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豁免要約收購漲停

發布時間:2021-03-23 23:35:52

① 在什麼情況下需要申請豁免,免於要約收購

收購人收購比例達到30%,擬繼續收購的,可以申請豁免。具體豁免情形包括: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購人可以向中國證監會提出免於以要約方式增持股份的申請:
(一)收購人與出讓人能夠證明本次股份轉讓是在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體之間進行,未導致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發生變化;
(二)上市公司面臨嚴重財務困難,收購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組方案取得該公司股東大會批准,且收購人承諾3 年內不轉讓其在該公司中所擁有的權益;
(三)中國證監會為適應證券市場發展變化和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需要而認定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資者可以向中國證監會提出免於發出要約的申請,中國證監會自收到符合規定的申請文件之日起10 個工作日內未提出異議的,相關投資者可以向證券交易所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申請辦理股份轉讓和過戶登記手續;中國證監會不同意其申請的,相關投資者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辦理:
(一)經政府或者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准進行國有資產無償劃轉、變更、合並,導致投資者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占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比例超過30%;
(二)因上市公司按照股東大會批準的確定價格向特定股東回購股份而減少股本,導致投資者在該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
(三)中國證監會為適應證券市場發展變化和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需要而認定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關投資者可以免於按照前款規定提交豁免申請,直接向證券交易所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申請辦理股份轉讓和過戶登記手續:
(一)經上市公司股東大會非關聯股東批准,投資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發行的新股,導致其在該公司擁有權益的股份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投資者承諾3 年內不轉讓本次向其發行的新股,且公司股東大會同意投資者免於發出要約;
(二)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者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年後,每12 個月內增持不超過該公司已發行的2%的股份;
(三)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者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0%的,繼續增加其在該公司擁有的權益不影響該公司的上市地位;
(四)證券公司、銀行等金融機構在其經營范圍內依法從事承銷、貸款等業務導致其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超過30%,沒有實際控制該公司的行為或者意圖,並且提出在合理期限內向非關聯方轉讓相關股份的解決方案;
(五)因繼承導致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
(六)因履行約定購回式證券交易協議購回上市公司股份導致投資者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並且能夠證明標的股份的表決權在協議期間未發生轉移;
(七)因所持優先股表決權依法恢復導致投資者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

② 豁免要約收購什麼意思,那持有的股票是賣還是不賣!

豁免要約收購是免除收購人向該上市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持有的股票是賣還是不賣需要綜合考慮。

③ 股票的豁免要約收購是利好還是利空

「要約收購義務」是指收購人持有、控制一個上市公司的股份達到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時,繼續增持股份或者增加控制的,應當以要約收購方式向該公司的所有股東發出收購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約,符合一定條件的可以向中國證監會申請豁免。

④ 什麼是豁免要約收購

請通俗的解釋一下要約收購和豁免要約收購的區別,另外我還想知道離岸豁免持股多少需要要約收購是30%以上還是35%以上?

答:要約收購是國際成熟證券市場上公司收購的典型方式,也是各國證券法調整的核心范疇。

豁免要約收購是根據證券法,有規定任何人士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如由低於百份之三十五增持到超過百份之三十五,或由低於百份之五十增持到過百份之五十,就有需要向其他股東提出全面收購的要約。收購的條件為該股在過去五十二周的最高收市價。

但該股東可以向證監申請豁免。所以市場上常有大股東提出有條件增持公司股票超逾百份之三十五或百份之五十兩臨界面,其中之一的條件為獲得證監批淮豁免要約全面收購公司的已發行股票。

⑤ 股市中的豁免要約收購是什麼意思

根據證券法,有規定任何人士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如由低於百份之三十五增持到超過百份之三十五,或由低於百份之五十增持到過百份之五十,就有需要向其他股東提出全面收購的要約。收購的條件為該股在過去五十二周的最高收市價。

但該股東可以向證監申請豁免。所以市場上常有大股東提出有條件增持公司股票超逾百份之三十五或百份之五十兩臨界面,其中之一的條件為獲得證監批淮豁免要約全面收購公司的已發行股票。

⑥ 豁免要約收購是什麼意思

豁免要約收購,是指收購人在實施可觸發法定要約收購的增持行為時,依法免除發出收購要約義務。

在中國,受理和批准豁免根據中國《證券法》,有規定任何人士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如由低於百分之三十增持到超過百分之三十,或由低於百分之五十增持到超過百分之五十,就有需要向其他股東提出全面收購的要約,收購的條件為該股在過去五十二周的最高收市價,但該股東可以向證監會申請豁免。

所以市場上常有大股東提出有條件增持公司股票超逾百分之三十或百分之五十兩臨界面,其中之一的條件為獲得證監批准豁免要約全面收購公司的已發行股票。收購要約請求的機構是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根據《證券法》,投資者在符合下列情形應當依法向該上市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

(1)投資者或一致行動人持有或者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百分之三十時,繼續進行增持的。

(2)投資者或一致行動人持有或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的股份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百分之三十的。

(3)投資者或一致行動人擬向同一上市公司的股東連續公開求購其所持有的該上市公司股份,導致其在收購完成後持有、控制該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或者超過百分之五十的。

從目前實踐來看,第1種和第2種情況比較常見,也更有實際意義。

(6)豁免要約收購漲停擴展閱讀:

收購人公告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時,應當提交以下備查文件:

(一)中國公民的身份證明,或者在中國境內登記注冊的法人、其他組織的證明文件。

(二)基於收購人的實力和從業經驗對上市公司後續發展計劃可行性的說明,收購人擬修改公司章程、改選公司董事會、改變或者調整公司主營業務的,還應當補充其具備規范運作上市公司的管理能力的說明。

(三)收購人及其關聯方與被收購公司存在同業競爭、關聯交易的,應提供避免同業競爭等利益沖突、保持被收購公司經營獨立性的說明。

(四)收購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2 年未變更的說明。

收購人及其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核心企業和核心業務、關聯企業及主營業務的說明;收購人或其實際控制人為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上市公司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還應當提供其持股5%以上的上市公司以及銀行、信託公司、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其他金融機構的情況說明。

⑦ 大股東增持中證監會豁免要約收購義務是什麼意思有什麼作用

因為大股東如果本來擁有超過50%的股權,然後再增持一定量的話按照證券法就需要對所有其他股東要約全盤收購,然後公司退市。這樣顯然就是大股東增持流通股最大的障礙。
豁免要約就是讓證監會特批不需要要約全盤收購公司的流通股,為大股東增持創造出法律條件。

⑧ 豁免要約收購對該股票有何影響

沒有影響,一般只看作中性消息,所謂的豁免要約收購是由於某一個公司的主要股東對該公司的股票的增加持有行為導致觸發相關的要約收購條款,由於這股東的增持行為只是屬於一般增持,並不是想完全收購該公司,在這種情況下可以向證券監管部門申請豁免要約收購,故此這消息一般是中性消息。

⑨ 豁免要約收購的豁免要約收購義務的法定情形

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在《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中對上市公司要約收購豁免情形作了細致規定。
根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購人可以向中國證監會提出豁免申請,中國證監會在受理豁免申請後三個月內,就收購人所申請的具體事項做出是否予以豁免的決定;獲得豁免的,收購人可以繼續增持股份或者增加控制。
(一)上市公司股份轉讓在受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體之間進行,股份轉讓完成後的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未發生變化,且受讓人承諾履行發起人義務的。這種情況雖然由於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沒有改變,好象不符合真正意義上的收購,但在實踐中還是很有意義的。因為許多上市公司的大股東都是國有企業,雖然國家是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但各個國有企業實際上也是獨立的利益主體,他們之間的股份轉讓也可以看成是收購行為。
(二)上市公司面臨嚴重財務困難,收購人為挽救該公司而進行收購,且提出切實可行的重組方案的。借殼上市的收購者通常利用本條款達到豁免要約收購義務。收購者尋覓到了陷入財務困境的符合要求的目標上市公司後,可以通過協議或者其他方式受讓目標上市公司股東的股權,在觸發要約收購義務時公布資產重組方案,提出要約收購豁免申請。此時收購者公布的資產重組方案的優良將直接關繫到能否通過要約收購豁免,因此收購者注入或置換進上市公司的資產質量十分重要。針對目前市場上數量不少的殼公司,本豁免條款為優質企業借殼上市提供了可能。
(三)上市公司根據股東大會決議發行新股,導致收購人持有、控制該公司股份比例超過百分之三十的。上市公司發行新股,導致投資者持有、控制該公司股份比例超過百分之三十的一種最典型的情況是控股股東通過上市公司實現整體上市。由於歷史原因,目前A股市場上的上市公司都規模不大,而控股股東卻往往是巨大的集團公司,其控制的上市公司的資產不過是其全部資產中的一小部分。而且由於法人股不能流通,不少上市公司僅作為其控股股東的融資平台。如今隨著股權分置問題的解決,A股市場即將實現全流通,大股東通過上市公司定向增發新股,注入其全部資產實現整體上市的願望越來越強烈。而在這過程中,難免會觸發上市公司要約收購條款。那麼通過本條豁免條款,就可以申請免去要約收購的義務。
(四)基於法院裁決申請辦理股份轉讓手續,導致收購人持有、控制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超過百分之三十的。用本條款申請要約收購豁免時收購者需注意引起股份轉讓的裁決的主體只能是法院。
(五)中國證監會為適應證券市場發展變化和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需要而認定的其他情形。本條是擴展條款,表明中國證監會有權根據證券市場發展變化增加新的豁免情形。
2005年9月4日,中國證監會發布了《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管理辦法》,其第三十六條規定:實施股權分置改革方案涉及股東減持或者增持股份,導致股東持有、控制的股份總數發生變動的,應當遵守《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上市公司股東持股變動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及本辦法的規定;因實施改革方案引發要約收購義務的,經申請可免予履行要約收購義務。這一規定,豐富了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方案,促進了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而許多上市公司也藉此機會實現了原本能以實現的股權變動。
上市公司要約收購豁免的最後一種情形是《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當存在主體資格、股份種類限制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特殊情形的,收購人可以向中國證監會提出豁免申請。例如一個上市公司在外發行了A股和B股(境內上市外資股),那麼當收購者在A股市場增持股份滿足全面要約收購情形時,由於股份種類限制的原因,其可以根據此條向中國證監會提出申請豁免要約收購B股股份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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