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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板上市退市規則

發布時間:2022-05-22 14:13:31

創業板強制退市流程及交易安排是如何規定的

創業板退市流程已取消暫停上市、恢復上市環節。對於觸及財務類、規范類、重大違法類指標的公司先予實施退市風險警示(*ST),而後終止上市並進入退市整理期,觸及交易類指標的公司直接予以終止上市,不實施退市風險警示,也不再設置退市整理期。
對於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情形,停牌時點由知悉送達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或者司法裁判後移至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或者司法裁判生效,並在知悉送達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或者司法裁判時對公司股票實施退市風險警示,給予投資者更充分的交易機會並加強風險警示。
本文不構成任何投資建議,因政策類問題存在時效性,有關回答請以官網發布最新內容為准。

❷ 創業板退市新規下是否上市公司還續幾年虧損也不用退市呀

不是的
創業板注冊制新規之下,退市制度改為取消單一連續虧損退市指標。引入了「扣非凈利潤為負且營業收入低於一個億」的組合類財務退市指標,新增市值連續20個交易日低於5億元的交易類退市指標。
相比以前可能退市更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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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2020年創業板退市新規定

法律分析:1.財務類指標方面,將凈利潤連續虧損指標改為「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孰低的凈利潤為負且營業收入低於1億元」的復合指標,納入審計意見指標並全面交叉適用,退市觸發年限統一為兩年,及時淘汰既無盈利能力又缺乏收入的空殼公司,以實現精準從快出清。

2、規范類指標方面,新增「信息披露或者規范運作存在重大缺陷且未按期改正」指標,強化公司合規披露和規范運作意識。

3、新退市規則優化了退市流程。取消暫停上市、恢復上市環節交易類退市不再設置退市整理期及時披露定期報告或改正財務會計報告的退市觸發期限統一調整為四個月大違法強制退市的停牌時點由「知悉送達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或者司法裁判」後移至「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或者司法裁判生效」,給予投資者更充分的交易機會。

4、創業板新規則強化風險警示,對財務類、規范類、重大違法類退市設置,並根據風險程度差異優化各類退市情形的風險提示公告披露時點和頻次

法律依據:《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12月修訂)》 第二節 交易類強制退市

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連續一百二十個交易日通過本所交易系統實現的股票累計成交量低於200 萬股;

(二)連續二十個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盤價均低於 1 元;

(三)連續二十個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盤市值均低於 3 億元;

(四)連續二十個交易日每日公司股東人數均少於 400 人;

(五)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節、財務類強制退市

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對其股票交易實施退市風險警示:

(一)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凈利潤為負值且營業收入低於 1 億元,或追溯重述後最近一個會計年度凈利潤為負值且營業收入低於 1 億元;

(二)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期末凈資產為負值,或追溯重述後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期末凈資產為負值;

(三)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無法表示意見或者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

(四)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表明公司已披露的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報告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導致該年度相關財務指標實際已觸及本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

(五)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❹ 創業板停牌新規定

創業板退市新規:取消暫停上市和恢復上市緩沖期;新增市值退市指標,進一步完善了退市標准;取消單一連續虧損退市指標,引入「扣非凈利潤為負且營業收入低於一個億」的組合類財務退市指標;設置了退市風險警示暨*ST制度,強化風險警示。
__創業板退市新規則詳情:
__1、財務類指標方面,將凈利潤連續虧損指標改為「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孰低的凈利潤為負且營業收入低於1億元」的復合指標,納入審計意見指標並全面交叉適用,退市觸發年限統一為兩年,及時淘汰既無盈利能力又缺乏收入的空殼公司,以實現精準從快出清。
__2、規范類指標方面,新增「信息披露或者規范運作存在重大缺陷且未按期改正」指標,強化公司合規披露和規范運作意識。
__3、新退市規則優化了退市流程。取消暫停上市、恢復上市環節;對交易類退市不再設置退市整理期;未及時披露定期報告或改正財務會計報告的退市觸發期限統一調整為四個月;重大違法強制退市的停牌時點由「知悉送達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或者司法裁判」後移至「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或者司法裁判生效」,給予投資者更充分的交易機會。
__4、創業板新規則強化風險警示,對財務類、規范類、重大違法類退市設置*ST,並根據風險程度差異優化各類退市情形的風險提示公告披露時點和頻次。
創業板新規十個交易日翻倍停牌,
創業板交易也有異常波動臨時停牌,
當創業板股票交易出現異常波動時,
深交所對相關股票及其衍生產品實施停牌,
直至有披露義務的當事人作出公告的當日10:30復牌;
公告日為非交易日的,在公告後首個交易日開市時復牌。
創業板股票交易異常波動的認定標准參照主板執行。
《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規定,股票、封閉式基金競價交易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屬於異常波動:
1.連續三個交易日內日收盤價格漲跌幅偏離值累計達到±20%的
2.ST和*ST股票連續三個交易日內日收盤價格漲跌幅偏離值累計達到±15%的
3.連續三個交易日內日均換手率與前五個交易日的日均換手率的比值達到30倍,並且該證券連續三個交易日內的累計換手率達到20%的
4.深交所或證監會認為屬於異常波動的其他情況。異常波動指標自復牌之日起重新計算。另外,當創業板股票交易出現上述情況之一的,深交所還將公布其在交易異常波動期間累計買入、賣出金額最大五家會員營業部或席位的名稱及其各自累計買入、賣出金額。

❺ 創業板的股票怎麼才算退市

你好!如果是連虧兩年,股票就會「披星戴帽」*ST;如果是連虧三年,就會在自公司年度報告披露之日起停牌,深圳證券交易所在停牌後十五個交易日內作出是否暫停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決定,近期見*ST 超日002506的情況就是准備退市了。
僅供參考,希望分析對你有幫助,順祝馬年投資順利!

❻ 創業板凈資產為負直接退市嗎

創業板凈資產為負不會直接退市,創業板股票連續三年虧損會直接退市。
創業板公司最近一個年度凈資產為負的,只會被暫停上市;非創業板公司中被實行退市風險警示的股票,首個年度凈資產繼續為負的,可能被暫停上市。暫停上市後首個年度凈資產為負的,可能被終止上市。
新版《創業板上市規則》中規定創業板上市公司的退市條件如下:連續虧損;追溯調整導致連續虧損;凈資產為負或追溯調整導致凈資產為負;審計報告為否定意見或拒絕表示意見;未改正財務會計報告中的重大差錯或虛假記載;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年度報告或中期報告;公司解散;法院宣告公司破產;連續120個交易日累計股票成交量低於100萬股;連續20個交易日股權分布或股東人數不符合上市條件;公司股本總額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公司最近三十六個月內累計受到交易所三次公開譴責;公司股票連續20個交易日每日收盤價均低於每股面值。
拓展資料
武漢科技大學金融證券研究所所長董登新表示,在創業板公司暫停上市的規定中,將原「連續兩年凈資產為負」改為「最近一個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顯示當年年末未經審計凈資產為負」,以及「最近兩年年末凈資產為負則終止上市」。這是創業板退市制度最具威懾力的條款,也是「相對主板一個最大的進步」。
在董登新看來,創業板退市制度的最大創新在於多元化、市場化、定量化以及與IPO標准對稱化。而這些正好是現行主板退市制度的最大空缺,也將是主板退市制度改革的方向。多位專家呼籲,主板退市制度設計必須同樣遵循「多元化」的標准體系,以財務類標准為主,以市場化標准及行政性標准為輔,並將凈利潤、凈資產、總資產等指標納入財務類退市標准之中,以此構建真正有效的淘汰機制。

❼ 創業板股票退市條件

交易類:
一、連續120個交易日累計成交量低於200萬股。
二、連續20個交易日收盤價低於每股面值。
三、連續20個交易日收盤市值低於5億元。
四、連續20個交易日股東人數低於400人。
五、交易所認定的其他行為。
財務類:
一、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凈利潤為負且營業收入低於一億元。
二、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期末凈資產為負值。
三、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財務報告被出具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四、其他認定的情況。
規范類:
一、在規定時間未披露年報或者半年報。
二、財務報表出現重大差錯或者虛假記載的。
三、因信息披露存在重大缺陷,在規定期限未改正的。
四、因公司股本總額或者股權發生變化的,導致連續20個交易日不符合上市條件,並在規定期限內未解決的。
五、強制解散。
六、法院受理重整、和解和破產的。
七、交易所認定的其他情況。
拓展資料
新版《創業板上市規則》中規定創業板上市公司的退市條件如下:
(一)連續虧損。
(二)追溯調整導致連續虧損。
(三)凈資產為負或追溯調整導致凈資產為負。
(四)審計報告為否定意見或拒絕表示意見。
(五)未改正財務會計報告中的重大差錯或虛假記載。
(六)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年度報告或中期報告。
(七)公司解散。
(八)法院宣告公司破產。
(九)連續120個交易日累計股票成交量低於100萬股。
(十)連續20個交易日股權分布或股東人數不符合上市條件。
(十一)公司股本總額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十二)公司最近三十六個月內累計受到交易所三次公開譴責。
(十三)公司股票連續20個交易日每日收盤價均低於每股面值。

❽ 2021年股票退市新規

2021年股票退市新規如下:
一、交易類強制退市
1.滬市主板
(一)在本所僅發行A股股票的上市公司,連續120個交易日通過本所交易系統實現的累計股票成交量低於500萬股,或者連續20個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盤價均低於人民幣1元;
(二)在本所僅發行B股股票的上市公司,連續120個交易日通過本所交易系統實現的累計股票成交量低於100萬股,或者連續20個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盤價均低於人民幣1元;
(三)在本所既發行A股股票又發行B股股票的上市公司,其A、B股股票的成交量或者收盤價同時觸及本條第(一)項和第(二)項規定的標准;
(四)上市公司股東數量連續20個交易日(不含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之日起20個交易日)每日均低於2000人;
(五)上市公司連續20個交易日在本所的每日股票收盤總市值均低於人民幣3億元;
(六)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2.科創
(一)通過本所交易系統連續120個交易日實現的累計股票成交量低於200萬股;
(二)連續20個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盤價均低於1元;
(三)連續20個交易日在本所的每日股票收盤市值均低於3億元;
(四)連續20個交易日每日股東數量均低於400人;
(五)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3.深市主板(中小板)
與滬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異。
4.創業板
與科創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異。
二、財務類強制退市
1.滬市主板
上市公司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相關財務指標觸及本節規定的財務類強制退市情形的,本所對其股票實施退市風險警示。上市公司連續兩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相關財務指標觸及本節規定的財務類強制退市情形的,本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
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對其股票實施退市風險警示:
(一)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凈利潤為負值且營業收入低於人民幣1億元,或追溯重述後一個會計年度凈利潤為負值且營業收入低於人民幣1億元;
(二)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期末凈資產為負值,或追溯重述後一個會計年度期末凈資產為負值;
(三)一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
(四)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表明公司已披露的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導致該年度相關財務指標實際已觸及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
(五)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2.科創板
與滬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異。
3.深市主板(中小板)
與滬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異。
4.創業板
與滬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異。
三、規范類強制退市
1.滬市主板
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對其股票實施退市風險警示:
(一)因財務會計報告存在重大會計差錯或者虛假記載,被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但公司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自前述期限屆滿的下一交易日起停牌,此後公司在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停牌2個月內仍未改正;
(二)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半年度報告或者經審計的年度報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自前述期限屆滿的下一交易日起停牌,此後公司在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停牌2個月內仍未披露;
(三)因半數以上董事無法保證公司所披露半年度報告或年度報告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且未在法定期限內改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自前述期限屆滿的下一交易日起停牌,此後公司在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停牌2個月內仍未改正;
(四)因信息披露或者規范運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被本所要求限期改正但公司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自前述期限屆滿的下一交易日起停牌,此後公司在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停牌2個月內仍未改正;
(五)因公司股本總額或股權分布發生變化,導致連續20個交易日不再具備上市條件,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自前述期限屆滿的下一交易日起停牌,此後公司在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停牌1個月內仍未解決;
(六)公司可能被依法強制解散;
(七)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和破產清算申請;
(八)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
(一)公司股票因第13.4.1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情形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之日後2個月內,仍未披露經改正的財務會計報告;
(二)公司股票因第13.4.1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情形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之日後2個月內,仍未披露符合要求的年度報告或者半年度報告;
(三)公司股票因第13.4.1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情形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之日後2個月內,半數以上董事仍然無法保證公司所披露半年度報告或年度報告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
(四)公司股票因第13.4.1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情形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之日後2個月內,仍未按要求完成整改;
(五)公司股票因第13.4.1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情形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之日後6個月內,仍未解決股本總額或股權分布問題;
(六)公司股票因第13.4.1條第一款第(六)項、第(七)項規定情形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公司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被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等強制解散條件成就,或者法院裁定公司破產;
(七)公司未在規定期限內向本所申請撤銷退市風險警示;
(八)公司撤銷退市風險警示申請未被本所同意。
2.科創板
與滬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異。
3.深市主板(中小板)
與滬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異。
4.創業板
與滬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異。
四、重大違法類強制退市
1.滬市主板
本規則所稱重大違法類強制退市,包括下列情形:
(一)上市公司存在欺詐發行、重大信息披露違法或者其他嚴重損害證券市場秩序的重大違法行為,且嚴重影響上市地位,其股票應當被終止上市的情形;
(二)上市公司存在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態安全、生產安全和公眾健康安全等領域的違法行為,情節惡劣,嚴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嚴重影響上市地位,其股票應當被終止上市的情形。
上市公司涉及第13.5.1條第(一)項規定的重大違法行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
(一)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被中國證監會依據《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條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據《刑法》第一百六十條作出有罪生效判決;
(二)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並構成重組上市,申請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被中國證監會依據《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條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據《刑法》第一百六十條作出有罪生效判決;
(三)公司披露的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根據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認定的事實,導致連續會計年度財務類指標已實際觸及本章第三節規定的終止上市情形;
(四)根據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認定的事實,公司披露的營業收入連續兩年均存在虛假記載,虛假記載的營業收入金額合計達到5億元以上,且超過該兩年披露的年度營業收入合計金額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凈利潤連續兩年均存在虛假記載,虛假記載的凈利潤金額合計達到5億元以上,且超過該兩年披露的年度凈利潤合計金額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利潤總額連續兩年均存在虛假記載,虛假記載的利潤總額金額合計達到5億元以上,且超過該兩年披露的年度利潤總額合計金額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資產負債表連續兩年均存在虛假記載,資產負債表虛假記載金額合計達到5億元以上,且超過該兩年披露的年度期末凈資產合計金額的50%(計算前述合計數時,相關財務數據為負值的,則先取其絕對值再合計計算);
(五)本所根據上市公司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影響等因素認定的其他嚴重損害證券市場秩序的情形。
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統稱欺詐發行強制退市情形,第(三)項至第(五)項統稱重大信息披露違法強制退市情形。
上市公司涉及第13.5.1條第(二)項規定的重大違法行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
(一)上市公司或其主要子公司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二)上市公司或其主要子公司被依法吊銷主營業務生產經營許可證,或者存在喪失繼續生產經營法律資格的其他情形;
(三)本所根據上市公司重大違法行為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嚴重程度,結合公司承擔法律責任類型、對公司生產經營和上市地位的影響程度等情形,認為公司股票應當終止上市的。
2.科創板
與滬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異。
3.深市主板(中小板)
與滬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異。
4.創業板
與滬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異。

❾ 創業板退市新規則

創業板退市標准出現不少變化,退市的新規則概括起來即多元標准、直接退市和快速程序。
多元標准:包括公司財報被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在規定時間未能消除的;公司凈資產為負而未在規定時間內消除的;公司股票連續120個交易日累計成交量低於100萬股,限期內不能改善的。
直接退市:創業板公司退市後不再像主板一樣,必須進入代辦股份轉讓系統。如符合代辦股份轉讓系統條件,退市公司可自行委託主辦券商向中國證券業協會提出在代辦股份轉讓系統進行股份轉讓的申請。
快速程序:縮短退市時間,避免該退不退、無限期停牌現象。出現以下三種情形時將啟動快速程序: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年報和中報;凈資產為負;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否定或拒絕表示意見。
創業板退市的指標有三大類,分別是交易類、財務類、規范類;交易類指標規定,當成交量、收盤價、市值分別低於一定標准時,就會觸發退市條件;財務類指標規定,當營業收入、凈利潤、凈資產低於一定標准,或者審計報告達不到要求,便會觸發退市條件;規范類指標主要規定了信息披露義務以及股本股權分布等條件。創業板退市的具體條件如下:
交易類退市指標:連續一百二十個交易日通過本所交易系統實現的股票累計成交量低於二百萬股;連續二十個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盤價均低於每股面值;連續二十個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盤市值均低於五億元;連續二十個交易日每日公司股東人數均少於四百人;深交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財務類強制退市指標: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凈利潤為負值且營業收入低於一億元、或追溯重述後最近一個會計年度凈利潤為負值且營業收入低於一億元;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期末凈資產為負值、或追溯重述後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期末凈資產為負值;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無法表示意見或者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規范類強制退市指標: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年度報告或者半年度報告、此後公司在股票停牌兩個月內仍未披露;因財務會計報告存在重大會計差錯或者虛假記載、被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但公司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此後公司在股票停牌兩個月內仍未改正;因信息披露或者規范運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被本所責令改正但公司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此後公司在股票停牌兩個月內仍未改正;因公司股本總額或者股權分布發生變化、導致連續二十個交易日不再符合上市條件、在規定期限內仍未解決;公司可能被依法強制解散;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和破產清算申請;交易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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