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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英网资讯新三板

发布时间:2023-01-27 07:14:05

『壹』 文康律师事务所的主要业绩


文康在商事诉讼、海事海商、房地产、涉外投资与贸易、知识产权、金融证券、劳动等专业领域表现突出,海事海商、房地产等专业律师团队在全国居于领先地位,金融证券等专业在山东省行业内名列前茅。文康律师代理的案件中,不乏在全省乃至全国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复杂疑难案件,以下列举部分:
商事诉讼案例
l 代理澳柯玛集团债务危机系列案件
从2005年开始,文康律师受聘参与澳柯玛集团债务重组,为协助青岛市成功破解澳柯玛债务危局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在处理澳柯玛债务危机过程中,成功代理了二十余起复杂历史债务纠纷案件,均全面胜诉,其中包括一些引起较大社会反响的经典案件,如“青岛澳柯玛集团与甘肃海欣工贸有限公司、乔红霞返利合同纠纷案”。2006年,张金海律师受青岛澳柯玛集团总公司委托,代理澳柯玛集团总公司诉甘肃海欣公司、乔红霞欠款纠纷案。该案于2007年结案胜诉,并被评为2006年度全国最有影响的二十大案件之一。
l 代理青岛海洋渔业公司与DAC中国特别机遇(巴巴多斯)借款纠纷案
2008年5月,殷启峰律师携其团队律师代理青岛海洋渔业公司、青岛海洋渔业公司水产品加工厂与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诉讼标的额过亿元。在诉讼中,殷启峰律师代理被告青岛海洋渔业公司和青岛海洋渔业公司水产品加工厂重点从债权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范围、保证期间等方面进行了有效的抗辩。为促成和解,在充分论证原告债权转让程序的基础上,殷启峰律师提出了原告债权转让涉嫌无效的观点,并取得客户授权拟启动无效诉讼程序。由于被告的积极抗辩,原告DAC中国机遇(巴巴多斯)有限公司大幅降低了和解预期,最终该案件和解解决争议,使青岛海洋渔业公司有资金安置数百名下岗困难职工,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l 代理青岛远洋祥和工贸公司与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新世纪国际有限公司易货合同纠纷案
1997年11月,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与青岛远洋祥和工贸公司及其合作方新世纪国际有限公司签订《委托加工协议》,由祥和公司和新世纪公司向青岛啤酒提供大麦,青啤受委托加工成啤酒并给付上述两间公司。后青啤公司主张,其先后向新世纪公司发酒38万箱,应视为其向祥和公司发酒。
祥和公司否认与新世纪公司之间存在合作关系,拒绝为新世纪公司从青啤提酒38万箱的行为承担法律后果,并于1999年7月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青啤支付大麦与啤酒的差价款3009万元。 该案经市中院审理后于2000年7月作出一审判决,判定青啤与祥和公司及第三人新世纪公司签订的《委托加工协议》实际为易货合同,认定在该易货贸易中祥和公司与新世纪公司存在合作关系。判令青啤公司返还祥和公司货款约49万元人民币。祥和公司不服,上诉至省高院。2001年10月,省高院裁定该案发回市中院重新审理。2003年5月,市中院对该案重新审理后作出(2002)青经重字第1号的一审判决,仍判定祥和公司与新世纪公司在案件中的合作关系,判令青啤公司向祥和公司返还货款约79万元人民币。
祥和公司仍旧不服该判决继续上诉至省高院,并聘请文康律师事务所张金海律师代理。张金海律师详细分析案情后,抓住祥和公司与青啤公司的贸易合同关系、祥和公司与新世纪公司的合作关系这两个法律关系成立时间上的先后顺序这一关键问题作为突破口,主张新世纪公司与案件的易货贸易没有法律关系,祥和公司不承担新世纪公司提取38万箱啤酒的法律后果。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采纳了张律师的意见,终审判令青啤公司返还祥和公司货款及折价支付麻袋款,两项合计约2378万元人民币。
此案判决生效后,上海证券报以《五年旧案赔偿额度翻了40倍 青岛啤酒陈年官司越打越赔》为题,对该案进行了详细报道,在业界引起巨大反响。
海事海商案例
l 渤海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海洋生态损害索赔案
2011年6月4日,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负责作业的渤海蓬莱19-3油田发生溢油事故。溢油事故发生后,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在全国范围内公开选聘法律服务机构以进行海洋生态损害索赔诉讼,经过专家组多次考察及选拔,孙芳龙、张志国、高良臣律师代表文康所最终以排名第二的成绩成为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委聘的四家法律服务机构之一,与来自上海、北京、广东的其他三家同行一起组成律师团,共同承担起针对蓬莱19-3油田溢油责任者的诉讼代理工作,张志国被指定为出庭律师之一。
该案于2012年4月办理终结,经过8个多月的艰苦细致工作,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和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共计支付人民币16.83亿,用于赔偿海洋生态损失,并承担保护渤海环境的责任 。
l 代理中国“新星”号商船就俄罗斯边防军炮轰事件发表律师声明案
2009年2月15日,俄罗斯边防军炮轰中国“新星”号商船事件,文康所接受“新星”号光船承租人吉瑞祥船务(香港)有限公司紧急委托,孙芳龙、郭春风两位律师在做了大量调查并亲自询问当时船员后,于3月8日代表吉瑞祥公司发表了义正词严的律师声明,为澄清事实、明晰责任,起到了十分及时的作用,引起媒体广泛专注和采访,产生了广泛的影响 。
l 协助青岛市处理“昌盈”轮在台湾海峡遭遇台风沉没事故善后案
2009年8月,青岛大通公司“昌盈”轮在台湾海峡遭遇台风沉没,22名船员遇难,孙芳龙律师接受青岛司法局委派,作为市政府的顾问律师协助处理善后事宜,以专业的服务和优异的表现得到政府领导的高度评价。
l 代理中石化海底输油管线被盗漏油事故侵权赔偿案
2005年12月2日和2006年3月12日,中石化胜利油田分公司海洋采油厂埕岛油田中心一号至海三站两条海底输油管线被犯罪分子打孔盗油造成原油泄漏,造成重大海洋污染。自2007年6月至2008年7月,东营、烟台、天津陆续有海洋养殖户及海洋渔业局代表国家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起诉中石化公司及关联分公司,主张巨额养殖损失和渔业资源损失5亿多元。高良臣、陈洁律师受中石化委托,代理出庭,律师团队充分发挥专业特长,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凭借高超的办案艺术,最终圆满解决了上述系列漏油案件,得到了各级法院的认可,受到委托人及中石化总部的高度评价。
知识产权案例
l 代理山东瀚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凯赛生物技术研发中心有限公司、山东凯赛生物科技材料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
2010年5月,上海凯赛生物技术研发中心有限公司、山东凯赛生物科技材料有限公司以山东瀚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侵犯上海凯赛发明专利权及商业秘密为由,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要求判令山东瀚霖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涉案专利产品的行为,赔偿经济损失4500万元,并在《人民日报》等报纸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文康律师代理山东瀚霖参加诉讼。在研究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基础上,有针对性的采取了申请涉案专利无效、积极应诉作不侵权抗辩等应对策略。一方面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上海凯赛发明专利无效的申请,另一方面精心组织证据,从事实和法律两个方面反驳对方的主张。2011年3月,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专利审查决定书,宣告上海凯赛的涉案发明专利全部无效;其后,北京一中院判决驳回上海凯赛的专利无效行政诉讼全部诉讼主张。因上海凯赛用于指控侵权的涉案发明专利被宣告无效,2012年2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海凯赛、山东凯赛针对山东瀚霖的全部诉讼请求。
l 代理住商肥料(青岛)有限公司诉刘进波专利权权属纠纷案
2008年10月,赵吉军律师代理住商肥料(青岛)有限公司诉刘进波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本案是因将剽窃技术申请并获得专利权而引起的专利权属纠纷,这与通常因职务发明、技术开发等原因引起的专利权属纠纷完全不同。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将被告的专利权判归原告所有。被告不服提起上诉,2009年9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同类案件在国内司法审判中少有先例,使本案判决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和参考价值。此案被评为2010年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例,在2010中国律师知识产权业务创新论坛上获得“十佳案例奖”。
l 代理马达庆与山东食品、山孚集团不正当竞争案
2007年,由张金海律师及其团队2人受马达庆委托,在山东省食品进出口公司、山东山孚集团有限公司和山东山孚日水有限公司诉马达庆、青岛圣克达诚贸易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中,代理马达庆应诉。张金海律师准确阐释了商业机会与商业秘密的不同意义,提出了竞业限制应当有法律规定(如公司法对高管的竞业限制)或者事先约定,否则不具有不正当性,构不成对原单位的侵权。文康律师的代理意见被采纳,委托人赢得诉讼。该案被人民法院报等媒体广泛报道,且被评为2009年度山东省十大知识产权案件。
l 代理青岛麦凯乐公司与日本迈凯乐商标侵权纠纷案
2007年,日本株式会社迈凯乐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要求大商集团、青岛麦凯乐公司停止使用“麦凯乐”、“MYKAL”作为商号、字号、标示,并赔偿损失20万元。张金海律师、孙芳龙律师受青岛麦凯乐委托代理应诉,提出日本迈凯乐在青岛没有市场经营行为,“迈凯乐”、“MYCAL”商标不具有知名度。同时青岛麦凯乐公司通过自身大量宣传和推广,建立了“麦凯乐”、“MYKAL”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不存在搭乘株式会社迈凯乐品牌的情形,青岛麦凯乐公司将“麦凯乐”作为企业字号使用的行为,只是起到标识销售场所的作用,不会造成一般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文康律师的意见,于2008年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株式会社迈凯乐全部诉讼请求。该案被评为2009年度青岛十大知识产权案件。
IPO上市案例
近两年,文康所证券业务异军突起,成为省内最具影响力的证券律所之一。文康律师作为发行人律师提供服务的企业已达六十多家,已成功上市的项目有三家:
山东蓝帆塑胶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于2010年4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青岛华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于2010年8月1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
山东圣阳电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于2011年5月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项目:
文康是山东省最早参与新三板业务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文康的新三板项目已扩展到济南、青岛、潍坊、威海、淄博、唐山等地,已成功协助二十余家企业完成股份公司设立工作,其中,已通过券商内核的有八家。
1、 山东确信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 山东省远大网络多媒体有限责任公司
3、 山东乾舜矿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4、 青岛英网资讯股份有限公司5、 青岛浩海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 青岛宇方自动化控制股份有限公司7、 潍坊东升电子股份有限公司8、 威海远航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债券发行与票据融资项目

企业债(城投债)项目:
1、 青岛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行17亿元市政项目建设债券2、 济宁供水集团总公司发行3亿元企业债3、 乳山市城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发行不超过13亿元企业债
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
1、 青岛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行20亿元中期票据和10亿元短期融资券2、 烟台打捞局发行不超过5亿元短期融资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
文康所为青岛市城阳蔬菜水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是山东省开展中小企业私募债试点以来第一家成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企业。
并购重组项目案例
文康律师事务所在公司重组、融资、上市方面业绩突出。为多家大型企业集团的并购前的审慎性进行尽职调查,设计并购方案,参加并购项目谈判,配合并购项目的履行交割等;帮助客户设立公司制、合伙制企业,协助进行项目可行性分析、投资方式及股权结构设计等;起草、审查投资协议、合同、章程等各种文件。
为中集集团、华润轻纺集团、SK集团、海尔集团等多家企业在内地的尽职调查等重大并购重组项目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其中,华润集团是位于香港的实力雄厚的中资企业集团,文康所参与了华润集团对南通第三棉纺织厂、四川锦华、浙江润昌、江苏太仓利泰纺织厂、江苏丹棉集团、陕西天王、惠民棉纺厂、聊城棉纺厂、临清棉纺厂等并购项目;
中集集团是全球规模最大、品种最齐全的集装箱制造集团,文康所参与了中集集团对青岛宇宙、扬州通运、扬州通利等集装箱制造及冷藏箱制造公司等公司的并购重组工作,对天津振华、青岛恒丰、福州海投、宁波润信、天津华泰等物流和堆场公司的并购重组工作,对青岛中集专用车、梁山东岳、湖北宏图等车辆制造公司的并购重组工作,对南京扬子石化设计院、陕西省燃气设计院的并购重组工作;
SK集团是韩国的第三大跨国企业集团,文康参与了SK集团在山东的部分投资、并购项目,主要包括在山东淄博合资项目的整体规范工作,在山东菏泽市的合资项目调查及规范处置以及在胶南市并购燃气公司、烟台合瑞达能源公司项目;
文康参与了海尔集团对中润旅游投资公司的并购重组工作,对山东德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并购重组工作以及对北京美乐科技公司的并购重组工作。
除上述集团公司并购项目外,文康所还参与了中国石油总公司在山东的系列收购项目;新加坡安泰电子有限公司股权转让项目;山东金虹太钛白化工有限公司合资项目;印度阿波罗集团并购洛阳某轮胎企业项目;青岛国星食品有限公司收购广西湛江旭骏水产公司、青岛顺发食品公司项目;青岛中宸投资有限公司并购项目;德国保赫曼股份公司收购青岛泽青医疗器材有限公司项目;青岛国信集团收购汇泉湾广场项目;青岛城投集团收购圣海温泉项目等。文康所为省市两级国资委的中介机构入库成员单位,参与了多家国企的改制业务,文康所参与处理的国企改制项目主要包括:山东省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改制项目、中化对黄海橡胶集团重组业务、澳柯玛集团下属的青岛澳柯玛集团实业开发公司改制项目、海丰集团改制后的组织结构规范业务、大连东展集团公司改制项目等。
政府法律服务
在政府法律服务方面,文康长期担任政府部门的法律顾问。包括为青岛市政府、开发区政府、崂山区政府、市北区政府、四方区政府、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民政局、市地税稽查局、市药监局、市教育局、市工商局、市建委、市土地局、开发区国税局、开发区商检局等政府部门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文康所曾为青岛市人民政府征收颐中体育场提供全程法律设计、法律服务;曾为青岛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代理青岛市人民政府与青岛裕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青岛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案;多次受青岛市政府、青岛市土地储备中心、青岛市黄岛区政府、青岛市崂山区政府等政府部门及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委托,代理涉及土地出让、房地产开发等纠纷案件在最高人民法院、山东省高院和青岛中院等进行诉讼;曾作为四方区政府法律顾问,为四方区政府与法国和西班牙投资联合体就四方集装箱码头项目提供法律服务;曾任青岛市建委、青岛市土地局、青岛市土地储备中心等部门的常年法律顾问,在市土地储备、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招标拍卖、处置积压房地产、清理土地、经营城市等重大城市建设活动中提供重要法律服务;为青岛海湾大桥项目法人招工作提供全程法律服务。
地方立法调研起草项目
文康所积极参与地方立法,2004年和2011年先后接受青岛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青岛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局委托,为《青岛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进行立法调研,起草法规草案,刘学政律师作为人大代表提出立法建议并推动了条例的最终通过,受到委托单位的高度评价 。

『贰』 青岛食品终止新三板还要再去办理手续吗怎么股要也不显示了

要的,股票不见了意思是该公司已经停牌了。
新三板公司想要到主板上市,就要先摘牌(终止挂牌),再到主板申请IPO上市。
拓展资料:
终止挂牌和退市差不多是一个意思,但一般来说,我们将新三板上市的股票叫做“挂牌”,终止挂牌就是指新三板的股票退出新三板交易市场。终止挂牌可能是因为符合转板要求、也可能是退市出新三板不再交易的意思。
如果是因为要转板到主板市场交易,那么终止挂牌意味着这个公司将在主板交易,主板市场流通性强,所以若投资者持有了转板公司的股票,意味着财富增加。因为主板上市的条件更加严格,而精选层股票符合转板要求说明公司经营能力强,有投资价值。
而终止挂牌的因为要退出新三板交易市场,这意味着投资者会亏损,所以能卖出就及时卖出。
此外,在主板摘牌叫做退市,退市后股票会转移到老三板市场交易,老三板市场不活跃,终止挂牌意味着不在主板交易。

『叁』 硅藻泥十大品牌中最好用的是哪个

相信大家对于硅藻泥这个产品不算陌生,我们在之前的文章中有为大家介绍过什么是硅藻泥,硅藻泥其实是一种墙面装饰用的油漆,不过这种墙面漆和一般的墙面漆不一样,硅藻泥具有其他油漆没有的特点,就是能够吸收甲醛,所以十分受到人们的喜爱,大家对于什么品牌的硅藻泥比较好也很有兴趣,那么今天我们就来为大家介绍有关硅藻泥品牌的一些介绍。

泥博士硅藻泥

《弱碱硅藻泥壁材》发明者,拥有三项国家发明专利,具有独立自主的技术知识产权,《硅藻泥天然复合色色彩系统》发明者,功能性硅藻泥壁材倡导者和引领者。硅藻泥生产型企业,通过了ISO国际质量、环境体系认证,产品质量责任险由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全程承保。泥博士硅藻泥天然环保无毒无害零甲醛,被誉为“能养金鱼的硅藻泥”;泥博士硅藻的土含量突破了行业极限,提出了“硅藻泥成品干片漂浮法”测定硅藻泥中硅藻土含量高低的直观检验方法,被誉为“会游泳的硅藻泥”;产品具有还原成泥不瘫软、浸泡不掉色等独特优势。

大津硅藻泥

2003年,大津公司成立,从日本著名建材企业薮原株式会社引进当时全球顶尖的硅藻土壁材工艺技术,经过进一步的改进和完善,研制出了优于日本和世界其他地区的同类产品。由于硅藻泥不仅天然无毒无味,而且还能有效吸附分解空气中的有害物质,投入市场后受到消费者的广泛好评,目前国内唯一上市的硅藻泥企业。

大秦硅藻泥

“大秦”硅藻泥在国内率先提出“弱碱硅藻泥”的理念,强调了硅藻泥的生态性,率先提出了“PH值检测法”来区别硅藻泥碱性。“大秦”硅藻泥公司是国内为数不多具有自主研发能力和硅藻泥理论体系的专业硅藻泥生产厂家之一,总部所在地青岛是一个风光秀丽、环境宜人的海滨城市,公司全称:青岛天地人和装饰建材有限公司。

克洛斯威硅藻泥

长兴东红合成材料有限公司创建于2003年并且创立品牌克洛斯威,它是一家集研发、设计、生产、销售于一体的专业环保壁材企业。公司坐落于长江三角洲经济辐射区-长兴,生产基地濒临太湖之滨。“克洛斯威”秉承"创造美,享受美"的精神,开创“一面好墙胜过一片森林”的理念,强调产品的原创唯一性,所有产品皆由师傅手工绘制,每一次都是不机械的重复,不仅仅给人们以舒适、自然之美,更满足了人们内心对功能、艺术和精神文化等多方面的需求。

在上文中,我们为大家介绍了有关硅藻泥的一些信息,我们在这篇文章中主要为大家介绍的是硅藻泥比较好的四个品牌,这四个品牌分别是泥博士硅藻泥、大津硅藻泥、大秦硅藻泥以及克洛斯威硅藻泥,虽然说大家在生活中可能没有经常听说过这四个品牌,但是经过我们的比较和分析,这四个品牌的质量和口碑都是比较不错的,大家在购买硅藻泥的时候可以作为参考。

『肆』 新三板上市的券商做市是怎么回事

做市商制度和我们抄A股报价驱动制度不一样,在国外很多国家都实行做市商制度,如美国、英国,所谓券商做市,我举个例子你就明白了,A公司在新三板上市,B券商为其做市,即购买A公司的股票,以后股票的买卖都要通过B券商来进行,交易者想买A公司股票要向B商买,同样卖出也是卖给B券商。

『伍』 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一、宏观经济 1、新华社:中国正致力于实现高质量发展,人工智能发展应用将有力提高经济社会发展智能化水平,有效增强公共服务和城市管理能力。中国愿意在技术交流、数据共享、应用市场等方面同各国开展交流合作,共享数字经济发展机遇。 2、经济参考报:纾困民营经济、力挺民企发展正得到空前重视。截至9月16日的一个月内,仅中央和各部委层面就召开了数十场会议部署支持民企发展,相关文件更是紧锣密鼓出台。这一轮支持民企发展的政策更注重精准施策,产业政策、货币财政政策、监管政策将共同发力。 3、央行旗下金融时报:银行理财产品平均预期收益率创10个月新低,保本理财发行量占比连续6个月下跌。近期,银行“类货基”产品即现金管理类产品,受到投资者的追捧。其与货币基金有着非常相似的流动性,且平均收益率要超过货基的平均7日年化收益率。 4、上证报: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交存央行的存款余额再创新高。央行公布数据显示,截至8月末,非金融机构存款余额为7638.43亿元,较7月末新增1225.12亿元。非金融机构存款即为支付机构交存央行的客户备付金存款。这已是央行出台新规后,该数据连续第二个月大幅增加。 5、银保监会:同意河北、山西、内蒙古、黑龙江等15个中西部和老少边穷且村镇银行规划尚未完全覆盖的省份开展首批“多县一行”制村镇银行试点。银保监会将在有效防控风险的前提下,重点加大对“三农”、小微、扶贫和基本民生保障等重点领域的金融服务。 6、央行:周一,开展MLF操作2650亿元,利率持平于3.3%,当日无逆回购到期。分析认为,MLF操作只是“前奏”,后续定向降准可期。对于国内市场而言,宽货币格局明确,市场利率将低位运行,A股政策底、估值底逐渐清晰,市场底正在甚至已经出现,反弹只待悲观情绪修复。 7、隔夜SHIBOR报2.4660%,下跌2.30个基点。7天SHIBOR报2.6390%,下跌0.60个基点。3个月SHIBOR报2.8220%,下跌0.80个基点。 二、地产聚焦 1、住建部:《政府工作报告》明确,2018年全国棚改新开工580万套。1-8月,已开工465万套,占年度目标任务的80%,完成投资11900多亿元。 2、上证报:8月全国房价普涨,70个大中城市中,仅厦门新房价格环比微跌0.1%,南京、北京持平,其余67个城市全部上涨。目前房价上涨较快的多集中在二三线热点城市,三四线城市去库存已接近尾声,未来价格上涨过快的城市不排除会采取收紧措施。 3、经济参考报:部分房地产开发商为获利,频频打起住房公摊面积的主意,个别商品房公摊面积比例甚至超过50%。由购房者分摊购买的共有建筑面积,因不符国际惯例、现有法律法规没有设定上限等问题一直为人诟病。由于公摊缺乏相对统一的标准,开发商的操作空间非常大。 三、股市盘点 1、上证指数报2651.79点,下跌1.11%,成交额869.63亿。深证成指报7999.35点,下跌1.41%,成交额1198.20亿。创业板指报1349.78点,下跌1.23%,成交额380.96亿。两市合计成交2067.83亿。从盘面看,公用事业、农药兽药等板块涨幅居前。 2、恒生指数跌1.3%,报26932.85点。国企指数跌1.07%,报10462.09点。沪股通净流出0.61亿元,当日余额520.61亿元。深股通净流入8.61亿元,当日余额511.39亿元。 3、证券日报:在二季度股东户数下降超20%的97家上市公司中,有93家公募基金合计重仓持有的数量达到28.19亿股,较今年一季度末增加了158.29%,其中,青岛海尔最受公募基金青睐。 4、中证报:当前,一些内资机构虽有加仓意愿,但出于对净值回撤等因素的顾虑,没有短期内大幅加仓的计划。一些外资机构持续加仓,他们认为A股估值远远低于全球主要市场。A股持续“磨底”,部分QFII机构悄然大举加仓,一些机构甚至每日将购买额度打满。 5、上证报:沪深两市共有114家公司披露了上周(9月10日-9月14日)的机构调研记录。其中,食品饮料行业成为机构关注的重点。好想你公司上周共计接待了19家机构调研,汤臣倍健上周接待了9家机构调研。 6、证券时报:在整个市场成交额创下阶段新低的同时,9月17日,两市有107股股价(后复权)创下上市以来新低,而今年9月以来,已有189股创下上市以来新低。 7、证券日报:年内已有6家券商发布了股东增持公告。据悉,上一波券商股东集体增持发生在2016年年初,彼时正值熔断机制实施后A股再次出现非理性下跌。虽然目前上证指数没有跌破两年多以前创下的低点,但多只券商股当前的估值已经远低于2016年年初,甚至创出“史上最低估值”。 8、巨人网络公告: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撤回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申请文件并拟对重组方案进行重大调整的议案》。有交易对方提出解除原《资产购买协议》并撤回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申请文件,公司拟与有关各方就该等事项进行协商,拟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进行调整,预计达到重大调整标准。 9、两市融资余额:截至9月14日,上交所融资余额报5060.09亿,较前一交易日减少24.58亿;深交所融资余额报3318.04亿,减少17.25亿元;两市合计8378.13亿元,减少41.83亿元。 四、行业观察 1、中证报:4月份以来,天然气价格一路上行,近日更是升破去年“气荒”时创下的高点,也吸引部分贸易商提前备货“御冬”。专家表示,由于政府提前做好提升储气能力和调峰能力准备,今年“气荒”情况恐难再现。 2、中国支付清算协会:披露《关于加强受理终端管理防范网上违规宣传和售卖受理终端的风险提示》。协会举报中心受理并核实多起涉及利用互联网媒体发布违规宣传和售卖银行卡受理终端的举报。将切实加强对外包服务机构和受理终端管理,杜绝网上违规宣传和售卖受理终端行为。 3、新华社: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电信、移动、联通三大运营商在浙分支机构等12家大数据企业签署《个人信息保护倡议书》,承诺保障用户信息控制权益,不使用“一揽子协议”的方式强迫用户打包授权对个人信息的收集。 4、交通部:要加强应用研究,围绕关键环节和“卡脖子”难题开展技术攻关,大力推进研究成果转化应用,努力探索交通运输安全发展的新路径、新办法、新措施。 5、证券时报:全国首个“人工智能创业投资服务联盟”在上海宣布成立。目前,国投创合、中金启元、盈富泰克三支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及硅谷资本、真格基金、IDG等AI投融资领域最有影响力的40余家机构,已成为联盟首批成员单位。 6、工信部:印发《关于组织开展2018年度工业强基工程重点产品、工艺“一条龙”应用计划工作的通知》。2018年,将选择“控制器”“高精密减速器”“伺服电机”“发动机电喷系统”等6条龙开展相关工作。 7、新华社:9月17日,2018年网络安全博览会在成都开幕。本次博览会既展示卫星互联网、区块链、人工智能、5G、工业互联网等信息通信技术的迭代发展,也关注网络安全在这一新形势下所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8、新京报:北京市民政局日前公布相关文件,要求规范殡葬服务收费和管理,并公布了由民政局定价的5类殡葬服务价格标准。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价格的费用。 9、新华社:浙江大学最新发布脑科学与人工智能会聚研究计划,简称“双脑计划”,并将在近期启动实施。“双脑计划”将瞄准国际科学前沿和重大挑战问题,推进脑科学和人工智能的交互探索和融合创新。 五、产业数据 1、新京报:从上海市交通委获悉,针对网约车非法客运问题,上海市交通执法部门将在重点区域加大路面执法检查力度。截至目前,共计查处各类网约车非法案件158起,其中涉及滴滴平台案件97起,其他平台案件61起。 2、财政部:7月,全国共销售彩票546.41亿元,同比增长61.9%。其中,福利彩票机构销售191.09亿元,同比增长9.7%;体育彩票机构销售355.32亿元,同比增长117.5%。1-7月,全国共销售彩票2998.39亿元,同比增长25.6%。 3、民航局副局长王志清:中国民用航空局将继续坚持市场开放政策,为进一步扩大航空运输合作创造有利条件。到2025年,中国将新增布局机场130余个,机场规划布局总量预计将达到370个,空域容量也将得到进一步释放。 4、发改委:自9月17日24时起,国内汽、柴油价格每吨分别上调145元。全国平均来看,折合92号汽油每升上调0.11元,95号汽油每升上调0.12元,0号柴油每升上调0.12元。按一般家用汽车油箱50L容量估测,加满一箱92号汽油将多花费约5.5元。 5、澎湃:一批全球人工智能创新项目在上海签约落户。包括阿里巴巴、网络等8个AI创新中心(实验室),腾讯、华为等8个AI创新平台,微软、亚马逊等3个AI研究院,1个百亿人工智能产业基金分别与市经济信息化委、10个区、3个科研院所以及MIT全球产业联盟签署合作协议。 6、工信部:截至9月17日8时,广东省累计退服基站20687个,占全省总数约3%。目前,经抢修人员顶风冒雨全力抢修,现已恢复基站4808个,其它受损通信设施正在积极抢修中,暂未出现乡镇通信全阻情况,核心网络运行正常。 7、证券时报:第10届华樽杯中国酒类品牌价值200强研究报告显示,茅台集团品牌价值大涨52.02%,达到2375.09亿元,这也是10年来中国酒企品牌价值首次突破2000亿元。 8、农业农村部:9月9日夜间至10日凌晨,我国北方地区出现大范围降温天气,特别是黑龙江西北部地区出现了低温霜冻天气,对该区域大豆生长造成了一定影响。黑龙江省大豆低温霜冻面积约为1478.5万亩,产量损失5.5亿斤左右。 9、一财:《江苏省长江经济带综合立体交通运输走廊规划(2018-2035)》正式印发。到2020年,江北干线铁路主骨架基本形成,全省高快速铁路里程达到2700公里左右。到2035年,全省运营铁路达8000公里左右。 六、公司要闻 1、界面:阿里新零售探路者盒马三年来首度披露数据。盒马1.5年以上门店单店日均销售额超过80万元,远远超过传统超市,实现这一成果的,是盒马超过60%的线上销售占比。截至7月31日,盒马已在全国拥有64家门店,分布在14个城市,服务超1000万消费者。 2、小米科技董事长雷军:人类进入了人工智能新时代,AI与IOT结合将形成AIOT,也就是万物智慧互联。5G其实是为IOT时代准备的通讯方式,有5G的助力,IOT还会插上起飞的翅膀。小米围绕AIOT做了大量的工作,已经建成了全球最大的消费级IOT平台,可连接的IOT设备超过1.15亿台。 3、环球网:哈罗单车正式对外宣布企业更名为“哈啰出行”,从共享单车服务商转向专业移动出行平台转型。哈啰出行将与上海申通地铁集团启动“地铁+单车一体化智慧接驳“的创新合作,并联合首汽约车等多家出行服务商构筑开放、多元、融合的智慧出行平台。 七、资本动态 1、香港金管局:宣布启动快速支付系统,并将它命名为“转数快”。9月30日开始,市民可使用“转数快”转帐、支付和收款。目前有21间银行(包括大部分零售银行)及10家储值支付工具营运商参与了“转数快”系统,为客户提供服务。 2、中证报:宁波市90亿元政府债券成功通过财政部上海证券交易所政府债券发行系统公开招标发行,市场机构踊跃认购,认购倍数达19.57倍,创交易所地方债市场发行新纪录。截至9月17日,今年上交所地方债累计发行规模已近15000亿元。 3、5年期国债期货主力合约TF1812上涨0.11%至97.665;10年期国债期货主力合约T1812上涨0.10%至94.550。10年期国债利率跌0.24BP,至3.63%;10年期国开债利率跌1.34BP,至4.22%。 4、截至9月17日下午收盘,国内期市多数飘绿,工业品普遍回落,有色金属跌幅居前,沪镍、橡胶跌近2%,沪铜、沪锌、沪铅、PVC、沥青跌超1%;黑色系震荡分化,热卷、动力煤跌近1%,焦炭涨超1%;农产品中豆类偏强,豆粕、鸡蛋涨超1%。 5、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9月17日,原油期货主力合约SC1812,以527.8元/桶收盘,下跌0.9元,跌幅为0.17%。主力合约成交335812手,持仓量增加2140手至40108手。全部合约成交335904手,持仓量增加2110手至40954手。 6、在岸人民币兑美元16:30收盘,报6.8690,跌0.2466%,人民币中间价报6.8509,跌0.2150%。NDF:3个月报6.8700,6个月报6.8885,1年报6.9595,2年报7.0025。 7、新三板:9月17日合计挂牌10971家公司,当日减少7家,成交金额1.81亿,其中做市转让0.44亿,集合竞价1.37亿。三板成指报976.30,跌0.19%,成交额0.41亿。 八、国际资讯 1、《财经》杂志:滴滴外卖管理团队兵分两路考察巴西和墨西哥,都是滴滴打车业务海外拓展不错的国家。一位接近滴滴出行的人士称,滴滴外卖可能会转到国际化部门,负责进行外卖业务的海外扩张。其可能会模仿UBEREATS,在海外依托网约车做外卖。 2、21世纪:苹果官方商城近期上架了全新IPHONE的各系列手机壳,其中一款名为“IPHONE XS MAX皮革保护夹”的手机壳售价高达1099元。有网友吐槽说,这下得再买个手机壳来保护这个手机壳了。 3、波罗的海干散货指数:跌0.66%,报1357点。 4、标普500指数收跌16.18点,跌幅0.56%,报2888.80点。道琼斯工业平均指数收跌92.55点,跌幅0.35%,报26062.12点。纳斯达克综合指数收跌114.25点,跌幅1.43%,报7895.79点。 5、德国DAX 30指数收跌0.23%,报12096.41点。法国CAC40指数收跌0.07%,报5348.87点。英国富时100指数收跌0.03%,报7302.10点。 6、日经225指数涨1.20%,报23094.67点。韩国KOSPI指数跌0.66%,报2303.01点。 7、WTI 10月原油期货收跌0.22美元,跌幅0.32%,报68.77美元/桶。布伦特11月原油期货收跌0.20美元,跌幅0.26%,报77.89美元/桶。 8、COMEX 12月黄金期货收涨4.70美元,涨幅0.4%,报1205.80美元/盎司。

『陆』 青岛英网初殿松去哪里

青岛英网初殿松在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180号大荣世纪综合楼。根据查询相关资料信息显示,初殿松在创立英网取得显著成绩后,又投资创建了大大小小诸多公司,而他最后一次是创立了青岛世佳职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180号大荣世纪综合楼大荣中心2号楼20层2002室。

『柒』 下载单机游戏合法吗

不合法:

1、杨某于2000年12月以“海某”为笔名,在某网站发表了题为“演艺圈同性恋知多少”的文章,并声称不得转载。但过后有几十家网站都登载了这篇文章。杨某遂将其中的十几家网站分别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和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北京千龙新闻网是其中一家。因千龙网在自己网站“网友评说”栏目登载了署名“知情人”发表的“透视影艺圈同性恋现象”一文,原作者杨某认为千龙网的行为系擅自更改标题后发表原作者的文章,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将千龙网诉至二中院。

由于该案是北京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第一案,对于涉及的法律问题必须准确把握,并熟悉网络的各种技术问题,才能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笔者对此作了充分准备后,在法庭上发表了如下代理词(概要)。

一、千龙网的“网友评说”栏目系电子公告服务(BBS)类别的“留言板”,以交互形式为上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条件。作为网络内容服务提供商,千龙网为上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和信息查询是服务内容之一,“网友评说”即是其为上网用户提供的发表见解的界面。该界面的文章,均系上网用户自行发布的,此案中对于”知情人”发布的文章,千龙网既未转载使用,更未“擅自更改标题”。

二、千龙网自行发布的内容全部由新闻中心编辑完成。而上网用户发表言论均不通过编辑模板,千龙网每篇新闻信息页面都有“发表观点”或“网友评说”这样的界面,任何人都可进入,由此可见,编辑发表文章与上网用户发表见解有不同入口,前者必得通过编辑模板,后者不通过编辑模板。

三、众所周知,网上传输信息浩如烟海,相关法律未要求网络服务商对他人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此案中的用户“知情人”将原作者的文章更改标题后擅自粘贴在“网友评说”栏内,千龙网没有能力查证其内容是否侵权。三、原告未履行在法定时间内对千龙网提出警告的义务,且千龙网在接到诉状后即将侵权文章移除。综上,千龙网对上网用户“知情人”的侵权行为没有过错。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律师意见

2、20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云南首例网络侵权最高赔偿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昆明海棠旅行社侵犯了云南旅游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由海棠旅行社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10600元,并赔礼道歉。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理》的有关规定,被告在制作其海棠网网页过程中,未经得原告许可而大量复制了原告云游网网页“景区景点”和“民族文化”栏目HTML源代码,其行为已经构成对原告计算机的侵犯,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关于被告提出其根据政府规定交纳了相关旅游促销费,应当有权使用社会公共资源的抗辩,法院认为,由于原告主张的是被告网站建立时非法下载使用了原告的软件程序,故本案中要解决的问题是判定被告是否侵犯原告计算机著作权的行为,这与被告所提其有权使用社会公共资源的内容无关,因为该“社会公共资源”并没有包括相关计算机程序问题。因此,该抗辩理由法院不予采纳。关于原告提出的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法院将根据被告所复制原告HTML源代码的比例、使用情况、该部分源代码的作用等情节因素酌定赔偿数额。于是,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昆明海棠旅行社立即停止对云南旅游信息网络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权行为,赔偿给云游网公司经济损失10600元,并书面赔礼道歉。
3、案由概述:

青岛网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星公司)于2000年3月24日与中艺名牌用品进出口公司青岛分公司签订《网站建设合同》一份,约定网星公司为中艺名牌设计网站。青岛英网资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网公司)1998年11月1日、12月15日及1999年1月8日分别与青岛百龙大亚绿色塑钢门窗异型材有限公司、私立青岛开发区三佳电脑培训班、青岛高科技工业园志恒工贸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约定该公司为上述单位制作网页,版权属于英网公司所有。2000年2月至4月,英网公司为青岛康派特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设计制作了山东机电网。网星公司认为英网公司在上述网页设计过程中侵犯其网页著作权,提起诉讼。

一审案件事实及证据: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是:

网星公司成立于1999年5月19日,于1999年6月10日注册域名http://www.netstars.com.cn。该公司于2000年3月24日与中艺名牌用品进出口公司青岛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艺名牌)签订《网站建设合同》一份,约定网星公司为中艺名牌设计网站,设计费用为:注册的域名包括国际顶级域名http://www.famousie.com、http://www.intlbnp.com(前两年费用为一千四百元)、国内顶级域名http://www.famousie.com.cn、http://www.intlbnp.com.cn(前两年费用为六百元),虚拟主机每年一千五百元、IP解析费四百元、HTML结构页八百元、英文主页一万元(以实际制作页数多退少补)、FLASH效果一个三千元,费用总计为人民币一万七千七百元。合同签订后,合同标的中艺名牌网的网页除首页中的FLASH是2001年7月30日生成或修改以外,其余部分源程序生成于2000年3月19日至同年5月15日。中艺名牌实际向网星公司付款共计人民币二万七千二百五十元。

英网公司成立于1998年6月25日,于1998年8月20日注册域名http://www.yingnet.com。该公司于1998年11月1日、12月15日及1999年1月8日分别与青岛百龙大亚绿色塑钢门窗异型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龙公司)、私立青岛开发区三佳电脑培训班(以下简称三佳电脑)、青岛高科技工业园志恒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志恒公司)签订《网页制作合同》或《网页制作与虚拟主机租用合同》,约定该公司为上述单位制作网页,版权属于英网公司所有。英网公司依约制作了相应网页,其中尚未上传至互联网发布前的网页首页经过上述单位签章予以确认。2000年2月至4月,英网公司为青岛康派特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设计制作了山东机电网,并于2000年3月30日为该公司申请域名http://www.sdjdec.com,英网公司使用该域名将制作的山东机电网在互联网上进行发布。

2001年3月28日青岛市第二公证处根据网星公司申请,对http://www.sdjdec.com山东机电网网页进行下载并打印源文件,在打印件第十四页出现tppabs=“http://www.netstars.com.cn/”的代码。该代码出现的原因系英网公司在制作山东机电网网页时使用了teleport软件下载网星公司网页作为参考所出现的标记。网星公司因此支出证据保全费一千元。

将网星公司为中艺名牌制作的中艺名牌网首页与英网公司为百龙公司、三佳电脑、志恒公司制作的网页首页相比存在如下相似之处:(1)页面上首为一宽幅横杠,最右侧为一幅图片;(2)页面纵向最右侧为纵向逐项列明的信息项目,各分项目与前述(1)中的图片通过线条连接;(3)页面底端为弧行粗横杠。

将网星公司为中艺名牌制作的中艺名牌网首页与英网公司为青岛康派特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制作的山东机电网首页相比存在如下相似之处:(1)页面上部最左侧为图标,其右侧是以宽幅黄色横杠为底衬的企业名称,最右侧为一幅图片;(2)页面最右侧为纵向逐项列明的信息项目,各分项目与前述(1)中的图片通过线条连接;(3)页面底端为浅蓝色弧行粗横杠,其上中央部位为一经美工修饰的箭头(形式各不相同),点击之可向上翻页,粗横杠之下以细横杠填充空白背景。以上三点中除箭头之外,与前段所提及网页的相似之处基本类同。但是,网星公司制作中艺名牌网页所使用的网页制作软件与英网公司制作山东机电网所使用的“Microsoft FrontPage 4.0”网页制作软件不同,源代码也基本不同。

一审法院认为,争议的实质问题在于网星公司抑或是英网公司对存在相似之处的网页享有著作权;由于两个网站中展现的信息、图案各不相同,所以本案只审理网页的版式设计的著作权归属问题。

英网公司制作的山东机电网网页及其为百龙公司、三佳电脑和志恒公司制作的网页与网星公司制作的中艺名牌网站的网页版式方面存在直观相似性,中艺名牌网站的网页设计于2000年3月19日至同年5月15日期间,而百龙公司、三佳电脑和志恒公司的网页设计完成于1998年底至1999年1月期间。

一审法院判决:

人们直观感受的网页是通过计算机屏幕等硬件设备展示出来的视觉或音响效果,其本源是能生成这一效果的计算机程序或音像。网页版式相似,但是相应的计算机程序并不一定相似,英网公司未能证明网星公司抄袭其编制的源程序,单只网页版式相似的事实不足以证明网星公司存在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一审法院认为,英网公司使用了teleport工具软件下载网星公司编制的网页源程序作为制作山东机电网过程中的参考,但是双方制作网页的时间存在重合,因英网公司完成山东机电网网页的制作(2000年4月)在时间上总体早于网星公司完成中艺名牌网站网页的制作工作(2000年5月),所以按照逻辑分析,英网公司不可能下载中艺名牌网网页全部的源程序,可能下载了中艺名牌网站网页的部分源程序,也可能下载的是网星公司之前编制的网页源程序。由于网星公司未举证证明英网公司下载的部分源程序的具体内容及英网公司以其他开发工具软件将下载内容予以转化后用于山东机电网网页的设计之中。因此一审法院认为。目前网页设计企业大量使用其不享有著作权的可视化网页开发工具软件模板(template)等来设计网页,网页设计企业只对网页制作过程中具有独创性的编写和编辑的部分成果(源程序)享有著作权;网星公司并未向一审法院明确说明其因独创性智力活动而享有著作权的具体源程序代码,因而一审法院不能确认网星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具体内容。又鉴于编制山东机电网与中艺名牌网的网页源程序代码不同,一审法院不能通过比较以认定两种源程序存在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实质相似性;网星公司根据现有证据而推定英网公司侵权,缺乏事实依据。

综上,一审法院认为网星公司与英网公司之间关于侵犯网页著作权的本诉和反诉缺乏事实依据,相应诉讼请求均不应予以支持;英网公司认为网星公司侵犯其商誉权,不属本案审理范围,应另行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前)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驳回网星公司对英网公司本诉诉讼请求。二、驳回英网公司对网星公司的反诉诉讼请求。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六百九十元由网星公司自行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二千四百九十元由英网公司自行负担。

二审诉辩观点:

网星公司上诉称,一、一审法院认定英网公司适用teleport工具软件下载了由网星公司编制的网页源程序作为制作山东机电网网页参考而没有认定是抄袭行为,此认定违反了网页制作的科学程序。英网公司采用teleport抓取网星公司制作的全部页面,然后将部分文字内容、图片稍做修改制作自己的网页,但在电脑程序自动形成超级链接的绝对路径指向网星公司的网址。青岛市第二公证处的公证书对此事进行了公证。上诉人在报纸上提出页面被侵权的有关报道后,青岛英网资讯技术有限公司马上将机电网首页源文件中的“netstars.com.cn”等字样删除,但青岛英网资讯技术有限公司的侵权事实已经成立。如果源程序对网页的制作没有影响的话,青岛英网资讯技术有限公司何必抓取上诉人的源程序。青岛英网资讯技术有限公司明显抄袭了上诉人的页面设计。二、一审法院推定上诉人在制作中艺名牌时参照了百龙公司、三佳电脑和志恒公司的网页版式毫无根据。青岛英网资讯技术有限公司将从来没有在网上发表过的网页向法院提交,法院认定其真实性是错误的。网页著作权必须是在网上展现的页面才受法律保护。上诉人请求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判决青岛英网资讯技术有限公司侵权事实成立,责令青岛英网资讯技术有限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承担诉讼费、公证费等费用。

青岛英网资讯技术有限公司答辩称,英网公司为百龙公司、三佳电脑以及志恒公司所设计的网页是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上诉人作为设计人对其享有著作权。此类版式的网页著作权应归属于青岛英网资讯技术有限公司。上诉人所设计的中艺名牌网站主页与青岛英网资讯技术有限公司所先期设计的并拥有著作权的网页存在结构上的相似,而上诉人不能证明其作品是其独立构思、独立创作的,因此应认定上诉人侵犯了青岛英网资讯技术有限公司的著作权。一审判决忽略了一个事实,即英网公司所制作的山东机电网是参照自身所有版权的志恒公司的网页设计制作完成的。英网公司在制作山东机电网时使用teleport下载志恒公司作为参考,由于英网公司员工失误将对tppabs=http://www.moftec.gov.cn中moftec.gov.cn的修改错改为netstars.com.cn(应当为yingnet.com)。青岛英网资讯技术有限公司制作山东机电网完全是自行设计、制作完成的,一审法院对此的认定分析缺乏事实和逻辑上的依据。

二审法院判决:

网页以数字化形式存储于计算机的存储设备中,能够以多种形式被复制,如果设计人在制作网页的过程中对网页各种要素进行组合编排,做出了创作性的智力劳动,形成新的作品表现形式,那么该网页作为数字化形式的作品应当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通常来说,没有约定网页著作权归属或者约定著作权属于设计人时,网页设计人作为汇编作品的作者对网页整体享有著作权。但我国著作权法并未对网页的版式设计单独进行保护,网页著作权人对网页版式设计不享有该著作权的邻接权利。因此,由于网星公司设计的中艺名牌网与英网公司设计的山东机电网文字、图形均不相同,上诉人依著作权法要求保护其网页版式设计的上诉请求法院不能予以支持。

英网公司在制作该网页时使用了teleport 下载工具下载了网星公司所制作的网页。但是正如一审法院所认为的一样,该代码并不能必然表明英网公司下载的网页正是网星公司所制作的中艺名牌网站首页,并且我国著作权法并不禁止进行作品创作时对其他著作权人作品的参考,上诉人网星公司制作中艺名牌网页所使用的网页制作工具为dreamweaver2.0,而青岛英网资讯技术有限公司英网公司制作山东机电网网页所使用的网页制作工具为FrontPage,上诉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两个网页源文件存在相同之处。因此上诉人仅以英网公司制作的山东机电网中存在指向上诉人网址的代码认定英网公司抄袭的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焦点:

? 著作权保护的作品: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我国著作权法保护对象即作品必须具备三个特征,即独创性、可以有形形式复制、属于智力创作成果。

?

? 汇编作品的认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是否构成汇编作品,关键看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是否体现了独创性。

?

? 邻接权:意思是与著作权邻近的权利。在我国著作权法中,这种权利称为“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邻接权通常是指表演者、录音制作者(也称唱片制作者)和广播电视组织(也称广播组织)对其表演活动、录音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享有的一种类似著作权的权利。享有邻接权的本质原因,是从事了演绎创作,从而使原作品获得了新表现形式。

适用法律

《著作权法》第1条:

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14条规定:

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

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

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

学理分析

第一,关于网页源文件的著作权保护。

网页是全球广域网上的基本文档,用 HTML (超文本标记语言) 书写,该HTML语言书写的文档通常被称为网页的源文件。网页源文件通过有关网络浏览程序(例如微软公司的Internet Explorer)以文字、图像、声音及其组合等多媒体效果展现在计算机的输出设备中,向计算机用户提供信息。著作权法所保护的著作权并不应为作品的载体不同而进行区别,只要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的条件,作者的著作权都应受到保护。《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因此,我国著作权法保护对象即作品必须具备三个特征,即独创性、可以有形形式复制、属于智力创作成果。网页源文件以数字化形式存储于计算机的存储设备中,能够以多种形式被复制,如果设计人在制作网页源文件的过程中,做出了创作性的智力劳动,那么该网页源文件作为数字化形式的作品应当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这种网页源文件实质上相当于计算机程序。

本案中,网星公司制作的中艺名牌网站首页的网页源文件是否受著作权保护,应当视网星公司在制作网页源文件的过程中,是否作出了创造性的智力劳动。虽然法院对网星公司制作的网页源文件是否享有著作权给予回答,但是法院在经过比较网星公司制作的中艺名牌网站的网页源文件与英网公司制作的山东机电网网页及其为百龙公司、三佳电脑和志恒公司制作的网页源文件后,认定两类源程序不存在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实质相似性,因此不可能存在侵犯著作权的问题。

作为网页源文件运行结果的网页出现相似的情况,并不能认定存在对网页源文件的抄袭。因为出现网页相似的原因很多,可能是网页源文件存在抄袭,也可能是完全不同的网页源文件运行的结果。(在计算机程序领域,使用不同的计算机程序实现相同或近似的功能的情况很多。)网页版式相似,相应的计算机程序并不一定相似,相同的界面(网页)可以通过不同的开发工具软件生成,界面与程序间不存在一一对应的绝对因果关系。

因此,本案中,英网公司制作的山东机电网网页及百龙公司、三佳电脑和志恒公司的网页与网星公司制作的中艺名牌网站的网页版式虽然相似,但英网公司未能证明网星公司抄袭其编制的源程序,单只网页版式相似的事实不足以证明网星公司存在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第二,关于网页的著作权与邻接权。

网页源文件经过网络传输到用户的计算机上,经由用户浏览器程序的运行,便成为我们所看到的网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因此,在网络环境下,网页也可以成为著作权保护的对象。网页一般是由以文字、图形、颜色、录音、活动等多媒体的元素“汇编”而成。这种汇编的结构就是本案审理过程中提到的网页的版式设计。二审法院认为,我国著作权法并未对网页的版式设计单独进行保护,虽然法律规定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报纸、杂志的版式设计享有专有使用权,但是该项著作权邻接权的主体不能作任意扩大解释,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网页著作权人对网页版式设计不享有该著作权的邻接权利。因此,由于网星公司设计的中艺名牌网与英网公司设计的山东机电网文字、图形均不相同,上诉人依著作权法要求保护其网页版式设计的上诉请求法院不能予以支持。二审法院的这一认定是正确的。

但是,笔者认为,如果某个网页将颜色、文字、图案以数字化的方式加以特定的组合,给人以美感,而不是依照客观规律对客观事实的简单排列,是一种独特构思的体现,具备独创性,并能被复制和传播,则该网页应被视为著作权保护的作品。这种网页的版式设计虽然因为缺乏法律依据不能成为数字化作品的邻接权保护的对象,但因为其具有独创性,根据《著作权法》第14条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所以,它可以成为著作权保护的对象。因此,二审法院认定,网页的版式设计通过文字图形等要素的空间组合以取得良好的视觉表现效果,但是网页的版式设计不能脱离了特定文字、图形而独立存在,单独的版式设计不构成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因此,网页版式设计因缺乏构成作品的基本条件即具体的表现形式而不能单独享有著作权。这一认定是不正确的。

网页如果有构成汇编作品,则应当受著作权保护。网页是网页源文件运行的结果,其著作权应当归网页源文件的著作权人所有。作为汇编作品的网页的著作权,受保护的范围极为有限,只限于汇编的结构,不延及汇编的内容。因此,在判断一个网站(网页)是否构成对另一个网站(网页)的抄袭时,需要非常谨慎。不能仅仅因为原被告两个网站(网页)看起来相似就认定被告抄袭。只有在被告抄袭了原告网站(网页)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导致原、被告网站(网页)相似时,被告的行为才可能构成对原告汇编作品的侵犯。汇编作品的保护程度一般与其独创性呈正比。因此,那些独创性很低的网页即使能被认定为汇编作品,但是其著作权保护的范围一般仅限于与之相同的网页;他人网页稍加变化,虽相似但不相同,网页著作权人已鞭长莫及了。

本案中,一审法院没有能够区分网页源文件的著作权和网页版式的著作权,因此在审理中仅仅涉及到对网页源文件的著作权是否侵犯的问题,而没有对网页版式的著作权问题进行审理。二审法院虽然区分了网页源文件和网页版式设计的不同,但是没有认识到网页版式设计可以成为著作权保护的对象,因此,未原告制作的网页的版式设计是否享有著作权作出回答,也没能判定被告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原告的网页版式设计的著作权。应该说,两审法院的审理不能令人满意,存在较大的漏洞。

专家点评

邻接权一词译自英文 neighboring right,意思是与著作权邻近的权利。邻接权通常是指表演者、录音制作者(也称唱片制作者)和广播电视组织(也称广播组织)对其表演活动、录音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享有的一种类似著作权的权利。在英美法系国家,著作权法很少引入邻接权的概念。例如英国著作权法,将录音制作者和广播电视组织的权利都视为著作权。在美国著作权法中,作者的权利、录音制作者的权利都属于著作权范畴。只有在欧洲大陆法系国家,才严格区分著作权与邻接权的概念。 以法律形式规定邻接权保护,最早见于奥地利1936年的著作权法。当时的立法者考虑,在文化领域,除了作者的创作劳动成果应受到保护外,还有一种劳动成果也应受到保护。这种劳动同作者创作作品的劳动性质不同,但是同作品的传播密切相关。因此给予这种劳动成果的保护也同著作权保护相关。基于这个原因,在奥地利的著作权法以及后来的德国著作权法中都将这种保护称为“有关的权利”保护,而不是称为“邻接权”保护。从各国的著作权立法来看,有关的权利一般都包含邻接权的三种权利。此外,有的国家的法律还包含一些其他权利。现在,有些国家使用有关的权利这一概念,包含的内容就不仅限于邻接权的范畴。有些国家使用邻接权概念,一般仅指表演者、录音制作者和广播电视组织的权利。

邻接权围绕着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而产生,是作品的传播者依法享有的权利,我国著作权法称之为“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享有邻接权的本质原因,是从事了演绎创作,从而使原作品获得了新表现形式。很明显,网页的版式设计与艺术表演人、录音制品制作人和广播电视组织对作品的演绎创作不同,在特定版式设计下的数字化作品并不具有任何创新的成分。因此,这种网页的版式设计不具有邻接权保护的学理基础,也不为我国法律所认可,因而其不应受邻接权制度保护。但是,这种版式设计具有了选择和编排上的独创性,则这类网页可以成为汇编作品,而受到著作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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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青岛啤酒有限公司是新三板,是2017中国新三板诚信企业百佳之一,新三板是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是经国务院批准,依据证券法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2012年9月正式注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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