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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领导机构

发布时间:2021-04-23 14:08:06

㈠ 来说下新三板历史沿革!

2006年1月,根据国务院的决定,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公司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转让试点。
2010年4月,中国证监会成立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非上市公司股份转让试点暨场外市场建设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工作机构。
2011年2月,国务院副总理王岐山主持会议, 研究证券场外市场建设有关问题。会议要求,逐步探索建立全国统一的证券场外市场。
2011年3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扩大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试点,加快发展场外交易市场。”
2012年3月,中国证监会全国场外市场筹备组成立;5月,筹备组工作团队组建完成。
2012年7月,国务院同意扩大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转让试点,在中关村园区基础上,新增上海张江、武汉东湖、天津滨海高新区进入试点范围;同意设立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组建运营管理机构。
2012年9月7日,扩大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转让试点合作备忘录签署暨首批企业挂牌仪式在京举行。
2012年9月20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在国家工商总局完成登记注册。
2013年1月16日,举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揭牌仪式。

㈡ 上了新三板,怎么做老板

第一件事情,突出主营业务
泰山管理学院马方院长认为,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应当占到总收入的70%以上,主营业务利润应当占到利润总额的70%以上。
如果把苹果放在新三板,那将是一个比较好的突出主营业务的例子,它就是搞硬件的,其他的都不搞。
突出主营业务,有三个有利于:第一个有利于是突出公司主营业务,形成核心竞争力;第二个有利于是公司形成清晰的业务发展战略目标,合理配置存量资源;第三个有利于是提高公司盈利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
要想形成主营业务,需要进行资产重组,要遵循两个原则:符合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如重组的资产一定要有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书;符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原则,如《资产重组方案》要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件事情,处理同业竞争
同业竞争,是有些企业家玩转的很娴熟的一个领域,前几年闹得沸沸扬扬的国内某饮品上市公司与达能的控制权之争,就是那个Z先生带领其家族将公司的资产通过各种各样的方式来转移到自己家族私人的腰包中,而且对外都是。
目前,在大陆范围内,还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款来约束这些“胜利者”,但是企业家可以通过关注这几块内容,避免被别人给黑了:同一实际控制人之下是否存在与拟挂牌企业同业竞争的企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兼任实职,财务人员是否在关联企业中兼职;公司改制时,发起人是否将构成同业竞争关系的相关资产、业务全部投入股份公司。
知道了该关注的领域,也就大概知道了你该做什么。
第三件事情,规划股权激励
人才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对于企业越来越重要,这一点已经成为企业家们的共识,马方院长也多次在课程中提到过。而且这些人才虽然说都是为了赚钱,但是仅仅靠支付工资已经满足不了他们的胃口了,因为被钱吸引来的,很有可能会因为钱而被吸引走,因此,必须要用股权绑住他们,而且还得用靠得住的股权激励方案。
股权激励是一个系统工程,在具体的操作上,首先,要精选激励对象,股权激励要在战略高度上给予人才足够的重视,以期激励对象为公司的发展做出重大贡献;其次,激励股份要分期授予,每期分别向激励对象授予一定比例的股权;再次,作为附加条件,激励对象每年必须完成相应的考核指标,并设置好完不成目标、严重失职等情况下的股权处理意见;最后,对于考核指标,公司也需制定详细、明确的书面考核办法。
其实进行股权激励的最佳时机是在企业上市前,原因泰山管理学院马方院长多次说了,这里不再重复。
第四件事情,解决资金占用
跟很多民营老板谈过,他们的公司不同程度的存在着公私不分的问题,也就是学术上所说的公司的资产、账户与个人的财产、账户有一定的混用。
这种现象在国际上市公司是不允许的,随着中国法制的缓慢成熟,也会予以遏制,至于成效大不大,静观其变。如何解决公私不分的问题?可以通过重组、以股利冲抵、转为委托贷款等措施,而且越早解决越好。
第五件事情,保障永续经营
“保障永续经营”,这可能真的只是部分企业家的心声和行为了。不少企业家在将企业做上市之后,就决定要金盆洗手了,比如雷军在将金山做上市之后,就离开了金山(当然,其中的是非曲直有很多,有机会跟大家聊聊),郎咸平教授一直所批判的中国人缺少长期战略,或许也正是看到了这一点而发出的感慨。
但是即便是你真的想金盆洗手,也应该做好这样的几个面子工程:一是委托专业的咨询机构对产品进行合理定义;二是业务要配合专利申请、知识产权保护、专家鉴定等活动,特别是要把有针对性的技术查新资料作为补充材料提供给监管机构,尤其是技术的未来趋势及可替代性技术优劣势的分析;最后,行业数据推理过程要清晰,要有详实的调研工作底稿。
总之,要让人感觉到企业经营模式、产品和服务没有重大变化,在所处的细分行业有很好的发展前景。
结语
虽然现在政策环境有利于创业,但是明眼人都知道在国内经营一个企业是多么的艰难,真心不希望好不容易上市的公司被整没了。企业家们除了要做好上述几件事情之外,还需要不断的进行学习,在企业战略、人力资源等多个领域进行提升。累了?没办法,做企业是条不能回头的路。

㈢ 公务员买卖新三板股票有没有禁止性规定

公务员炒股七项规定

1、利用职权、职务上的影响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索取或者强行买献股票、索取或者倒卖认股权证;

2、利用内幕信息直接或者间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或者向他人提出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的建议;

3、买卖或者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其直接业务管辖范围内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4、借用本单位的公款,或者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资金,或者借用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的资金,或者借用其他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购买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

5、以单位名义集资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

6、利用工作时间、办公设施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

7、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党员干部的炒股规定

第一,不准炒股的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共有四类。根据《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党政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具有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职能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的工作人员中,有四类人员不得从事股票交易:

1.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门以及上市公司的国有控股单位的主管部门中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上述主管部门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和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股票。

3.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职的,或者在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授予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咨询机构、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任职的,不得买卖与上述机构有业务关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4.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离开岗位三个月内,继续受该规定的约束。由于新任职务而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任职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必须在任职后一个月内作出处理,不得继续持有。

第二,不准使用公款炒股。除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以及内幕信息外,更不能利用公款从事股票买卖。包括借用本单位的公款,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资金,借用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的资金,或者借用其他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一旦使用公款炒股,不论能否及时归还,均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涉嫌构成挪用公款罪。

第三,不准利用工作时间和办公设施炒股。股市开市时间大部分与上班时间重叠,上班时间炒股不仅降低了工作效率,而且严重损害了党员干部在群众心中的形象。我市规定,一旦发现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工作时间炒股的,一律予以免职。因此要兼顾股票买卖和工作纪律,建议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更多地采取长线操作、基金投资等方式参与。此外,一律不得使用电脑、电话、传真机等办公设施买卖股票。

第四,要如实报告股票投资情况。党员领导干部本人及其配偶、子女从事股票投资情况属于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范围,需认真填写包括股票名称及代码、持股份额以及填报前一交易日股票总市值等信息,不得漏报,更不得瞒报。一旦发现不如实填报或者隐瞒不报的,纪检监察机关将视情节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㈣ 为什么企业要做新三板呢

“新三板”为企业带来的优势
1、转板上市:达到创业板或主板上市条件即可优先享受"绿色通道"。
2、资金扶持:根据各区域园区及政府政策,企业可享受园区及政府补贴。
3、便利融资:可实施定向增发股份,提高公司信用等级,帮助企业更快融资。
4、股份转让:股东股份可以合法转让,提高股权流动性。
5、吸引人才:更加便捷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留驻、吸引、激励核心人才。
6、公司发展:有利于完善公司的资本结构,促进公司规范发展。
7、宣传效应:营造企业品牌,提高企业知名度。
8、财富增值:股东的股票可以在资本市场中以较高的价格进行流通,实现资产增值。
如果想要申请新三板,可以找到中科为,他们专业度和服务意识都还不错,希望可以帮到你!

㈤ 三板原始股买卖骗局,新三板是什么意思

原始股,其实是企业还在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向社会公开募集的股份。企业如果内在新容三板上市后进行定增,定价会是市盈率的35~55倍,投资者不仅能够通过在新三板的投资赚钱,如果新三板转板, 利润则更为丰厚。购买了新三板股权,就相当于是原始股东,哪怕公司没上市,也是有分红可以拿的,新三板的原始股每年有8%股息+分红,亏肯定是不好亏的。而且投资新三板,买的都是优先股,即使公司倒闭了,也可以全身而退。不会像股票,套牢,割肉各种亏损!如果企业已经开始准备上新三板,它的原始股一般不会再对外进行发售,只会针对内部高管、核心员工等 发售,另外会对风投、私募或者特定对象来融资。既然个人投资者很难买到新三板企业的原始股,更多地要依托专业的机构,就要选择从事这方面业务时间长、业务量多的机构,这样才更有保障。

㈥ 新三板企业需要哪些部门开具无违法违规证明

新三板企业开具无违法违规证明需7大国家职能部门:

7.工商局

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政府主管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工作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正部级),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㈦ 股票新三板是什么

“新三板”是由科技部、证监会、证券业协会、深交所、北京市中关村管委会五方共同为扶持国家级高科技园区的科技含量较高、自主创新能力较强的中小股份制企业而设立的融资服务平台,是国家多层次资本市场重要组成部分,目的在于促进中小科型技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吸引风险资本投入、引入战略投资者、重组并购和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新三板”自2006年1月在中关村科技园区正式试点,目前中关村科技园区为全国唯一的“新三板”试点园区。
在“新三板”上市需要哪些条件?
(1)公司注册在参与试点的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
(2)公司是科技型或创新型中小企业;
(3)公司设立满二年;
(4)主营业务突出,具有持续经营记录;
(5)公司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
(6)其他条件:股东出资真实,近二年股权变动合法合规等。
在“新三板”上市有何好处?
(1)融资功能。通过股份报价转让系统,按照相关规则,公司可以定向增资形式融入资金;
(2)价值发现。通过“新三板”上市,企业及股东的股票可以在资本市场中以较高的价格进行流通,从而充分体现创业者团队及个人的价值;
(3)宣传功能。通过“新三板”上市,宣传企业,让社会了解企业,强化客户和潜在客户对企业的认识;
(4)培育功能。为公司上市做好准备,让公司熟悉上市以后的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等工作;
(5)信用叠加功能。公司挂牌后,将树立公司在地方、业内的形象,提高公司的信用。

㈧ 新三板企业需要开立哪些部门的无违法违规证明

新三板企业如想上市,要有下面的证明:
序号 出文部门 证明内容
1 国税局 自**日至**日,未有违法行为
2 地税局 自**日至**日,未有违法违章行为
3 环保 自**日至**日,未有违法行为,未受到处罚
4 技术监督 自**日起缴纳——等社保金,人数——,未受到处罚
5 安监局 截至**日内未接到安全生产事故的举报和投诉
6 社保局 截至**日,未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未受到处罚
7 工商局 截至**日,未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未受到处罚
新三板上市标准要满足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二)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三)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四)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五)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
(六)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㈨ 犯罪但未被剥夺政治权利可以任新三板上市公司高管吗

一、《公司法》中的相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四十七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四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规定: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6.3 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业务规则、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其他相关业务规定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并记入诚信档案:1、通报批评;2、公开谴责;3、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认定为不适合任职的人员不得担任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施行)》
挂牌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和遵守《公司法》规定的任职资格和义务,不应存在最近24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
关于挂牌公司管理层诚信的要求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试行)》第二十二条:调查公司管理层的诚信情况,取得经公司管理层签字的关于诚信状况的书面声明,书面声明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最近二年内是否因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等受到刑事、民事、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
(2)是否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处于调查之中尚无定论的情形;
(3)最近二年内是否对所任职(包括现任职和曾任职)公司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而被处罚负有责任;
(4)是否存在个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的情形;
(5)是否有欺诈或其他不诚实行为等情况。
通过查询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等公共诚信系统,咨询税务部门、公司贷款银行等部门或机构,咨询公司律师或法律顾问,查阅相关记录以及其他合理方式,核实公司管理层是否存在不诚信行为的记录,评价公司管理层的诚信状况。

三、其他规定:

《公务员法》
第42条相关规定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第53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第102条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和《企业年检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的“违法违规人员限制登记名单库”,对于不按规定参加企业年检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工商部门列入“黑名单”中,在锁定期间(有效期为三年),该法定代表人不得担任其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企业名称亦不能使用。

《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规定:
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集中精力做好本职工作,除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在学校设立的高校资产管理公司兼职外,一律不得在校内外其他经济实体中兼职。确需在高校资产管理公司兼职的,须经党委(常委)会集体研究决定,并报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备案,兼职不得领取报酬。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不得在院系等所属单位违规领取奖金、津贴等;除作为技术完成人,不得通过奖励性渠道持有高校企业的股份。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规定:
1、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
(1)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2)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2、本准则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县(市、区、旗)直属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科级党员负责人,乡镇(街道)党员负责人,基层站所的党员负责人参照执行本准则。

《关于规范财政部工作人员在企业兼职行为的暂行办法》规定:
财政部副处级以上干部均不可在外兼职或担任独立董事职务。
四、董监高的产生与组成

董事会及经理层产生及其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九条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四条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由经理提请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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