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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的新三板公司

发布时间:2023-06-06 16:13:49

㈠ 新三板基金产品有哪些

新三板基金有广东凯鼎新三板成长1号、朱雀新三板3号、菁华新三板520、凯腾创新1号、幂方资本新三板通正等基金。新三板基金有很多,一般只需是投资管理企业都可以发行新三板的股票基金,用以投资新三板的股份;实际的新三板基金还必须咨询有新三板发行的企业,新三板流通性不够,激励制度不健全,投资这类基金风险比较大。

1.广东凯鼎新三板成长1号基金成立于2015年,由广东凯鼎投资有限公司发起设立,由广东凯鼎投资有限公司负责管理。主要投资于已经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上挂牌交易的股票(含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公司或基金子公司的资产管理计划(投向包括但不限于新三板挂牌公司的股票)、集合信托计划(投向包括但不限于新三板挂牌公司的股票);以及银行存款、国内依法发行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型基金、债券型基金、逆回购、正回购等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发行的金融产品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等;待法律法规允许后,还可投资于拟于新三板挂牌企业的股票。

2.朱雀新三板3号基金注册地在中国上海市。2015年4月28日成立。朱雀新三板3号基金成立于2015年,由上海朱雀股权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负责管理,主要投资于"基金管理人以本基金募集的资金主要投资于由上海朱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发起设立并担任管理人的上海朱雀珠玉蓝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暂定名,以工商登记注册为准)有限合伙财产份额,闲置资金可存放或投资银行存款。

3.菁华新三板520私募投资基金成立于2015年,由上海瞰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责管理,(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股票(新三板市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市场)挂牌企业定向增发、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拟新三板市场挂牌或拟沪深交易所上市的企业股权。 (2)通过信托计划、证券公司或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公司专户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子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公募基金、期货资管计划、契约型基金以及有限合伙等法律结构发行的投资于新三板市场的基金产品。 (3)证券投资基金、债券逆回购、可转换债券等各类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以及现金、货币基金、银行存款等现金类金融产品。

4.新三板-凯腾创新1号基金成立于2015年,由苏州奥普雷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责管理,主要投资于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份及其定向增发,拟在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份及其定向增发,各类固定收益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债券回购等),在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行的私募投资基金(包括有限合伙企业)。

5. 幂方资本新三板通正投资基金成立于2015年,由上海幂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责管理,投资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俗称“新三板”)上市挂牌企业的股份。

㈡ 浙江新三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怎么样

浙江新三板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企业新三板挂牌、股权融资,股权基金投资的专业投资机构。公司团队实力,口碑好。

㈢ 新三板包括哪三板

新三板分为三层,分别是精选层、创新层和基础层。在分层之后,不同层级所采用的进入门槛、交易规则、监督管理、交易门槛等都会有所不同。
新三板分层制度是指在新三板挂牌的数量众多的企业当中,按照一定的分层标准,将其划分为若干个层次,可降低信息搜集成本,提高投资分析效率,增强风险控制能力,引导投融资精准对接。

拓展资料:
融资,英文是financing,从狭义上讲,即是一个企业的资金筹集的行为与过程。 从广义上讲,融资也叫金融,就是货币资金的融通,当事人通过各种方式到金融市场上筹措或贷放资金的行为。《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对融资的解释是:融资是指为支付超过现金的购货款而采取的货币交易手段,或为取得资产而集资所采取的货币手段。
融资详细解释:一指企业运用各种方式向金融机构或金融中介机构筹集资金的一种业务活动;二指矿业权经营的实质是矿业权融资和矿业开发;三指货币资金的持有者和需求者之间,直接或间接地进行资金融通的活动;四指货币资金的调剂融通是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社会经济实体之间进行余缺调剂的有效途径和手段;
五广义的融资是指资金在持有者之间流动以余补缺的一种经济行为这是资金双向互动的过程包括资金的融入(资金的来源)和融出(资金的运用)。狭义的融资只指资金的融入;六指资金在供给者与需求者之间的流动,这种流动是双向互动的过程,既包括资金的融入,也包括资金的融出。七指企业从有关渠道采用一定的方式取得经营所需的资金的活动。
从狭义上讲,融资是一个企业的资金筹集的行为与过程, 也就是说公司根据自身的生产经营状况、资金拥有的状况,以及公司未来经营发展的需要,通过科学的预测和决策,采用一定的方式,从一定的渠道向公司的投资者和债权人去筹集资金,组织资金的供应,以保证公司正常生产需要,经营管理活动需要的理财行为。公司筹集资金的动机应该遵循一定的原则,通过一定的渠道和一定的方式去进行。我们通常讲,企业筹集资金无非有三大目的:企业要扩张、企业要还债以及混合动机(扩张与还债混合在一起的动机)。
从广义上讲,融资也叫金融,就是货币资金的融通,当事人通过各种方式到金融市场上筹措或贷放资金的行为。从现代经济发展的状况看,作为企业需要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深刻,全面地了解金融知识、了解金融机构、了解金融市场,因为企业的发展离不开金融的支持,企业必须与之打交道。

㈣ 北京国泰瑞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怎么样

北京国泰瑞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好。北京国泰瑞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基于多年新三板投资经验,打造了国内领先的一二级联通投研体系。持续挖掘新的投资机会,为投资人创造了优异回报。北京国泰瑞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资产管理公司。

㈤ 上海鼎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上海鼎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是由一批业内资深人士组建的专业投资管理公司,注册资本3190万元人民币;主要从事证券投资及股权投资的管理与咨询业务。公司目前正在运行25只阳光私募理财产品,包括管理型产品15只, tot产品4只,mom产品2只,创新型产品4只。目前总体管理规模超过20亿人民币。2010年成为农业银行总行“ 金牛精选tot ”管理人之一(已于2013年11月结束);2011年成为中国银行总行“中银成长组合”管理人之一,光大银行总行私募基金宝稳健增长组合管理人;2012年中旬,成为工商银行tot产品管理人。 公司目前已有超过10个私募股权项目投资(pe),已完成投资3亿元人民币;各项目总体收益率水平良好。
一、鼎锋简介:
2007.11成立;3190万注册资金;35名员工;100亿元资产规模
证券业协会会员;基金业协会会员;海际会理事;
国内多家银行总行的私募管理人,先后获得四十多座业界奖杯;
2014年晨星***私募基金奖;2013年福布斯***私募基金奖;连续3届金牛阳光私募管理公司;
鼎锋致力于成为私募证券投资、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及新三板投资领域最专业、最受尊敬的基金管理公司之一。
基金管理人上海鼎锋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是上海鼎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子公司,成立于2012年2月28日,认缴金额1000万元人民币。主要从事股权投资,目前专注于新三板拟挂牌和已挂牌企业的股权投资。鼎锋股权新三板团队目前已有15人。
10月,鼎锋李霖君说 “得新三板者,得天下!” 未来三五年的大钱、大机会就在新三板。
今天,鼎锋股权新三板团队向天下贤士发出邀约,寻找能和我们一起找大机会、赚大钱的你!
只要你愿意付出,和公司共同成长和进步,公司在福利待遇、股权激励和工作氛围上都会给你惊喜。
公司网站:www.dfasset.com
法定代表人:张高
成立日期:2007-11-10
注册资本:3987万元人民币
所属地区:上海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866783429XP
经营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所属行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英文名:Shanghai Dingfeng Assets Management Co., Ltd.
人员规模: 100-499人
企业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江场三路76、78号711室
经营范围:资产管理,投资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㈥ 浙江九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浙江九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LTD)。从2012年开始专注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的发展,立志帮助更多的中小型企业通过上市解决企业的资金和发展问题。总部位于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市府大道35号。九盛公司凭借行业内良好的声誉以及实力,与北京、上海、广州、香港等地的国际知名证券公司、管理咨询公司建立了战略合作伙伴和广泛的合作关系,面向国内提供公司战略提升、项目资本对接、并购重组、投融资等全方位服务,帮助企业提升行业竞争力、拓展合作联盟,为其做强、做大奠定坚实的基础。业务范围涵盖金融业、重工-综合性、医药化工、建筑房产、制造业以及能源业等六个核心领域。九盛集团旗下企业包括九盛影视、九盛金融、九盛东贸、九盛科技、九盛旅游、九盛资管,主要以金融为主题业务涵盖实业、影视、贸易、互联网等行业领域的并购与创新。
法定代表人:杨单芬
成立时间:2015-04-02
注册资本:3000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331000000076076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公司地址:台州市市府大道36号2层

㈦ 新三板指南:“他”要来了,新三板的这些问题能解决吗

呼唤大宗交易平台原因之二:基金遭遇“退出难”

“其实,不想留。其实,我想走。”可能是当初浩浩荡荡进入新三板市场淘金的基金者内心最真实的对白。

有数据显示,截至9月13日,新三板的挂牌企业超过9000家,但三板指数的成交额仅为6.13亿元,占创业板指成交额603.99亿元的1.01%。值得注意的是创业板企业的挂牌数量只有538家。

在新三板交易量不甚理想的情况下,一些已经到期或即将到期的新三板基金和资产管理计划已经面临着“Yes Or No”的选择题,是选择清算?还是续期?

指南君浏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发现,九泰基金——新三板分级1号资产管理计划、九泰基金——新三板分级2号资产管理计划已经决定续期,并向持有人发出了公告。

据了解,上述两个产品的起始规模分别为1.6093亿元、1.077亿元,备案日期分别是2015年2月3日、2015年2月13日,原定合同期限同为18个月。

对于续期原因,九泰基金相关人士表示,因充分考虑持有人利益,并征得持有人同意后,才决定对上述两个产品续期。

今年以来,新三板市场持续低迷,部分新三板交易的产品处于亏损状态。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合同期较短,已经到期或即将到期的的产品,选择继续投资也许包含着些许无奈。

呼唤大宗交易平台原因之三:市场流动性亟待改善

新三板的流动性一直以来都饱受诟病。

协议转让和做市交易是新三板市场资源流动的最主要的两种交易制度。其中,新三板企业使用较为广泛的是协议转让,而做市转让则是全国股转系统主推的交易方式,相对前一种做市转让的交易更为活跃。

然而,一直以来,市场上仅有证券公司才有有做市的资格。可事实上,做市企业有需要多家做市商的内在需求,这些需求聚集在一起最直接的就是导致形成单个做市商同时为众多做市企业服务的局面。但就算全国126家证券公司全都成为做市商,也很难满足众多做市企业的现实需求。

再者说,做市商之间也有可能为了利益而串谋,做市交易理想的竞争报价关系未必能够真正实现。因此,新三板市场上用数量和资金实力都有限的做市商来交易,恐怕难以难以满足挂牌公司股东出售大宗股票需求,更难以满足投资者以理想价格购买大宗股票需求。

虽然,全国股转系统已经发布了《私募机构全国股转系统做市业务试点专业评审方案》,放开了私募机构参与做市的资格。但指南君以为,集中竞价制度对新三板市场来说同样不可或缺。

因为,大宗交易制度可以帮助新三板挂牌公司在二级市场的兼并重组,提高新三板市场的资源配置效率。并且引入大宗交易制度能在简化交易手段的同时,控制交易成本,增强新三板交易市场的流动性。

有迹可循,大宗交易平台或即将推出

综上所述,指南君认为,在迎来最强解禁潮,一些基金要集中退出,新三板市场流动性亟待改善的情况下,为了防止集中的大宗抛出对现有市场交易造成打击,完善新三板交易机制关键,其中,推出大宗交易平台可谓是最迫切的需要。

对此,企巢新三板学院院长程晓明建议,在下午三点以后,划出半小时时间作为大宗交易时间。他特别强调,大宗交易不应该在盘内进行,应该在收盘以后。

“完善新三板交易机制,大宗平台转让是年内有可能推出的一个政策。”联讯证券新三板首席研究付立春做出了这种预测。

在全国股转系统给券商下发的调查问卷中,有一道问题是“应如何改革现行协议转让方式”,选项分别有完全取消协议方式,采用集合竞价方式代替;点击成交不变,将拉手成交放到盘后;进行对点击成交进行优化增加竞争因素;将拉手成交放到盘后进行取消点击成交方式,仅保留拉手成交方式四种选项。

㈧ 私募基金投资新三板 注册资本 股东层层追溯吗

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投资新三板拟挂牌公司股权合法性背后的税务问题
2015年10月16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挂出了《机构业务问答(一)——关于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投资拟挂牌公司股权有关问题》,立刻引起了资本市场的广泛关注。其基本口径是确立了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持有拟挂牌公司股权的合规性,也就是本文第一和第二两个段落的描述。本文的第三个段落从税务角度对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持股挂牌公司涉及的税务争议进行了浅显分析。
第一、关于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能否投资拟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公司的股权?在挂牌审查时是否需要还原至实际股东?
1、基金子公司可通过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拟挂牌全国股转系统的公司股权。
政策依据: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第九条,基金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应当用于下列投资:……(二)未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权及其他财产权利;(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投资于前款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资产的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称为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2、证券公司定向、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可由券商与客户约定投资拟挂牌全国股转系统的公司股权。
政策依据: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由证券公司与客户通过合同约定,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禁止规定,并且应当与客户的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以及证券公司的投资经验、管理能力和风险控制水平相匹配……。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证券公司为客户办理特定目的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应当签订专项资产管理合同,针对客户的特殊要求和基础资产的具体情况,设定特定投资目标,通过专门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证券公司可以通过设立综合性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办理专项资产管理业务。
3、私募基金(包括契约型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拟挂牌全国股转系统的公司股权。
法规依据: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
股转系统认为,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证监会公告【2013】54号),“以私募股权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以及其他金融计划进行持股的,如果该金融计划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设立并规范运作,且已经接受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可不进行股份还原或转为直接持股。”因此,依法设立、规范运作、且已经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并接受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基金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其所投资的拟挂牌公司股权在挂牌审查时可不进行股份还原,但须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所投资公司申请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时,股份能否直接登记为产品名称?
股转系统认为,可以直接登记为产品名称。具体操作要点如下:
1、资产管理计划或契约型私募基金所投资的公司申请挂牌时,主办券商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将资产管理计划或契约型私募基金列示为股东,并在《公开转让说明书》充分披露资产管理计划或契约型私募基金与其管理人和管理人名下其他产品的关系。同时,主办券商就以下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一是该资产管理计划或契约型私募基金是否依法设立、规范运作并已履行相关备案或者批准手续;二是该资产管理计划或契约型私募基金的资金来源及其合法合规性;三是投资范围是否符合合同约定,以及投资的合规性;四是资产管理计划或契约型私募基金权益人是否为拟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董监高。
2、资产管理计划或契约型私募基金所投资的公司通过挂牌备案审查,办理股份初始登记时,挂牌业务部负责核对《股票初始登记申请表》涉及股东信息与《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信息的一致性。
3、中国结算发行人业务部核对股份登记信息与披露信息的一致性后,将股份直接登记在资产管理计划或契约型私募基金名下。
据中国财税浪子taxlangzi微信公号向部分律师了解,作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一)名称;(二)住所;(三)法定代表人姓名;(四)注册资本;(五)公司类型;(六)经营范围;(七)营业期限;(八)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实务中,如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包括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直接登记为公司股东还存在很大障碍,往往会“曲线”登记为对应计划或者基金的管理人。
第三、关于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投资拟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公司的股权涉及营业税和所得税处理
我国目前得税收立法并未明确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的纳税主体地位。
201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条规定,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如果参考证券投资基金法的相关立法原则,可以将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视为非独立纳税主体,其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以投资基金为例,投资基金是一种集合投资方式,在基金投资方式中,投资者是基金的出资人,运作者是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基金本质上仅为一笔信托财产,基金自身不是经营主体,从而基金自身不应视为纳税主体。对于投资者通过基金获取的收益,相关税收应在基金设立前或基金分配后由基金管理人代为缴纳或由投资者自行缴纳。基金这种投资方式连接了投资环节的多种主体,从而在此过程中涉及多方面的税收,这些税收要由投资环节中的不同主体依据法律自行或者代为缴纳。基金本身是不需要纳税的,但这并不意味对这种投资行为不征税,而是对这类税收要分别由相关主体自行缴纳或者由基金管理人代为缴纳。从事基金投资要由各种不同的主体依据相关法律自行或代为履行纳税义务。
A、将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视作纳税虚体。
如果将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当做纳税虚体,其投资的相关税收,由资产委托人承担,资产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不过,目前我国的税收立法并未直接规定资产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以及如何代扣代缴。
B、将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视作纳税实体。如果将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当做纳税实体,需要将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作为纳税主体在税务部门进行登记并按期申报税款。
2014年第9期《税务研究》杂志曾发表石家庄经济学院会计学院王震教授的署名文章《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营业税政策研析》。文中提及这样一则案例。
【案例】2013年1月6日,中国某投资公司A参与某证券公司发行的一支总额1亿元、计划总份额1亿份、期限2年的集合计划。该证券公司担任集合计划的受托人和管理人,工商银行担任集合计划的托管人。该计划可投资于国债、货币市场基金和境内上市公司股票。为了分析方便,假设该计划仅投资境内上市公司股票,不考虑印花税和所得税。
A公司作为委托人,实际参与金额为2 000万元,不考虑参与费,共取得参与份额2000 万份;中国公民周某实际参与金额500万元,取得份额500万份。该计划封闭运行,成立3个月后委托人可以通过管理人的柜台交易市场办理份额转让。2014年1月15日,A公司通过管理人的柜台交易市场,转让份额1000万份,转让价格1.1元/份。
2014年1月16日,计划管理人以600万元的价格卖出一只股票,该股票投资成本400万元。
根据上述事宜,A公司主管税务机关要求A公司申报缴纳集合计划份额转让的营业税及附加:
应纳营业税=1000×(1.1-1)×5%=5(万元)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5×7%=0.35(万元)
应纳教育费附加=5×3%=0.15(万元)
证券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要求计划管理人申报缴纳集合计划买卖股票的营业税及附加,还要其代扣代缴计划参与人(A 公司)转让计划份额的营业税及附加:
应纳营业税=(600-400)×5%=10(万元)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0×7%=0.7(万元)
应纳教育费附加=10×3%=0.3(万元)
应代扣代缴A公司转让计划份额的营业税及附加:
应纳代扣代缴营业税=1000×(1.1-1)×5%=5(万元)
应纳代扣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5×7%=0.35(万元)
应纳代扣代缴教育费附加=5×3%=0.15(万元)
A公司认为,集合计划的性质属于委托合同或行纪合同。我国《证券法》规范的有价证券仅包括股票、公司债券、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和证券衍生产品,计划份额不属于有价证券,通过证券公司柜台交易市场转让计划份额实现“自有财产”的溢价赎回,只涉及所得税,无需缴纳营业税。
证券公司认为,集合计划的性质属于私募基金,应该比照适用证券投资基金的税收政策。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78号),自2004年1月1日起,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继续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因此,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无需申报缴纳集合计划买卖股票的营业税。证券公司还认为,集合计划只是一份合同,不具有纳税人的主体资格;证券公司开展的资产管理业务,业内也没有就集合计划办理涉税事宜的惯例,委托人(或计划份额持有人)的税收事宜应由其自己申报缴纳,管理人无需履行代扣代缴计划份额转让涉及的营业税义务。
在本案中,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问题上:一是集合计划的份额是否属于有价证券(类似问题有信托计划的份额),从而构成营业税意义上的转让金融商品?二是集合计划自身能否作为营业税的纳税主体。
对于第一个争议,税务机关认为,根据有价证券的概念和特征,集合计划的份额是典型的有价证券,属于金融商品的范畴。从我国的税制体系上看,纳税人取得动产类财产的转让收益,不征增值税就得征收营业税。本案中,A公司转让计划份额取得了100万元的收益,应该缴纳营业税。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第一条规定,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显然,A公司转让计划份额,不属于上述暂免征收营业税的业务,理应申报缴纳相应的营业税。
A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坚持广义有价证券的观点,认为集合计划的份额属于有价证券;而A公司则坚持狭义有价证券的观点,认为应严格按照《证券法》中列举的有价证券类型办理纳税申报事宜,主管税务机关不能单方扩大有价证券的适用范围。
对于第二个争议,税务机关认为,财税【2004】78号文件只是豁免了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营业税纳税义务,并没有豁免基金委托人的营业税纳税义务。由于集合计划和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不同的法律规范,集合计划有私募的特征,但不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规范的证券投资基金,不能套用证券投资基金的税收政策而扩大税收优惠的适用范围。管理人必须按期申报缴纳集合计划买卖金融商品的营业税及其附加。
对集合计划征税,可有两个征税策略:一是赋予集合计划纳税主体资格,由计划管理人代为办理集合计划的涉税事项,并代扣代缴集合计划份额转让的相关税收,可将此策略称为集合计划纳税主体论;二是以委托人为纳税主体,由委托人自己申报缴纳集合计划买卖金融商品,以及计划份额转让的营业税,可将此策略称为委托人纳税主体论。考虑到管理人将集合计划投资运用或份额转让的信息传递给委托人需要时间,存在时滞,为了能实现税款的及时足额征收,税务机关坚持集合计划纳税主体论的观点,认为应该以集合计划为纳税主体,由集合计划的管理人申报缴纳集合计划的所有涉税事宜。纳税人(证券公司)则坚持委托人纳税主体论观点。
王震教授认为,资产管理业务,在资产管理机构与投资参与人(称为“委托人”)不组建投资企业的前提下,一般以资产管理机构为主导,设立集合计划募集资金。集合计划的资产或资金,独立于资产管理机构和托管机构的自有资产。每一个集合计划,资产管理机构必须单独开设账户,单独核算集合计划资产的增减变化。集合计划名称多样,如信托计划、银行理财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等。
王震教授比较倾向于以集合计划作为纳税主体,他指出,如果赋予集合计划纳税主体资格,由计划管理人代理集合计划税金的核算与申报,可以解决委托人作为纳税主体导致的诸多困难。
首先,掣肘集合计划税金核算的原始票证问题可迎刃而解。凡是归属于集合计划的支出、采购、对外投资等事项,都可以集合计划为受票单位;凡是归属于集合计划的收入,都可以集合计划为纳税主体对外开出发票;也无需委托人履行完税凭证的传递。集合计划税金核算的效率和准确性都将大大提高。
其次,管理人可以动用集合计划的资金,办理税金缴纳,不会产生委托人纳税主体论下委托人无钱缴税的困难,委托人也不用再安排集合计划的强制赎回或份额的强制转让或计划的强制分红。管理人可以在集合计划的期限内,减少这类强制措施对资金期限配置的干扰,有助于提高计划资金运用的预期性和稳定性。
第三,在委托人中既存在机构投资者,又存在个人投资者时,坚持以集合计划为纳税主体,可以避免委托人纳税主体论下“分类计提法”对机构投资者营业税的影响,使机构投资者买卖金融商品营业税的实际税负保持在5%,与其名义税率一致。
从国际上看,以色列和爱尔兰将集合计划视为一般的公司,适用正常的公司税税率。美国、英国、加拿大、挪威等国将集合计划视为独立纳税主体,需要全额纳税,对分配给投资者的收益可以扣除。意大利、西班牙、荷兰等国将集合计划设为独立纳税主体,对集合计划适用低税率。在德国,投资基金无须纳税,但投资基金要被视作独立纳税主体来确定税基。可见,集合计划作为独立纳税主体是一种国际趋势。

㈨ 新三板是什么,新三板上市条件,交易规则,挂牌等股权

闪牛分析:新三板:全称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为当前拥挤的主板和创业板提供疏导, 为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企业进入资本市场提供途径,进一步拓展民间投资渠道,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
上市条件:新三板上市条件要求企业依法设立且存续(存在并持续)满两年;.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交易规则:
一、新三板股票交易条件
个人客户准入条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投资者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份公开转让:
1、投资者本人名下前一交易日日终证券类资产市值500万元人民币以上。证券类资产包括投资者交易结算资金、股票、基金、债券、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等,信用证券账户资产除外。
2、具有两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或具有会计、金融、投资、财经等相关专业背景或培训经历。投资经验的起算时点为投资者本人名下账户在股份转让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发生首笔股票交易之日。机构客户准入条件满足以下任一条件的机构投资者均可参与挂牌公司股份转让:
1、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
2、实缴出资总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伙企业;
3、集合信托计划、证券投资基金、银行理财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以及由金融机构或者相关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机构管理的金融产品或资产。交易规则
二、新三板股权怎么交易
1、以机构投资者为主。自然人仅限特定情况才允许投资。
2、实行股份转让限售期。新三板对特定主体持有股份规定限售期,另对挂牌前增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转让股份等也分别规定了限售期。
3、设定股份交易最低限额。每次交易要求不得低于1000股,投资者证券账户某一股份余额不足1000股的,只能一次性委托卖出。
4、交易须主办券商代理。主办券商代为办理报价申报、转让或购买委托、成交确认、清算交收等手续,挂牌公司及投资者在代办系统所进行的股份交易的相关手续均需经主办券商办理。
5、依托新三板代办交易系统。新三板代办交易系统依托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建设,与中小板、创业板等并列于深圳交易所交易系统。
6、投资者委托交易。投资者委托分为意向委托、定价委托和成交确认委托、委托当日有效。意向委托、定价委托和成交确认委托均可撤销,但已经报价系统确认成交的委托不得撤销或变更。
7、分级结算原则。新三板交易制度对股份和资金的结算实行分级结算原则。
三、新三板的交易规则
1、转让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9:15-11:30,13:00-15:00,转让时间内因故停市,转让时间不作顺延,遇法定节假日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公告的休市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休市。
2、买卖股票的申报数量
买卖股票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0股或其整数倍;卖出股票时,余额不足1000股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股票转让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不得超过100万股。
3、股价变动单位
股票转让的计价单位为“每股价格”;转让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人民币。
4、有效报价区间
开盘集合竞价的申报有效价格区间为前收盘价的上下20%以内;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申报有效价格区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20%以内;当日无成交的,申报有效价格区间为前收盘价的上下20%以内。
不在有效价格区间范围内的申报不参与竞价,暂存于交易主机,当成交价波动使其进入有效价格区间时,交易主机自动取出申报,参加竞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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