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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注册制改革获最强司法护航

发布时间:2022-08-27 02:58:20

① 刘鹤副总理在深交所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首批企业上市仪式上发表致辞

尊敬的李希书记、兴瑞省长、伟中书记,各位来宾,女士们、先生们、朋友们:
在深圳经济特区建立40周年之际,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顺利落地,这对于完善我国资本市场体系,助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乃至促进国民经济整体良性循环和经济高质量发展都具有重大意义。在此,我代表国务院表示热烈祝贺。
推进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重要决策部署,是资本市场建设承上启下的重要环节。它吸收科创板注册制改革的良好实践,为下一步中小板和主板注册制改革奠定基础。希望创业板更好服务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与其他板块各有侧重、相互补充,形成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增加市场包容度和覆盖面,支持更多优质公司在国内上市。
资本市场对于优化资源配置,推动科技、资本和实体经济高水平循环具有枢纽作用。当前,资本市场各项改革开放政策正在逐步落地,注册制改革和交易、常态化退市、投资者保护等各项制度建设正在有序推进,资本市场也从增量改革深化到存量改革,整个市场正在发生深刻的结构性变化。要逐步把上市公司的优胜劣汰交给市场,稳步增加长期业绩导向的机构投资者,回归价值投资的重要理念,推动信息充分披露,全面净化市场生态,建设诚信守法资本市场。同时,更加重视形势研判和主要关联因素分析,努力走在市场曲线前面,创造良性发展预期。“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是统一的、有机联系的整体,要继续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方向,扎实做好完善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各项工作。
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下,中国经济正处于不断恢复阶段,出现逐季向好的增长趋势,一季度大幅收缩,二季度快速恢复,三四季度经济增长预计将呈现更有活力的良好态势,在高质量发展轨道上和加快构建双循环新格局下,中国经济正稳健前行和不断升级。金融系统要贯彻落实好“六稳”、“六保”各项相关工作部署,更好服务、驱动、引领实体经济发展。在新的形势下,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形成体现高质量发展要求的上市公司群体是资本市场发展的关键环节,上市公司要改革完善治理结构,全面提升创新能力和市场开拓能力,弘扬企业家精神,坚决防范道德风险,加快形成核心竞争优势,在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中发挥创新“领跑者”和产业排头兵作用。
希望创业板越办越好,办出更大优势和特色。希望把深交所塑造成为优质的创新资本中心和世界一流的交易所。衷心祝愿大湾区建设和深圳市经济发展再上新台阶!谢谢大家!(转自证监会发布)

② 什么叫创业板注册制

2020年6月12日,证监会发布自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相关制度规则,创业板注册制落地6月15日起深交所将开始受理创业板在审企业的IPO申请。随着第一只新创业板新股上市,创业板交易制度也将发生剧变,交易方面比如涨跌停限制将扩大到20%,上市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停牌情况、被ST、退市等。

③ 创业板是注册制吗

是的。

创业板注册制改革是中国资本市场改革的方向,改革的制度设计必须充分考虑中国市场的环境和条件。全国人大做出的授权决定,为启动创业板注册制改革的技术准备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2020年6月12日,证监会发布了《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与此同时,证监会、深交所、中国结算、证券业协会等发布了相关配套规则。


(3)创业板注册制改革获最强司法护航扩展阅读:

创业板与主板市场相比,上市要求往往更加宽松,主要体现在成立时间,资本规模,中长期业绩等的要求上。创业板市场最大的特点就是低门槛进入,严要求运作,有助于有潜力的中小企业获得融资机会。

在创业板市场上市的公司大多从事高科技业务,具有较高的成长性,但往往成立时间较短规模较小,业绩也不突出,但有很大的成长空间。可以说,创业板是一个门槛低、风险大、监管严格的股票市场,也是一个孵化科技型、成长型企业的摇篮。

④ 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一、立法背景
2020年4月27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总体实施方案》,提出在创业板试点注册制,推进发行、上市、信息披露、交易等基础性制度改革,构建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特点的持续监管规则体系。为此,证监会根据《证券法》《公司法》,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充分借鉴科创板改革经验,结合创业板上市公司特点及存量改革的实际,在现行一般规定基础上对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做出针对性制度安排。
二、主要内容
《持续监管办法》共三十五条,主要规范公司治理、信息披露、股份减持、并购重组、股权激励等方面,重点内容包括:
(一)总体要求
创业板上市公司应当遵守现行关于上市公司持续监管的一般规则,完善公司治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持续监管办法》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的特点提出差异化要求,明确现行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持续监管规则与《持续监管办法》不一致的,优先适用《持续监管办法》。
(二)关于公司治理
一是明确创业板上市公司治理的原则性要求,强调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规范行使权利;二是要求特殊股权结构企业在章程中载明特别表决权股份相关安排,并授权交易所对该类公司表决权差异的设置、存续、调整、信息披露和投资者保护等事项制定有关规定。
(三)关于信息披露
一是针对创业板上市公司成长型创新创业的特点,强化行业定位、风险因素等信息的披露,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的针对性、有效性;二是突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键少数的信息披露责任;三是规范自愿披露行为,要求公司按照同一标准披露后续类似信息;四是允许重大事项不确定时暂缓披露、允许非交易时段对外发布重大信息等,提升信息披露的弹性和包容度。
(四)关于股份减持
一是授权交易所对锁定期满后股东减持首发前的股份以及定增股份的减持方式、程序等做出规定;二是授权交易所对重大违法触及退市情况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的减持做出规定,同时适当延长未盈利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的持股锁定期。
(五)关于重大资产重组
一是明确创业板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或者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标的资产所属行业应当符合创业板定位或者与上市公司属于同行业、上下游;二是明确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涉及发行股票的实施注册制,规定证监会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注册决定;三是适当放宽创业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认定,在以营业收入指标认定重大资产重组时,除百分之五十的比例标准外,增加了五千万元数额要求;四是降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中股份定价下限要求,由现行规定中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百分之九十调整为百分之八十;五是授权交易所制定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特点的并购重组具体实施标准和规则等。
(六)关于股权激励
一是扩展可以成为激励对象的人员范围,允许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在符合一定条件下成为激励对象;二是放宽限制性股票的价格限制,授予价格低于市场参考价百分之五十的,应当符合交易所相关规定,并说明定价依据和方式;三是将股权激励计划标的股票占总股本的比例,由现行规定中的百分之十提升至百分之二十;四是进一步便利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等。第二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法》等法律法规、本办法和中国证监会其他相关规定,对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监会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办法。三、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
公开征求意见期间,证监会和司法部共收到针对《持续监管办法》的有效意见建议24条。经认真梳理,证监会对各方意见、建议作了分类吸收,主要意见采纳情况如下:
(一)关于信息披露
有意见提出,建议信息披露体现创业板定位,补充“三创四新”内容,要求披露技术、产业、业务、模式创新情况。经研究,已采纳该建议,要求上市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行业经营信息,尤其是针对性披露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
(二)关于重大资产重组
有意见提出,建议豁免重组上市适用“同行业或上下游”的要求;建议明确“符合创业板定位”的行业范围。经研究,《持续监管办法》规定标的资产所属行业为两类,一类是符合创业板定位的行业,另一类是与上市公司处于同行业或者上下游的行业,实践中上市公司可以自主选择,基本能够满足创业板公司发展需要。此外,符合创业板定位的相关行业范围也将在深交所规则层面予以明确。该意见已部分采纳。
(三)关于股权激励
有意见提出,建议允许监事成为激励对象。经研究,监事主要履行监督职责,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运作,需要保持独立性,为避免利益冲突,暂未将监事纳入激励对象范围。

⑤ 创业板注册制度规则

你好!
一、交易特别规定适用
(一)规则定位
优先适用《创业板交易特别规定》,未作规定的适用《交易规则》及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
(二)适用范围
创业板上市的全部股票、存托凭证以及相关基金。既包括创业板存量股票,也包括规则实施后新上市股票 。
(三)实施时间
2020年8月24日起开始实施。
深股通投资者参与创业板股票盘后定价交易相关规定暂不实施,具体实施时间及业务安排由深交所另行通知。
二、交易规则主要变动
(一)放宽涨跌幅限制
新股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涨跌幅限制比例放宽为20%;同步放宽相关基金涨跌幅至20%。
(二)优化融资融券交易机制
创业板股票自上市首日起可以作为融资融券标的。被实施风险警示的,自该股票被实施风险警示当日起将其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
(三)实施盘后定价交易

创业板股票交易收盘后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以当日收盘价对盘后定价买卖申报逐笔连续撮合的交易方式。买入限价低于收盘价或卖出限价高于收盘价的盘后定价申报无效。
具体来看,每个交易日的15:05至15:30为盘后定价交易时间。盘后定价交易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11: 30、13:00至15:30。

开市期间停牌的,停牌期间可以继续申报。当日15:00仍处于停牌状态的,不进行盘后定价交易。 盘后定价申报的单笔申报数量不得超过100万股。

(四)增加连续竞价期间
连续竞价阶段限价申报的买入申报价格不得高于买入基准价格的102%,卖出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卖出基准价格的98%;不在有效竞价范围内的委托暂存于委托簿,待委托波动到有效竞价范围内参与竞价撮合

(五)设置单笔最高申报数量上限

限价申报单笔数量不超过 30 万股,市价申报单笔数量不超过 15 万股;
保留现行创业板每笔申报数量为 100 股及其整数倍的制度安排。
(六)新增股票特殊标识

对未盈利、存在表决权差异、协议控制架构或者类似特殊安排的企业新增特殊标识;
为提示投资者防范新股价格波动风险,对上市初期新股进行标识

希望对您有帮助。

⑥ 创业板注册制开通后会有什么利弊

将能够构建市场化的发行承销制度,对新股发行定价不设任何行政性限制。

构建市场化的发行承销制度,对新股发行定价不设任何行政性限制,建立以机构投资者为参与主体的询价、定价、配售等机制。完善创业板交易机制,放宽涨跌幅限制,优化转融通机制和盘中临时停牌制度。

构建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特点的持续监管规则体系,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规则体系并严格执行,提高信息披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完善退市制度,简化退市程序,优化退市标准。完善创业板公司退市风险警示制度。对创业板存量公司退市设置一定过渡期。

(6)创业板注册制改革获最强司法护航扩展阅读:

创业板注册制的相关要求规定:

1、证监会将按照错位发展、适度竞争的原则,统筹推进创业板改革和科创板发展。在实施创业板各项改革措施的同时,支持科创板尽快形成一定规模,树立良好品牌和示范效应。支持科创板在基础制度改革方面先行先试,推进产品创新,提高科创板投融资的便利性,更好发挥“试验田”作用。

2、取消了保荐代表人事前资格准入,明确了注册制下证券交易所对保荐业务的自律监管职责,强调了保荐机构对证券服务机构专业意见的核查要求,督促中介机构强化内控要求,各尽其责、合力把关,同时加大对违规行为的问责力度。

⑦ 创业板试点注册制落地了,散户未来何去何从

创业板注册制改革正式落地

2020年2月29日,《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中指出,稳步推进证券公开发行注册制。2020年3月1日,新《证券法》正式施行,为创业板注册制试水扫清了制度障碍。2020年3月22日,证监会副主席李超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表示目前相关工作正在有序推进。4月27日,创业板注册制审议通过,即将正式实施。6月12日夜,证监会、深交所正式发布创业板注册制相关规则。深交所6月15起开始受理申请。按照时间点,深交所审核期2个月,证监会注册15个工作日!也就是说,最快不到3个月首批注册制创业板公司就可以挂牌了。科创板从推出到落地只用了220天,创业板注册制有科创板经验做参照,估计时间将大大缩短,年内第一批注册制创业板企业有可能上市。

第三:创业板注册制之后,个股的分化会更加明显。因为其他想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上市门槛降低了,排队时间短了,上市流程简化了。对于散户来说,意味着未来投资难度会加大,需要更加关注上市公司的基本面,远离概念炒作。这会使得那些经营不善的公司被边缘化,所以散户最好选择行业里的龙头公司进行投资。

⑧ 创业板注册制即将到来,股票实行20%,对打板操作有什么影响

创业板注册制的第一批股票即将来临,未来创业板的改变应该会比较显著,由于实行20%的涨跌幅,对于激进型的投资者机会更大,但对于打板操作的人来说,影响可大可小。

投资客需调整投资思路

我们可以从现在市场所实行10%的涨跌幅来做个比喻,目前市场一旦有游资或超大资金入市炒作的时候,创业板股票就会出现连板,而目前的涨停也是一口气拉升,但是如果在调整之后,20%的创业板股票就是不是那么容易出现,涨停概率也相对而言比较低,只会在一定的区间内来回震荡。

大多数打板操作的投资者都是激进型的股民,但目前新的创业板注册制来临,对于那些喜欢投资创业打板股票的人来说,就是必要改变他们的操作思维,从之前的打板操作更改为高抛低吸以及波段操作是最为明智的,如果想要继续坚持打板操作,也只能够在主板,想要在科创板和创业板实现打板操作盈利是不现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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