平台炒“国际黄金”,蒙受了不正常的巨额损失,且“专家”已失联,怀疑遭遇电信诈骗。

据杨某反映,2017年8月,他被人邀请加入一个股票交流群。群内每天有“专家”讲授炒股票的技战法,鼓动群友统一建仓炒股,并极力推荐在“万豪金业”平台炒“国际黄金”。“群友”所发信息、截图显示,这一项目有利可图。杨某先后累计投入160余万元,三个月不到累计亏损150余万元。

民警经调查发现,“万豪金业”平台为一虚拟平台,该案是一起典型的非接触式电信网络诈骗案。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迅速成立专案组,经过近10个月的深入调查,逐步查清了该犯罪团伙基本情况。10月15日晚,永州警方赶赴广东东莞开展收网行动,在当地警方大力支持下,一举摧毁该犯罪团伙窝点4个,收缴涉案电脑100余台、涉案手机1245台,抓获犯罪嫌疑人87名。

经查,该犯罪团伙架设虚拟黄金交易平台“万豪金业”,虚构“国际黄金”交易,以统一建仓炒股、炒股票技战法交流为幌子,把股民拉进炒股群。随后,以一个诈骗团队对应一名股民,步步引诱股民进入“万豪金业”交易平台进行“国际黄金”交易,诈骗其钱财。受害人遍布全国各地。

目前,该犯罪团伙87名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F. 安徽安庆市,太湖县,丶证券公司在哪我想开户炒股!有太湖的朋友吗

太湖县没有证券公司,可以到附近市里找一家证券公司开户,或者在证券公司的官方网站开户。股票户全国通用,没有必要局限于在哪开户。

G. 怎样认定股票受贿案件

您好,
股票也是一种有价证券。司法实践中,要正确处理股票受贿案件,有两个法律问题需要明确加以解决。其一,是股票能否成为贿赂的内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股票的,能否认定为受贿性质:其二,是如果股票可以成为贿赂的内容,那么,对收受股票的行为,又该如何认定其犯罪数额。
股票是股份公司发给股东的对公司财产拥有所有权的凭证,是股东籍以取得股利的一种特殊的有价证券。它主要有三个特征:其一,股票自身没有价值,它仅仅是股东籍以取得财产所有权、领取股利的一种凭证;其二,股票有一定的价格,它可以在规定的场所通过买卖或者转让,给股票持有人带来财产收入;其三,股票持有人的股金投人是不可赎回的,它有别于一般的有价证券。
根据股票的性质和特征,股票可以成为贿赂的内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股票的,应认定为受贿,其理由是:(1)我国法律一直将股票作为财产纳人刑法保护范畴。(2)股票是一种财产性的利益,它可以派生出财物或者金钱,可以金钱来计算价值。虽然股票本身没有价值,但是,股票的所有者可以凭此在规定的场所转让,它可以体现出一定的价值形态,给股票的合法持有者带来定期的收益,增加其财产。(3)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股票,可以为其增加财产收入,与其直接收受财物无本质的区别。数额较大的,应以受贿罪论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股票,从表面上看,行为人似乎有风险投资的一面,且呈现不确定的价值形态。但是,从另一方面讲,行为人没有股金投人而凭此获取财物,这是客观事实。
司法实践中,怎样认定股票受贿案件,根据本法第l86条、本条、第386条和第388条规定,应把握以下问题:
1、该股票必须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发行的,而非伪造、变造的股票;
2、行为人收受该股票后,无论该股票价格是否涨跌,均不影响受贿罪的构成。
3、正确认定股票的数额,即股票的价值数额。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千问题的解释》(l992年l2月ll日)精神计算:
(l)对收受尚未批准上市交易的股票的,原则上按股票的票面价值认定。如已另外分得股利的,还应同股票票面价值一并计算,如果行为人收受股票后转让的,应按行为人的转让价认定。
(2)对收受已经批准上市交易股票尚未转让的,原则上其收受股票当日所公布的该种股票成交的收盘价格认定。如行为人收受股票后,取得股息和红利的,还应一并计算;如行为人收受股票后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的,应按其实际转让价认定。
4、无效发行导致受贿股票的失价性对犯罪认定的影响。
《公司法》第139条规定:股东大会作出发行新股的决议后,董事会必须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比政府申请批准。属于向社会公开募集的,须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由此可知,已经发行在外的股票随即失去其存在的意义,同时失去其价值。这种无价性对股票的持有人会造成何种影响呢?
(1)股票失价与善意持有人的债权取得。善意持有人是指因不了解发行真相而购买了无效的发行的股票的所有人(持有人)。由于擅自发行的行为使股票记载的权利落空。股权的丧失这一法律事实既导致了股票发行关系的终止,同时也导致了支付了对价的善意持有人与股票发行者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发生,即擅自拔行股票的行为对善意持有人手中的股票性质此时也发生了变化:由股权凭证变为债权凭证,债权人可以据此向债务人请求返还股金并赔偿损失。至于受贿人,由于在获得股票之时并未付出对价,擅自发行的无效行为对其并未构成侵权或造成损失,另外,侵权行为之债的不可转让性,使得受贿人虽然因最初的继受取得占有了股票,却因为不是直接被侵权人而不能当然获得债权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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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象不能犯的几种情况,刑法规定已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擅自发行股票而导致股票失价使受贿人获取钱财的目的落空,这种现象被刑法理论称之为对象不能犯,(1)受贿人在为他人谋取利益之前索要和收受股票的,因双方互有期约,受贿人按此完成了谋取利益行为,应当定为受贿罪(未遂)。但是,当受贿人在收取贿赂后、为行贿人谋取利益前,知悉了股票发行真相,未给行贿人谋取利益或按正常方式办理事情(未枉法),定受贿罪(未遂)显然不妥。我们认为,鉴于受贿人在犯罪活动开始后,主动停止了犯罪,尽管主观上的动机是产生于对财物追求目的落空,但毕竟末产生任何犯罪结果,对此定为犯罪中止是适宜的。(2)在为行贿人谋取利益后收受股票,则不能简单地一律按受贿罪(未遂)对待。凡为他人谋取了利益而索要股票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而事后收受股票的,应按犯罪未遂对待。因为这两种行为所表现出的目的性非常明确。前者以办成事为获取股票的理由;后者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的主要目的除受贿之外别无其他解释。职务范围内为他人谋取正当利益而于事后被动收受股票,不应按受贿定罪。因为,行为人在收受股票前已经完成为他人谋利益的行为,属于正当的职务行为;事后收受在行为人主观上属于间接故意,即对股票所代表的预期收益权的追求近乎于放任状态;股票失价性,使收受财物不能实现,而此种情形发生在行为人主观放任范围内,故不应接受贿罪处理。当然,这不等于承认行为人收受股票的行为具有合法性,可以比照相近的情况,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中不得赠送和接受礼品的决定》中的有关规定处理。需要指出的是,对特定行为人,如国家证券主管机关和权力及于证券领域的国家工作人员,不论何种情况或何种原因收受擅自发行的无效股票均应接受贿罪论处。
(3)关于无效发行的事实对于公众补偿的问题。擅自发行股票行为的暴露常以贿赂犯罪的揭露和处理为开端。司法机关办案人员常从保护公众利益的角度,不承认擅自发行为无效发行,进而对股票价值作虚拟的维持,与之相联系,对被告人定罪量刑就难以明确。我们认为,擅自发行的股票在其无效性被确定后,公众持股者丧失股权转而得到的是债权。从另一方面讲,发行人即募集人对其发行时的股票价值负有担保义务,发行人对其发行股票的价值同时丧失抗辩权。因此,对擅自发行股票作无效认定,并不因此而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相反能促进已经变化的法律关系恢复到正常关系中来,确保股民获得及时的救济,同时对于正确处罚犯罪亦有积极意义。
5、正确认识转让方式对犯罪认定的影响以股票为内容的贿赂犯罪中,通常由行贿人将一定数额的股票交付受贿人并由受贿人收受。如此完成的贿赂,实际上是股票转让的过程。股票转让因记名股票与无记名股票的区别,分为交付转让和背书转让,交付转让即无记名股票可视为种类物,其转让仅需将股票交付相对人,即产生法律效力;背书转让即股票持有人将转让的意思表示记载于证券背而的转让行为。我国《公同法》第145条规定: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记名股票的转让,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若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由此可以看出,在股份转让问题上根据物权变动原理,实行公示和公信原则,将无记名股票作动产对待,以交付行为作为公示方式,以交付(占有)的事实表现出公信力;将记名股票作不动产对待,以登记作为公示方法,并由此取得登记公信力,按照物权变动之公示公信原则,即便股权事实上已经变动,但未实行公示的形式,仍然不发生所有权变动的效力;反之,如果形式已经履行变动手续,但事实上并末变动,仍然发生变动的效力,一般情况下,行贿人出于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将无记名股票付给受贿人,且该股票具有其票面权利的经济价值,即完成行贿行为,与此同时,其相对人若给予了某种利益,则构成受贿罪。但是,如果以记名股票行贿,通常要将受让人姓名或名称记载于股东名册。这里就出现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受贿人收受股票后,行贿人并未办理相应登记。原因有两个,一是受贿人对是否最终收取股票持犹豫态度,比如,看看是否别的人也收了,等等。如果没有形成实际的收受,不应定为受贿,可以照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中不得赠送和接受礼品的决定》第3条第5项以其他形式和名义收受礼券办理,与礼券性质相似。二是受贿人的原因而未办理登记。如果受贿人与行贿人互有期约或受贿人索贿的应构成受贿罪,除此之外不应接受贿罪处理。第二种情况是受贿人实际办理了登记。这也有两种表现行为:一是受贿人以自己或亲属和其他第三人名义办理了登记,说明收受人已经取得股权或着行使了处分权,应按受贿处理。二是行贿人或第三人自作主张,用其他人名字办理登记。若此事本人知道而未表示异议,应视为本人对股票的处分,按受贿罪对待;若此事本人不明知或知悉后表示异议的,则不能将此登记转让行为视为受贿,而应根据实际情况加以正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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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股票盈利性和风险性对确定受贿数额的影响(1)通谋——给付对价的收受行为构成犯罪的要件。一个时期,原始股被认为最容易赚钱而成抢手股票,有的公司用配送给领导人这类股票为谋取利益铺路。除了无偿赠送之外,由于某种原因收受人也有时给付一部分对价。如:溢价发行股票面值给付价款,除去购买人应支付的发行成本而按票面价值付款,还有的行贿人对受贿人承诺如果不能实现预定股利则给予补偿,等等。对此,一种观点认为,收受人收取股票的实际价值与其给付价款之间的差价是一种利益取得,应将该差价计为受贿额。另一种观点认为股票上市交易,其价值运动表现的是股票面额与股市行情之间的关系,因此只要收受人付出了票面额与股票价值的款项,其盈利部分是合法的,我们倾向第一种观点。第二种观点不足之处在于没有看到两种独立行为之间存在着一个内在的联接点,即如果行为人之间具有通谋性,包括双方通谋,通过第三人(证券商或交易所)共谋和行贿人确保受贿人主观上达到了明知的程度,从而证明了受贿人不等价收受股票的非法盈利属于受贿罪客观方面的表现。对此应将收受股票的差价部分与股票交易盈利部分合并计为受贿额。
(2)不当得利——未付出股本却获得盈利的受贿行为的对象。在股市盈利的前提下,受贿人只获得盈利,股本金被行贿者收回,这种不当得利应计为受贿额,股本金则应作为犯罪工具追缴。
(3)实收股本——股票亏市时确定受贿额的基础。由于股票交易风险和亏损的客观性及同一范围内的普遍性,在股票亏市的情况下,应按收受股票当时的股本金确定受贿数额,不宜将收受股票投人股市数额重复计算,更不能将亏损列为损失而加重处罚。以避免与挪用公款(包括挪用公款炒股)或贪污行为相混淆,造成法律适用上的错误。

H. 一支股票连续几年亏损,就会被ST,多久就会*S

一支股票连续2年亏损,就会被ST,连续3年亏损就会*S。

ST在股票上是指境内上市公司被进行特别处理的股票。*ST股是指境内上市公司经营连续三年亏损,被进行退市风险警示的股票。

ST股票:1998年4月22日,沪深证券交易所宣布将对财务状况和其他财务状况异常的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进行特别处理(英文为specialtreatment,缩写为“ST”)。

其中异常主要指两种情况:一是上市公司经审计两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均为负值,二是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低于股票面值。在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被实行特别处理期间,其股票交易应遵循下列规则:

财务状况异常指: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股东权益为负值;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负值;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其股东权益低于注册资本,即每股净资产低于股票面值;

3、注册会计师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4、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股东权益扣除注册会计师、有关部门不予确认的部分,低于注册资本;

5、最近一份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对上年度利润进行调整,导致连续一个会计年度亏损;

6、经交易所或中国证监会认定为财务状况异常的。

其他异常状况指:

1、由于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导致上市公司主要经营设施遭受损失,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基本中止,在三个月以内不能恢复的;

2、公司涉及负有赔偿责任的诉讼或仲裁案件,按照法院或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赔偿金额累计超过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50%的;

3、公司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影响上市公司正常经营活动的;

4、公司出现其他异常情况,董事会认为有必要对股票交易实行特别处理的;

5、人民法院受理公司破产案件,可能依法宣告上市公司破产的;

6、公司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董事会决议的;

7、公司的主要债务人被法院宣告进入破产程序,而公司相应债权未能计提足额坏账准备,公司面临重大财务风险的;

8、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认定为状况异常的其他情形。

*ST的含义:

*ST为退市风险警示。以下七种情况会被交易所标以“*ST”标示:

①最近两年连续亏损(以最近两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当年经审计净利润为依据);

②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公司主动改正或者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后,对以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最近两年连续亏损;

③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且公司股票已停牌两个月;

④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公司股票已停牌两个月;

⑤处于股票恢复上市交易日至恢复上市后第一个年度报告披露日期间;

⑥在收购人披露上市公司要约收购情况报告至维持被收购公司上市地位的具体方案实施完毕之前,因要约收购导致被收购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上市条件,且收购人持股比例未超过被收购公司总股本的90%;

⑦法院受理关于公司破产的案件,公司可能被依法宣告破产。

(8)安庆破获炒股重大案件扩展阅读:

*ST类股票想要摘掉*ST帽子必须全部符合如下条件:

1、并非连续两年年报亏损(包括对以前年报进行的追溯调整),从现有ST的情况看,当年年报必须盈利;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股东权益为正值,即每股净资产为正值,新规定不再要求每股净资产必须超过1元;

3、最新年报表明公司主营业务正常运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正值,因此不能只看每股收益数据,还要看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每股收益;

4、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没有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5、没有重大会计差错和虚假陈述,未在证监会责令整改期限内;

6、没有重大事件导致公司生产经营受严重影响的情况、主要银行账号未被冻结、没有被解散或破产等交易所认定的情形。

若想一步到位摘掉*ST帽子,恢复10%的涨跌交易制度,在硬指标上必须是年报的每股收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每股收益以及每股净资产三项指标同时为正值,才有提出摘帽的资格,交易所有权根据各家公司的具体情况来决定是否批准。

I. 股票诈骗,中国警方有能力破获吗

1、目前有很多金融公司打着理财的旗号行骗。
2、你朋友的遭遇主要源于法律的空白,因为双方是你情我愿,次类案件又属于“经济民事纠纷”,公安局不能管理此类案件。
3、这种案件也不是不能解决,但是需要通过法院起诉对方,需要很多时间和经济的成本。

J. 炒股诈骗案件

放聪明一点就行了,他们只会收取俑金而已,其他的钱他是赚不了你的,当然你买的越多他们赚的也就越多嘛,这都是成正比例的,大家双赢而已啦,你朋友应该不会上当的,放心好啦。要是骗子的话你们就快点报警捉了他们。要是正规的公司你就不用担心 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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