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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板定向增發基準日

發布時間:2021-04-02 16:21:57

⑴ 排排網金V:創業板定增有鎖定期嗎

有的美股研究社統計如下:

國內關於創業板鎖定期的規定:

一、關於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所持股份的鎖定期
1、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所持股份,應承諾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個月內,不轉讓或者委託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間接持有的發行人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也不由發行人回購其直接或者間接持有的發行人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

2、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後,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控股股東和實 際控制人申請並經交易所同意,可豁免遵守上述第1款關於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個月內鎖定的承諾:
(一)轉讓雙方存在實際控制關系,或者均受同一控制人控制的;
(二)交易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3、控股股東關聯方的股份,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鎖定三十六個月;
4、不能確定控股股東的,按股份大小排列鎖定不低於51%的股份,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鎖定三十六個月;
5、申請受理前6個月內從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處受讓的股份,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鎖定三十六個月。


二、關於發行人的非控股股東和非實際控制人所持股份的鎖定期
1、發行人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 內不得轉讓。
2、如發行人在向中國證監會提交其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前六個月內(以中國證監會正式受理日為基準日)進行過增資擴股的,新增股份的持有人需遵守自工商登記日起鎖定三十六個月的規定;
3、申請受理前6個月內從非控股股東處受讓的股份,自上市日起鎖定1年。


三、 關於高管所持股份的鎖定期
1、公司高管、董事監事人員在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25%;
2、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管在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之日起6個月內申報離職的,自申報離職之日起18個月內不得轉讓其直接持有的股份;在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個月至第12個月之間申報離職的,自申報離職之日起12個月內不得轉讓其直接持有的股份。
創業板定增有鎖定期嗎?定向增發產品的鎖定期會限制該股票在這期限內的交易權,因而投資者在認購定向增發產品時,除了要了解產品的收益與風險,也要注意鎖定期的問題。

⑵ 創業板定增有鎖定期嗎

國內關於創業板鎖定期的規定:
一、關於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所持股份的鎖定期
1、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所持股份,應承諾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個月內,不轉讓或者委託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間接持有的發行人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也不由發行人回購其直接或者間接持有的發行人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
2、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後,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控股股東和實 際控制人申請並經交易所同意,可豁免遵守上述第1款關於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個月內鎖定的承諾:
(一)轉讓雙方存在實際控制關系,或者均受同一控制人控制的;
(二)交易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3、控股股東關聯方的股份,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鎖定三十六個月;
4、不能確定控股股東的,按股份大小排列鎖定不低於51%的股份,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鎖定三十六個月;
5、申請受理前6個月內從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處受讓的股份,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鎖定三十六個月。
二、關於發行人的非控股股東和非實際控制人所持股份的鎖定期
1、發行人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 內不得轉讓。
2、如發行人在向中國證監會提交其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前六個月內(以中國證監會正式受理日為基準日)進行過增資擴股的,新增股份的持有人需遵守自工商登記日起鎖定三十六個月的規定;
3、申請受理前6個月內從非控股股東處受讓的股份,自上市日起鎖定1年。
三、 關於高管所持股份的鎖定期
1、公司高管、董事監事人員在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25%;
2、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管在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之日起6個月內申報離職的,自申報離職之日起18個月內不得轉讓其直接持有的股份;在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個月至第12個月之間申報離職的,自申報離職之日起12個月內不得轉讓其直接持有的股份。
創業板定增有鎖定期嗎?定向增發產品的鎖定期會限制該股票在這期限內的交易權,因而投資者在認購定向增發產品時,除了要了解產品的收益與風險,也要注意鎖定期的問題。

⑶ 創業板指數該以哪天為基準日在行情里怎樣查詢

創業板價格指數簡稱創業板指,代碼為399006,創業板收益指數簡稱創業板R,代碼為399606。投資者可通過行情系統看到指數實時走勢,此外,每日收盤指數還將通過各類媒體定期對外發布。

⑷ 參與定增後補倉是怎麼規定的

一、定增的報價原則
1、主板定增報價原則
發行價格不低於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的90%(定價基準日可以為董事會決議公告日、股東大會決議公告日,也可以為發行期的首日(最新窗口指導:如發行期首日作為定價基準日的,原則上不會再出反饋意見);
最新窗口指導:定價基準日前停牌時間不得超過20個交易日,如超過許復牌後交易20個交易日再作為定價日;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股票交易均價=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股票交易總額/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股票交易總量)。
註:依據2011.4.27《關於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與配套融資相關規定的決定》
2、創業板定增報價原則
1)發行價格不低於發行期首日前一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的,本次發行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可上市交易;
(創業板溢價發行可以沒有鎖定期,定增並購圈社群小夥伴還是在反復問的問題!)
2)發行價格低於發行期首日前二十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但不低於百分之九十,或者發行價格低於發行期首日前一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但不低於百分之九十的,本次發行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十二個月內不得上市交易;
註:依據2014.08.01《創業板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業務辦理指南》
二、定增的流程
1、董事會決議
董事會就上市公司申請發行證券作出的決議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1)本次增發股票的發行的方案;(這個最重要,要仔細研讀!)
(2)本次募集資金使用的可行性報告;
(3)前次募集資金使用的報告;
(4)其他必須明確的事項。
2、提請股東大會批准
股東大會就發行股票作出的決定至少應當包括下列事項:本次發行證券的種類和數量;
發行方式、發行對象及向原股東配售的安排;定價方式或價格區間;募集資金用途;
決議的有效期;對董事會辦理本次發行具體事宜的授權;其他必須明確的事項。
股東大會就發行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向本公司特定的股東及其關聯人發行的,股東大會就發行方案進行表決時,關聯股東應當迴避。
上市公司就增發股票事項召開股東大會,應當提供網路或者其他方式為股東參加股東大會提供便利。
3、由保薦人保薦
由保薦人保薦,並向中國證監會申報,保薦人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編制和報送發行申請文件。
4、證監會審核
中國證監會依照有關程序審核,並決定核准或不核准增發股票的申請。
中國證監會審核發行證券的申請的程序為:收到申請文件後,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受理後,對申請文件進行初審;由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申請文件;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準的決定。
5、發行
6個月內發行,否則重新核准;有重大變更,暫緩發行。
(1)上市公司收到中國證監會發行審核委員會關於本次發行申請獲得通過或者未獲通過的結果後,應當在次一交易日予以公告,並在公告中說明,公司收到中國證監會作出的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準的決定後,將另行公告。
(2)上市公司收到中國證監會予以核准決定後作出的公告中,應當公告本次發行的保薦人,並公開上市公司和保薦人指定辦理本次發行的負責人及其有效聯系方式。
(3)上市公司、保薦人對非公開發行股票進行推介或者向特定對象提供投資價值研究報告的,不得採用任何公開方式,且不得早於上市公司董事會關於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決議公告之日。
(4)董事會決議未確定具體發行對象的,在取得中國證監會的核准批文後,由上市公司及保薦人在批文的有效期內選擇發行時間;在發行期起始的前1日,保薦人應當向符合條件的特定對象提供認購邀請書。
認購邀請書發送對象的名單由上市公司及保薦人共同確定。
註:認購邀請書發送對象的名單除應當包含董事會決議公告後已經提交認購意向書的投資者、公司前20名股東外,還應當包含符合《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規定條件的下列詢價對象:不少於20家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不少於10家證券公司;不少於5家保險機構投資者。
三、定增的注意事項
1、非公開發行股票的特定對象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特定對象符合股東大會決議規定的條件;
2、發行對象不超過10名(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2隻以上基金認購的,視為一個發行對象;信託公司作為發行對象,只能以自有資金認購);
3、本次發行的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12月內不得轉讓(上市公司應當在取得發行核准批文後,按照本細則的規定以競價方式確定發行價格和發行對象。
發行對象認購的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12個月內不得轉讓);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業認購的股份,36個月不得轉讓(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其控制的關聯人;通過認購本次發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實際控制權的投資者;董事會擬引入的境內外戰略投資者);
4、募集資金使用符合規定;
5、本次發行不得導致上市公司控制權發生變化。(之前有社群小夥伴問,能否通過定增成為大股東,這里解答了吧!)

⑸ 定向增發定價基準日的確定 和定向增發價格的確定

根據《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上市公司進行定向增發,「發行價格不低於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的百分之90」。
《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實施細則》進一步規定,上述「基準日」可以是董事會決議公告日、股東大會決議公告日、發行期首日。

⑹ 中小板、創業板定向增發的條件是否都和主板相同呢

中小板定向增發適用的管理辦法是《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和《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實施細則》
創業板定向增發適用的管理辦法是《創業板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暫行辦法》

⑺ 證監會定向增發新規

定向增發是指上市公司向符合條件的少數特定投資者非公開發行股份的行為。

2020年證券會《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2020年修訂)》中,規定要求發行對象不得超過35人;發行價不得低於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市價均價的80%;發行的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6個月內(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業認購的股份18個月內)不得轉讓;募集資金使用應滿足募資用途需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等規定;上市公司及其高管不得有違規行為等。除了這些規定外,沒有其他條件,這就是說,非公開發行並無盈利要求,即使是虧損企業也可申請發行。
應答時間:2021-01-25,最新業務變化請以平安銀行官網公布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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⑻ 求答案:股票定向增發價格的基準日是以哪天為基準日

根據《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過實施細則》規定非公開發行的定價基準日為發行期的第一天為准。

發行價格由參與增發的投資者競價決定。發行程序與公開增發相比較為靈活。一般認為,該融資方式較適合融資規模不大、信息不對稱程度較高的企業。中國在新《證券法》正式實施和股改後,上市公司較多採用此種股權融資方式。

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包括:發行對象不得超過35人,發行價不得低於市價的80%,發行股份6個月內(大股東認購的則為18個月)不得轉讓,募資用途需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上市公司及其高管不得有違規行為等。



(8)創業板定向增發基準日擴展閱讀:

定向增發的作用

1、利用上市公司的市場化估值溢價(相對於母公司資產賬面價值而言),將母公司資產通過資本市場放大,從而提升母公司的資產價值。

2、符合證監會對上市公司的監管要求,從根本上避免了母公司與上市公司的關聯交易和同業競爭,實現了上市公司在財務和經營上的完全自主。

3、對於控股比例較低的集團公司而言,通過定向增發可進一步強化對上市公司的控制。

4、對國企上市公司和集團而言,減少了管理層次,使大量外部性問題內部化,降低了交易費用,能夠更有效地通過股權激勵等方式強化市值導向機制。

5、時機選擇的重要性。當前上市公司估值尚處於較低位置,此時採取定向增發對集團而言,能獲得更多股份,從未來減持角度考慮,更為有利。



⑼ 定向增發 預案 到 批復 很久 價格 變動很大 怎麼 定基準日

2006年5月8日證監會公布的《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
第三十八條規定,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應當滿足發行價格不低於定價基準日前二十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的百分之九十。但《管理辦法》沒有對定價基準日作出明確界定。
從目前已經公布的定向增發預案看,定價基準日有四種:
1.採用最多的是董事會決議公告日;
2.股東大會召開日;
3.董事會召開日;
4.還有索性未確定定價基準日的。
因此以哪天為基準日由上市公司自定,有很大的伸縮性。

⑽ 問定向增發的股價是從董事會預案前20天算起還是證監會批準的公司公告前20天算起

按照《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的第三十八條規定,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下列規定:(一)發行價格不低於定價基準日前二十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的百分之九十;(二)本次發行的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十二個月內不得轉讓;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業認購的股份,三十六個月內不得轉讓;(三)募集資金使用符合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四)本次發行將導致上市公司控制權發生變化的,還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的其他規定。

另根據《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實施細則》第七條 《管理辦法》所稱「定價基準日」,是指計算發行底價的基準日。定價基準日可以為關於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的董事會決議公告日、股東大會決議公告日,也可以為發行期的首日。上市公司應按不低於該發行底價的價格發行股票。《管理辦法》所稱「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股票交易均價」的計算公式為: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股票交易均價=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股票交易總額/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股票交易總量。
具體規定請參照《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實施細則》。回答滿意的話請給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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