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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股权质押手续

发布时间:2023-01-21 17:46:50

❶ 如何办理股权质押手续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

4、股权质押合同;

5、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

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❷ 新三板股权质押手续,需要到中登公司办理吗

新三板的股权簿记,过户工作仍然是由中登公司负责的。办理股权质押不用到中登公司办理,由银行或者证券公司来进行系统申请就可以。
在生活中,可能大家有听过甚至因为需资金应急有做过汽车、房屋质押等手续。其实,股市当中也拥有“质押”这一东西,那么关于“股权质押”的相关内容有哪些?咱们今天就来了解一下吧。让知识面得到拓展!
在开始了解前,知道不少投资者都有一个愿望,那就是能买到牛股,那么先给大家发一波福利--机构精选的牛股榜单新鲜出炉,可不要错过了这个机会:【绝密】机构推荐的牛股名单泄露,限时速领!!
一、什么是“股权质押”?
1.股权质押的意思
股权质押是作为一种担保方式的,即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公司)亦或是第三人依法将其股权暂扣给债权人(银行等),倘若是发生了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或者是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情形时,作为债务人他是有钱享受该股票的优先受偿的。在这里所显示的“股权”不仅是包括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出资,还会包括股份有限公司的上市股票或者是一些还没有上市的股票。
2.公司进行股权质押的原因
当一个公司决定进行股权质押,这种情况也就说明了,这个公司可能出现了资金周转困难,正常的经营生活,财务状况无法维系了,特别需要资金来补充现金流。
一般这种情况需要进行股权质押:
若某企业由于近段时间需要资金2000万,进行融资,采用股票质押的方式,倘若银行把钱给他,折扣率是5折,那拿到手的资金是1000万。防止出现无法偿还银行本金的情况,平仓线和预警线就是银行为这个设置的,可防止利益出现损失,一般两者多为140-160%或130-150%。
此外,公司进行股权质押是有上限的,通常情况下为股票质押的质押率的5成到6成,通常5折,期限通常为半年至2年,那么最后质押率水准如何就是由公司的资质来确定的。这方面真的值得我们注意一下,如果股权被冻结了再进行质押的话是不可能的。
3.哪里可以查看股权质押的相关内容?
一般的可以上上市公司的官网及某些金融终端等查询。要是在股市里还是要多多注意公司股权质押信息,其他重要的信息也是需要大家重视的。建议各位去点击下面的链接可以获得一份投资日历,里面含有了这些值得大家关注的信息,有公司除权除息、新股申购和停牌复牌等具体信息:专属沪深两市的投资日历,掌握最新一手资讯
二、股权质押是好事还是坏事?对股票有影响吗?
股权质押相当于是一种融资工具,可以补充或弥补现金流、改善企业的经营现状。
不过,像是平仓或爆仓以及为保持股权而丧失控制权的风险还是会有的。
对股票的影响是好是坏的问题,最终还是要看具体的情况是怎么样的。
1、利好股票的情况
公司进行股权质押来获得流动资金也都为了经营主业或者是开展新项目的情况的话,那就可以视为利好,毕竟可以开疆扩土。另外,你所质押的是流通的股票的话,即市场上所存的该股的股票数量都减少了,需求量的情况,基本是无变化的,拉升这个股票所要的资金量变少了的话,处于市场风口的话容易开启行情
2、利空股票的情况
倘若上市公司的目的只是想偿还短期债务以及无关公司发展大计的支出,反而就让公司财务的窘况浮出水面,投资者对该公司的预期和好感度会减少。另外,如果股权进行高质押,倘若导致股价下跌,甚至跌破预警线,假如证券公司出售质押股票,容易引发不好的反馈,换言之,市场对该股票的太多情绪是由于证券公司出售质押,最终可能会产生股价的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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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新三板企业股权质押应该要注意些什么

了解出质人及拟质押股权的有关情况: 1、仔细审查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中是否有对股东禁止股权质押和时间上的特殊规定; 2、在公司章程中核实出质人的身份名称、出资方式、金额等相关信息以及出质人应出具对拟质押的股权未重复质押的证明; 3、出质人应提供有会计事务所对其股权出资而出具的验资报告; 4、出质人的出资证明书; 第二步: 出质人的股权须有该公司股东过半数以上同意出质的决议; 第三步: 出质人签订股权质押合同,并将出资证明书交给质押权人; 第四步: 将该股权已经质押,不能再转让和重复质押股权,注明在公司章程和记载于股东名册中,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出质登记。二、新三板挂牌股权质押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 1、申请人签署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2、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 3、质权合同; 4、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 注: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申请股权出质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注销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 三、新三板股权质押相关法律条文 《担保法》第78条第三款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7条规定,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有: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质权合同、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1 / 22 ~ 《物权法》第226条规定,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出质登记时设立。四、新三板挂牌存在股权质押情况的解决思路 申请挂牌公司在挂牌前办理了股权质押贷款,股权处于质押状态,是否对企业挂牌构成影响?已质押的股份应如何办理股份登记?质押股份的限售及解除限售有无特殊规定? (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中规定,申请挂牌公司股权应结构明晰,权属分明,真实确定,合法合规,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股东或实际支配的股东持有公司的股份不存在权属争议或潜在纠纷。挂牌前,申请挂牌公司的股东可为公司贷款提供股权质押担保,贷款用途为公司日常经营,履行公司决议程序,订立书面质押合同,依法办理出质登记。只要不存在股权纠纷和其他争议,原则上不影响其挂牌。对于存在股权质押情形的,申请挂牌公司应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充分披露。 (二)《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规定,质押冻结或司法冻结的股份办理股份初始登记时,除需提供常规申报材料外,还须提供质押冻结或司法冻结的相关材料。其中,司法冻结的应提供协助执行通知书、裁定书、已冻结证明等材料及复印件;质押冻结的应提供质押登记申请书、双方签字的已生效的《质押合同》、质押双方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已冻结证明等材料及复印件。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在完成证券登记后根据发行人的申请办理相关质押冻结、司法冻结手续,即申请挂牌公司应先完成股份初始登记(包括股份首批解除限售),取得《股份登记确认书》后,再申请办理质押冻结、司法冻结手续。(三)质押冻结股份的限售及解除限售应按照《公司法》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中的规定办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质押冻结股份可办理股份解除限售。《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中规定,当解除限售涉及被冻结股份的,被冻结股份不可分拆,只能作为一个整体办理解除限售。上诉就是新三板企业股权质押的回答,希望能够帮到你。

❹ 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质押是否以办理手续为生效要件

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质押是否以办理手续为生效要件股权需具有可转让性。
1、某种财产权利要成为质押的标的物,必须具备一个最基本的要件:可转让性。股权是股东因出资而取得的,依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规则和程序参与公司事务并在公司中享受财产利益的,具有转让性的权利。
2、根据相关内容显示我国第210条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或者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质押合同。由此可见,签定书面质押合同是股权质押生效不可或缺的法定要件。

❺ 股权质押流程及手续

1、股权出质的企业召开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并作出股权质押决议。

2、股权质押贷款的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质押贷款需提供下列资料:

(1)股权质押贷款申请书。

(2)质押贷款的借款人上一季度末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

(3)股权出质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资产评估报告。

(4)股权出质公司同意质押贷款证明。股份公司股权出质的,需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同意质押的决议。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的,需出具股权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的复印件。

(5)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3、股权质押贷款的借款人和贷款人双方应以书面形式签订贷款合同。

4、出质人和贷款人双方应以书面形式订立股权质押合同;股权质押合同可以单独订立,也可以是贷款合同中的担保条款。

5、股权质押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股权质押贷款当事人须凭股权质押合同到工商管理机关登记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股权交由工商管理机关登记保管。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包括: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姓名或名称;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出质股权的数额。

6、企业应向工商管理机关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2)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

(3)质权合同。

(4)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质权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出质股权权能的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7、贷款人根据贷款合同和《股权质押登记证明书》办理贷款。

8、股权质押贷款的利率、期限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确定。

需要明确的是,股权质押的流程比较复杂,办理股权质押虽然说环节比较多,但是步骤还是比较清晰的,当事人可以按照上述规定的步骤来提交规定的材料来进行合法的认定,不清楚的可以咨询工作人员来进行了解。

❻ 新三板股权质押融资

新三板可以有股权质押融资。股权属于依法可以出质的权利,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签订书面股权质押合同,并办理出质登记,质权自办理登记时生效。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❼ 股权质押流程及手续

股权质押手续办理的方法如下:1、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股权质押登记;2、提交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质押合同等相关材料;3、符合登记条件的,当场办理登记手续并发给登记通知书。股权出质需提交的材料: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表》;2、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需加盖公司印章);3、质权合同;4、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皮备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燃轮毁人的加盖法人章);5、以外商投资的有限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应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6、加盖公司公章的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7、《制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桐侍托代理人证明》。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

第六条第一款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应当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提出。申请股权出质撤销登记,可以由出质人或者质权人单方提出。

第十四条第一款登记机关对登记申请应当当场办理登记手续并发给登记通知书。通知书加盖登记机关的股权出质登记专用章。

❽ 新三板股权质押登记要注意什么

新三板股权质押登记需要主要的事项有应当携带好齐全的资料,质押合同、主合同、双方的身份信息。质权只有登记之后才能够设立,这是生效要件。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三十条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第四百四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❾ 股权质押流程及手续

法律分析: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腾讯众创空间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

4、股权质押合同;

5、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海域使用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四百条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四)担保的范围。

第四百一十九条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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