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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投資並購策略

發布時間:2022-09-20 18:12:06

上市公司並購是怎麼個流程啊

上市公司公司並購流程:
1、收購雙方協商收購事宜;
2、向有關主管部門申請批准轉讓;
3、訂立收購協議;
4、協議收購雙方履行收購協議,辦理股權轉讓過戶等相關手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
公司合並可以採取吸收合並或者新設合並。
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並,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並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並,合並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三條
公司合並,應當由合並各方簽訂合並協議,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並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第一百七十四條
公司合並時,合並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並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Ⅱ 上市公司重組並購流程是什麼

流程如下:
1、收購方的內部決策程序
公司章程是公司存續期間的綱領性文件,是約束公司及股東的基本依據,對外投資既涉及到公司的利益,也涉及到公司股東的利益,
公司法對公司對外投資沒有強制性的規定,授權公司按公司章程執行。。
2、出售方的內部決策程序及其他股東的意見
出售方轉讓目標公司的股權,實質是收回其對外投資,這既涉及出售方的利益,也涉及到目標公司其他股東的利益。
3、國有資產及外資的報批程序
收購國有控股公司,按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的有關規定向控股股東或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報批手續。
4、以增資擴股方式進行公司收購的,目標公司應按照公司法的規定,由股東會決議,三分之二通過。

拓展資料:
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種,這種公司到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除了必須經過批准外,還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公司法》、《證券法》修訂後,有利於更多的企業成為上市公司和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公司。
上市要求
1、股票經國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已向社會公開發行。上市公司
2、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三千萬元。
3、開業時間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連續盈利;原國有企業依法改建而設立的,或者本法實施後新組建成立,其主要發起人為國有大中型企業的,可連續計算。
4、持有股票面值達人民幣一千元以上的股東人數不少於一千人,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其向社會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10%以上。
5、公司在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上市程序
公司上市程序
根據《證券法》與《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的程序如下:
向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提出股票上市申請
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股票上市,必須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證券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授權證券交易所根據法定條件和法定程序核准公司股票上市申請。
接受證券監督管理部門的核准
對於股份有限公司報送的申請股票上市的材料,證券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予以審查,符合條件的,對申請予以批准;不符合條件的,予以駁回;缺少所要求的文件的,可以限期要求補交;預期不補交的,駁回申請。
向證券交易所上市委員會提出上市申請
股票上市申請經過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後,應當向證券交易所提交核准文件以及下列文件:
1、上市報告書;
2、申請上市的股東大會決定;
3、公司章程;
4、公司營業執照;
5、經法定驗證機構驗證的公司最近三年的或公司成立以來的財務會計報告;
6、法律意見書和證券公司的推薦書;
7、最近一次的招股說明書;
8、證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Ⅲ 什麼是並購重組企業並購的模式有哪些

並購重組是兩個以上公司合並、組建新公司或相互參股。企業並購模式包括:由上市公司作為投資主體直接展開投資並購;大股東成立子公司作為投資主體展開投資並購;由大股東出資成立產業投資基金作為投資主體展開投資並購;由上市公司出資成立產業投資基金作為投資主體展開投資並購。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
公司合並可以採取吸收合並或者新設合並。
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並,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並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並,合並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三條
公司合並,應當由合並各方簽訂合並協議,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並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Ⅳ 國內上市公司海外並購流程

上市公司海外並購是一個復雜的系統工程,從研究准備到方案設計,再到談判簽約,成交到並購後整合,整個過程都是由一系列活動有機結合而成的。並購大致可分為以下幾個階段:一、戰略准備階段;二、方案設計階段;三、談判簽約階段。根據現行的交易所規定,上市公司在籌劃、醞釀重大資產重組事項連續停牌時間有嚴格的限制,從目前的實踐情況來看,要在停牌期間完成境外標的初步法律、財務、行業盡職調查難度極大;這一期間同時還可能需要包括雙方談判磋商的時間;一旦交易失敗,上市公司在未來三個月內不得在策劃新的並購,這顯然不符合目前境外並購的實際情況。
法律依據
《境外投資項目管理辦法》第10條
中方投資額3億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收購或競標項目,投資主體在對外開展實質性工作之前,應向國家發改委報送項目信息報告。國家發改委收到項目信息報告後,對符合國家境外投資政策的項目,在7個工作日內出具確認函。

Ⅳ 企業並購的主要方式有哪些

企業並購從行業角度劃分,可將其分為以下三類:

1、橫向並購

橫向並購是指同屬於一個產業或行業,或產品處於同一市場的企業之間發生的並購行為。橫向並購可以擴大同類產品的生產規模,降低生產成本,消除競爭,提高市場佔有率。

2、縱向並購

縱向並購是指生產過程或經營環節緊密相關的企業之間的並購行為。縱向並購可以加速生產流程,節約運輸、倉儲等費用。

3、混合並購

混合並購是指生產和經營彼此沒有關聯的產品或服務的企業之間的並購行為。混合並購的主要目的是分散經營風險,提高企業的市場適應能力。

按企業並購的付款方式劃分,並購可分為以下多種方式:

1、用現金購買資產是指並購公司使用現款購買目標公司絕大部分資產或全部資產,以實現對目標公司的控制。

2、用現金購買股票是指並購公司以現金購買目標公司的大部分或全部股票,以實現對目標公司的控制。

3、以股票購買資產是指並購公司向目標公司發行並購公司自己的股票以交換目標公司的大部分或全部資產。

4、用股票交換股票又稱「換股」。一般是並購公司直接向目標公司的股東發行股票以交換目標公司的大部分或全部股票,通常要達到控股的股數。通過這種形式並購,目標公司往往會成為並購公司的子公司。

5、債權轉股權方式指債權轉股權式企業並購,是指最大債權人在企業無力歸還債務時,將債權轉為投資,從而取得企業的控制權。我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控制的企業大部分為債轉股而來,資產管理公司進行階段性持股,並最終將持有的股權轉讓變現。

6、間接控股主要是戰略投資者通過直接並購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東來間接地獲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權。例如北京萬輝葯業集團以承債方式兼並了雙鶴葯業的第一大股東北京制葯廠,從而持有雙鶴葯業17524萬股,占雙鶴葯業總股本的57.33%,成為雙鶴葯業第一大股東。

7、承債式並購是指並購企業以全部承擔目標企業債權債務的方式獲得目標企業控制權。此類目標企業多為資不抵債,並購企業收購後,注入流動資產或優質資產,使企業扭虧為盈。

8、無償劃撥是指地方政府或主管部門作為國有股的持股單位直接將國有股在國有投資主體之間進行劃撥的行為。有助於減少國有企業內部競爭,形成具有國際競爭力的大公司大集團。帶有極強的政府色彩。如一汽並購金杯的國家股。

Ⅵ 並購的策略有哪些

不同並購交易類型下的交易策略

1.1境內一般並購重組交易流程

總體程序圖示

1.3跨境並購主要流程——一對一交易

一對一交易主要流程:

1)初步接洽

①建立交易雙方間的溝通協調機制和工作機制

②確定交易流程和進度時間表

③簽署保密協議

④初步盡職調查

⑤試探、明確各方的交易意圖和興趣

⑥簽署或確認意向書和主要商業條款

2)准備工作

①委任中介機構,組建項目組

②確立內部工作、溝通和決策機制

③初步研究與評估交易可行性

④研究財務假設和估值模型

⑤評估交易結構和雙方溝通渠道

⑥初步論證融資方案

⑦研究交易可能涉及的內外部審批程序和文件清單

3)商業談判

①確立雙方談判機制和談判時間表

②確定最終交易結構和主要商業條款

③開展交易文件談判

④確定融資方案,開展融資談判

⑤履行簽約前批准程序

⑥董事會/股東會/總經理辦公會保持與監管部門的及時有效溝通

4)文件簽署、交易披露

①簽署最終交易文件

②交易公告、股東大會召開通知(若有)

③公共關系、投資者關系工作全面開展

④准備各項政府報批材料

5)審批、交割

①取得監管機構批准

②完成目標資產或股權的重組和特殊目的載體(SPV)設立(若有)

③滿足協議約定的其它交割條件

④獲得融資

⑤支付對價、執行交割

1.4跨境並購主要流程——招標交易

招標交易主要流程

1)准備工作

①委任中介機構,組建項目組

②確立內部工作、溝通和決策機制

③初步研究與評估交易可行性

2)與賣方初步接觸

①評估戰略方向及對項目的興趣

②簽署保密協議

③賣方起草並向潛在買方發放招標文件(包括初步信函、保密協議和信息備忘錄)

3)首輪投標

①審閱信息備忘錄

②行業和公司研究,進行初步估值

③初步確定融資方案、交易結構和審批程序

④分析其他潛在投標人

⑤提交無約束力的投標意向書

⑥賣方對投標進行評估

⑦准備盡職調查

⑧開始審閱購買合同

⑨評估融資選擇方案

4)全面盡職調查工作

①確定盡職調查的范圍、形式、時間和程序,組建盡職調查小組,准備盡職調查清單②各中介機構分別開展法律、財務、業務等方面的盡職調查,出具盡職調查報告

③審核賣方提供的資料(現場或網上資料室)

④現場考察目標公司、管理層訪談、關聯方調查(客戶、供應商、政府主管機構等)⑤公司內部確定估值區間及融資計劃

⑥確定交易對方的批准程序

5)第二輪投標

①適當時修正出價

②修改收購合同

③提交有法律約束力的標書

④提交修改後合同

⑤賣方評估投標

6)文件簽署、交易披露

①簽署最終交易文件

②交易公告、股東大會召開通知(若有)

③公共關系、投資者關系工作全面開展

④准備各項政府報批材料

7)審批、交割

①取得監管機構批准

②完成目標資產或股權的重組和特殊目的載體(SPV)設立(若有)

③滿足協議約定的其它交割條件

④獲得融資

⑤支付對價、執行交割

Ⅶ 上市公司並購融資原則是什麼

並購融資作為企業融資的一部分,首先必須遵循一般的融資原則;同時由於並購融資區別於一般的企業融資,因而會對並購企業的財務狀況及權益價值產生一些特殊的影響。因此,對於並購企業來說,在選擇融資決策的過程中,除了應當根據具體情況選擇適合企業情況及並購項目的融資方式以外,還應當分析不同的融資方式及融資結構安排對企業財務狀況的影響,進而選擇出適合本企業並購的融資決策。

Ⅷ 上市公司並購重組的條件有哪些

法律分析:1、國有股東參與上市公司並購重組的,應當按照《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國資管理的相關規定,取得相應層級的國資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

2、涉及國有資產置入或置出上市公司的,應當按照《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等規范性文件的要求,取得相應層級的國資主管部門對該國有資產評估結果的核准或備案文件;

3、涉及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進行戰略投資的,應當按照《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戰略投資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取得商務部的原則批復;

法律依據:《關於規范國有股東與上市公司進行資產重組有關事項的通知》 第二條 國有股東與上市公司進行資產重組,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有利於促進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符合國有股東發展戰略;

(二)有利於提高上市公司質量和核心競爭力;

(三)標的資產權屬清晰,資產交付或轉移不存在法律障礙;

(四)標的資產定價應當符合市場化原則,有利於維護各類投資者合法權益。

Ⅸ 我國上市公司並購有什麼方式

我國上市公司並購有什麼方式?一、購買企業與購買企業財產雖然企業購並通常被理解為企業的買賣,但在現實中,存在兩種不同的情況,一種最終交割的是企業,一種最終交割的是企業資產,收購企業和購買資產不僅在法律上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在財務、稅務,操作程序中亦有很大區別。從法律角度看,所謂購買企業就是將企業或公司作為一個整體來購買。作為法人,企業或公司不僅擁有一定法人財產,同時也是多種契約的承擔者,購買企業不僅是法人財產產權的轉讓,也是有關契約之權利、責任的轉讓。購買資產一般只包括企業的固定資產、工業產權、專有技術、經營許可、營銷網點等。購買財產時,契約的轉讓要經過認真選擇。若收購過程中,法律評價認為該企業在某些合同或契約中處於不利地位,可能會導致法律糾紛或涉及訴訟,買方就應該選擇購買財產而不是購買企業。購買財產後重新注冊一家公司即可有效規避與原公司相關的法律訴訟。從稅務角度來看,購買企業與購買資產的主要差別在印花稅和所得稅上。若購買企業,原則上可享受原來的累計虧損,以之沖減利潤,減少現期所得稅支出。在我國,所購買企業若保留法人地位,則其累計虧損要用以後多年經營利潤抵補,而不能用收購企業的利潤抵補,因此,所得稅方面的好處不能在現期實現。購買企業和購買資產的印花稅在國外按不同稅率執行,前者很低,一般為價格的0.5%,後者則高達5%~6%。在我國,兩者均為萬分之零點五。將來企業或資產的再出售需繳納增值稅,國內外兩者之間區別不大。在我國,企業資產評估的增值部分在產權轉讓中形成的凈收益或凈損失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徵收所得稅。此外,折舊計提基數的變化會影響稅務,因為購買企業是按原企業賬面凈資產核定計提基數;而購買資產則按成交價格重新核定折舊基數。從流動資產的處置角度看,購買企業通常要包括流動資產,如應收賬款、應付賬款、庫存、產成品、原料等。購買資產則不包括流動資產,由於此部分資產與生產過程密不可分,因而通常採取買賣雙方簽訂委託代理協議,由買方代賣方處理應收庫存、收取手續費,或以來料加工方式處理賣方的原料,收取加工費。從總體上看,購買企業通常要涉及很多復雜的財務、稅務及法律問題,需要投入較多的時間、費用。購買資產則相對簡單。我同現階段企業並購中,兩種購買結構區別較小,許多情況下,買方只看重賣方的部分資產,但卻採用了收購企業的方式,如上海第一食品商店收購上海帽廠、上海時裝廠;北京東安集團兼並北京手錶二廠均是看重目標企業的廠房、廠址。二、購買股份通過購買股份兼並企業是發達商品經濟中最常用的方式,買方既可以從股東手中購買股份,亦可通過購買企業新發行的股份來獲得股權,但兩種購買結構對買方有不同的影響。首先購買股份可以買控股權,也可以全向收購。而購買新股只能買到控股權而不能全向收購。從買方支付的資金情況看,同樣是收購控股權,通過購買新股比購買現股東賣出的股份要多花一倍的錢,且日後公司再發新股或股東增股,買方還要相應投入,否則股權將被稀釋,可能由此喪失控股權。但購買新股對買方的益處在於投入的資金落在企業,仍由自己控制和使用,而購買原股份,則買方投入的資金落在股東手中。因此,購買原股東手中的股份易為大股東接受,購買新股則比較受小股東和股市的歡迎。在我國存在以所有者劃分的股權類別即國家股,法人股、社會公眾股、內部職工股等。各類股份流通的方式不同,價格差異也很大,這使結構設計更加復雜,也更為重要。購買一家上市公司的控股權至少可選擇四種方式:(1)購買國家股;(2)購買法人股;(3)購買社會公眾股;(4)幾種股份組合。四種方式中第三種方式最困難且支付的成本最高。第一種方式所受行政因素影響最大,購買價格盡管遠遠低於公眾股價格,但通常不會低於公司賬面凈資產。第二種方式談判餘地最大。談判餘地一方面表現在支付價格上,可能高於亦可能低於公司的每股凈資產;另一方面,支付方式可以比較靈活,如支付等價可以用現金、股票、股權,亦可用實物資產、土地等;支付時間可即期亦可分期、延期。購買股份模式的一種特殊方式是吸收兼並(TakeOver)。所謂吸收兼並是指被兼並企業以凈資產作為股金投入買方,原企業以「殼」公司的形式存在並成為買方的股東。在我國,被吸收的企業消失,其原行政主管部門或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成為吸收方的股東,目前,地方政府為充分利用「擴大上市規模,限制企業數量」的上市政策,通常會採用吸收合並方式「包裝」企業。三、購買部分股份加期權企業在實施購並過程中往往對目標企業某些方面不甚滿意,或認為存在若干不確定因素可能導致購並後的業務整合難以實現,如管理人員的潛質及合作態度、新產品的市場前景、區域性經濟環境對企業的影響等,特別是對於初次進人某一領域(行業或地區)的公司而言,他們對行業總體供求、市場周期,競爭者情況等缺少判斷把握的能力,若貿然接手,可能導致巨大風險。出於穩健的原則,購買部分股權加期權正是為解決上述問題而設計的購買結構,此結構實際上是一種分步收購方案。具體做法是:在與賣方簽訂購買部分股份協議的同時,訂立購買期權的合約(明確數量,價格,有效期,實施條件等)。在西方國家,期權有三種類型,一種是買方期權,即實施期權的主動權在買方。這種安排對買方十分有利,但很難為賣方接受,除非別無選擇或可從期權價格中獲得好處。買方期權對買方亦有不利之處,一是它可能要支付較高的代價獲得期權;二是如果情況背離其預期,而最終決定不實施期權,那麼收購就變成了參股。控制權拿不到,已買股權又退不掉,這已違背了買方的初衷。盡管如此,這種結構安排畢竟使買方避免了更大的風險。與買方期權相對,賣方期權控制實施的主動權在賣方,換言之,賣方要實施期權時,買方只能接受。盡管此種安排對賣方有利,但若買方認為購並可實現更大的利益亦可採用此種購買結構。在並購交易中,當買賣雙方實力相當、地位相近時,單純的買方期權或賣方期權難以達成交易,此時可選用混合結構(PutandCallOption)。此結構下,雙方均有權要求實施期權,當實際條件不能同時滿足雙方約定條件時,通常在期權價格中尋找利益平衡點。四、購買含權債券含權債券是一種公司債,其性質是發行人在其發行的債券上附加一定的權利,買方可在一定時期享受這種權利。含權債券有兩種形式:可轉換債和股權性債。所謂可轉換債指債券持有者可根據自己的意願在一定時期內,按規定的價格或比例將債券轉換為發行公司股票。發行公司通常是在重大項目建設期或經營調整期,預期將來效益良好或擔心未來通貨膨脹加劇時,以此防範財務風險。可轉換債兼備了債券的相對安全性和股票的投機性。企業通過大量購買一家公司發行的可轉換債來實施並購是一種較為保守的做法。若發行公司朝買方期望發展,買方將決定實施轉換,否則便不實施轉換,這其中一個重要前提是賣方必須具有可靠信譽和較強的償債能力,當買方決定不實施轉換時能夠安全收回資金,否則只能看作是一種高風險貸款。借用可轉換債的設計思想設計出的股權性債是一種在未轉換前不支付利息而與股東一樣享受分紅的權利的債券形式。買者在並購市場上通常看好目標公司近期盈利但對未來前景把握不準時,採用此購買結構。五、利潤分享結構利潤分享是一種類似「分期付款」的購買結構。由於買賣雙方所處地位不同,對企業的現狀和未來做出的評價與判斷會存在很大差別。買方多持保守態度,賣方則偏於樂觀。由此導致買賣雙方對企業的價值認定相去甚遠。此時宜採用利潤分成的購買方式來解決雙方的分歧。此種結構安排的內容是,雙方首先對基礎價格達成共識,並於成交時支付這部分款項,對於使用不同假設條件而產生的分歧部分,採用與實際經營業績掛鉤。分期付款的方式。當然,這部分資金的計算基礎要事前界定清楚,一般而言,不宜採取以稅後利潤作為基數。這是因為購並交易後企業資本結構、資本狀況,乃至固定資產折舊計提基數、方式都發生了變化,相應地稅後利潤也會有很大變動。因此,多採用利稅前盈利。若企業達到約定的盈利水平,則賣方可分享其中的一定比例。需要說明的是,這部分支付在稅務上是比較復雜的問題。買方若將其作為購買價格的一部分,要經過稅務當局批准,否則只能以稅後利潤支付。我國存在一種類似利潤分享結構的企業並購方式_「效益補償式」兼並,其做法是,買方以某一基礎價格收購地方國有企業,在承擔被收購方債權債務的同時,對地方政府給予被收購企業的投入,按雙方約定數額,用被收購企業未來實現的利潤逐年償還,償完為止。這種方式實質上也不屬於「分期付款」的購買結構,而屬於有附加條件的購買結構,即將政府的支持包含在購買條件之中。六、資本性融資租賃結構所謂資本性融資租賃結構是由銀行或其他投資人出資購買目標企業的資產,然後出資人作為租賃方把資產出讓給真正的投資者,投資人作為承租方負責經營,並以租賃費形式償還租金。就法律意義而言,在租金及殘值全部償還之前,租賃方是資產的所有者;租賃費償清後,承租方才能成為資產所有者。但事實上,承租方從一開始就是資產的實際擁有者,並擬成為最終所有者,甚至租賃方也清楚地知道這一點。之所以採用租賃結構,一方面可能其不具備一筆支付全部資產價格的能力,另一方面,也可能是最重要的,即希望從這種結構安排中得到稅務方面的好處,因為租賃費於稅前支付可計入成本,這相當於稅前歸還貸款本金,投資人無疑可從中獲得很大利益。當然,在國外此種安排一般也須經稅務當局批准,此外,這種結構安排亦可用於政府對某些產業發展的鼓勵政策中。在我國,資本性融資租賃有一種變種形式,即抵押式兼並。其做法是先將企業的資產作價抵押給最大債權人,企業法人資格消失,債務掛賬停息;然後由債權人與企業主管部門協商利用原企業的全部資產組建新的企業,調整產品結構,開拓新的市場,利用企業收入償還債務並贖回所有權,這種方式與瀕於破產企業在和解整頓期間取得成功相似,所不同的是企業進入和解(重整)期產權不作任何變化。七、承擔債務模式我國企業兼並中出現的一種購買結構。其做法是在目標企業資產與債務等價情況下,買方以承擔目標企業債務為條件接受該企業資產,賣方全部資產轉入買方,法人主體消失。這種購買結構就其本質而言是零價購買企業,其設計的初衷是保障債權人利益,從現實看,這種結構對買方而言可能存在巨大利益差別。若目標企業設立時資本充足,因經營不善造成資不抵債,那麼買方以承擔債務方式購買所支付的價格可能遠遠高於企業的真實價值,即使目標企業有某種特殊資源為買方所需,那麼它也要考慮是支付很高的代價,還是尋找替代資源。另一種情況下,企業原有資本不足,幾乎單純靠銀行貸款發展起來的(此種情況在我國很普遍),在此情況下,企業早處於負債經營狀況,當其現金流量不足以支付利息時,企業將陷入破產境地。若按自有成本或市價法評估,企業資產價值可能遠遠大於其債務額,此時以承擔債務方式收購,買方獲利很大,這正是此購買結構不科學之處。八、債權轉股權模式債權轉股權式企業並購,指最大債權人在企業無力歸還債務時,將債權轉為投資,從而取得企業的控制權。此種方式的長處在於,既解開了債務鏈又充實了企業自有資本,增加了管理力量,可能使企業從此走出困境。事實上,由於企業之間債務連鎖(三角債)的日益加重,債權轉股權已成為現階段我國最常見的一種並購方式。特別是下游企業或組裝企業無力支付上游企業或供貨企業大量貨款時,以債權轉股權方式收購控制下游企業便成為縱向兼並最便捷的途徑,但此方式可能有害於債權人,當企業嚴重資不抵債時,以1:l的比例將債權轉股權,就會損失很大的一塊利益。如中國光大國際信託投資公司的債務重組就是在虧損額10倍於權益的情況下進行的。換言之,債權轉成股權時,債權人已損失了大部分本金。由於債權轉股權多是迫不得已而選擇的並購方式,成交價格以債務為准而非以評估後的企業實際價值為淮,因此買賣雙方均可能獲利亦可能蒙受損失。承擔債務模式和債權轉股權模式都屬於特定經濟環境下的企業購買結構,從發展趨勢看,它們將逐步讓位於更規范、更合乎市場經濟要求的購買結構。如當企業出現資不抵債或資大於債但現金流量不足以支付利息時,先進入和解整頓程序,了結債權債務關系後,再由其他企業購買剩餘資產,便比較合理了。大小非解禁減持,可以避稅。或者如果是整個地產項目轉讓或者賣股份,在國內,這類項目股東,如果是很早之前拿的土地,此次股權和項目溢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