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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領導機構

發布時間:2021-04-23 14:08:06

㈠ 來說下新三板歷史沿革!

2006年1月,根據國務院的決定,中關村科技園區非上市股份公司進入證券公司代辦股份轉讓系統進行股份轉讓試點。
2010年4月,中國證監會成立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非上市公司股份轉讓試點暨場外市場建設籌備工作領導小組及其工作機構。
2011年2月,國務院副總理王岐山主持會議, 研究證券場外市場建設有關問題。會議要求,逐步探索建立全國統一的證券場外市場。
2011年3月,國務院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綱要》提出:「擴大代辦股份轉讓系統試點,加快發展場外交易市場。」
2012年3月,中國證監會全國場外市場籌備組成立;5月,籌備組工作團隊組建完成。
2012年7月,國務院同意擴大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轉讓試點,在中關村園區基礎上,新增上海張江、武漢東湖、天津濱海高新區進入試點范圍;同意設立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組建運營管理機構。
2012年9月7日,擴大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轉讓試點合作備忘錄簽署暨首批企業掛牌儀式在京舉行。
2012年9月20日,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在國家工商總局完成登記注冊。
2013年1月16日,舉行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揭牌儀式。

㈡ 上了新三板,怎麼做老闆

第一件事情,突出主營業務
泰山管理學院馬方院長認為,上市公司的主營業務收入應當佔到總收入的70%以上,主營業務利潤應當佔到利潤總額的70%以上。
如果把蘋果放在新三板,那將是一個比較好的突出主營業務的例子,它就是搞硬體的,其他的都不搞。
突出主營業務,有三個有利於:第一個有利於是突出公司主營業務,形成核心競爭力;第二個有利於是公司形成清晰的業務發展戰略目標,合理配置存量資源;第三個有利於是提高公司盈利能力和持續發展能力。
要想形成主營業務,需要進行資產重組,要遵循兩個原則:符合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如重組的資產一定要有第三方機構進行評估,出具評估報告書;符合現行有關法律、法規原則,如《資產重組方案》要股東大會審議通過。
第二件事情,處理同業競爭
同業競爭,是有些企業家玩轉的很嫻熟的一個領域,前幾年鬧得沸沸揚揚的國內某飲品上市公司與達能的控制權之爭,就是那個Z先生帶領其家族將公司的資產通過各種各樣的方式來轉移到自己家族私人的腰包中,而且對外都是。
目前,在大陸范圍內,還沒有明確的法律條款來約束這些「勝利者」,但是企業家可以通過關注這幾塊內容,避免被別人給黑了:同一實際控制人之下是否存在與擬掛牌企業同業競爭的企業;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是否兼任實職,財務人員是否在關聯企業中兼職;公司改制時,發起人是否將構成同業競爭關系的相關資產、業務全部投入股份公司。
知道了該關注的領域,也就大概知道了你該做什麼。
第三件事情,規劃股權激勵
人才是企業的核心競爭力,對於企業越來越重要,這一點已經成為企業家們的共識,馬方院長也多次在課程中提到過。而且這些人才雖然說都是為了賺錢,但是僅僅靠支付工資已經滿足不了他們的胃口了,因為被錢吸引來的,很有可能會因為錢而被吸引走,因此,必須要用股權綁住他們,而且還得用靠得住的股權激勵方案。
股權激勵是一個系統工程,在具體的操作上,首先,要精選激勵對象,股權激勵要在戰略高度上給予人才足夠的重視,以期激勵對象為公司的發展做出重大貢獻;其次,激勵股份要分期授予,每期分別向激勵對象授予一定比例的股權;再次,作為附加條件,激勵對象每年必須完成相應的考核指標,並設置好完不成目標、嚴重失職等情況下的股權處理意見;最後,對於考核指標,公司也需制定詳細、明確的書面考核辦法。
其實進行股權激勵的最佳時機是在企業上市前,原因泰山管理學院馬方院長多次說了,這里不再重復。
第四件事情,解決資金佔用
跟很多民營老闆談過,他們的公司不同程度的存在著公私不分的問題,也就是學術上所說的公司的資產、賬戶與個人的財產、賬戶有一定的混用。
這種現象在國際上市公司是不允許的,隨著中國法制的緩慢成熟,也會予以遏制,至於成效大不大,靜觀其變。如何解決公私不分的問題?可以通過重組、以股利沖抵、轉為委託貸款等措施,而且越早解決越好。
第五件事情,保障永續經營
「保障永續經營」,這可能真的只是部分企業家的心聲和行為了。不少企業家在將企業做上市之後,就決定要金盆洗手了,比如雷軍在將金山做上市之後,就離開了金山(當然,其中的是非曲直有很多,有機會跟大家聊聊),郎咸平教授一直所批判的中國人缺少長期戰略,或許也正是看到了這一點而發出的感慨。
但是即便是你真的想金盆洗手,也應該做好這樣的幾個面子工程:一是委託專業的咨詢機構對產品進行合理定義;二是業務要配合專利申請、知識產權保護、專家鑒定等活動,特別是要把有針對性的技術查新資料作為補充材料提供給監管機構,尤其是技術的未來趨勢及可替代性技術優劣勢的分析;最後,行業數據推理過程要清晰,要有詳實的調研工作底稿。
總之,要讓人感覺到企業經營模式、產品和服務沒有重大變化,在所處的細分行業有很好的發展前景。
結語
雖然現在政策環境有利於創業,但是明眼人都知道在國內經營一個企業是多麼的艱難,真心不希望好不容易上市的公司被整沒了。企業家們除了要做好上述幾件事情之外,還需要不斷的進行學習,在企業戰略、人力資源等多個領域進行提升。累了?沒辦法,做企業是條不能回頭的路。

㈢ 公務員買賣新三板股票有沒有禁止性規定

公務員炒股七項規定

1、利用職權、職務上的影響或者採取其他不正當手段,索取或者強行買獻股票、索取或者倒賣認股權證;

2、利用內幕信息直接或者間接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或者向他人提出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的建議;

3、買賣或者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其直接業務管轄范圍內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4、借用本單位的公款,或者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的資金,或者借用主管范圍內的下屬單位和個人的資金,或者借用其他與其行使職權有關系的單位和個人的資金,購買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

5、以單位名義集資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

6、利用工作時間、辦公設施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

7、其他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黨員幹部的炒股規定

第一,不準炒股的黨和國家工作人員共有四類。根據《關於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若干規定》,黨政機關及其所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公管理事業單位、具有行政管理、行政執法職能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的工作人員中,有四類人員不得從事股票交易:

1.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門以及上市公司的國有控股單位的主管部門中掌握內幕信息的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準買賣上述主管部門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2.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派出機構、證券交易所和期貨交易所的工作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準買賣股票。

3.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職的,或者在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授予證券期貨從業資格的會計(審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投資咨詢機構、資產評估機構、資信評估機構任職的,不得買賣與上述機構有業務關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4.掌握內幕信息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離開崗位三個月內,繼續受該規定的約束。由於新任職務而掌握內幕信息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任職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必須在任職後一個月內作出處理,不得繼續持有。

第二,不準使用公款炒股。除不能利用職務之便以及內幕信息外,更不能利用公款從事股票買賣。包括借用本單位的公款,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的資金,借用主管范圍內的下屬單位和個人的資金,或者借用其他與其行使職權有關系的單位和個人的資金。一旦使用公款炒股,不論能否及時歸還,均屬於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涉嫌構成挪用公款罪。

第三,不準利用工作時間和辦公設施炒股。股市開市時間大部分與上班時間重疊,上班時間炒股不僅降低了工作效率,而且嚴重損害了黨員幹部在群眾心中的形象。我市規定,一旦發現黨和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工作時間炒股的,一律予以免職。因此要兼顧股票買賣和工作紀律,建議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更多地採取長線操作、基金投資等方式參與。此外,一律不得使用電腦、電話、傳真機等辦公設施買賣股票。

第四,要如實報告股票投資情況。黨員領導幹部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從事股票投資情況屬於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范圍,需認真填寫包括股票名稱及代碼、持股份額以及填報前一交易日股票總市值等信息,不得漏報,更不得瞞報。一旦發現不如實填報或者隱瞞不報的,紀檢監察機關將視情節給予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

㈣ 為什麼企業要做新三板呢

「新三板」為企業帶來的優勢
1、轉板上市:達到創業板或主板上市條件即可優先享受"綠色通道"。
2、資金扶持:根據各區域園區及政府政策,企業可享受園區及政府補貼。
3、便利融資:可實施定向增發股份,提高公司信用等級,幫助企業更快融資。
4、股份轉讓:股東股份可以合法轉讓,提高股權流動性。
5、吸引人才:更加便捷實施股權激勵計劃,留駐、吸引、激勵核心人才。
6、公司發展:有利於完善公司的資本結構,促進公司規范發展。
7、宣傳效應:營造企業品牌,提高企業知名度。
8、財富增值:股東的股票可以在資本市場中以較高的價格進行流通,實現資產增值。
如果想要申請新三板,可以找到中科為,他們專業度和服務意識都還不錯,希望可以幫到你!

㈤ 三板原始股買賣騙局,新三板是什麼意思

原始股,其實是企業還在股份有限公司設立時向社會公開募集的股份。企業如果內在新容三板上市後進行定增,定價會是市盈率的35~55倍,投資者不僅能夠通過在新三板的投資賺錢,如果新三板轉板, 利潤則更為豐厚。購買了新三板股權,就相當於是原始股東,哪怕公司沒上市,也是有分紅可以拿的,新三板的原始股每年有8%股息+分紅,虧肯定是不好虧的。而且投資新三板,買的都是優先股,即使公司倒閉了,也可以全身而退。不會像股票,套牢,割肉各種虧損!如果企業已經開始准備上新三板,它的原始股一般不會再對外進行發售,只會針對內部高管、核心員工等 發售,另外會對風投、私募或者特定對象來融資。既然個人投資者很難買到新三板企業的原始股,更多地要依託專業的機構,就要選擇從事這方面業務時間長、業務量多的機構,這樣才更有保障。

㈥ 新三板企業需要哪些部門開具無違法違規證明

新三板企業開具無違法違規證明需7大國家職能部門:

7.工商局

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政府主管市場監管和行政執法的工作部門。根據《國務院關於機構設置的通知》(國發〔2008〕11號),設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正部級),為國務院直屬機構。

㈦ 股票新三板是什麼

「新三板」是由科技部、證監會、證券業協會、深交所、北京市中關村管委會五方共同為扶持國家級高科技園區的科技含量較高、自主創新能力較強的中小股份制企業而設立的融資服務平台,是國家多層次資本市場重要組成部分,目的在於促進中小科型技企業利用資本市場、吸引風險資本投入、引入戰略投資者、重組並購和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新三板」自2006年1月在中關村科技園區正式試點,目前中關村科技園區為全國唯一的「新三板」試點園區。
在「新三板」上市需要哪些條件?
(1)公司注冊在參與試點的國家級高新技術開發區;
(2)公司是科技型或創新型中小企業;
(3)公司設立滿二年;
(4)主營業務突出,具有持續經營記錄;
(5)公司治理結構健全,運作規范;
(6)其他條件:股東出資真實,近二年股權變動合法合規等。
在「新三板」上市有何好處?
(1)融資功能。通過股份報價轉讓系統,按照相關規則,公司可以定向增資形式融入資金;
(2)價值發現。通過「新三板」上市,企業及股東的股票可以在資本市場中以較高的價格進行流通,從而充分體現創業者團隊及個人的價值;
(3)宣傳功能。通過「新三板」上市,宣傳企業,讓社會了解企業,強化客戶和潛在客戶對企業的認識;
(4)培育功能。為公司上市做好准備,讓公司熟悉上市以後的信息披露、投資者關系管理等工作;
(5)信用疊加功能。公司掛牌後,將樹立公司在地方、業內的形象,提高公司的信用。

㈧ 新三板企業需要開立哪些部門的無違法違規證明

新三板企業如想上市,要有下面的證明:
序號 出文部門 證明內容
1 國稅局 自**日至**日,未有違法行為
2 地稅局 自**日至**日,未有違法違章行為
3 環保 自**日至**日,未有違法行為,未受到處罰
4 技術監督 自**日起繳納——等社保金,人數——,未受到處罰
5 安監局 截至**日內未接到安全生產事故的舉報和投訴
6 社保局 截至**日,未有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未受到處罰
7 工商局 截至**日,未有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未受到處罰
新三板上市標准要滿足下列條件:
(一)依法設立且存續滿兩年。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續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二)業務明確,具有持續經營能力;
(三)公司治理機制健全,合法規范經營;
(四)股權明晰,股票發行和轉讓行為合法合規;
(五)主辦券商推薦並持續督導;
(六)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要求的其他條件。

㈨ 犯罪但未被剝奪政治權利可以任新三板上市公司高管嗎

一、《公司法》中的相關規定:

第一百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2、因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3、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4、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公司違反前款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監事或者聘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出現本條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應當解除其職務。
第一百四十七條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的財產。
第一百四十八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二、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規定: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6.3 申請掛牌公司、掛牌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業務規則、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其他相關業務規定的,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視情節輕重給予以下處分,並記入誠信檔案:1、通報批評;2、公開譴責;3、認定其不適合擔任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被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認定為不適合任職的人員不得擔任掛牌公司董事、監事、高管。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掛牌條件適用基本標准指引(施行)》
掛牌公司現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具備和遵守《公司法》規定的任職資格和義務,不應存在最近24個月內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者被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的情形。
關於掛牌公司管理層誠信的要求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主辦券商盡職調查工作指引(試行)》第二十二條:調查公司管理層的誠信情況,取得經公司管理層簽字的關於誠信狀況的書面聲明,書面聲明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1)最近二年內是否因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自律規則等受到刑事、民事、行政處罰或紀律處分;
(2)是否存在因涉嫌違法違規行為處於調查之中尚無定論的情形;
(3)最近二年內是否對所任職(包括現任職和曾任職)公司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而被處罰負有責任;
(4)是否存在個人負有數額較大債務到期未清償的情形;
(5)是否有欺詐或其他不誠實行為等情況。
通過查詢中國人民銀行徵信系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企業信用信息系統等公共誠信系統,咨詢稅務部門、公司貸款銀行等部門或機構,咨詢公司律師或法律顧問,查閱相關記錄以及其他合理方式,核實公司管理層是否存在不誠信行為的記錄,評價公司管理層的誠信狀況。

三、其他規定:

《公務員法》
第42條相關規定公務員因工作需要在機關外兼職,應當經有關機關批准,並不得領取兼職報酬。
第53條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第102條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的,原系領導成員的公務員在離職三年內,其他公務員在離職兩年內,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和《企業年檢管理辦法》的規定製定的「違法違規人員限制登記名單庫」,對於不按規定參加企業年檢的企業法定代表人,工商部門列入「黑名單」中,在鎖定期間(有效期為三年),該法定代表人不得擔任其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企業名稱亦不能使用。

《關於加強高等學校反腐倡廉建設的意見》規定:
學校黨政領導班子成員應集中精力做好本職工作,除因工作需要、經批准在學校設立的高校資產管理公司兼職外,一律不得在校內外其他經濟實體中兼職。確需在高校資產管理公司兼職的,須經黨委(常委)會集體研究決定,並報學校上級主管部門批准和上級紀檢監察部門備案,兼職不得領取報酬。學校黨政領導班子成員不得在院系等所屬單位違規領取獎金、津貼等;除作為技術完成人,不得通過獎勵性渠道持有高校企業的股份。

《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准則》規定:
1、禁止私自從事營利性活動。不準有下列行為:
(1)違反規定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2)違反規定在經濟實體、社會團體等單位中兼職或者兼職取酬,以及從事有償中介活動;
2、本准則適用於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中縣(處)級以上黨員領導幹部;人民團體、事業單位中相當於縣(處)級以上黨員領導幹部。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及其分支機構領導人員中的黨員;縣(市、區、旗)直屬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的科級黨員負責人,鄉鎮(街道)黨員負責人,基層站所的黨員負責人參照執行本准則。

《關於規范財政部工作人員在企業兼職行為的暫行辦法》規定:
財政部副處級以上幹部均不可在外兼職或擔任獨立董事職務。
四、董監高的產生與組成

董事會及經理層產生及其職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零九條股份有限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五人至十九人。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於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第一百一十條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
第一百一十四條股份有限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由經理提請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
第一百一十五條公司董事會可以決定由董事會成員兼任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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