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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证恒生新三板客户需求调查

发布时间:2021-07-29 13:39:25

㈠ 新三板尽职调查应从哪些方面发展问题

一、公司的历史沿革情况,请公司到工商局打印公司的全部内档,包括公司(及前身)成立时、以及历次变更时的档案、自成立以来历次年检的档案。
报送时仅需报送公司(及前身)成立、股权转让和增资的材料,其中至少包括相关审计报告、验资报告和评估报告(针对非货币出资的情况)。
二、公司的组织结构,公司下属分公司、子公司、合营及联营企业(如有)的基本情况。
三、公司的股权结构,控股股东的基本情况(仅需控股股东,小股东暂不需要;自然人股东请提供简历或简介,机构股东请提供名称、股权结构、主营业务等简介)。
四、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年龄、性别、在公司担任董监高/其他职务的情况等)。
五、最近两年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如经审计,应包括审计报告;如未经审计,该等报表则为最近两年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并提供报表附注)。同时,提供纳税申报资料(纳税申报表等)。
六、公司现有的所有关于生产、经营的批准、许可、执照、登记备案等行业准入文件。
七、公司关于主营业务及现有主要产品、服务种类的详细说明,包括各主要产品、服务的功能、技术含量及优势、应用领域等。
八、公司的销售模式和盈利模式,介绍公司获取收入的方式。
九、请说明公司的主要客户、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地域分布、市场占有率(如有)、公司在行业排名(如有)。
十、请说明公司与外部机构的研发合作以及自主研发能力情况。
十一、请公司说明正在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情况,并提供相关政府批文、税收优惠备案通知书、高新/双软证书等证明文件。
十二、请公司说明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公司情况,并提供相关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扫描件。
十三、请提供公司同行业竞争对手、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名单。
十四、请提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信息:电话、传真、电子邮箱、联系人姓名等。

㈡ 新三板董监高调查表需要注意哪些

法律法规

监管类别

内容

公司法

任职资格

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任职资格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二) 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三)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

信息披露

一、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挂牌时签署遵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业务规则及监管要求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
二、新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五个转让日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五个转让日内签署上述承诺书并报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

勤勉义务

一、挂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业务规则、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其他相关业务规定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并记入诚信档案:
(一)通报批评;(二)公开谴责;
(三)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挂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公司法

禁止行为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三、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公司法

股票限售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证券法

股票交易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二、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上市公司董监高股份变动管理规则

窗口期

上市公司董监高人员在下列期间(以下简称窗口期)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⑴ 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
⑵ 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⑶ 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⑷ 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㈢ 新三板尽职调查,到底调查什么

新三板调查涉及很多的细节,包括公司的基本情况,管理人员调查,业务与技专术情况属,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调查,财务状况,业务发展目标调查等。
细分
一、公司的基本情况(1、公司设立情况 2、历史沿革情况3、公司主要股东情况)
二、管理人员调查(1、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和任职情况 2、管理人员胜任能力和勤勉尽责 3、高管人员薪酬及兼职情况 )
三、业务与技术情况(1、行业情况及竞争情况 2、采购情况 3、生产情况 4、销售情况 5、核心技术和研发情况)
四、同业竞争(1、同业竞争情况 2、关联方和关联交易情况)
五、财务状况(1、基本财务数据分析 2、财务比率分析3、纳税情况 4、盈利预测 )
六、业务发展目标调查(1、发展战略 2、经营理念和经营模式 3、历年发展计划的执行和实现情况 4、业务发展目标 )
七、风险因素及其他重要事项调查(1、风险因素 2、重大合同 3、诉讼和担保情况 )
八、业务调查 (1、业务调查 2、行业研究3、公司产品考察 4、关键资源调查 5、公司业务流程调查 6、公司收益情况调查 7、公司趋势调查 )

㈣ 关于:湛江新三板上市企业现状调研 论文。求助 开题报告和 初稿 怎么写

1、摘要中应排除本学科领域已成为常识的内容;切忌把应在引言中出现的内容写入摘要;一般也不要对论文内容作诠释和评论(尤其是自我评价)。
2、不得简单重复题名中已有的信息。比如一篇文章的题名是《几种中国兰种子试管培养根状茎发生的研究》,摘要的开头就不要再写:“为了……,对几种中国兰种子试管培养根状茎的发生进行了研究”。
3、结构严谨,表达简明,语义确切。摘要先写什么,后写什么,要按逻辑顺序来安排。句子之间要上下连贯,互相呼应。摘要慎用长句,句型应力求简单。每句话要表意明白,无空泛、笼统、含混之词,但摘要毕竟是一篇完整的短文,电报式的写法亦不足取。摘要不分段。
4、用第三人称。建议采用“对……进行了研究”、“报告了……现状”、“进行了……调查”等记述方法标明一次文献的性质和文献主题,不必使用“本文”、“作者”等作为主语。

㈤ 新三板尽职调查要什么专业能力

新三板调查涉及很多的细节,包括公司的基本情况,管理人员调查,业务与技专术情况,同业竞争属与关联交易调查,财务状况,业务发展目标调查等。
细分
一、公司的基本情况(1、公司设立情况
2、历史沿革情况3、公司主要股东情况)
二、管理人员调查(1、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和任职情况
2、管理人员胜任能力和勤勉尽责
3、高管人员薪酬及兼职情况

三、业务与技术情况(1、行业情况及竞争情况
2、采购情况
3、生产情况
4、销售情况
5、核心技术和研发情况)
四、同业竞争(1、同业竞争情况
2、关联方和关联交易情况)
五、财务状况(1、基本财务数据分析
2、财务比率分析3、纳税情况
4、盈利预测

六、业务发展目标调查(1、发展战略
2、经营理念和经营模式
3、历年发展计划的执行和实现情况
4、业务发展目标

七、风险因素及其他重要事项调查(1、风险因素
2、重大合同
3、诉讼和担保情况

八、业务调查
(1、业务调查
2、行业研究3、公司产品考察
4、关键资源调查
5、公司业务流程调查
6、公司收益情况调查
7、公司趋势调查
)

㈥ 新三板尽职调查什么个意思

尽职调查阶段
N+15:会计师出具公司挂牌的审计报告(两年一期)
N+15:律师出具公司版挂牌的法律意见书权
N~N+20:券商尽职调查,形成尽职调查工作底稿(财务、法律、业务)
N~N+25:券商制作尽职调查报告、全国股转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挂牌推荐报告等文件制作、提交申报文件
N+25~N+30:整套材料内部核稿,形成正式报告,申请内核
N+30~N+40:券商内核小组召开内核会议,根据要求对股份公司挂牌材料进行内核
N+40~N+50:内核反馈、完善推荐挂牌材料后,形成内核意见
N+50:向全国股转系统公司报送挂牌申请材料(材料审核)
N+80:全国股转系统公司提出反馈意见,落实反馈意见(反馈)
N+100:取得公司挂牌核准文件,申请股票简称及代码,进行首次信息披露、股份初始登记、二次信息披露等事宜挂牌
N+120:股份公司正式挂牌

㈦ 新三板挂板中如果合作的会计师事务所被立案调查会影响企业挂板吗

其实没有太大的影响,具体可参阅这篇文章

一、对重大资产重组申报项目的影响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2015年9月18日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链接地址:http://www.csrc.gov.cn/pub/newsite/ssgsjgb/ssbssgsjgfgzc/ywzx/201509/t20150918_284146.html)规定:
“七、中介机构被立案调查是否影响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的受理?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中,涉及的中介机构主要有: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审计机构、评估机构。
根据《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以及《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独立财务顾问(暨保荐机构)因从事并购重组、保荐业务被立案调查后,我会对其出具的文件暂不受理,待立案调查影响消除后,视情况受理。
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律师事务所被立案调查后,我会对其出具的文件暂不受理,待立案调查影响消除后,视情况受理。
审计机构、评估机构被立案调查的,我会在受理其出具的财务报告、评估报告等文件后,在审核中将重点关注其诚信信息及执业状况。”
这意味着,保荐机构和律师事务所被立案调查后,证监会将暂不受理这些机构出具的文件,待立案调查影响消除后才可受理,而审计和评估机构则不同,证监会仍然会受理其出具的文件,但在审核中重点关注其诚信信息及执业状况。也就是说,只要为本次重组申报提供审计服务的相关人员未被立案调查或采取监管措施,且没有参与被立案调查的相关项目,则申报文件受理不受任何影响。
不需要怀疑,读者可查阅近期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的公开披露文件。例如三湘控股(000863)、深大通(000038)、金谷源(000408)、啤酒花(600090)等均被中国证监会关注过重组相关审计机构是否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司法行政机关立案调查或者责令整改,并要求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事务所就该事项是否影响本次相关审计文件的效力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事实证明,这些重组项目均没有受到审计机构被立案或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影响。

二、对IPO申报项目的影响

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在2013年8月2日的新闻发布会上回答提问时明确:
“问:请问,如果是会计师事务所因为在审IPO项目财务问题被立案稽查,证监会对此类事务所其他在审项目和新申报项目如何处理?
答:在IPO过程中,保荐机构与会计师等其他中介机构发挥的作用与承担的职责不完全相同,监管的重心与手段也有所区别。对被立案调查的保荐机构采取暂不受理其推荐项目的措施,是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70条规定办理的。现行法律法规中,并未设置对会计师事务所被立案调查期间不受理其文件的制度安排。
保荐机构作为IPO过程中中介机构的牵头人,应当组织协调各机构、人员参与发行阶段的各项工作,并就申报材料中由其他中介机构出具专业意见的内容履行独立核查程序。对申报材料中涉及被立案调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文件内容,保荐机构尤其应重点关注、审慎核查,并结合调查过程中获得的客观信息,独立谨慎判断。立案调查结束后,如最终处理结果涉及会计师事务所的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或暂不受理其文件的,发行人可依照我会有关规定,申请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或待恢复受理会计师事务所文件后,再继续推进发行相关工作。 ”
上述答复意味着,如果仅仅是立案调查,对涉案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在审项目和新申报项目仍然正常受理,不受影响。
具体案例在资本市场中也同样屡见不鲜。

三、对公开发行债券申报项目的影响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司债券监管部2015年10月16日发布的《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监管问答(一)》(链接地址:http://www.csrc.gov.cn/pub/newsite/gszqjgb/zcfggszq/zqbjgwd/201510/t20151016_285171.html)规定:
“ 4.对于会计师事务所被立案调查的,请问发行人、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如何提供相关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如何进行核查?
答:对于会计师事务所被立案调查的,发行人、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说明案件调查进展情况,说明是否影响会计师事务所的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并说明涉案注册会计师是否为本次债券发行相关的签字注册会计师。
主承销商、发行人律师应当就此事项进行核查,并对是否对本次债券发行形成实质性影响发表明确意见。”
这意味着,被立案的会计师事务所只需说明立案情况不影响证券业务资格以及涉案签字注册会计师与本次债券发行项目无关即可,不影响债券发行申报文件的受理。
阅读至此,读者想必已经理解会计师事务所被立案其实不会对其正常业务带来任何影响,受影响的仅仅是涉案人员直接参与的项目,而且在当前强监管环境下,会计师事务所被立案调查或被处罚已经呈现常态化,完全不必大惊小怪。
一些媒体宣扬的所谓“市场将一片哀嚎”,不过是危言耸听,吸引眼球罢了。当今社会信息传播渠道过为畅通,导致谣言比真话传播的更快,这要求读者必须要有一双慧眼,才能去伪存真,不被“忽悠”。

㈧ 新三板上市哪些员工要做背景调查

企业股东,企业高层,像董事长,总经理CEO,CFO之类的,还有持有企业股票的员工,这些人需要做调查,希望给你带来帮助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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