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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轉板細則

發布時間:2022-08-12 00:14:40

⑴ 新三板轉a股有什麼條件

新三板公司是非上市公眾公司。新三板公司轉板創業板上市,首先必須要滿足股票上市的基本條件。

證券法》中明確規定了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股票上市的基本條件:

1.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已公開發行;

2.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三千萬元;

3.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百分之十以上;

4.公司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另外,根據《證券法》第十條規定,公開發行是指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或者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累計超過二百人。

⑵ 新三板轉主板的條件

根據《中國證監會關於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轉板上市的指導意見》,第二條第(二)點,「轉板上市條件。申請轉板上市的企業應當為新三板精選層掛牌公司,且在精選層連續掛牌一年以上。掛牌公司轉板上市的,應當符合轉入板塊的上市條件。轉板上市條件應當與首次公開發行並上市的條件保持基本一致,交易所可以根據監管需要提出差異化要求。」
參考鏈接:http://www.neeq.com.cn/uploads/1/file/public/202006/20200604163044_vsa9lhatm8.pdf。

⑶ 深交所對新三板精選層掛牌公司轉板上市的審核,重點關注哪些事項

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關於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向創業板轉板上市辦法(試行)》第十六條規定,深交所對轉板上市條件的審核,重點關注下列事項:
(一)轉板公司是否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轉板上市條件;
(二)保薦人和律師事務所等證券服務機構出具的轉板
上市保薦書、法律意見書等文件中是否就轉板公司符合轉板上市條件逐項發表明確意見,且具備充分的理由和依據。
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關於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向創業板轉板上市辦法(試行)》第十七條規定,深交所對信息披露的審核,重點關注下列事項:
轉板公司的信息披露是否達到真實、准確、完整的要求,是否符合轉板上市報告書內容與格式的要求;轉板上市申請文件及信息披露內容是否包含對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信息,達到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所必需的水平,是否一致、合理和具有內在邏輯性;轉板上市申請文件披露的內容是否簡明易懂,便於一般投資者閱讀和理解。
本文不構成任何投資建議,因政策類問題存在時效性,有關回答請以官網發布最新內容為准。

⑷ 新三板轉主板的條件

新三板轉主板的條件如下:
1、股東要求:公司的股東人數超過200人
2、股本要求: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3000萬
3、持股比例要求: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4、運營要求:在新三板掛牌滿兩年
5、應符合創業板IPO條件
6、企業經營穩定,有較好的效益
7、公司的治理機制較為明確,運營合規合法
一、轉板的定義

轉板的專業術語叫介紹上市(way of introction)。是已發行證券申請上市的一種方式,不需要在上市時再發行新股,因為該類申請上市的證券已有相當數量,並為公眾所持有,故可推斷其在上市後會有足夠的流通量。

轉板制度是在多層次資本市場中,根據不同的功能定位和上市標准,證券發行人在各層級板塊之間轉換的機制。

介紹形式上市在境外是常見的一種上市模式,尤其是美國和香港。

我們先以美國為例說明一下。

二、轉板的法律基礎

根據美國1934年證券交易法案12d條款有的規定:SEC在收到交易所批准企業掛牌和注冊的申請後會,注冊會在30天或者更短的時間內生效;企業的摘牌和退市主要取決於各個交易所自身的規則,SEC只會就一些較為嚴重的事項比如財務欺詐等進行直接的摘牌和退市處理。美國各大交易所尤其是在SEC(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注冊的國家交易所,在股票的掛牌、轉板和退市方面有很大的自主裁量權。

三、轉板的形式(一)內部轉板制度

內部轉板主要指各個交易所內部不同層次間的轉板,包括向上和向下兩個方面。通常來講,遵循「向上自願,向下強制」的原則。

1、向上轉板(升板)

向上轉板主要是指各個交易所內部,掛牌企業從較低的層級轉入較高的層級,例如公司在納斯達克資本市場掛牌可以在滿足一定條件後申請轉入全球市場或者全球精選市場。

向上轉板的制度非常的簡便,各交易所規則都有明確的規定,如納斯達克股票市場規則5305(c),(d)的規定。

納斯達克全球市場轉板至精選市場只需企業達到精選市場的掛牌標准並提出申請即可,甚至也不需任何的費用。從資本市場往上轉則由於掛牌費用的差別需要補繳一定的費用。整個過程不需要SEC或者FINAR審批,只需要交易所的許可就能夠立即生效。

在紐交所也有著類似的規定,這種向上的轉板決定權完全在交易所,極其簡便。

2、向下轉板(降板)

降板主要是指各個交易所內部,掛牌企業從較高的層級轉入較低的層級,例如紐交所主板掛牌企業在難以滿足該層維持掛牌標准但能夠滿足MKT市場或者Arca市場初始掛牌標準的情況下會被強制轉入MKT市場或者Arca市場,或者直接從交易所摘牌。

向下的轉板是強制性的。一旦交易所發現企業不能夠再滿足當前市場的掛牌要求就會觸發摘牌程序。這個時候如果企業能夠滿足下層的初始掛牌需求則可以選擇在下層繼續交易。當然,企業也可以選擇從交易所直接摘牌。

這種降板制度的存在其實是體現了美國1934年證券交易法案中保護投資人的基本原則,它是為了讓股票能夠盡可能的持續交易,以保證投資人的利益。

(二)外部轉板制度

外部轉板主要是指從OTC市場向紐交所或者納斯達克市場轉板以及兩大交易所之間進行的轉板。我們通常所說的外部轉板以前者居多,場內和場外市場的轉換意味著明顯的升級或者降級(退市)。

1、OTC轉入兩大交易所

從2012年1月1日起至2016年9月9日,共有237家公司從OTC市場轉入紐交所和納斯達克市場,其中又以轉入納斯達克市場的較多。下圖列示了各年從OTC轉入納斯達克市場的股票數量:

新三板企業具備什麼條件才能轉板

OTC市場本身分為兩個層次:OTCBB和OTC Market。兩者在轉板的時候略有不同,主要是兩者在信息披露要求上的差異導致的。

OTCBB以及OTCQX從監管的角度講和兩大交易所掛牌公司的監管沒有差異,所以從OTCBB市場或者OTCQX市場轉入兩大交易所的程序也十分簡單,只要公司能夠滿足兩大交易所相應板塊的掛牌要求並繳納一定的掛牌費用即可。整個過程的審批權也都在交易所。

其他OTC市場掛牌的公司有很多並沒有在SEC注冊,信息披露通常也難以滿足要求。因此,這些板塊中的掛牌公司在進行轉板時需要走IPO的程序。

2、兩大交易所之間相互轉板

交易所之間的相互轉板其實是從交易所退市的一種特殊情況,企業從一家交易所退市後再到另外一家交易所上市,這種情況主要是兩家交易所「互挖牆腳」的結果。

在納斯達克市場成為全國性交易所之前,納斯達克一直作為場外市場而存在。許多企業發展到一定程度,達到紐交所的掛牌標准後就會申請轉板至紐交所,所以早期基本都是從納斯達克市場轉板至紐交所市場。據統計2001-2005年間平均每年都有超過100多家企業從納斯達克轉入紐交所。

自2006年納斯達克成為全國性交易所以來,兩大交易所開始爭奪上市公司資源,雙方都在持續不斷的游說在對方交易所上市的知名公司,並開出各種優惠條件吸引這些公司轉板。例如德州儀器、卡夫從紐交所轉入納斯達克以及甲骨文從納斯達克轉入紐交所等案例都是這種競爭的結果。2006-2015年間共有261家公司從紐交所轉板來到納斯達克市場。同期,從納斯達克轉入紐交所的公司為100家。

⑸ 新三板到主板要幾年

法律分析:新三板轉到主板是可以的,但是需要符合主板上市的相關規定,一般來說,新三板都是一些小創新企業,而轉到主板需要在營業額方面符合主板條件,一般來說要從申請到實現轉板要兩年的時間。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新三板股票轉讓細則》

第一百二十九條 本細則所述時間,以全國股份轉讓系統交易主機的時間為准。

第一百三十一條 本細則所述價格優先的原則是指較高價格買入申報優先於較低價格買入申報,較低價格賣出申報優先於較高價格賣出申報間優先的原則是指買賣方向、價格相同的,先申報者優先於後申報者,先後順序按交易主機接受申報的時間確定。

⑹ 新三板精選層掛牌公司申請在創業板轉板上市需要符合什麼條件

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關於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向創業板轉板上市辦法(試行)》第十一至第十三條規定,轉板公司申請轉板上市,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是應當在全國股轉系統精選層連續掛牌一年以上,且最近一年內不存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全國股轉公司)規定的應當調出精選層的情形。
二是應當符合:(一)《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注冊管理辦法(試行)》規定的發行條件;
(二)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存在最近三年
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因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且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或者最近十二個月受到全國股轉公司公開譴責等情形;
(三)股本總額不低於 3000 萬元;
(四)股東人數不少於 1000 人;
(五)社會公眾持有的公司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 25%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 4 億元的,社會公眾持股的比例達到 10%以上;
(六)董事會審議通過轉板上市相關事宜決議公告日前六十個交易日(不包括股票停牌日)通過精選層競價交易方式實現的股票累計成交量不低於 1000 萬股;
(七)市值及財務指標符合《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規定的上市標准,具有表決權差異安排的轉板公司申請轉板上市,表決權差異安排應當符合《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的規定;
(八)深交所規定的其他上市條件。
轉板公司所選的上市標准涉及市值指標的,以向深交所提交轉板上市申請日前二十個、六十個和一百二十個交易日(不包括股票停牌日)收盤市值算術平均值的孰低值為准。
三是應當符合《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注冊管理辦法(試行)》等規定的創業板定位。
本文不構成任何投資建議,因政策類問題存在時效性,有關回答請以官網發布最新內容為准。

⑺ 新三板轉主板的條件有那些

新三板轉主板的條件如下:

1、股東要求:公司的股東人數超過200人

2、股本要求: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3000萬

3、持股比例要求: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4、運營要求:在新三板掛牌滿兩年

5、應符合創業板IPO條件

6、企業經營穩定,有較好的效益

7、公司的治理機制較為明確,運營合規合法
本條內容來源於:中國法律出版社《中華人民共和國金融法典:應用版》

⑻ 新三板轉板的條件是怎樣的

首先,新三板掛牌企業要達到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條件。

如前所述,我國實行的是發行和上市分離的制度。這就從制度規定了這樣一種體制,那就是證券交易所有決定是否讓已經經過證監會公開發行批準的企業在其交易所上市的權力。

因此企業欲在交易所上市就要滿足交易所規定的上市標准。按照滬深交易所修訂的上市規則,主板上市需要股本在5000萬元以上,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25%(股本超過4億元的,這一比例是10%);創業板則要求股本總額不少於3000萬元,公司股東不少於200人。

其次,《證券法》的修改以及證券發行制度的改革。

對於轉板問題,需要有一個合理的機制以及一套規范的制度安排。這其中包括要對《證券法》進行修改。現行《證券法》有關市場體系的規定主要是立足於交易所市場,欠缺對多層次場外市場的整體設計,對不同層次的資本市場(包括場外和場內)之間的轉板機制缺乏基本規定。

其次,還應調整現行《證券法》有關對股票發行採取核准制以及與之相配套的發行條件、發審委制度等相關規定,實行更加靈活的核准制度或者逐步實現由核准制向注冊制的轉變。

第三,新三板的健康發展。

目前新三板市場尚處於起步階段,交易規則、信息披露、監管制度等仍有待完善。因此,在現階段,企業由新三板向創業板、主板等板塊轉板就不可操之過急,而是要循序漸進,逐步採取措施促進新三板本身不斷完善,從而為轉板創造條件。第四,防止監管套利的制度和措施的完備。

如果在新三板掛牌企業可以通過直接轉板進入創業板等板塊進行上市,那麼管理層需要防範新三板轉板過程中的監管套利問題。

因此這也需要進行整體設計,協調好證監會、交易所、新三板以及其他層次場外交易市場的關系,理順各種機制,防止監管套利以及利益輸送等問題的發生。

⑼ 新三板轉板細則

法律分析:滬深交易所發布通知,就新三板公司向科創板、創業板轉板上市辦法(試行)公開徵求意見。

法律依據:《關於就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 為了進一步明確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向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科創板轉板上市的申請、審核及上市安排等事宜,根據《公司法》《證券法》《中國證監會關於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轉板上市的指導意見》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以及規范性文件,本所起草了《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向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轉板上市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詳見附件),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0年12月11日。

⑽ 新三板上市公司要轉到主板或者創業板需要什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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